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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5, 2008
何謂都市更新?
(一)法令的定義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都市更新是為了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所謂都市更新是:都市更新係指根據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都市更新精神
都市更新不只是老屋換新屋,其手段也不只是容積獎勵。都市更新應以公共利益為前題,為都市實質環境與機能帶來全面性的改善,甚至更廣泛地帶動社會與經濟環境的改善,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改善都市經濟,建造符合永續發展的建築,引入豐富的文化活動活化都市等。更重要的是要引入民間投資的資本與企業化管理,擴大政府與民間的合作的關係。
單純改建房屋只是相當狹義的都市更新,這類型的工作應當儘量讓民間主動進行,地方政府則站在協助的立場。但政府應進行主導的更新則應朝對於地方經濟發展、都市機能提昇、創造長期性就業機會具有重大影響的計畫進行主導。此外,對於公有土地的積極運用更是政府的責任。
總而言之,都市更新是為了提昇都市公共利益所做的特殊作為,而且是公共領域的作為,因此不能單單考量地主的權益與利益。
為何要更新?
(一)永續發展論
都市更新最重要的理由莫過於由整體都市發展政策來看,為了符合永續發展的理念,必須由以往擴張式的發展政策轉而回到市中心進行更新。
廿一世紀的台灣都市正面臨市中心(CBD)發展與市郊(suburban)發展競爭的局面。郊區大規模的新社區、新市鎮、廠辦大樓、工商綜合區大型購物中心的開發,都與市中心的住宅社區、辦公大樓、商店街、百貨公司市場形成競爭。此一過程近似美國三○年代城市郊區隨著高速公路的擴散,人口外移,將導致市中心的衰頹破敗。
(二)住宅論
住宅改善一直是人道主義者與社會改革運動中關注的焦點。特別是早年工業革命時,大型工業都市中,眾多的勞工大眾居住的環境骯髒、危險而擁擠,造成嚴重的社會、衛生、災害問題。無論是都市更新或新市鎮運動都把改善居住環境當作最基本的動機。
(三)生物論
生物論者把都市看成一個具有生命的有機體,自然有新陳代謝老化的過程。在某一部分都市衰敗之後,就必須經過代謝,塑造新的都市。若沒有都市更新的代謝機制,則都市自然會衰敗死亡,最後成為廢墟。不過生物論雖然說明了都市可能出現的現象,卻不能真正解釋其衰敗的原因。
(四)機能論
機能論認為都市之所以需要更新,是因為新的技術轉變帶動新的需求,使都市必須調整其機能以符合市民的需求。例如交通工具由馬車轉變為汽車時,原本的道路寬度必須拓寬。又如大量生產的機械發明,使人們的工作生活方式轉變,造成土地使用的分區。又如捷運系統的出現,使車站地區的商業發展大為提高。機能論似乎較生物論更能合理解釋為何都市要更新。今天都市機能的改變相當迅速而劇烈,能的調整成為大多數都市更新最重要的理由。
(五)經濟論
從都市經濟學的角度看,舊市區之所以要進行更新乃是因為舊市區存在外部不經濟性。所謂外部不經濟性指的是該地區的社會成本遠高於其效益,例如破敗地區使鄰近的房價下跌、交通的擁擠使整體都市交通系統受阻、設施維護費用遠高於其稅收、潛在的公共危險造成市民與市府的損失、就業機會缺乏造成市民失業而市府必須補貼等等。如果沒有都市更新再投資,長期而言將造成社會整體的損失。
實施更新的好處?
