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ust 2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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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宅轉賣超過第二手,仍需要受到戶籍設立一年
以上的限制才能轉賣嗎?
國宅轉賣超過第二手,仍需要受到戶籍設立一年
以上的限制才能轉賣嗎?
依據94年修訂之國民住宅條例第十九條:
「政府直接興建之國民住宅,其承購人居住滿一年後,
得將該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其承購、
承典、受贈或交換人,如具有國民住宅購買資格者,得
按原承購人之國民住宅貸款餘額及剩餘期限,申請國民
住宅貸款。取得使用執照滿十五年以上之國民住宅,其
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該住宅及基地,不受前項規定
之限制。 」
註:修訂前是2年,修訂後放寬至1年
政府直接興建的國宅,不論是經過幾手,都是依據上述
的規定辦理。所以可以先查明使用執照是否已超過15年
若已經超過,就無居住滿一年的限制,如果使用執照未
超過15年期限,就一定要居住滿一年才可以再行轉賣,
所謂居住滿一年,一般認定是所有權人戶籍遷入滿1年。
DAVID 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