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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7, 2011
July 29, 2011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及經內政部認定有必要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其室內裝修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室內裝修從業者,指開業建築師、營造業及室內裝修業。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之審查機構,指經內政部指定置有審查人員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之直轄市建築師公會、縣(市)建築師公會辦事處或專業技術團體。

第七條 審查機構執行室內裝修審核及查驗業務,應擬訂作業事項並載明工作內容、收費基準與應負之責任及義務,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備。
前項作業事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規範。

第八條 本辦法所稱審查人員,指下列辦理審核圖說及竣工查驗之人員:
一、經內政部指定之專業工業技師。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指派之人員。
三、審查機構指派所屬具建築師、專業技術人員資格之人員。
前項人員應先參加內政部主辦之審查人員講習合格,並領有結業證書者,始得擔任。但於主管建築機關從事建築管理工作二年以上並領有建築師證書者,得免參加講習。

第九條 室內裝修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專任專業技術人員:
一、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者:專業設計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二、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一人以上。
三、從事室內裝修設計及施工業務者: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各一人以上,或兼具專業設計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身分一人以上。
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應備具申請書,檢附前項規定之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其名稱並應標示室內裝修字樣。

第十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內政部許可後六個月內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如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期一次。但不得超過三個月;逾期未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可。

第十一條 室內裝修業應於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後六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內政部申請室內裝修業登記證。逾期未申請者,內政部應廢止其許可,並通知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廢止其公司或商業登記或室內裝修業營業項目。
一、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原許可文件。
室內裝修業經許可登記者,內政部應核發登記證。未領得登記證者,不得執行室內裝修業務。
室內裝修業變更登記事項時,應申請換發登記證。

第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所轄區域內室內裝修業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命其提出與業務有關文件及說明。

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業技術人員,指向內政部辦理登記,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人員;依其執業範圍可分為專業設計技術人員及專業施工技術人員。

第十四條 專業設計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設計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設計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

第十五條 專業施工技術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領有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者。
二、領有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建築工程管理、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經參加內政部主辦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辦理之建築物室內裝修工程管理訓練達二十一小時以上者。其為領得裝潢木工或家具木工技術士證者,應分別增加四十小時及六十小時以上,有關混凝土、金屬工程、疊砌、粉刷、防水隔熱、面材舖貼、玻璃與壓克力按裝、油漆塗裝、水電工程及工程管理等訓練課程。

第十六條 專業技術人員向內政部申領登記證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師、土木、結構工程技師證書;或前二條規定之技術士證及講習結業證書。
本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曾參加由內政部舉辦之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講習,並測驗合格經檢附講習結業證書者,得免檢附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技術士證及講習結業證書。

第十七條 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不得供他人使用。

第十八條 專業技術人員應接受內政部主辦之有關訓練。

第十九條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申請審核圖說,審核合格並領得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發給之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供公眾使用或原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變更為他種供公眾使用,應辦理變更使用執照涉室內裝修者,室內裝修部分應併同變更使用執照辦理。

第二十條 申請室內裝修審核時,應檢附下列圖說文件:
一、申請書。
二、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
三、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室內裝修平面圖或申請建築執照之平面圖。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查明檔案資料確無前次核准使用執照平面圖或室內裝修平面圖屬實者,得以經開業建築師簽證符合規定之現況圖替代之。
四、室內裝修圖說。
前項第三款所稱現況圖為載明裝修樓層現況之防火避難設施、消防安全設備、防火區劃、主要構造位置之圖說,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室內裝修圖說包括下列各款:
一、位置圖:註明裝修地址、樓層及所在位置,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二、裝修平面圖:註明各部分之用途、尺寸及材料使用,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三、裝修立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四、裝修剖面圖:註明裝修各部分高度、內部設施及各部分之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百分之一。
五、裝修詳細圖:各部分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審查機構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第二十三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應就下列項目加以審核:
一、申請圖說文件應齊全。
二、裝修材料及分間牆構造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之規定。
三、不得妨害或破壞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及主要構造。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或審查機構受理室內裝修圖說文件之審核,應於收件之日起七日內指派審查人員審核完畢。審核合格者於申請圖說簽章;不合格者,應將不合規定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得將申請案件予以駁回。

第二十五條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安全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安全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April 9, 2011
台北市許多既存違建,過去卡在法規限制無法修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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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ch 31, 2011
1. 以一筆固定的預算發揮最大的效用:屋齡浴老的中古屋可能在水電管線方面的費用就不可少。同時,如果前一位屋主在房屋的格局、建材都使用的很好,在裝潢之前就可以省下一筆可觀的工程費用。甚至只要稍加油漆整理,購置適當的傢俱就可以了。
2. 房屋的使用年限:大多數的人在一生中都會換屋至少二、三次以上。因此,在裝潢一間房子之前,應先考慮『這間房子我打算住多久?』一間房子理想的使用年限應在十年以上。
3. 家庭成員人數及需求:所有的空間應該隨家庭成員成長的需要而做調整變化,彈性運用每個空間。例如,以小家庭為例,剛開始?有孩子時,小孩房可以作為工作室,到有小孩之後再將之稍加整修改變,就成為嬰兒房或小孩房、書房或是工作室,有客人來訪時也可彈性應用成為客房。
4. 將來整修的預算:有些裝潢建材因為使用年限或是因為家庭成員有所改變,這個時候都需要做重新或者部份的裝修,而這些必要的費用最好也能在之前有所規劃或預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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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5, 2010
感受優質舒適的木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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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4, 2010
輕裝修遮瑕法:黑心天花板、石英磚和油漆怎麼搞?
黑心投資客裝潢第一招入門款~『輕裝修』

以買賣房屋為樂趣、賺大錢為任務的投資客,賣掉房屋賺一筆,跟同行比賺的多,才是他們活下去的動力,你要想想,投資客的朋友都是投資客,誰想要被說:「那個小明啊,賣掉一戶房子只賺了一百萬元,真遜!」這種話要是傳了出去,豈不讓投資客江湖大哥們笑話,我看他從此要退出投資客的行列了。

前面第一章開宗明義就講,投資客賣屋絕對不是賺那種正常企業15%的正常獲利,他們要暴利賺,一次賺個五成,要做到這一點,「貨」進來以後,先不管如何賣,第一件事,先裝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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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7, 2010
買房稱得上是既費心又昂貴的工程,有道是
「失之毫釐、差之千里」,在過程中稍有差
池走錯一步棋,很可能功虧一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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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 2010
「包租公」、「包租婆」必須注意了!為避免改裝的
公寓有損害公共安全的狀況發生,內政部在96年發布
了新的解釋,規定房東不得擅自變更房屋格局,如要
變更,必須先提出申請,否則視同違建,將處六萬到
三十萬罰緩,甚至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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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4, 2010
September 28, 2010
從精緻古典走向時尚品昧,体驗億橙裝修規劃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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