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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盟統計93年至94年1月,媒體登載有關兒童少年受虐及父母攜子自殺相關新聞,十三個月來有五十六件。大多發生在未滿十二歲的孩子身上,其中因攜子自殺而死亡的兒童有二十八人;受虐致死者則有二十七人,還有一名是被虐致死的少年。五十六件中,台北縣就有十三件、其次是台中縣的九件。
家庭暴力存活者付出的代價
文:丁 雁 琪
壹、前言:
生活在一個家庭暴力事件充斥的社會,你、我都是存活者。然而一旦非直接受害的群眾選擇做個沈默的目睹者時,整個社會無異是默認了家庭暴力的存在、此將助長『家庭暴力』這顆定時炸彈的威力。因此,加強家庭暴力被害人危機處理服務,不應狹隘地以拯救受害人為目標,而須以改變社會助長暴力因子為核心目標,才能發揮效力。
女性受男性壓制的現象是男性主導社會中可預期的『症狀性行為』。由於女性在此社會結構中分配到很少的權力,而其因應性行為卻反而被標籤為病態的或女性特有的特質。Mollie Whalen (1996)曾對美國受虐婦女運動長期倡導的賦權諮商取向(empowerment counseling)提出批判,認為只是賦權有受虐經驗的女性是不能解決問題的,必需致力於集體力量的聚集,促成『父權體制對女性壓制現象』的改革,才能帶來真正的改變。換言之,我們必須跳脫『救出受虐婦女、改變婦女』就解決問題的陷阱,轉而將改變社會結構視為救援家庭暴力的努力目標。
家庭暴力帶來的傷害不是天災,而是人為造成。這人為的傷害力量絕不只是來自家庭中的個人而已,它更來自整個社會的共犯結構。作者認為現行家庭暴力受害人救援系統存在兩項致命的共犯事實:一、父權社會中有意削弱女性權力的扭曲社會價值。二、當權者漠視救援系統的需要並矮化削弱其應有的力量。前者扼殺了陷於暴力情境中女性的自尊、而誤以為自己該為受虐贖罪;後者則反應在第一線救援人力及財力之無力衰弱現況。
中國時報八十九年一月九日披露今年度各縣市政府對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的預算全部加起來僅有一億多元(周雅淑,2000)。而作者在89年2月間訪問5位婚姻暴力受害婦女,單就她們承受家庭暴力導致的經濟付出或損失保守估計已達二仟二佰多萬元。如考量受虐史在上述費用扮演的角色,則受訪五位婦女中,每人每年為暴力所直接付出的代價也高達28萬4仟8佰5拾8元至47萬1仟1佰2拾3元之間。另依澳州崑士蘭1993年對家庭暴力成本的研究,發現受害人本人所付出的費用只占家庭暴力所有成本的20.4%,其餘73.5%是由政府及社區共同付擔,6.1%則由其他人付出了代價 (D K Blumel,G L Gibb, B N Innis, D L Justo,& D V Wilson, 1993)。
試問,當一個社會不肯付出成本而將所有家庭暴力帶來之絕大重擔丟給困境中的婦女,這種不成比例的資源結構如何談救援?為了增加社會介入家庭暴力的能力,以調整婦女承受過重暴力帶來的傷害,因此美國司法部反婦女暴力室目前的重點工作擺在遊說總統、副統統、國會議員候選人,及檢察長等關鍵人物重視家庭暴力問題,及通過相關法案等。其已推動的六年計劃目標(1994-2000年)是國會撥款二O億美元預算,各部門分配的比例分別是:警察等執行單位25%、檢察官起訴經費25%、受害人服務經濟援助或其他用途(如法官訓練)25%(林幽妙,1999:42)。 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要談救援先得檢查基本配備到了沒,否則只是帶來更大的災難與誤解。
貳、現況分析與問題陳述:
要協助受虐婦女脫離控制,猶如拆卸炸彈的過程,唯有對炸彈內部配線有正確的瞭解才能安全地完成拆卸任務,否則只會徒增傷害和災難(丁雁琪,1999:33)。長期投入美國受虐婦女運動的實踐者Mollie Whalen(1996)女士認為我們必須尊敬受虐婦女,並視她們為最致力於與男性壓制女性處境對抗的人。因此,我們要謙虛地向受害人學習。
本文資料蒐集的方式主要來自(1)文獻檢閱及(2)個案研究,關注焦點在『家庭暴力付出的代價』。期待從此觀點檢視目前的家庭暴力被害人危機處理服務並據以提出建議。
(一)關於家庭暴力的事實
1.約3 %的婦女在最近一年內曾遭婚姻暴力(1998年台灣地區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作者以此比例對照同年台閩地區15歲以上有偶女性人數4,835,294(社會司,1998),保守推估全台至少有十四萬六仟七佰八拾六人在最近一年內經驗到婚姻暴力。
2.台灣每72小時內即有一人死於家庭暴力(資料來源:現代婦女基金會的剪報研究成果--家庭暴力致死每2.9天1人;刊載於中國時報,1999年6月27日)。
