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解謎之際,讀者務必擁有與偵探平等的機會。所有的線索得記述清楚。
二、除了凶犯對偵探必然玩弄的犯罪技巧之外,作者不得刻意以欺騙或是詭計去愚弄讀者。
三、故事情節當中不宜添加戀愛性的趣味,以免不合理的情緒擾亂純屬知性的實驗。當前的課題是將凶犯推上正義的法庭,而不是把為愛情煩惱的一對男女引上婚姻的祭壇。
四、不宜把偵探本身,乃至搜查當局的一員豹變成凶犯,那就等同於拿燦亮的一分銅幣誑稱五元金幣去欺騙別人。
五、務必以邏輯化的推理決定凶犯誰屬。不能假藉偶然、巧合、乃至無動機的自白來決定。因為假藉巧合種種的破案法,相等於故意驅史讀者去作無謂的瞎摸,俟其失敗之後再告以「你費盡周章搜尋的東西,其實一開始就在本人囊中」。此類作者的態度與惡作劇同樣惡劣。
六、 推理小說裡必然出現偵探。偵探者不偵探案情就不能稱之為偵探。其任務乃是搜集一切線索,根據此線索一路抽絲剝繭,末了追查出於書中第一章犯下惡行的人物。一名偵探如未能分析這些線索達成結論,那就與查看算術課本卷尾始知解答的小學生一般,不能算作解決了問題。
七、 推理小說絕對需要屍體。而這屍體疑竇越多越妙。缺乏凶殺的小犯罪是單薄而不夠充分的,為一椿凶殺之外的犯罪佔去三百頁未免太過誇張。總之,你必須回饋讀者所耗費的時間與精力。美國人本質上頗富於人性,因此,殘暴的凶殺足以激起其報復心和恐懼心。他們都希望將加害者繩之以法。「無論在什麼樣的情況之下發生了令人髮指的凶殺案」 (如王子復仇記),即連比誰都溫厚的讀者都會以滿腔的正當熱忱去從事追蹤。
八、 破案務必採取嚴密而又自然的方法。於推理小說,求神問卜、讀心術、降頭術、水晶球之類屬乎禁忌。在根據合理的推理作智能競賽的時候,讀者有的是機會,但若要與實異世界競爭、不能不在形而上的四次元世界四處搜尋,可以說已經輸在出發點上了。
九、 偵探──亦即推理的主角只能有一個,誠如古希臘戰劇中的解圍之神Deus ex machina是獨一無二的那樣。為解決一個問題搬來三、四個偵探、甚至整個偵探集團的腦袋,足以分散興趣,不斬會展斷邏輯直接的脈絡,也會不當的剝奪有心結和合自己與偵探的頭腦從事智能作戰的讀者的權利。偵探如若超過一人,讀者就要分不清誰是他的推理競爭對手了。這等同於讓讀者去和一組接力賽跑選手賽跑。
十、凶犯應是在整個故事裡扮演過或重或輕角色的人物,換言之,務必是讀者所熟悉、所關係的人物才行。於最後一章歸罪於全書中一個無足輕重的小角色,這種作者﹑等於自曝了缺乏與讀者作智能競賽的能力。
十一、作者不宜挑選僕傭──如管家、馬伕、下人、獵丁、廚師──作罪犯。那等於把高尚的問題論點加以敷衍搪塞、是太過輕易的解決方式。如此將使讀者感覺不滿與浪費時間。凶犯務必是個相當重要的角色,且通常是談什麼嫌疑的人才好。整個罪案若只是僕傭之流低層次的所作所為,作者大可不必以書本的形式為之留下記錄。
十二、即或連番殺人發生再多的命案,凶犯也只能有一個。凶犯當然可以擁有無足輕重的助手乃至共犯,唯務必由一個人獨自挑起全部的責任,作者應使讀者把全副情恨及終於單一的、具備邪惡性格的人物身上。
十三、不宜把秘密組織、黑手黨等等搬進推理小說之中,否則作者等於撈過界跨入冒險小說和間諜傳奇的範疇;這種一概而論的有罪性足以使一椿天衣無縫而又魅力十足的命運遭受到無可補救的污毒。固然推理小說中的殺人凶犯應該擁有正正當當的機會 (例如到處都有避風港,或者加以集團性的保護 ),但允許其逃避到秘密組織裡可又太過頭了。相信任何一個擁有自尊心的一流凶犯,與警方單挑的時候,必都不願意佔這種優勢。
十四、殺人的方法和偵查手法務必合理而科學化。換言之,偵探小說 (roman policier) 裡不容採用似是而非的假科學和純屬空想的投機手法。好比利用某種新發現的元素(如超鐳) 來殺人,以推理小說而言,算不得是正統的手法。又,讓被害人服用只存在於作者想像中的某種未知的毒藥,亦在禁忌之列。從毒藥學方面來說,推理小說作者不得逾越藥典範圍。作者一旦天馬行空的翱翔於朱爾維奴式的空想世界、漫無禁忌的跳躍於海闊天空的冒險領域,則已逸出推理小說的範疇。
