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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5, 2011
  今天 Google 發表聲明,表示不願意遵循台灣消保法的規定去修改他們的服務條款,令人遺憾。不過 Google 之前已經承諾,會持續對台灣的消費者提供付費軟體的後續更新服務;市府會持續和 Google 溝通,希望能尋求消費者、軟體開發商和 Google 三贏的局面。

  事實上,市府和 Google 之間對於消費者退費的保障,並非15分鐘與7日的差距—依據 Google 與軟體開發間的經銷合約(distribution agreement),對於手機使用者在下載前無法檢視(preview)的手機APP, Google 在下載後48小時內都會無條件同意消費者退費的請求;此外,消費者如果透過信用卡發卡銀行表示不願付款,如果是美金10元以下的APP,Google 原則上也會直接退費,所以雙方的差距有限,為何Google 堅持不願意調整,其實非常令人費解。

  Google 的部分雖然有些令人沮喪,不過今天也不是完全沒有好消息—總部設在芝加哥的 Groupon 已經在臺北市政府的要求之下,修正其「台灣使用者條款」,保障消費者七日內退費的權利!爾後消費者如果購買 Groupon 的好康兌換券,卻發現餐廳都無法訂位,或是無法享有完整的消費權益(如不能點飲料等),可以把握七日無條件退費的黃金期,要求退費唷!

‎4.(4)您在本網站購買之好康兌換券,若不符合您的需求,您
​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及第19條之1規定,於好康兌換券發送​至您的帳戶(通常為購買當日)之次日起算7日內,無條件透過網站​與好康姐聯繫,或撥打客服專線(02)27137683方式通知​渥奇數位資訊解除契約,並填寫相關退款申請文件後,渥奇數位資訊​將依您的指示退款或退還團購金至您的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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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4, 2011

  經過了一個多月的折衝,今天早上終於聽到好消息—蘋果正式依照市府的要求,依據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修正其iTune的服務條款,明文保障消費者透過網路購買APP後,可於七日內退費的權利。接到律師電話的那一刻,真的覺得心上一塊石頭總算可以放下來了(雖說還有另外一塊石頭還懸在空中)!

  過去這段時間,有非常多的網友關心我們對蘋果以及Google提出的限期改正要求,甚至有我的老朋友告訴我:「直接等著收錢吧!他們不會理你的!」說真的,當時我對這樣的說法感到非常困惑,因為依據我在國內外執行律師業務的經驗告訴我,遵循各國的法律規範,是跨國企業的基本道德。台灣雖小,卻是科技大國,更是iPhone跟多種Android手機製造商的母國,我很難相信蘋果和Google會不顧企業形象跟國際貿易的基本規則,而拒絕遵循台灣的法律。

  這段時間,網路上有很多討論,有為我打氣的網友,也有很多批評與流言。其實必須澄清的是,臺北市政府只是消費者保護法的執行機關,並沒有消保法的解釋權。行政院消保會早在92年就已經解釋,在網路上購買數位化商品(軟體)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並保障消費者在七日內得無條件退費的權利。所以依據相同的法理,透過網路購買手機應用軟體,當然也必須適用消保法郵購買賣的規定。這樣的見解並不是臺北市政府獨創,事實上也獲得消保會、消基會以及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等專業機關、機構的肯定。

  此外,另外有網友說,蘋果本來就有30天的退貨期,覺得我們把30天縮短成7天很腦殘。說真的,這種說法很不負責任—因為蘋果根本沒有這個30天的退貨期(否則當初那個引發爭議的「超級手機號碼追蹤器」還會有無法退費以致於鬧到消保官這裡的問題嗎?)。事實上,台灣消保法之所以對於郵購(網路)買賣賦予七日的鑑賞期,是因為在購買前沒有合理的檢查機會(所以很容易買到沒有功能的商品或爛APP),所以在收到商品後七日內消費者可以享有無條件的退費權利(這跟Google可以在15分鐘內退費的規定相似,只是Google短得多)。而如果商品有瑕疵,即便七日過後,也可以檢附相關的理由,依據民法向出賣人要求退費(這就是蘋果跟Google原有的退費機制),但是消費者必須詳細的指出商品的瑕疵。而且很有可能被商家拒絕,而必須透過訴訟等程序解決(這也就是很多網友都提到,雖然可以向Google或Apple申訴,但是未必會獲得退款的原因)。

  總算,目前事件算是有了還不錯的發展,雖然Google的態度不像蘋果這麼積極,我們會持續地嘗試和Google溝通,謀求消費者的最大利益。希望,很快就能有好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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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9, 2011

  週一,由於 Google 拒絕遵守台灣的法律,遭市府依法處罰一百萬,這兩天引發多重討論;有人說是「大砲打小鳥」,也有人說是「彈弓打酷斯拉」(這兩種評論好像互相矛盾),對臺北市政府而言,這只是單純的執行法律而已。我們用同樣的法律,去規範所有在台灣從事交易的業者,對 Google 沒有更寬,也沒有更嚴。

  有人說,市府曲解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的規定,但是其實中央的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早在92年就做過函釋,明確指出數位化商品的販售也適用消保法,而且透過網際網路銷售數位化商品,只要在銷售前沒有給予消費者合理的檢視機會,就適用消保法第19條郵購買賣的規定,應該給予消費者七日的檢視期,決定是否退費。今日,我們邀請了消保會、消基會及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的專家來研商,也再度確定市府對於法律的見解並無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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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7, 2011

今天上午,市府跟Google的談判破裂,Google在其網路服務契約中明文將退費的時間限縮到十五分鐘內,並且拒絕臺北市政府要求其遵守台灣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給予手機應用軟體消費者七日的鑑賞期,我們別無選擇,只能選擇重罰這家業者。