3.台灣警政署公佈自88年6 月24日家暴法實施至88年12月底半年來全省警方受理家庭暴力案件共6177件(資料來源:民生報89年1月27日)。作者以上述第一項之全台受虐婦女保守估計數146786人,那麼依官方資料之報警件數6177件加以比較,則國內受虐婦女報警比例在4.2 %以下。
4.全球約有將近四分之一的女性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世界兒童, 英國,1995)。
5.23%的澳大利亞有偶女性經驗到親密關係虐待(澳大利亞統計局,1995)
6.約有42%的肯亞婦女表示經常性地受到伴侶虐待( 世界衛生組織,1995)
7.約有29%的加拿大婦女表示曾受配偶、前夫暴力( 世界衛生組織,1995)。
8.澳洲有五分之四的家庭暴力謀殺案兇手是男性而受害人是女性(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July 1998)。
9.澳洲1989年七月至1996年六月間殺人再自殺案件中雙方是伴侶或前伴侶關係的占43%( Australian Institute of Criminology, March 1998)。
10.崑士蘭1998年1月至8月間共發生36件謀殺案,其中有17件家庭謀殺造成18人死亡(崑士蘭警察局統計室,1998)。
11.崑士蘭1994年至1997年間有26.8%的家庭謀殺受害人是在已獲核發保護令後遇害(崑士蘭警察局統計室,1998)。
12.1994年全美一佰萬肆仟急診患者中有17%的人是因家庭暴力(含男女朋友及前配偶)而就診。其中女性比男性多(分別占37% , 5%)(資料來源:Craven, 1997,引用美國司法部資料)。
13.1996年美國所有遭他殺的女性中有30%的兇手是男性親密伴侶,反之遭他殺的男性中只有3%的兇手是女性親密伴侶所為(聯邦調查局,1997)。
14.全美大約有因家庭暴力而需住院天數約為10萬天、急診2萬8仟多次、門診約3萬9仟9佰次。每年花費50至100億美元。(美國醫療協會,1992)
15.美國企業界每年給付員工與家庭暴力有關的醫療保險花費30至50億美元(全國事務局,1990)。企業因員工受家庭暴力影響而請假、遲到、早退或工作績效不佳損失了1億美元(科羅拉多反暴力聯盟,1991)。
16.美國全國司法院調查1987至1990年間美國每年為家庭暴力付出的成本高達670億。
17.在美國78%的人事單位認為親密關係暴力是職場的一個問題。而有94%的公司安全主管認為親密關係暴力已是嚴重的安全問題。(Personnel 。Jounal,April 1995:64)。
18.37%的婦性覺得親密關係暴力影響了她的工作:如遲到、失去工作、常換工作、很難升遷阻礙生涯(Results of EDK National Telephone Poll,September 1997)。
19.崑士蘭的一項研究針對10位受虐婦女進行家庭暴力成本分析。指出:每位婦女付出的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及機會成本。其中機會成本占42.2%。平均每位婦女每年付出的成本約在5,941至77,572澳幣之間。10位婦女每年共花費262,487元;若扣除機會成本則剩133,198澳幣,它們分別由『婦女本人(27,232元,20.4%)』、『政府或社區(97,876元,73.5%)』及『其他人士(8,090元,6.1%)』分攤,而婦女每人每年直接付出的成本在130至7623元澳幣間 。(家庭暴力系列探討—婚姻暴力防治研討會計劃書--中英文版,台北市社會局印,1994年:13-30。原文引自Who Pays ?, June 1993。)
20.美國家庭暴力在司法方面的費用全年約花4,100萬元(每逮捕1人花3241美金)。而有25%的無家可歸婦女是因為家庭暴力的因素,每年的庇護費用須3,400萬元,而因家庭暴力而兒童寄養費用全年也高達7,150萬元。(1991:引自台灣省政府所屬人員出國報告書,1998)
(二)個案研究
~ 當服務單位的社會義務沒有切實落實,你叫我們怎麼去信任你?我相信很多人和我一樣會遇到這種問題,可是能怎樣?基本上我覺得社會對我很不公平,我曾經遇到某個單位的每個人態度都很差,好像是我要去祈求他們一樣。我想說的是尋求幫助的人後面都有一個憤怒的心,當然憤怒的心力量很大。如果這個憤怒帶著我們要走出來的時候,沒有得到肯定、安撫與接受的話,會退步啊,不敢向前啊,然後會變成沮喪。我是希望說能夠有一個單位讓這些受傷的人能從憤怒中脫韁而出,不再在漩渦內旋轉,因為憤怒的心如果沒有得到接納的話會變成沮喪,三次就會變成絕望。如果不是後面帶動的力量太大的話,我會就這樣消沈下去,認命。那就沒有自我,沒有信心,一輩子就如此了。(訪談對象2) ~
1.訪談對象:有受配偶虐待經驗的婦女。
2.訪談人數:5位。
