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9, 2008

箝制集遊權利,北市新工處拿違法要點當令箭

2008/12/26 苦勞報導
箝制集遊權利,北市新工處拿違法要點當令箭

卞中佩
苦勞網特約記者
 

北市新工處,已經成為箝制人民集遊權利的第一線殺手。

上週公民團體打算於12月28日舉辦「搶救公視‧監督國會 大遊行」,在12月18日向新工處遞件申請路權,卻以未於八天前申請被駁回,無獨有偶,自主工聯計畫在12月23日舉辦「禁止違法無薪休假聯合行動」抗 議,也以同樣的理由駁回。新工處承辦人的回覆強硬:「這是依法駁回!」但問題是新工處依的是什麼法?

新工處依據的,不過是北市政府所定的《台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但按照《集遊法》第9條規定,室外集會、遊行,應由負責人填具申請書,於6日 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一個地方政府定的小要點,居然能夠超越法律規定,並且除了加上兩天之外,連例假日都算進去,變成至少10天前,就得申請。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說,這個要點絕對違法,申請集會遊行,要先向地方政府申請路權後,再向警察機關申請集會遊行申請,但集會遊行這麼重要的事情,地方政府的規定卻比集遊法中規定得更嚴格,這也證明,國家根本不需要集遊法,有太多的規定得以限制人民集遊權利。

事實上,今年教師會原本計畫於928教師節舉辦遊行,也被新工處以籌備國慶典禮、博愛特區禁止集會為由駁回路權申請。這次公民團體的搶救公視遊行被駁回後,差點被逼得要走水溝蓋。也就是說,北市政府是拿新工處當阻擋遊行民眾的第一線盾牌,已有行政擴權的問題。

廖元豪表示,市政府將箝制人民集遊權利的重要條款,就這樣塞在大家都不知道、不透明的要點裡,重點是,市政府又以所謂「路權」這種類似私有權的概念來處理,未來人民權益受損要打行政訴願、訴訟恐怕都有問題。

另外,集遊法的6日規定中,也有所謂「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六日前申請之限制」的例外規定,原本2004年北市訂定的要點也有此規定,後來也予以刪除,可以說是越修越嚴。

但諷刺的是,北市政府曾經疑似因為當年10月馬英九打算參與的「青春鐵馬行」活動違反8天前申請規定引發爭議,2007年11月27日就將8日申請的規定拿掉,卻又在2008年6月加回8日前申請的規定。(相關新聞請見北市八天路權申請
人間蒸發事件)

《台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申請日期規定沿革

2004年8月11日頒定<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當日起算前十二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但如有特殊情形,經警察分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2005年1月14日修正<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當日起算前2日至30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2005年11月9日修正<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

人民或機關團體依集會遊行法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者,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養工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

2006年5月10日修正<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

人民或機關團體依集會遊行法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者,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向養工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

2007年11月27日修正<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

八日前申請規定人間蒸發!

2008年6月27日修正<http://www.law.taipei.gov.tw/taipei/lawsystem/lawshowall01.jsp?LawID=...>

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不含星期例假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至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新工處提出申請使用道路同意文件。

「北市八天路權申請」人間蒸發事件

2008/12/26 苦勞報導
「北市八天路權申請」人間蒸發事件

卞中佩
苦勞網特約記者  

根據《台北市申請使用道路集會要點》,人民或團體依集遊法申請道路集會,申請人應於使用道路集會日前八日,並不含例假日向新工處提出書面申請。北市政府這個要點比《集遊法》的六天申請還要嚴格,對於人民集會遊行權的縮限,居然高過法令規定。

不過值得欣慰的是,北市政府曾經秉於權責,主動刪除這個惡質規定。

在2007年11月27日,北市政府公布新的要點,將原本第二條規定的八日申請路權的規定予以刪除。為什麼北市政府這麼主動呢?對照時序,在
2007年10月24日,國民黨申請「青春鐵馬行」,在10月15日才交出申請文件,10月24日是星期三,必須要在10月12日遞件才符合《北市道路集
會要點》規定。這個事情被民進黨籍議員抓包,痛批了一陣子。