(一)大多數人同意即可實施
更新事業計畫只要獲得更新單元內大多數人數及產權面積之同意,就可以實施,不必獲得每一個地權人的同意。實施者申請建築執照時也不需要取得地權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此一同意的門檻在政府劃定的都市更新地區較低,在未劃定都市更新的地區較高
※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最低比例: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3/5)未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2/3)
※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物樓地板面積最低比例: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2/3)未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3/4)
(二)建築容積獎勵
1.容積最高可達法定容積之1.5倍,或是實施容積率前興建建物之原容積加法定容積之0.3倍。
2.公益設施免計入容積。
3.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法保存建物之原容積可移轉至同一更新地區之鄰近基地。
(三)稅賦減免
1.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地價稅,仍可使用減半徵收。
2.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
3.權利變換取得之不動產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4.不願參與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稅40%
5.實施權利變換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補償者,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稅。
6.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政府劃定之都市更新事業,投資額20%範圍內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7.都市更新範圍內公共設施興修得由該公共設施管理機關負擔費用。
(四)其他:都市更新尚有許多好處,如:
1.公有土地強制參與都市更新
2.可以不動產證券化方式集資
3.以土地信託方式實施
4.簡化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5.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程序公開透明,保障地權人權利
6.政府配合優先興闢公共設施
7.彈性處理違章佔建戶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研究發展基金會
http://www.ur.org.tw/ur003c50.html
所有的都市更新都是好的嗎 拆掉所有舊的蓋新的就是好的嗎
我想也不見得吧 當然有很多案例或許成功 相對的也有著許多失敗的
像台北圓環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B%BA%E6%88%90%E5%9C%93%E7%92%B0
不錯 挺棒的 期待
(一)法令的定義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都市更新是為了促進都市土地有計畫之再開發利用,復甦都市機能,改善居住環境,增進公共利益。根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三條,所謂都市更新是:都市更新係指根據本條例所定程序,在都市計畫範圍內,實施重建、整建或維護措施。
(二)都市更新精神
都市更新不只是老屋換新屋,其手段也不只是容積獎勵。都市更新應以公共利益為前題,為都市實質環境與機能帶來全面性的改善,甚至更廣泛地帶動社會與經濟環境的改善,創造更多的工作機會改善都市經濟,建造符合永續發展的建築,引入豐富的文化活動活化都市等。更重要的是要引入民間投資的資本與企業化管理,擴大政府與民間的合作的關係。
單純改建房屋只是相當狹義的都市更新,這類型的工作應當儘量讓民間主動進行,地方政府則站在協助的立場。但政府應進行主導的更新則應朝對於地方經濟發展、都市機能提昇、創造長期性就業機會具有重大影響的計畫進行主導。此外,對於公有土地的積極運用更是政府的責任。
總而言之,都市更新是為了提昇都市公共利益所做的特殊作為,而且是公共領域的作為,因此不能單單考量地主的權益與利益。
為何要更新?
(一)永續發展論
都市更新最重要的理由莫過於由整體都市發展政策來看,為了符合永續發展的理念,必須由以往擴張式的發展政策轉而回到市中心進行更新。
廿一世紀的台灣都市正面臨市中心(CBD)發展與市郊(suburban)發展競爭的局面。郊區大規模的新社區、新市鎮、廠辦大樓、工商綜合區大型購物中心的開發,都與市中心的住宅社區、辦公大樓、商店街、百貨公司市場形成競爭。此一過程近似美國三○年代城市郊區隨著高速公路的擴散,人口外移,將導致市中心的衰頹破敗。
(二)住宅論
住宅改善一直是人道主義者與社會改革運動中關注的焦點。特別是早年工業革命時,大型工業都市中,眾多的勞工大眾居住的環境骯髒、危險而擁擠,造成嚴重的社會、衛生、災害問題。無論是都市更新或新市鎮運動都把改善居住環境當作最基本的動機。
(三)生物論
生物論者把都市看成一個具有生命的有機體,自然有新陳代謝老化的過程。在某一部分都市衰敗之後,就必須經過代謝,塑造新的都市。若沒有都市更新的代謝機制,則都市自然會衰敗死亡,最後成為廢墟。不過生物論雖然說明了都市可能出現的現象,卻不能真正解釋其衰敗的原因。
(四)機能論
機能論認為都市之所以需要更新,是因為新的技術轉變帶動新的需求,使都市必須調整其機能以符合市民的需求。例如交通工具由馬車轉變為汽車時,原本的道路寬度必須拓寬。又如大量生產的機械發明,使人們的工作生活方式轉變,造成土地使用的分區。又如捷運系統的出現,使車站地區的商業發展大為提高。機能論似乎較生物論更能合理解釋為何都市要更新。今天都市機能的改變相當迅速而劇烈,能的調整成為大多數都市更新最重要的理由。
(五)經濟論
從都市經濟學的角度看,舊市區之所以要進行更新乃是因為舊市區存在外部不經濟性。所謂外部不經濟性指的是該地區的社會成本遠高於其效益,例如破敗地區使鄰近的房價下跌、交通的擁擠使整體都市交通系統受阻、設施維護費用遠高於其稅收、潛在的公共危險造成市民與市府的損失、就業機會缺乏造成市民失業而市府必須補貼等等。如果沒有都市更新再投資,長期而言將造成社會整體的損失。
實施更新的好處?
