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6, 2012
paulsguitar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8:59:58 |
高一公民與社會2
晚間看電視,新聞台幾乎都在播放那段傷人的影片,從而,下列報導關於遺棄罪部分,
應有成立。依目前的證據顯示,可以檢討的是否成立重傷害罪(刑法第278條)。
所謂「重傷」,本案可能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之適用。
惟新聞媒體反覆播放這段影片,是否過度擴張新聞自由的意義而有濫用之虞?
媒體公審的問題依舊存在。
檢警將此影片公開,是否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
社會矚目案件是否要公開偵查內容?存有倫理難題,也許可透過亞里斯多德的德性倫理學等哲學思辯重新檢討之。
觀看全文...
應有成立。依目前的證據顯示,可以檢討的是否成立重傷害罪(刑法第278條)。
所謂「重傷」,本案可能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6款(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之適用。
惟新聞媒體反覆播放這段影片,是否過度擴張新聞自由的意義而有濫用之虞?
媒體公審的問題依舊存在。
檢警將此影片公開,是否有違偵查不公開原則?
社會矚目案件是否要公開偵查內容?存有倫理難題,也許可透過亞里斯多德的德性倫理學等哲學思辯重新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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