沒想到,在2007年11月27日,新工處就將這個規定拿掉,這證明,北市政府的確瞭解到這個要點的確造成申請集會遊行的不便。

但在國民黨完全執政後,2008年6月27日,新工處又將這個八日前必須申請的條文加回《北市道路集會要點》,搞了半天,原來北市政府是為了維護特定個人及團體的集會遊行權利,既然當家不需要鬧事,當然要恢復原來的箝制。

取消八天申請的規定,2007年10月揭發國民黨違反規定的民進黨籍議員李建昌也完全不知情,記者告知後,李建昌議員辦公室上網查證並立即發文至新
工處函詢。李建昌議員辦公室表示,新工處回文完全避重就輕,居然說什麼路權申請已經取消網路申辦,但可以確定的是,在2007年11月27日至2008年
6月27日之間,八天前申請路權的規定是消失的。

新工處集遊法路權辦理路權申請的承辦人表示,完全不知情要點曾經改過,從2005年接辦業務至今,一直都是8天前就要申請路權。這顯示,新工處雖然改了要點,但公開對外仍然以8天前必須申請應付民眾,反正民眾也不知情,如果特定個人或團體被質疑時,再說要點已經變更就好。

李建昌議員辦公室指出,這根本就是市政府幫國民黨及馬英九作弊,實在太扯,近期將開記者會揭露。

政大法律系助理教授廖元豪表示,這個事情證明台灣政府眼裡誰有集遊權利,又能為誰量身打造法令。

December 8, 2008

行政院集遊法版本究竟說了什麼?

行政院集遊法版本究竟說了什麼?

11月26日開完了公聽會,會中聆聽著官員們保證會將公聽會的意見帶回行政院作為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的依據後,心中滿是期待。直到12月4日拿到了正式的條文內容,才覺得彷彿被潑了冷水。

理由在於,這份行政院版的修正草案不僅是所有草案中最保守,而背棄了國民黨朱鳳芝立委、集盟版的版本,同時對於與會學者專家的的意見,也充耳不聞。不禁令人懷疑,行政院的好意究竟是真心?還是只是虛應故事?

遍觀整體草案,有問題之處至少有以下幾個部份:

第一,行政院版本選擇了強制報備制,並且不分集會地點、人數、時間,將導致極小規模的集會亦必須申請報備,此報備尚須符合一定要件,而主管機關得課 與集會遊行者一定義務;且若應報備而不報備或未盡義務,將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鍰或命令解散,此與多數與會學者認為應層級化處理集會遊行並不相同。

例如與會學者蘇永欽教授主張小型、非都會區集會無須事前報備,有問題事後追懲即可;蔡庭榕教授主張劃分為「自由集遊區」及「目標集遊區」,前者無需 事前報備,後者以獨立委員會做事前審查;黃錦堂教授主張五百人以下之集會在事前報備時主管機關不得否決。此外,野草莓團體、李念祖教授所支持朱鳳芝委員版 本的「自願報備制」,事實上就是讓小型集會無須事前報備,有問題事後追懲即可,而若大型集會需要路權時,集會遊行者得報備請求警方協助。

比較之下,行政院版本的主管機關仍可阻止人民集會遊行,事實上就是以報備制之名,行許可制
之實,封殺了小型團體上街頭的機會。

第二,草案中擬制了所謂的「實際負責人」,解決部份集會無負責人的情形,並對其課與諸多義務。問題在於,此處的「實際負責人」會出現的原因,有「未 報備」及「偶發性」兩種可能,但問題在於,後者真的會有「實際的」負責人嗎?其次,目前草案將「聯絡人、主持人」視為「實際負責人」,是否合理,似乎有待 商榷。

