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贊成獨立的NCC,所以,大法官的解釋,我認同.因為民主國家的一切機構都必需權責相符,不應該因一時方便而通法律之情.
簡單地說,以政黨比例成立NCC,可能的問題是民主國家的選舉很多,每次選後,政黨的比例都會變動,總不能大小眼的說,某次的選舉比較重要,才列入政黨比例的考量,其它的選舉不算數吧!否則任一機構擴權,不只有礙民主政治的發展,更糟糕的是,該機構的成員因為握有提名/審核的權力,而扭曲NCC的機會大增,何況,以今日台灣的政治程度,這更加令人擔心.
畢竟,check and balance才是民主政治的奠基.
相關資料:NCC請繼續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