3.對象來源:邀請作者曾工作過的婦女,其中有3位來自同一個機構的受助者。作者與受訪者擁有半年以上信任關係。
4.訪談時間:89年2月16-18日。每人2小時。
5.訪談主題:
(1)回顧虐待史。定義時間及階段:為此關係努力/為脫離關係而努力/法律上離婚確定。
(2)估算虐待與暴力付出的成本。以婦女直接成本為主。項度包 括:醫療/法律/交通/工作/安全住所/心理與福利照顧/財產損失/家人受害,共八項。各項目定義參見表二-表九內容說明。
(六)主要發現:
1.訪談過程面臨最大的挑戰是她們都覺得自己承受的傷害及代價不可計量。一開始都不覺得此估算可以反映什麼,但卻會在其 中發覺一些被遺忘的受傷事實,且出現跟對方好好算總帳的感覺與過程,只是估算值均傾向保守。
2.五位婦女的暴力直接帶來的支出或損失為2仟2佰多萬元。各項目詳見表一。
3.醫療費以婦女的支出(含自費及健保給付額)為計算基準,未包含醫事人員的社會成本。
4.醫療服務輸送費不可小藐(占所有交通費的56.6%)。此外傳統醫療照顧亦被頻繁使用( 占總醫療支出的45.6%)
5.依賴醫療照顧(案2:一天365天有300天在吃藥);身心症狀普遍(案1,2,3,4)多未見醫療單位主動介入。此外也見延後就醫帶來健康損傷及風險。
6.工作生涯受到的影響宜再加算機會成本的部份。
7.作者發現受訪對象均談及忍受暴力過程均有難以對抗社會封建價值而自責或自我封閉的經驗,如做太太的要努力討好先生,因為婚姻不好表示你有問題;告訴別人你被打會被歧視。
8.多數受訪對象雖在內心很早就想脫離此關係,但仍給對方機會,只是愈來愈退『回尋求自己生活平靜』就好,往往是在連最基本的生活安全都受到剝奪,才被動地導致關係決裂。從正式決裂到完成離婚手續大約半年到1年半時間。
9.受訪對象均覺得社會公權力未能即時而有行動力地介入,大多對警政司法社會單位失望。但她們同時肯定如果有更充份的心理社會支持將能使她們的力量更得到整合。
10.暴力及虐待帶來的自我外在形象或社會身份改變也直接影響了其自我認同的再建立。受訪者均認為對方的控制與傷害無法計量而十分巨大,而現實生活上又得不到補償與支持,因此在承受很大的憤怒不滿與孤單之心理負擔。
參、改善途徑:
(一)坦誠我們社會為家庭暴力付出的代價,並願意付出相對成本做為回應。具體作為應包括:
1.在政策上調整救援工作方向,以提昇救助系統力量為要務。現階 段宜積極發展爭取預算的策略及中長期計劃,以解決救援系統本 身的貧窮化問題。建議內政部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邀集各縣市政 府共同擬定未來五年或十年家庭暴力防治計劃綱領,以作為國內 家庭暴力防治的努力目標。
2.成立中央級的家庭暴力研究部門,並編列充足的研究預算,有系 統地運用官方統計資料、實務案例及社會調查等方法蒐集資料,累積我們對家庭暴力的專業知識。
3.同時著重預防性社會教育及救援體系的人力培訓。視社會觀念及態度的改革為第一要務,揚棄責難受害人的錯誤認知;同時照顧救援系統工作人員可能面臨的次級創傷、提昇其工作條件。
(二)邀請受害人成為工作夥伴,傾聽她們的建議,以去標籤的態度向她們學習。整理五位受訪人的經驗對現行救援系統提出建議如下:
1.醫療照顧乃受害人是否能從創傷中復原很重要的指標一環。傳統療護(推拿、中醫)常被使用卻也最為正救助系統忽略;而長期重覆、受到性病感染,則是性虐待的可能訊號;不明原因的延誤就醫、身心壓力症候(如心悸、胃痛、胸痛、四處酸痛、失眠、自殺..等)的問題則更是常被正式醫療系統忽略。因此,如何加強醫療單位的主動照會系統、及早介入實為刻不容緩的要務。
2.社會傳統對婚姻的刻板價值使許多受訪者承受過多責難而助長了 虐待行為。如:多數親友建議做妻子的要多體諒、多溝通,先生 發脾氣得先反省自己是不是做錯了什麼或忽略了什麼;婚姻是雙 方的事,一個巴掌拍不響,夫妻衝突兩個人都有錯;子女照顧仍是母親的責任;社會對離婚婦女仍有許多歧視與不支持;受虐 婦女的處境是自己選擇的….等。因此,唯有協助社會對權利與控 制議題多所覺醒,才能提供婦女一個較為友善與支持的社會環境、 以減輕其自責與孤立。
3.受暴力生活對婦女的工作生涯造成衝擊的現象普遍,另一項無歧視的職場新倫理待建立。許多婦女被迫中斷工作的原因是:先生去 威脅工作場所的秩序使老闆不得不辭退她、或她自己覺得很丟臉 而自動中斷。我們希望可以建立新的職場倫理:以工作表現為依 據而勿姑息暴力行為者,建立譴責暴力的社會風氣,避免繼續扮 演沈默的認同者。
4.公權力的介入仍令人大為失望,亟待改善。其中強而有力地即時中止暴力、提供暴力行為者觸法教育及警告是婦女對警察的期待; 保護令核發速度緩慢、審理態度過於認同加害人而缺乏對家庭暴 力問題本質的認識則是婦女期待法官改進之處;而社會局將受虐 婦女的需要視同福利人口,以救濟心態提供服務而忽略被害人受 剝奪心理所需要的尊重,間接將受虐婦女予以標籤化為弱勢形象 ,使其陷入另一個被福利系統支配的窘境,則是婦女期待突破的地方。
