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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8/10中午... - npttctc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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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6, 2005
Chilean報導
目前我在屏東文化局2樓.
使用電腦.M13. 只營業到5:50.
系統鎖死, 無法用word,
BBS----telnet無法接, kkman無法下載.
真有種無力感.
吉人自有天相. 願能及時完成作業.
昨天已完成特導期中報告.
剩下"國語教材教法"星期二下午交(星期一下午去屏師圖書館7F弄).
比較棘手是明日晚上十點前要mail給慈學姐的"教育法規-國民教育法"
檔案目前還沒理出個頭緒, 加上沒有自己的電腦(見下文, 送修中),
雪上加霜......
真可憐. gi說: 我瞭解電腦壞了的感覺...>_< 加油!!
謝謝......' ' \\\
不確定感帶給人一種莫名的不安.唉. 科技仰賴太深.
電腦8/4星期四晚上壞, 送去"明日世界電腦公司"修,
說是主機板壞, 需送去華碩原廠維修.
不知不覺間, 已跨入鬼月時節階段.
今天吃中飯看到很多人在拜門口,
我就好奇心想: 奇怪, 今天是什麼特別日子嗎?
翻開腳踏車籃的慈鳳宮農民曆, 才驚覺:
8/6農曆七月初二,
8/5農曆七月初一.鬼門開.
8/4鬼門開之前電腦壞......莫非......
真毛骨悚然, 自己嚇自己.
言歸正傳, 下面是先將作業打一打的文字檔......
先打一部份, 到時候在複製到Word彙整(真難過)
教育法規期中報告 (課本315──319)
高銘淇 (屏語碩二.BI093104) 整理
內容評析
內容架構具有完備性
國民教育目標有理想
國民教育政策趨於彈性
去除萬年校長的存在
擴大校務參與決定
1.制定時期(67-68年):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 (68) 台統 (一) 義字第 2523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修正時期(88年):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 (88) 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47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11、16、20 條條文;並增訂 8-1、8-2 條條文
國民教育法第 4 條相關法條
法規:私立學校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2 條 各級、各類學校,除軍、警校院外,均得由私人申請設立。
國民教育法第 16 條相關司法解釋
1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346 號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有關納稅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並未限制其應規定於何種法律。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憲法所不許。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關於徵收教育捐之授權規定,依上開說明,與憲法尚無牴觸。
2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367 號
解 釋 文:
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負申報繳納之義務。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關於海關、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沒收、沒入或抵押之貨物時,由拍定人申報繳納營業稅之規定,暨財政部發布之「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二項有關不動產之拍賣、變賣由拍定或成交之買受人繳納營業稅之規定,違反上開法律,變更申報繳納之主體,有違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
十三條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期效力。
資料來源:總統府公報 第 5964 號 3-10 頁
3.第二次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 (90) 華總一義字第 9000252770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第 1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教育部辦理。
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4.第三次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93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6、9、13、18、20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9-1~9-4、
20-1 條條文
國民教育法第 18 條相關司法解釋
1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346 號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有關納稅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並未限制其應規定於何種法律。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憲法所不許。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關於徵收教育捐之授權規定,依上開說明,與憲法尚無牴觸。
5.第四次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56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12 條條文;增訂第 8-3 條條文;並刪除第 14 條條文。
其異動可以對照「沿革」: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sp?B2=%AAu%A1@%A1@%AD%B2&FNAME=H0070001
名 稱:國民教育法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公布時間:民國 68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時間: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系統時間: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 (68) 台統 (一) 義字第 2523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 (88) 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477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7~11、16、20 條條文;並增訂 8-1、8-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 (90) 華總一義字第 90002527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931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4~6、9、13、18、20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9-1~9-4、20
-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5689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9、12 條條文;增訂第 8-3 條條文;並刪除第 14 條條文
------------------------------------------------------------------------------------------------
全部條文內容如下:
國民教育法 (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名 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1 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第 2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
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第 3 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
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
,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第 5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5- 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6 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 (市) 、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7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
第 8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第 8- 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 8-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第 8- 3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選用之教科圖書,得由教育部或教育部指定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採購;其相關採購方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縣 (市) 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 (市) 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 (任) 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第 9- 1 條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現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得在原校繼續任職至該一任期屆滿為止,或依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參加遴選。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第 9- 2 條
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稱公開甄選且儲訓之合格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由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二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後,由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三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經政府公開辦理之督學、課長甄選儲訓合格,並具有國中、國小校長任用資格之人員。
第 9- 3 條
依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 之大學,應就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第 9- 4 條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 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1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
委託教育部辦理。
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
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
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第 1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
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
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
,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13 條
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
量相關補充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
第 16 條
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財
源如左︰
一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一般歲入。
二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三 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依財政收支
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
中央政府應視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第 17 條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
發展需要,優先規劃,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第 18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
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
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第 19 條
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院 (系) 之大學,為辦理國民教育各項實驗、研究
,並供教學實習,得設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
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校 (園) 長,由主管學校校 (院) 長,
就本校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充任,採任期制,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教師,由校 (園) 長遴聘;各處、室主
任及職員,由校 (園) 長遴用,報請主管校、院核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
查。
第 20 條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區劃分,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參照
地方特性定之。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入學,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
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訂定招生辦法,報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除依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
各處、室主任、教師及職員,由校長遴聘,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備查
。
第 20- 1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第 2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2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目前我在屏東文化局2樓.