第三,行政院版本雖刪除了禁制區,但卻增加了「管制線」及「安全距離」。前者的目的,依照草案第14條為「確保集會、遊行之順利、和平進行及維持社 會秩序」,但究竟是管制線是為了保護集會遊行者?還是管制集會遊行者?草案的修法理由並沒有明確說明。至於後者,事實上就是換了名字的「禁制區」,不同之 處在於,舊法對禁制區有300公尺、50公尺的立法授權,但草案僅說要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究竟主管機關可以定多遠?劃分是否過於「安全」?都是一堆問 號。且違反安全距離,而得解散集會。與會學者李念祖教授亦指出,禁制區的範圍若過大,將使得釋字第445號解釋中所謂「國家為保障人民之集會自由,應提供 適當集會場所,並保護集會、遊行之安全,使其得以順利進行」之要求,無法被真正落實。

第四,行政院版本增加很多行政罰,例如之前所提及的應報備而不報備、報備不實或未盡義務,都可處以罰鍰,甚至宣告解散後未解散,尚得連續處以罰鍰。此種還是把集會遊行視為洪水猛獸的規定,不禁令人懷疑政府是否沒有雅量聽取不同的聲音?

第五,對於解散命令,行政院版本已經做出限縮,規定於警告、制止無效時,始得命令解散,而解散的情形有三種:使用暴力、違反安全距離及壅塞交通。雖 然限縮警方裁量回歸法制,係屬合理。但此仍與朱鳳芝立委版本主張刪除解散命令,並不相同。許多社運團體已經指出,過大的集會根本無法解散,小型的集會亦沒 有解散必要,若真有暴力危險行為,警察職權行使法、行政執行法中的即時強制已可解決此一問題;此外,直接刪除容易引起警民對立的解散命令,反而可以減少不 必要的流血行為。

以上呼籲,希望立院諸多委員於審查法案時再行三思,行政院版草案是否真的彰顯馬總統「把街道還給人民」政見,事實上還有很多商榷的空間。



還是一部擦脂抹粉的集會遊行「管制」法

2008/12/05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

還是一部擦脂抹粉的集會遊行「管制」法
—我們對行政院版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的嚴正聲明

針 對行政院甫於12月4日院會通過公布的「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我們認為其僅是為馬英九總統「表面上」履行政見承諾的粉飾道具,在實質內容上仍不改「箝制 人民表意自由、管制集會遊行基本人權」之本質。為避免行政院一再以「已由許可制改為報備制、落實憲法保障基本權利」之謊言,繼續欺騙社會大眾,戳破行政權 虛偽的假面,茲發表嚴正聲明如后:

1. 長期關注集會遊行法修正議題的民間團體、法律專業團體以及學者團體,已於上個月提出「集會遊行保障法」的修正草案內容,並列舉包括「明確化國家保障集會遊 行之義務」、「廢除禁制區」、「廢除命令解散制度」、「確立執法人員主動表明身份之義務」等九大具體訴求。就此九大具體訴求,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僅採納了 「刪除特別刑罰」一項,對於其他八大訴求,不是置若罔聞、不予理會,就是以巧門迂迴轉進,繼續遂行箝制人民表意自由的真正目的。對於行政院版草案內容,我 們不僅無法接受,更對於行政院這種欺騙、敷衍的態度,深感痛心。

2. 尤有甚者,行政院版雖然刪除了特別刑罰的規定,然而在「報備制」的掩飾下,卻包藏了「不報備即科處罰鍰」、「即使報備行政機關仍得限制禁止」、「即使報備 仍得命令解散否則即以『強制力』驅離排除」等種種廣泛且欠缺有效救濟機制的管制手段。此外,將所謂的「禁制區」「更名」為「安全距離」的修法方式,更是充 分暴露了行政院版草案充其量不過是「換了容貌的同一箝制惡靈」之本質。面對這種粗暴的修法內容,我們完全無法理解何以行政院竟能在草案總說明中大言不慚地 聲稱:本次修正乃在「落實憲法保障人民各種基本權利」?