事實上,臺北市政府並不是從今天才開始進行網路消費秩序的管理,從前年戴爾(Dell)的網路錯標案,到去年蘋果教育商店(Apple Education Store)的網路錯標案,臺北市政府的消保官都積極地導正業者的違法行為,並試圖為消費者爭取法律上最大的利益。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市政府也針對PCHOMEYahoo等各家網路銷售平台業者的服務條款進行追蹤,並且要求各家業者修正其網路銷售服務的定型化契約,落實消費者保護法七日鑑賞期的規定,並且都獲得了善意的回應。此次要求Apple以及Google兩家手機應用軟體平台商限期修改App StoreAndroid Market的網路銷售定期化契約,也是相同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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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nuary 30, 2011

最近在蛋媽咪的鼓勵下,我開始重拾閱讀的樂趣;這兩天因故回到岳家,過著沒有電視的生活,也正好讓我更有空閒來讀書,在岳家的書櫃左翻右找,居然讓我翻出一本林語堂著,張振玉譯的〈京華煙雲(Moment in Peking)〉(民國69年版)。其實這不是我第一次看林語堂大師的著作,之前在美國留學的時候,就曾拜讀過大師的〈吾國吾民(My Country and My People)〉及〈信仰之旅——論東西方的哲學與宗教〉,對於大師的文筆以及哲學思想都頗為佩服。某種程度上,民末清初的中國知識份子與美國獨立大革命時期的開國先賢頗為近似,每一位莫不是博學多聞、學貫中西、涉獵廣泛,又對國家及民族的未來富有使命與責任感。

【葉狀師註】林語堂是民國初年的文學家、發明家以及思想家,英語及德語俱佳(美國哈佛大學碩士、德國萊比錫大學博士)曾經兩度被提名諾貝爾文學獎,並曾研發中文打字機並取得專利。如果想進一步了解林語堂大師的生平,可以看這邊:《林語堂》(維基百科)。

〈京華煙雲〉的故事開始於滿清末年(光緒二十六年),也就是庚子拳亂、八國聯軍侵華的那年,結束在對日抗戰初始,北京、上海、南京、蘇杭相繼淪陷,政府西遷之際。〈京華煙雲〉與〈吾國吾民〉相同,當初都是以英語寫成,在小說的外觀下,〈京華煙雲〉從國民的角度,側寫了近代中國,從列強環伺、滿清崩解、民國肇建、袁氏竊國、軍閥混戰、北伐統一、日軍侵華這段大時代的故事,與其說是小說,不如更像是透過西方的語言,在向西方傾訴中國國民的歷史、文化、風土、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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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26, 2010

好快!明天要選舉了!

三年多前,我從紐約回到台北,加入郝市長的團隊。這三年來,市府團隊齊心努力,從淡水河整治、西門町紅樓劇場、一綱一本、剝皮寮歷史街區、1999、公館自來水園區、公館水源市場、貓纜、路平專案、騎樓整平(九萬多公尺)、京站(台北轉運站)、文湖線、悠遊卡電子錢包化、聽障奧運、新生高架橋改建、市府轉運站、十二行政區運動中心(四個是馬市長任內落成)、垃圾減量、蘆洲線到台北國際花博,可以說台北市的每一個角落都有市府團隊努力的痕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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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8, 2010
  之前寫了兩篇關於英文名稱的問題,後來陸續有一些網友在噗浪上問我個別英文名字的問題,想想乾脆來整理一個表好啦,也請諸位網友幫忙補充唷!

全名

小名  

名人

Albert 

Al 

Al Gore (美國前副總統)

Alexander

Alex 

Alexander Hamilton (美國開國先賢)

Benjamin

Ben

Benjamin Franklin  (美國開國先賢)

Charles

Charlie

曹查理?
英國查理王子

Daniel

Dan

 

Elizabeth

Ellie, Liza, Liz, Beth    

英國伊莉莎白女皇

Frederick

Fred

 

Gregory    

Greg

 

Henry

Harry

英國哈利王子(其實是威爾斯王子)
*Harry
同時也是 Harold 的小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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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5, 2010

  今天傍晚,蛋家族一家六口兵分三路(蛋爺爺、蛋奶奶以及蛋寶貝一路,蛋爸比跟蛋媽咪從自己辦公室各自一路),在信義威秀集合—看電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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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31, 2010

  上一篇網誌(居然是兩個半月以前寫的,汗顏……)葉狀師建議大家直接把中文名字音譯成英文,不必然需要取英文名字,不過如果大家一定要取英文名字(畢竟有其便利性),葉狀師建議大家要注意—不要取「小名(nicknam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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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3, 2010
  葉狀師的同事—勞工局陳業鑫局長—寫了一篇關於外勞文化的文章,非常有意義,謹此跟諸位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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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多月前,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為了在台北工作的泰籍朋友
,舉辦了「泰國潑水節」的慶祝活動,當時來參加的泰國駐台副代表向我表示,泰國人到全世界許多國家工作,但只有台灣為他們舉辦潑水節,鄉愁得以紓解,為此,她特別感謝台北市民對外國文化的尊重。但現在居然傳出有雇主逼迫印尼籍勞工朋友食用豬肉,讓我國國際形象受到很大傷害,令人遺憾。

【泰國文化節記者會】業鑫局長與泰籍友人

我因為職務關係,加上家人有與菲律賓籍人士聯姻的背景,
對外勞朋友在台北的勞動與生活情形特別關注,也與在台北市外勞人數較多國家如菲律賓、泰國、越南、印尼等國的駐台代表處保持密切關係,經由互動過程,瞭解許多國家文化與台灣不盡相同,並體認到只有先從瞭解他人文化開始,才能談得上尊重。否則,類此令人遺憾的事件將層出不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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