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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21, 2008

4/19(六)舉行校務會議中,校長針對行政同仁代表所提出:

媒體報導,校長表示學雜費調漲與約聘人員改適用勞基法之間的關係,有所質疑並要求更正。  


 

校長指出:記者是在溫世仁基金會捐款本校一千萬的記者會中,採訪他有關學雜費會不會調漲的問題。他提出,學雜費研擬調漲,是因為在學校在經營上有四方面的成本有所增加,簡述如後。
  1. 原物料經費調漲(水、電支出)造成的成本增加。
  2. 人事經費的成本增加: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勞委會要求全國大專院校之國科會兼任助理校內兼任老師工讀生專案約用人員等都要納入勞基法,每年學校要增加二千三百五十萬元的支出,確實造成學校財務支出的增加。
  3. 因應頂尖大學要求,繁星計畫每年要增加六十名學生,五年就要增加三百位學生。為平衡生師比,學校要增聘老師計畫來服務增加的三百位學生,因此,校方經營成本的確會有所增加。
  4. 校舍維修(教師整修、宿舍整修)所增加的成本。

報導所稱之約用人員,並非指現有正職的約用人員,雖然這些人員是否會納入勞基法保障範圍,仍視教育部與勞委會協商結果,但仍須預作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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