3. 由立法院過去一段時間對於處理集會遊行法修正的態度,我們可以清楚知道執政黨刻意不實質審議其自家立委所早已提出的修法版本,目的不外乎在於等待透過「行 政院版」傳達的上意。我們認知這次行政院版的修正內容,不僅再一次地印證了掌握權力者之欠缺改革誠意,更預告了最終的修法結果,十分有可能悖離社會的期待 與我們的訴求。儘管如此,我們仍必須鄭重的呼籲:立法委員(特別是已提出相對進步版本的民進黨團以及參與朱鳳芝版提案的國民黨委員)應積極回應我們的訴 求,拒絕行政院版的「管制法」,將現行的惡法修正為一部真正的「集會遊行保障法」!
 
發起團體: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中華電信工會、中學生學生權益促進會、反假分級聯盟、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司法改革基金會、台北律師公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性別人 權協會、台灣法學會、台灣國際勞工協會、台灣綠黨、台灣環保聯盟、全國教師會、全國學生家長聯合會、同志參政聯盟、同志諮詢熱線、希望職工中心、青年勞動 九五聯盟、政大種籽社、教育公共化連線…等)[按筆畫順序排列]

連署團體:
人本教育基金會、台灣勞工陣線、國際特赦組織台灣總會、台灣企業社會責任協會、台灣新聞記者協會、媒體觀察教育基金會、媒體改造學社、台灣環境行動網、鄭 南榕基金會、台灣原住民政策協會、陳文成博士紀念基金會、外省台灣人協會、綠色陣線、婦女新知基金會、核四公投促進會、開拓文教基金會、淡水史田野工作室 (社團持續連署中)



修法聯盟:政院版集遊法 箝制人權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6/today-p4-2.htm
修法聯盟:政院版集遊法 箝制人權

〔記 者楊國文/台北報導〕由法界、教育界組成的「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昨日對本月四日行政院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發表三點嚴正聲明,表達無法接受、痛心,認 為這是一部擦脂抹粉的集會遊行「管制」法,行政院僅是為馬英九總統「表面上」履行政見承諾的粉飾道具,在實質內容上仍不改「箝制人民表達自由、管制集會遊 行基本人權」的本質。

聯盟聲明指出,長期關注集會遊行法修正議題的民間、法律及學者團體,已於上個月提出「集會遊行保障法」的修正草案內容,列舉包括「明確化國家保障集會遊行之義務」、「廢除禁制區」、「廢除命令解散制度」、「確立執法人員主動表明身份之義務」等九訴求。

行政院版修正草案僅採納「刪除特別刑罰」一項,對於其他八大訴求,不是不予理會,就是迂迴轉進,繼續箝制人民表達自由的真正目的,該聯盟不僅無法接受,更對於行政院這種欺騙、敷衍的態度,深感痛心。

其次,行政院版本雖然刪除特別刑罰規定,但在「報備制」的掩飾下,卻包藏「不報備即科處罰鍰」、「即使報備,行政機關仍得限制禁止」等欠缺有效救濟機制的管制手段。

此外,將所謂的「禁制區」,更名為「安全距離」的修法方式,充分暴露行政院版草案充其量不過是「換了容貌的同一箝制惡靈」本質。

該聯盟呼籲,立法院應積極回應他們的訴求,拒絕行政院版的「管制法」,將現行的惡法修正為一部真正的「集會遊行保障法」。



December 5, 2008

言論仍設限 社團批「鳥籠式」修法

言論仍設限 社團批「鳥籠式」修法

  • 2008-12-05
  • 中國時報
  • 【高有智/台北報導】

     集遊法修正案行政院版出爐,社運人士大呼「鳥籠式」版本,「這樣修法反而更逼人民走上街頭!」他們將強力監督未來立法院的修法。

     在樂生院抗爭遭到強制驅離的中原大學景觀系主任喻肇青認為,政院版許可制仍然箝制人民言論自由,應該徹底拿掉。他批評說,人民有不服從法律的權利,人民面對不完備的法律和決策,就需要有表達意見的機會,為何還要向政府報備?要報備一定被封殺。

     喻肇青和幾百位學生前天遭警方載到林口山區,當地相當偏僻,前不著村,後不著店,就連公車都沒有,最後幾度交涉,才把他們載到八里渡船頭。喻肇青說,警方根本執法過當,他們都是沒帶武器,和平理性抗議,為何這樣懲罰他們?警方粗暴執行手段已經不符比例原則。

     樂生青年聯盟成員王顥中也強調,集遊法規定禁制區,包括總統府、行政院和院長官邸等,問題是這些地方才是社運團體要抗議的地方?這樣不是變相限制人民表達抗議?