(三)建立由國家積極介入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求償制度及福利津貼雙軌制。亦即除了現行司法求償管道及福利補助途徑,宜針對家庭暴力問題的本質,而增加下列措施:
1.由司法院成立家庭暴力被害人求償基金,而由法院居中分別向加害人提出瞎償要求並接受被害人提求償聲請,以加強被害人求償程序中公權力介入的力量。
2.針對因婚姻暴力而爭取離婚中的婦女提供為期兩年的房屋津貼、工作津貼、及子女教育津貼,及銀行低利貸款。必要時可開徵婚姻保險費以增財源。
肆、結論:
著名的受虐婦女研究心理學家沃克女士(Walker,1992)認為有效的受虐婦女處遇是『女性主義政治模式』與『創傷後壓力模式』這兩個模式互動呈現的成果。前者使我們瞭解虐待行為的本質是控制,而後者使我們瞭解任何人受到虐待創傷都會有心理受損的反應。作者認為救援的眼光要跳脫狹窄的暴力事件,而拓展到不正常的權力與控制關係模式上,並對心理虐待有更深入瞭解,才能真正建立一套實際有用的家庭暴力救援系統。
以本文5位婦女的個案研究結論,每人每年為暴力所直接付出的代價高達28萬4仟8佰5拾8元至47萬1仟1佰2拾3元之間(相較澳洲1993年的研究結果:含機會成本每人每年為暴力所付出的代價為5,941至1,473,868澳幣,以2000年匯率折合台幣約11萬~147萬元間。若扣除機會成本及政府、社區、他人的付出,單就婦女本人直接付出的成本,每人每年在130至7623元澳幣間,以2000年匯率折合台幣約2仟4佰元~14萬5仟元間。而扣除機會成本後政府及社區的付出則在3,365到20,988澳幣間,以2000年匯率折合台幣約6萬4千到39萬8千元間)。
以上述個案研究每人每年為暴力所直接付出的代價高達28萬4仟8佰5拾8元至47萬1仟1佰2拾3元之間的代價,推估全年14萬6仟受虐婦女所須社會成本,保守估計將在415億至687億元以上。反觀現行家庭暴力救援系統,在質與量上均處於赤貧狀態。
自尊無價、生命寶貴。家庭暴力傷害了愛的搖籃,請大家正視它的存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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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Lenore E. Walker (1992) In Mary Ann Dutton (1992:xi), Empowering and Healing the battered Woman. New York:Springer Publishing Comp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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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Domestic Violence Resource Center(1998) Factsheet—Not Just Another Statistic In www.dvrc.org.au/ts/stat.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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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D K Blumel,G L Gibb, B N Innis, D L Justo,& D V Wilson(1993) Who Pays ? The Economic Costs of Violence Against Women:;A research project conducted by the Interagency Research Group,for the Women’s Policy Unit, Office of the Cabinet,Queensland,June 1993, 引自家庭暴力系列探討—婚姻暴力防治研討會計劃書(中英文版),台北市社會局印,1994年: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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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Merry, Harris.