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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討題目,何謂自力救濟:
民法的自力救濟分為:<1>自衛行為<2>自助行為。
自衛行為:對於侵害權利行為所為的排除行為,可分為<1>正當防衛<2>緊急避難。
自助行為:指情況急迫時保護自己權利的行為。
自衛行為,舉例:
<1>正當防衛(民、刑):
正當防衛的要件:
(1) 客觀上要有防衛情狀(現在不法之侵害),實施防衛行為(適當性、必要性、平衡
性,對加害人實施防衛行為)。
(2) 主觀上要有防衛意識(防衛故意+防衛目的)。
┌正當防衛之情狀:現在不法之侵害。
┌客觀要件┤
※正當防衛之要件┤ └正當防衛之行為:必要的;權利濫用之保留。
└主觀要件-防衛意思: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
◎試問:
之前與女友口角,但女友先出手打我並同時損壞我車子,我要制止他的行為,出手打他一個耳光,但不小心打到耳朵,致女友耳膜好像有破裂30%,我是出於防衛,並無意圖及計劃性想傷害他,這樣我算是正當防衛嗎!他向我要求60萬和解,在民事賠償中我會被判賠給他嗎!
◎回答:
(民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正當防衛)
對於現實不法之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之權利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
之責。但已逾越必要程度者,仍應負相當賠償之責。
* 要制止他的行為,需要賞他ㄧ個耳光嗎??這裡很明顯的過當嚕.....
所以仍需負賠償責任,至於是否需賠償60萬,這就必須看耳膜30%的破裂是否造成永久的傷害與法官的裁量。
(刑法 第二十三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傷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
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試問:
甲正在偷乙的車,乙回來了,與甲扭打,丙為甲之友人,“不知事實”,甲只是
說無故被乙追打,請丙幫忙,於是丙出拳打乙致死~~,丙算正常防衛?
◎回答:
就乙而言,乙與甲扭打就是在實施正當防衛。所以針對丙的問題重點其實就是在「對於正當防衛之行為能否再主張正當防衛」。
通說是認為正當防衛行為本身本來就被法所允許,並非不法之侵害,是故對於正當防衛行為不能再主張正當防衛(但視情形可能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若採此觀點,丙雖然主觀上有防衛意識,但客觀上應無防衛情狀(侵害非不法),是故不能主張正當防衛。況且,即便認為乙對甲所實施的是不法行為,但丙的行為仍可能會有防衛過當的問題。一般雖認為正當防衛是以合法對抗不法,不太需要去考慮衡平性。但若實施正當防衛行為時已出現絕對失衡的情形,譬如看到小偷偷我的車,我直接開槍把他打死,則仍屬所謂防衛過當(刑23但),無法完全阻卻違法性。
綜上所述,丙認為自己是在行使正當防衛的行為,但事實上並沒有不法侵害,這是對阻卻違法事實情狀的一種誤認,就是所謂的「誤想防衛」,亦即所謂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而通說及實務認為誤想防衛的情形應阻卻故意,成立過失犯。
是故丙不能主張正當防衛,但因容許構成要件錯誤阻卻普通殺人罪(刑271第1項)故意,而成立過失致死罪(刑276第1項)。
<2>緊急避難:
緊急避難的要件:
(1)須有危難存在。
(2)危難需屬緊急。
(3)須為保全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所為的避難行為。
(4)須出於不得已。
(5)須無承受危難的特別義務。
(6)須行為不可過當。
基本上緊急避難分2種:(1)者是防衛避難(2)者是攻擊避難
※攻擊避難部份,就是為避免危難而對於非引起為難之客體或與危難無關之物予以
攻擊或及侵害之行為,亦即對於引起危難之客體以外者所施之避難。
※防衛避難,即為避免危難而侵害引起危難之客體,申言之,指對於引起危難之個體
所施之避難行為。
◎ 試例:
(1)民法149 vs 民150,同一事件小小不同
有一飛車向你衝撞而來..你為避難.跳入全家便利商店.撞破玻璃.......這是緊急避難。
有一飛車向你衝撞而來....你一眼認出是仇家.且直直故意要撞你於死地就快撞上你了.你隨手拿起飛鑣.咻咻射穿輪駘造成翻車.....這是正當防衛。
(2) 甲主動挑逗乙之惡犬並將其柵欄開啟而遭該犬攻擊,丙見狀將該犬擊斃。丙為避免甲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毀損乙之物,即得主張緊急避難,不成立刑事毀損罪及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自助行為,舉例:
自助行為要件:
權利人不及向法院或其他機關聲請保全程序,而由權利人自力保全當事人或訴訟標的物,進而阻卻損害賠償責任(大部分為侵權行為)。故權利是否存在或是否具有保護之必要,以權利人之主張為準,僅於實施自助行為後,其聲請法院處理經裁定駁回時(權利不存在或無保全之必要),將不得主張自助行為而阻卻損害賠償責任。
於刑法層次,自助行為應屬阻卻違法事由,依行為人之行為分別阻卻妨害自由、強制、竊盜、搶奪、毀損等罪。
◎ 舉例:某甲已經進入協商機制且以經過件了!但是中國信託還是從某甲的中國信託帳戶裡扣錢!某甲沒有設定轉帳啊!且中國信託一直騙某甲說她們沒接到註記!客服還說扣某甲錢是她們的權利!不會還的;請問,催收直接帳戶扣款未經同意及法院程序合法嗎?
