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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張小虹:單數與複數、多數與少數 | 主頁 | 【轉載】集會遊行就像田僑仔出殯(顧爾德)
July 15, 2009
【轉載】荒謬的國民黨版集遊法草案(劉靜怡、賴中強、黃國昌)以文找文
retribalize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0:44:06 | 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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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出處: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1782830/IssueID/20090714

立法院上會期結束前,國民黨團在6月3日提出《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的最新版本,於6月4日公開,號稱參考民間及在野黨批評意見後的修正;但整部草案仍處處充滿保守、箝制人民自由的設計,為警察濫權留下空間,與民間要求的「集會遊行保障法」相距甚遠。本文僅就該版本所涉及的六大荒謬逐一說明:

第一:我們為什麼不能到行政院抗議?
行政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各部會重大政策、法案、預算都要送到行政院拍板定案,人民對政策不滿,不向行政院抗議要向誰抗議?國民黨版第6條規定,行政院周圍300公尺內得劃設禁制區,禁止集會遊行,讓行政院高官聽不到人民抗議聲,這是第一荒謬。

第二:假報備,真許可。
國民黨口口聲聲要將集遊改成報備制,但國民黨版第9條又規定「報備」時,應提出集會處所管理人的同意書。單就在「私人場所╱非開放空間」辦活動要經所有人同意而言,我們可以理解;但為何人民在「自由廣場」、「凱達格蘭大道」集會,也要申請「路權」,要先經政府機關同意?這不就是回到「許可制」了?這樣算是「把街頭還給人民」嗎?這是第二荒謬。

第三:社運團體的抗議活動,會比媽祖遶境影響層面更大嗎?
台灣每年的媽祖出巡,動輒數萬人、數十萬人,8天7夜,途經各縣市主要幹道。我們從未聽過台灣社會因「媽祖出巡」未事先報備而陷入不安,「白沙屯媽祖」出巡路線還是隨時「擲筊」請示媽祖決定。國民黨版第4條規定「宗教活動」不必報備,而政治性及社會性集會遊行卻須「強制報備」,這是第三荒謬。

第四:警察命令解散,球員兼裁判。
警察要在集遊現場維持秩序,工作辛苦,勤務時間長,難免產生與民眾對立的情緒。國民黨版第24條卻要警察自己認定集遊有無「違反交通管制情節重大」或「違害國家安全」而須「命令解散」,進一步以武力「強制執行」,這是行政官兼司法官兼執行官的「三位一體」,賦予警察比「包青天」還大的權力,這是第四荒謬。

第五:我沒使用暴力,為何要承受命令解散強制驅離的「連坐」處罰?
集遊應和平進行,若有人使用暴力,警方應協助糾察隊使其離開,而非命令解散。國民黨版第24條卻賦予警察「包山包海」的命令解散權,並規定「前項命令解散,該管地方主管機關得強制為之」,且未限制警察對和平集會的群眾,不得動武。因此,一旦警察舉牌三次命令解散,持盾牌警棍的警察就可開始對所有的集遊參與者「用警棍強制排除、驅離」。對和平集會的民眾使用武力強制驅離,是古代「連坐法」的概念,嚴重違反比例原則、漠視人權價值。大法官在釋字第445號解釋已指出「如僅一二參與者有此情形,是否即得不許可其他參與人舉辦集會、遊行」認定相關規定違憲,在21世紀的今天,國民黨團還強推這種古代「連坐法」,是第五荒謬。

第六:警察處罰的權力竟比法官還大。
國民黨版雖取消刑罰規定,但改成行政罰後,使警察分局擁有直接裁罰20萬元的權力。比現行法更為草率。以前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還須經檢察官起訴,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審判後才能確定處罰。實務上法院對違反《集會遊行法》第29條的案件,即使是有罪判決,一般處數十天拘役,最長是6個月有期徒刑,且可易科罰金。

以1天新台幣1000元計,即使遭判6個月(183天)之刑罰,罰金為18萬3000元,這樣的罰金須檢察官起訴,法院公開審理判決確定,才能處罰。在國民黨團版本下,將來一個分局長就可以決定開罰20萬元,這個權力,比法官還大,這是第六荒謬。

奉勸國民黨改弦易轍,真心誠意的落實我國《憲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保障的集會遊行基本人權,否則,遲早會被人民「看破手腳」。

劉靜怡為台灣人權促進會執行委員
賴中強為守護民主平台執行委員
黃國昌為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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