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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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培淵(2005)。〈數位匯流下電信業跨足數位視訊市場之規範研究-中華電信MOD與Seednet DFC之比較〉,「二0 0五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新竹,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
本文刊載於 二0 0五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論文集(交大科技法律所主辦),作者要感謝元智大學資社所江耀國老師過去在數位媒體法制課程上給我的指導與啟發,以及中正電傳所小胖 劉駿州老師在寫作方法上的建議、小羅 羅世宏老師的鼓勵,謝謝。
摘要
過去我國皆以載具性質的差別來劃分產業範疇、制定相關法規,例如電信法與廣電三法(無線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和衛星廣播電視法),對各產業的規範重點和要求皆不同,然而數位匯流後帶來的跨產業競爭,以數位互動視訊服務為例,即形成各業者間定義、標準不一的情形,還引申出市場競爭公平性、收視戶權益的問題,現有法規產生了錯綜複雜、互相分割、主管機關相異的不一致情況。本研究以中華電信MOD、Seednet DFC服務為例,比較電信法與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範重點與差異,從服務定義、內容、產業競爭、業者行為義務來討論,指出並釐清現有的問題爭議點,並以數位匯流下的管制思維,針對類似的數位互動視訊服務,提出未來修法與管制上的建議。
關鍵字:中華電信MOD、Seed DFC、他類有線電視業者、有線廣播電視法
本文刊載於 二0 0五年全國科技法律研討會論文集(交大科技法律所主辦),作者要感謝元智大學資社所江耀國老師過去在數位媒體法制課程上給我的指導與啟發,以及中正電傳所小胖 劉駿州老師在寫作方法上的建議、小羅 羅世宏老師的鼓勵,謝謝。
摘要
過去我國皆以載具性質的差別來劃分產業範疇、制定相關法規,例如電信法與廣電三法(無線廣播電視法、有線廣播電視法和衛星廣播電視法),對各產業的規範重點和要求皆不同,然而數位匯流後帶來的跨產業競爭,以數位互動視訊服務為例,即形成各業者間定義、標準不一的情形,還引申出市場競爭公平性、收視戶權益的問題,現有法規產生了錯綜複雜、互相分割、主管機關相異的不一致情況。本研究以中華電信MOD、Seednet DFC服務為例,比較電信法與有線廣播電視法的規範重點與差異,從服務定義、內容、產業競爭、業者行為義務來討論,指出並釐清現有的問題爭議點,並以數位匯流下的管制思維,針對類似的數位互動視訊服務,提出未來修法與管制上的建議。
關鍵字:中華電信MOD、Seed DFC、他類有線電視業者、有線廣播電視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