◎ 回答:
對,是合法的。
法源依據:民法第151條: (自助行為)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
只要自助行為發生後,向法院聲請處理(例如起訴、發支付命令、假扣押),就沒有違法的問題。當初貸款的契約書及授信約定書內容通常也會記載債務人若不依約還款本行得逕行自其帳戶內扣款等文字,所以銀行是站的住腳的。即便契約書未記載,也能利用151條保障銀行自身權益。當初借款時有簽定還款的利率及條件,銀行之作為並無不妥。雖然已經送協商,但銀行之法律面還是贏面較高。
總結:
緊急避難 v.s.正當防衛 從法條中看起來很像,說明其中實質的差別。
一、相同點:
1.均為為保全自己或他人法益之行為
2.均為法定阻卻違法事由
3.均須具有主觀阻卻違法意思
4.行為過當時,均為得減免罪責
二、相異點:
1.正當防衛以人的不法行為為前提要件;緊急避難的危險來源兼及人的行為、動物攻擊以及自然災害
2.正當防衛僅得對不法侵害者主張之,緊急避難得對第三人或他人之物主張之
3.正當防衛的法益無範圍的限制;緊急避難之法益依法條規定限於生命、身體、自由及財產,惟通說認此為例示規定
4.正當防衛無採取迴避之義務;緊急避難因須為不得已之行為,故須先為迴避,於不能迴避時,始得主張
5.正當防衛原則上不重視法益的比較;緊急避難則採利益衡量
6.正當防衛任何人均得主張;因公務上或業務上須承擔特別義務者,不得主張避免自己之危難
7.對正當防衛不得再行主張正當防衛,但傳統觀念認為對正當防衛得主張緊急避難;對於緊急避難雖不得為正當防衛,但得再為緊急避難。
小結:
1. 就正當防衛而言,需客觀上符合現在不法侵害的防衛情狀以及相對應的適當且必要的防衛行為,主觀上並須具有防衛意識,始可阻卻違法。
2. 就緊急避難而言,客觀上不限於人為的侵害,只要會對法益造成侵害或危險,皆屬「危難」,因此即便是動物的攻擊也符合避免「危難」的前提。然而緊急避難的核心問題在於利益權衡的判斷準則。通說認為,避難行為需符合適當性、必要性及衡平性的要求,始可阻卻違法。
社會工作概論-男,個人作業(兒少福利)
在兒少福利裡,讓我印象最感憂心的還是虐童案件。觀察新聞報導可知,虐童的跡象在當今社會有持續攀升的情況,這令人嗤之以鼻的行為,實為不可。不禁心中吶悶的說,社會是怎麼了?人心不但變的冷漠,更變的狠心,那麼多的虐童案,讓人看的好心疼又心酸,而且多半是近親或是離婚父母的同居人,這種新聞對不孕的家庭來說,是多麼殘忍的新聞,為什麼那些人下的了手,我真的不懂。再者,就是把稚年孩子放在車上或家裡的父母親,因為孩子還沒有自我照顧的能力,導致在車上發生意外後無法緊急通報。 ※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兒少法是行政罰):
*繼母虐童案*
(
*娃娃車悶死案*
◎台中縣清水鎮不倒翁托兒所
◎國內首宗娃娃車悶死幼童的案件發生在屏東。八十三年四月,屏東縣里港鄉愛幼托兒所幼童馮唯傑因前往托兒所途中吵鬧,被隨
第 32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不得使兒童獨處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對於六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不得使其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類似上舉文章的行為,層出不窮,防不勝防。莫重的職場業績壓力在父母的生上產生不可預期的反效果,這在為人父母的身上可以說是倍加辛苦,因此產生心理上的不平衡,在生理上就會想找尋發洩之處。固然,孩子是父母親身旁最親密的人。最親密的人,往往是受傷害最深的人。許多的解決之道以及方法,網路上、電視上琳瑯滿目,有效的治本方式還未有詳解。在這種俗稱家務事的名辭之下,我們往往只能做到事後的通報工作。
我認為這不是短時間內可以抑制的,除了加強宣導外,要避免虐童悲劇,就應該從優生教育、家庭教育、在學教育開始。
第 60 條 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根據下篇擷取文章,我們理當可以發揮〝好〞管閒事之舉:
今年評選出的「三歲刺青童 渾身傷不治」、「罪父施暴 抓幼女摔牆壁」、「毒父摔女當狗遊街」…等幾個重大的兒虐新聞事件,都是身體遭受嚴重的傷害,甚至造成無辜的兒童少年受害致死。而這些受虐的兒童大部份是學齡前的孩子,他們在遭受虐待時,即可能因缺乏其他人的協助通報,而造成無法彌補的缺憾。 (文章引至http://www.ccf.org.tw/index/9501-137/01bcs/01.htm網路文章)
(1)國小開始,課程裡頭,應加重生活與倫理、公民的課程。
(2)政府救濟失業的問題,輔助失業家庭的經濟及提供就業機會。
(3)嚴刑峻罰,對於虐童的〝行為者〞,應該立法加重刑責。
(4)加強宣導社區救助,若有疑似虐童事件發生,鄰居應該發揮〝好〞管閒事的舉動,報警尋求協助。
(5)校內的老師也要保持警戒,注意學生是否有異常行為或身體是否有傷痕等,也應該對於弱勢家庭給於適度的關懷。
- 細雨:
綿綿小雨,卻是一陣綿綿... - vul3ao3:
... - 麻糬:
私密留言 - poupou0508:
不管看幾次 .. ... - 光:
寫的直達苦戀者的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