使用電腦.M13. 只營業到5:50.
系統鎖死, 無法用word,
BBS----telnet無法接, kkman無法下載.
真有種無力感.
吉人自有天相. 願能及時完成作業.
昨天已完成特導期中報告.
剩下"國語教材教法"星期二下午交(星期一下午去屏師圖書館7F弄).
比較棘手是明日晚上十點前要mail給慈學姐的"教育法規-國民教育法"
檔案目前還沒理出個頭緒, 加上沒有自己的電腦(見下文, 送修中),
雪上加霜......
真可憐. gi說: 我瞭解電腦壞了的感覺...>_< 加油!!
謝謝......' ' \\\
不確定感帶給人一種莫名的不安.唉. 科技仰賴太深.
電腦8/4星期四晚上壞, 送去"明日世界電腦公司"修,
說是主機板壞, 需送去華碩原廠維修.
不知不覺間, 已跨入鬼月時節階段.
今天吃中飯看到很多人在拜門口,
我就好奇心想: 奇怪, 今天是什麼特別日子嗎?
翻開腳踏車籃的慈鳳宮農民曆, 才驚覺:
8/6農曆七月初二,
8/5農曆七月初一.鬼門開.
8/4鬼門開之前電腦壞......莫非......
真毛骨悚然, 自己嚇自己.
言歸正傳, 下面是先將作業打一打的文字檔......
先打一部份, 到時候在複製到Word彙整(真難過)
教育法規期中報告 (課本315──319)
高銘淇 (屏語碩二.BI093104) 整理
內容評析
內容架構具有完備性
國民教育目標有理想
國民教育政策趨於彈性
去除萬年校長的存在
擴大校務參與決定
1.制定時期(67-68年):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 (68) 台統 (一) 義字第 2523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修正時期(88年):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 (88) 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47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7~11、16、20 條條文;並增訂 8-1、8-2 條條文
國民教育法第 4 條相關法條
法規:私立學校法 (民國 94 年 06 月 08 日 修正)
第 2 條 各級、各類學校,除軍、警校院外,均得由私人申請設立。
國民教育法第 16 條相關司法解釋
1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346 號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有關納稅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並未限制其應規定於何種法律。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憲法所不許。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關於徵收教育捐之授權規定,依上開說明,與憲法尚無牴觸。
2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367 號
解 釋 文:
營業稅法第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進口貨物之收貨人或持有人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同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負申報繳納之義務。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關於海關、法院及其他機關拍賣沒收、沒入或抵押之貨物時,由拍定人申報繳納營業稅之規定,暨財政部發布之「法院、海關及其他機關拍賣或變賣貨物課徵營業稅作業要點」第二項有關不動產之拍賣、變賣由拍定或成交之買受人繳納營業稅之規定,違反上開法律,變更申報繳納之主體,有違憲法第十九條及第二
十三條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期效力。
資料來源:總統府公報 第 5964 號 3-10 頁
3.第二次修正: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 (90) 華總一義字第 9000252770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第 1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委託教育部辦理。
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4.第三次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931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6、9、13、18、20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9-1~9-4、
20-1 條條文
國民教育法第 18 條相關司法解釋
1
解釋字號:
釋字 第 346 號
解 釋 文: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有關納稅之義務應以法律定之,並未限制其應規定於何種法律。法律基於特定目的,而以內容具體、範圍明確之方式,就徵收稅捐所為之授權規定,並非憲法所不許。國民教育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款及財政收支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關於徵收教育捐之授權規定,依上開說明,與憲法尚無牴觸。
5.第四次修正: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568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9、12 條條文;增訂第 8-3 條條文;並刪除第 14 條條文。
其異動可以對照「沿革」: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sp?B2=%AAu%A1@%A1@%AD%B2&FNAME=H0070001
名 稱:國民教育法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公布時間:民國 68 年 05 月 23 日
修正時間: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系統時間: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
1.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總統 (68) 台統 (一) 義字第 2523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2 條;並自公布日施行
2.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三日總統 (88) 華總一義字第 8800024770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7~11、16、20 條條文;並增訂 8-1、8-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總統 (90) 華總一義字第 90002527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11 條條文
4.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200019310 號令修正
公布第 4~6、9、13、18、20 條條文;並增訂第 5-1、9-1~9-4、20
-1 條條文
5.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156891 號令修正
公布第 9、12 條條文;增訂第 8-3 條條文;並刪除第 1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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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條文內容如下:
國民教育法 (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H0070001
名 稱:
國民教育法 (民國 93 年 09 月 01 日 修正)
第 1 條
國民教育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養成德、智、體、群