(一)大多數人同意即可實施
更新事業計畫只要獲得更新單元內大多數人數及產權面積之同意,就可以實施,不必獲得每一個地權人的同意。實施者申請建築執照時也不需要取得地權人的土地使用同意書。此一同意的門檻在政府劃定的都市更新地區較低,在未劃定都市更新的地區較高
※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合法建物所有權人最低比例: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3/5)未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2/3)
※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物樓地板面積最低比例: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2/3)未劃定為都市更新地區(3/4)
(二)建築容積獎勵
1.容積最高可達法定容積之1.5倍,或是實施容積率前興建建物之原容積加法定容積之0.3倍。
2.公益設施免計入容積。
3.公共設施保留地或依法保存建物之原容積可移轉至同一更新地區之鄰近基地。
(三)稅賦減免
1.更新期間土地無法使用免徵地價稅,仍可使用減半徵收。
2.更新後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半徵收兩年。
3.權利變換取得之不動產於更新後第一次移轉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
4.不願參與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減徵土地增稅40%
5.實施權利變換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而改領現金補償者,以土地及建築物抵付權利變換負擔者,免徵土地增稅。
6.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政府劃定之都市更新事業,投資額20%範圍內可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
7.都市更新範圍內公共設施興修得由該公共設施管理機關負擔費用。
(四)其他:都市更新尚有許多好處,如:
1.公有土地強制參與都市更新
2.可以不動產證券化方式集資
3.以土地信託方式實施
4.簡化都市計畫變更程序
5.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程序公開透明,保障地權人權利
6.政府配合優先興闢公共設施
7.彈性處理違章佔建戶
參考資料 財團法人研究發展基金會
http://www.ur.org.tw/ur003c50.html
所有的都市更新都是好的嗎 拆掉所有舊的蓋新的就是好的嗎
我想也不見得吧 當然有很多案例或許成功 相對的也有著許多失敗的
像台北圓環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http://zh.wikipedia.org/wiki/%E5%BB%BA%E6%88%90%E5%9C%93%E7%92%B0
改建後的建成圓環-由於設計不良、經營不善,目前閒置
都市更新 郝龍斌指示優先辦理大稻埕風貌案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5-03 22:15
(中央社記者方旭台北三日電)台北市長郝龍斌今天主持推動北市都市更新方案第二次專案簡報會議時表示,重現大稻埕古城風貌應由適度包裝、整治,並結合大同區、圓環一帶成為北市重要觀光區,他並指示相關單位完整評估可行性後,將該計畫提升為優先計畫辦理。
都市更新 郝龍斌指示優先辦理大稻埕風貌案 中央社╱中央社 2007-05-03 22:15
(中央社記者方旭台北三日電)台北市長郝龍斌今天主持推動北市都市更新方案第二次專案簡報會議時表示,重現大稻埕古城風貌應由適度包裝、整治,並結合大同區、圓環一帶成為北市重要觀光區,他並指示相關單位完整評估可行性後,將該計畫提升為優先計畫辦理。
他並以上海新天地為例指出,老街整治應排除先拆後建方式,以適度創意包裝加上整治該區環境整潔與明亮度等方式,展現老街獨有特色風味;郝龍斌並強調,迪化街當地住商居民對活化、整治區域,以及提升觀光商機等,均表達高度意願及配合態度。
不錯 挺棒的 期待
December 18, 2007

在上禮拜H約了三五好友(其實總共就四個人),就下午折了一個多小時的稻
不累,但到是挺有新鮮感的,因為我小時就住在有農田的地方,卻又不曾哥過稻.
這或許是藝術家的用意吧.明明離我們這麼近,卻不曾去親近過.
就更別說在台北市長大的小孩了.根本是很少有機會這樣的浸溺在黃橙橙又綠油油的田中央.
雖然我們只是玩票性的去插花,但看到藝術家本人如此的認真與真誠.
倒還是讓人動容.

不過說起來,不知道是藝術家撘建設公司的車.
還是建設公司撘藝術家的車.這好像算是異業聯盟吧.
猶如寄生獸一般.相互成長.
總歸建設公司的目的還是賺錢.當我問到建築有沒有談到有關生態的議題時.
他們說
想作的事情太多,有些部分只能摸到邊就好,有作就好.
談了那麼多美學的東西,卻沒辦法替我們這環境盡點心力.
沒了環境要那麼多美學幹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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