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6, 2009
pennylove214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4:30:05 |
新秘合約書
鼓勵此網誌:1
試妝後如果有喜歡新秘的手法~都是需要付訂金的~付了訂金也是幫新娘子保留專屬日喔! 但是付了訂金後呢~為了更確保彼此的權利~最好是立一份合約書~是為了避免日後不必要的麻煩喔~ 也是保護新娘子避免受騙~喜歡PENNY的新娘子們~可以在試妝前先看看合約書的內容~在簽約時才不會過於衝忙就簽約囉!
合 約 書
立約人 小姐(以下簡稱甲方)聘請 小姐(以下簡稱乙方)當整體造型師
(新娘秘書)
雙方約定事項:甲方委託乙方設計結婚 歸寧 宴會 單妝整體造型師,雙方議定遵循之條款如後。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雙方約定事項:甲方委託乙方設計結婚 歸寧 宴會 單妝整體造型師,雙方議定遵循之條款如後。
一、甲乙雙方約定事項
服務項目:
□訂 結 婚:□單妝 □新娘秘書 (白紗妝+ 3套宴客妝) □車馬費□其他 請說明:
贈送保濕彩妝安瓶 乙瓶、媽媽彩妝造型 或 伴娘彩妝造型
■結 婚:□單妝 ■新娘秘書 (白紗妝+ 2套宴客妝) □車馬費□其他 請說明:
贈送保濕彩妝安瓶 乙瓶、媽媽彩妝造型 或 伴娘彩妝造型
□訂 婚:□單妝 □新娘秘書 (2套宴客妝) □車馬費□其他 請說明:
贈送保濕彩妝安瓶 乙瓶、媽媽彩妝造型 或 伴娘彩妝造型
□歸 寧:□單妝 □新娘秘書 (2套宴客妝) □車馬費□其他 請說明:
贈送保濕彩妝安瓶 乙瓶、媽媽彩妝造型 或 伴娘彩妝造型
(以上贈送項目不適用於單妝)
新秘加購費用內容:□ 媽媽妝含髮 1,000元 □ 伴娘造型妝(含髮)1,000元 □ 新郎妝含髮600元
□親友妝500元 □花童妝200元 □ 宴客美女造型(含頭髮)1,200元□ 飾品出租200元/造型 □ 餐飲費 □ 住宿費實報實銷□ 補妝費200元請說明:
備註:以上贈送用不含補妝費用及飾品出租;加購費不含飾品出租。
飾品押金:
新娘造型都會用飾品做搭配~將會跟您收取1,000元押金,並於宴客後一星期內交互歸還。
新娘造型都會用飾品做搭配~將會跟您收取1,000元押金,並於宴客後一星期內交互歸還。
於98年 月 日當日收 押金一仟元正 飾品一律郵寄方式歸還或親自~押金轉帳方式退還
服務內容(即服務項目的細項說明):
臉部彩妝、頭髮造型、身體水粉、飾品、指甲油、假髮 以當時所需做搭配。
服務時間
結婚服務日期(即乙方提供甲方服務之日期) 年 月 日
白紗造型後便離開現場,於宴客前會自行至餐廳補妝更換造型,第三造型後便離開現場,無拆除頭飾及回復簡單髮型。至宴客現場時間:AM11:30(午宴)或MP17:30(晚宴)
白紗造型後便離開現場,於宴客前會自行至餐廳補妝更換造型,第三造型後便離開現場,無拆除頭飾及回復簡單髮型。至宴客現場時間:AM11:30(午宴)或MP17:30(晚宴)
服務地點 & 退回押金帳號(填寫地址或明確之地點):
早妝地址: 退押金帳號:
宴客地址: 禮服款式及顏色:
(備註:為避免日後產生糾紛,請新人在簽約時明確註明服務時間、地點)
第二條:聘請費用
雙方議定造形設計經費總計
新臺幣 元整。
甲方須於簽約同時支付
新臺幣 元整之訂金,以現金支付。
乙方完成第三造型服務後,甲方需支付
新臺幣 元整之尾款,以現金支付。
新臺幣 元整。
甲方須於簽約同時支付
新臺幣 元整之訂金,以現金支付。
乙方完成第三造型服務後,甲方需支付
新臺幣 元整之尾款,以現金支付。
備註:以上服務日期為同一天,若需分二天服務者,費用需另加2,000元。
三、甲乙雙方遵守事項:
1.本合約內容需經甲方付完訂金或甲乙雙方簽署後方才為有效。
2.乙方(新娘秘書)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乙方需於知悉無法提供服
2.乙方(新娘秘書)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乙方需於知悉無法提供服
務時立即通知甲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但約定有試妝並已試
妝完成者不在此限。
除上述第三條第2款之因素外,乙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但乙方除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外,並依下列標準賠償甲方:
a.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九十天以前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十。
b.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四十五日至第九十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c.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十日至第四十五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d.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
除上述第三條第2款之因素外,乙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甲方解除本契約。但乙方除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外,並依下列標準賠償甲方:
a.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九十天以前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之百分之十。
b.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四十五日至第九十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
c.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十日至第四十五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d. 乙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百分之一百。
註:以上賠償金若乙方無法找代理人才生效。
3.本合約內容一旦生效後,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還已支付給乙方之訂金。
4.甲方(結婚新人) 因天然之因素,致使本合約無法履行者,甲方需於知悉無法接受乙方服務時應立即通知乙方並說明其事由後得解除本合約,不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乙方應將甲方已支付之訂金退還甲方。
但約定有試妝並已試妝完成者不在此限。
5.除上述第二條第4款之因素外,甲方於服務日期前得通知乙方解除本契約。
但甲方需依下列標準賠償乙方:
a.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四十五天以前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十。
b.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十日至第四十五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
a.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四十五天以前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十。
b.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十日至第四十五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
之百分之三十。
c.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日至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
c.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日至第三十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
之百分之六十。
d.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一百。
d. 甲方於服務日期開始前第三日以內通知,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一百。
6.甲方於服務日期需變更服務日造成乙方無法服務,賠償“服務費用總額扣除已付訂金”之百分之十。
7.乙方非因自己過失致無法履約時,應另聘其他具相同資格者代履行之。
8.本合約若有未盡之事宜,甲乙雙方可依誠信原則協議增刪之。
9.本合約計壹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為憑,雙方同意以經雙方簽署為正本。
立合約書人
甲方(新娘): (簽章) 乙方(新娘秘書):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甲方(新娘): (簽章) 乙方(新娘秘書):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身分證字號:
電 話: 電 話:
地 址: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月 日 擬定,並於合約簽署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