、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第 2 條
凡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已逾齡未受國民教育之國民,應
受國民補習教育。
六歲至十五歲國民之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第 3 條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對於資賦優異之國民小學學生,得縮短其修業年限。但以一年為限。
國民補習教育,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補習學校實施;其辦法另定之。
第 4 條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其辦法
,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第 5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免納學費;貧苦者,由政府供給書籍,並免繳其他法令規定之費用。
國民中學另設獎、助學金,獎助優秀、清寒學生。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各項代收代辦費之收支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5- 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辦理學生平安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6 條
六歲之學齡兒童,由戶政機關調查造冊,送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並由鄉、鎮 (市) 、區公所通知其入國民小學。
國民小學當年度畢業生,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按學區分發入國民中學。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僑生及外國學生進入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就學,其資格、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籍資料,應以書面或電子方式切實記錄,永久保存並依法使用;其學籍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第 7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應以民族精神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為中心,學生身心健全發展為目標,並注重其連貫性。
第 8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課程綱要,由教育部常設課程研究發展機構定之。
第 8- 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設備基準,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亦得視實際需要,另定適用於該地方之基準,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 8-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教育部審定,必要時得編定之。教科圖書審定委員會由學科及課程專家、教師及教育行政機關代表等組成。教師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其組織由教育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
第 8- 3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選用之教科圖書,得由教育部或教育部指定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採購;其相關採購方式,由教育部定之。
第 9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置校長一人,綜理校務,應為專任,並採任期制,任期一任為四年。但原住民、山地、偏遠、離島等地區之學校校長任期,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在同一學校得連任一次。任期屆滿得回任教職。
縣 (市) 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縣 (市) 政府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聘任之。
直轄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或曾任校長人員中遴選後,報請直轄市政府聘任之。
師資培育之大學附設實驗國民中、小學校長,由各該校組織遴選委員會就各該校或其附設實驗學校或其他學校校長或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送請校長聘兼 (任) 之,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前三項遴選委員會應有家長會代表參與,其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一。遴選委員會之組織及運作方式,分別由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學校定之。
第 9- 1 條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現職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得在原校繼續任職至該一任期屆滿為止,或依前條第三項、第四項或第五項規定參加遴選。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經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查明確實者,應予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
第 9- 2 條
第九條第三項、第四項所稱公開甄選且儲訓之合格人員,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由臺灣省政府或直轄市政府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二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後,由直轄市政府或縣 (市) 政府公開甄選且儲訓合格之校長候用人員。
三 本法八十八年二月五日修正生效前,經政府公開辦理之督學、課長甄選儲訓合格,並具有國中、國小校長任用資格之人員。
第 9- 3 條
依第九條第三項至第五項組織遴選委員會之機關、師範校院及設有教育院(系) 之大學,應就所屬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校長辦學績效予以評鑑,以為應否繼續遴聘之依據。
第 9- 4 條
現職校長具有教師資格願意回任教師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學校任教,不受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相關規定之限制。
現職校長未獲遴聘,未具教師資格無法回任或具有教師資格不願回任教師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得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 符合退休條件自願退休者,准其退休。
二 不符合退休條件或不自願退休者,視其意願及資格條件,優先輔導轉任他職。
第 10 條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由校長召集主持。
校務會議以校長、全體專任教師或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職工代表組成之。其成員比例由設立學校之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視規模大小,酌設教務處、訓導處、總務處或教導處、總務處,各置主任一人及職員若干人。主任由校長就專任教師中聘兼之,職員由校長遴用,均應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輔導室或輔導教師。輔導室置主任一人及輔導教師若干人,由校長遴選具有教育熱忱與專業知能教師任之。輔導主任及輔導教師以專任為原則。