(1992)”The Billion-Dollar Epidemic,” in Violence: A Compendium from JAMA,American Medical News, and the Specialty Journals of the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Chicago: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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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丁雁琪(1999) 受虐婦女與律師專業。全國律師7月號:33-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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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內政部(1998) 台灣地區婦女生活狀況調查報告。出處:www.moi.gov.tw/W3/stat/Survey/survey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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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內政部(1998) 87年台閩地區人口婚姻狀況分析。出處:www.moi.gov.tw/W3/stat/topic/topic3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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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台灣省政府所屬機關因公出國人員出國報告書,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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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幽妙(1999) 參訪美國司法部反婦女暴力室。中華民國家庭暴力防治服務赴美考察團報告書,內政部主辦,現代婦女基金會承辦:第4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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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周雅淑(2000) 缺人缺錢,家暴防治力不從心。中國時報:論壇,89年1月9日
家庭暴力防治法的由來
民國八十二年, 年僅22歲的鄧如雯趁丈夫林阿祺熟睡時將其殺害,然後報警自首。
林阿祺先是強暴了鄧如雯的母親, 當時年僅十六歲的鄧如雯在醫院照顧母親時,
又被林阿祺性侵得逞, 並逼迫嫁給他, 婚後暴力不旦沒有終止,
連鄧如雯的妹妹也遭林阿祺強暴,母親也遭其毀容, 對自己的二名兒女施虐,
鄧如雯多次逃跑, 也曾經跑回自己父親家,
卻遭林阿祺去搗毀屋內物品, 並對鄧如雯的家人施暴, 鄧如雯長期處於暴力環境之中,
並且求助無門, 於是在民國八十二年十月27日鄧如雯終於忍無可忍趁林阿祺熟睡時,
用鐵槌和水果刀將其殺害, 震驚社會. 律師回憶當時兩人第一次在看守所見面時,
身材瘦小的鄧如雯很難被想像成殺人犯,
鄧如雯並且說了一句話讓律師印象深刻的話:
「覺得很自由」 。
這件殺夫案震驚了當時保守的社會, 也讓家庭暴力浮上檯面,
在當時婦女團體大力聲援下, 一審判處五年六月,
83年高院二審, 法官認為符合精神耗弱條件,
改判三年徒刑, 鄧如雯對此判決感到很滿意, 在入監服刑一年多後,
因表現良好, 假釋出獄, 目前已改名並有一份工作。
此案引發了一連串反婚姻暴力的運動, 終於在民國八十七年通過,
讓台灣成為亞洲第一個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國家。
相關資料:
反婚姻暴力工作回顧/婦女資訊網
http://taiwan.yam.org.tw/womenweb/hvdraft/hvact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