十五、問題的真相務必始終一貫,而且明白──唯讀者必須具備能夠洞察的銳眼。也就是說,一旦真相大白,讀者重讀一遍該作品的時候,那解答於某種意義而言,自始至終於眼前凝視讀者──事實上所有的線索都指向凶犯──讀者如若與偵探同樣聰明,不必等到最後一章,使能領悟到自己已經解開了整個案件的謎。聰明的讀者屢屢如此這般的解答破案是無庸贅言的。於推理小說,我基本的理論之一是推理故事只要結構公正而正統,則絕對防止不了所有的讀者破案。你無能避免經有相當數目的讀者與作者同樣的精明能幹。作者如能就罪案與線索的敘述和提出方式上,展現適度的運動精神和誠實,則具備洞察力的這些讀者必能運用分析、消除法、以及邏輯,與偵探同時指出凶犯來。此即遊戲的妙趣所在。這也說明了那些將大眾小說嗤之以鼻的讀者,何以能夠不臉紅的來看推理小說。
十六、推理小說不宜過於重視長篇大論的說明章節、關乎橫生枝節的文學性饒舌、極其精緻的性格分析、與「氣氛」的營造。於罪案的記錄與推理上,這些事宜所佔地位並不重要;它們將抑止情節的進行,導入不合乎主要目的的問題。推理小說的主要目的在於提出問題、並加以分析、成功的導向結論。當然,為了故事真實生動,適度的說明與性格描寫在所必須,一個推理小說作者如能將其文學方面的才能發揮至創造出逼真的現實感,並引起讀者對出場人物與問題的興趣和共鳴,則記錄一椿罪案所必要的正當而適切的「純文學」技法應數足矣。推理小說乃冷靜而莊嚴的工作,讀者所以執而讀之,並非被文學性的修飾、文體、美麗的寫景、或者字裡行間流露的情趣所吸引,而是出乎頭腦的刺激與智能活動,正如彼等狂熱於球賽乃至字謎遊戲那樣。於紐約波洛大球場如火如荼進行的棒球賽中,關乎大自然之美的演說,絲毫無助於提高球迷對這場殊死戰的興趣;在縱橫字謎遊戲的關鍵中夾以語源學或用字法之類的講解,只會使正在努力的試圖將字彙正確的加以組合起來的解謎者焦躁不耐。
十七、不宜讓職業性罪犯負擔推理小說中的犯罪責任。打家劫舍之類的犯罪屬警察的領域,而非屬推理小說作者乃至聰明的素人 (客串)偵探範疇。那一類的犯罪應屬警察刑事組的日常工作。真正吸引人的犯罪,該是出自教會重鎮或是素以慈善事業聞名的單身婦女之手。
十八、推理小說中的犯罪不該以意外死亡或自殺收尾。一部洋洋灑灑的長篇推理巨作如以虎頭蛇尾收場,對讀者無異是一椿不可原諒的欺騙行為。買了書的讀者若以「假犯罪」為由要求退書,一個具有正義感的法庭應作有利於原告的判決,給予該書作者嚴厲的告誡處分,以懲罰他欺騙滿懷好意和信任買下其著作的讀者。
十九、推理小說中的犯罪動機必須是個人的。國際性陰諜或戰略屬別的類型 ──如間諜小說。唯凶殺故事務必含帶所謂的心情。反映讀者日常的經驗、使其壓抑的慾望和感情獲得某種程度的宣洩在所必須。
二十、 再者,為了將我列舉的信條湊成偶數,特別列舉是凡具有自尊心的推理小說作家目前都不屑於採用的若干手法。這些手法過往使用太多,為真正愛好文學性犯罪者所熟悉。而採用這些手法,等於擺明作者的無能與缺乏獨創性。
a. 從案發現場所留下的菸頭,和嫌疑犯所抽的香菸品牌做比較,藉此找出凶手。
b. 假裝受害者的鬼魂顯靈,嚇得凶手自己招認。
c. 偽造指紋。
d. 用假人來製造不在場證明。
e. 因為狗不吠,表示闖入者是熟人。
f. 一個無辜的人被認為是凶手,結果原來他是凶手的孿生兄弟(或姊妹),或是長相極為酷似的親戚。
g. 用針筒注射或是在飲料中於入迷藥。
h. 警察破門進入一間上鎖的房間之後,謀殺才真正開始。
i. 用相關字來測試是否有罪。
j. 使用密碼或密語,最後被偵探試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