輔導室得另置具有專業知能之專任輔導人員及義務輔導人員若干人。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設人事及主計單位,學校規模較小者,得由其他機關或學校專任人事及主計人員兼任;其員額編制標準,依有關法令之規定。
第 11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
委託教育部辦理。
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
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
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第 1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採小班制為原則,每班置導師一人,學校規模較
小者,得酌予增加教師員額;其班級編制及教職員員額編制準則,由教育
部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
,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13 條
學生之成績應予評量,其評量內容、方式、原則、處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準則,由教育部定之;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依準則,訂定學生成績評
量相關補充規定。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 14 條
(刪除)
第 15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社會教育,促進社區發展
。
第 16 條
政府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編列預算支應,財
源如左︰
一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一般歲入。
二 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分配款。
三 為保障國民教育之健全發展,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得依財政收支
劃分法第十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優先籌措辦理國民教育所需經費
。
中央政府應視國民教育經費之實際需要補助之。
第 17 條
辦理國民教育所需建校土地,由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視都市計畫及社區
發展需要,優先規劃,並得依法撥用或徵收。
第 18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之任用,另以法律定之;其甄選、
儲訓、登記、檢定、遷調、進修及獎懲等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教師應辦理成績考核;其考核等級
或結果、考核委員會之組職與任務、考核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
教育部定之。
第 19 條
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院 (系) 之大學,為辦理國民教育各項實驗、研究
,並供教學實習,得設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
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校 (園) 長,由主管學校校 (院) 長,
就本校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充任,採任期制,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備。
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教師,由校 (園) 長遴聘;各處、室主
任及職員,由校 (園) 長遴用,報請主管校、院核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
查。
第 20 條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區劃分,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參照
地方特性定之。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入學,由學校本教育機會均等及國民
教育健全發展之精神,訂定招生辦法,報經直轄市、縣 (市) 政府核定。
私立國民小學及私立國民中學,除依私立學校法及本法有關規定辦理外,
各處、室主任、教師及職員,由校長遴聘,送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備查
。
第 20- 1 條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訂定學生獎懲規定。
第 21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教育部定之。
第 2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1.
npttctcw
於 2005-08-06 16:33:11 留言 |
2.
雖然目前行進緩慢, 但總比什麼都不作來得好.
要是將來我辦大學, 一定要效法淡江開一間24小時的電腦教室,
並且採用電腦化刷卡認證, 輔助螢幕監視監控出入口, 讓學生自主使用.......
P.318
1內容與特殊教育法重複
2學區制劃分難以落實
3校長回任教師缺乏配套
4小班制規定流於口號(形式也談不上吧??)
應該看網路論壇有沒有相關意見把它們收納進來......唉.
預計大概A4三面的內容, 加油.
要是將來我辦大學, 一定要效法淡江開一間24小時的電腦教室,
並且採用電腦化刷卡認證, 輔助螢幕監視監控出入口, 讓學生自主使用.......
P.318
1內容與特殊教育法重複
2學區制劃分難以落實
3校長回任教師缺乏配套
4小班制規定流於口號(形式也談不上吧??)
應該看網路論壇有沒有相關意見把它們收納進來......唉.
預計大概A4三面的內容, 加油.
npttctcw
於 2005-08-06 16:42:32 留言 |
3.
2005/8/10中午請廖學蔚同學載我去明日世界電腦公司取回電腦.
(真的很感謝他, 下午他有課, 還耽擱了他吃中飯的時間)
店員說: 華碩原廠已經將主機板修好, 且不用修理費, 因為還在保固期內.
(時間真快, 去年剛上碩一時買的......)
不過一開始我說要試看看能不能開機正常,
店員卻一臉不悅的說 "不然下午再來拿好了,中午要下班......"
但我堅持試. ( 既然來了, 幹麻白跑一趟? )
強忍著店員睥睨的白眼珠及嘴臉,
我大概花了十分鐘完成確認.
(包括將硬碟之螺絲鎖上,插好,開機)
現代人真的科技依賴程度很深......
我想若沒有電腦, 真不知該怎麼進行論文浩大工程......唉.
我現在有一種恐慌症.......就是怕電腦關機後就再也開不起來?
類似睡覺後總會夢到擔心遲到而嚇醒......
(真的很感謝他, 下午他有課, 還耽擱了他吃中飯的時間)
店員說: 華碩原廠已經將主機板修好, 且不用修理費, 因為還在保固期內.
(時間真快, 去年剛上碩一時買的......)
不過一開始我說要試看看能不能開機正常,
店員卻一臉不悅的說 "不然下午再來拿好了,中午要下班......"
但我堅持試. ( 既然來了, 幹麻白跑一趟? )
強忍著店員睥睨的白眼珠及嘴臉,
我大概花了十分鐘完成確認.
(包括將硬碟之螺絲鎖上,插好,開機)
現代人真的科技依賴程度很深......
我想若沒有電腦, 真不知該怎麼進行論文浩大工程......唉.
我現在有一種恐慌症.......就是怕電腦關機後就再也開不起來?
類似睡覺後總會夢到擔心遲到而嚇醒......
npttctcw
於 2005-08-11 00:37:37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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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軟word好用就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