     集遊惡法修法聯盟成員、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指出,政院版表面說是報備制,實質上是「強制報備」,警方還是可以掌握裁量權,只有不可預見的重大緊急事故可以不用事前報備,但問題是,誰來認定重大緊急?最後還是回到主管機關裁量,報備制只是說說而已。



政院通過 集遊改強制報備制

政院通過 集遊改強制報備制

〔記 者黃維助/台北報導〕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翻修幅度可說是集遊法施行廿年以來最大的一次;修正草案廢除現行的許可制,改採強制報備 制,但主管機關在一定條件下,仍保有禁止、限制或強制變更集會遊行路線、場所或時間之權。在保障言論自由的考量下,草案刪除有關集會遊行不得主張共產主義 或分裂國土的現行規定。

活動五日前需提出報備

有關室外的集會、遊行申請,現行規定要在六日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草案則廢除許可制,改為強制報備制,明定室外的集會、遊行,應於舉行五日前,由負責人向主管機關提出「報備書」。若未報備或報備不實,處負責人、負責人之代理人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且非即刻舉行,無法達到目的者,不受五日前報備期間的限制。

不 過,草案另規定,在集會、遊行舉行前,若有「足認為有立即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之明顯事實」、「足認為有立即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 成重大損壞之明顯事實」、「二個以上經報備之集會、遊行,其時間、場所、路線有競合或相鄰之情形」等情事之一,主管機關得予禁止或於必要範圍內限制或變更 其路線、場所或時間。

至於禁制區的存廢,草案廢除現行有關總統府、軍事設施等重要機關設施禁制區的規定,改為授權內政部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集遊活動與這些機關設施的「安全距離」,等於以安全區取代禁制區。

主管機關仍有禁止權限

草案另增訂,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劃設「管制線」,限制人、車活動,逾越管制線者,主管機關得予強制排除、驅離。對於集會、遊行違反安全區的規定、以暴力方式舉行或壅塞交通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予警告、制止或命令解散。

在罰則部分,草案刪除現行集遊法中的行政刑罰規定,回歸普通刑法,對於違反集遊法相關規定者,則處以行政罰鍰;例如,已被命令解散而不解散,將處集會、遊行負責人、負責人之代理人、主持人新台幣五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且可按次連續處罰,至其解散為止。



野草莓:行政院集遊法修正草案 換湯不換藥

野草莓:行政院集遊法修正草案 換湯不換藥 【12/4 17:45】
〔中央社〕行政院會今通過集會遊行法修正草案,野草莓運動學生代表黃佳平表示,雖然廢除罰則並將現行許可制改為報備制,但仍屬強制報備,修改內容換湯不換藥,仍限制人民集會遊行權利。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集遊法修正草案,內政部認為最大的修改是將現行許可制改為報備制;明確限縮警察命令解散權在於使用暴力、壅塞交通等情形;刪除行政刑罰;刪除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規定等。

野草莓學生代表、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學生黃佳平認為,政院版修正草案中最大幅度的修改應是廢除行政刑罰、回歸刑法;而所謂的報備制是屬於強制報備,雖較現行條文進步,但與學生主張的自願報備制仍有距離。

至於警察的命令解散權限縮在使用暴力、違反安全距離及壅塞交通等部分,黃佳平說,限縮後的部分,其實就是以往警察行使命令解散權的主要依據。

她並指出,政院版修正草案仍存在禁制區規定,並將現行重要機關、處所四周安全距離300公尺改為彈性規範,這將使主管機關在現場的操作空間更大。

黃佳平表示,野草莓學生對集遊法修法的主要訴求包括將許可制改為自願報備制、廢除禁制區、刪除行政刑罰、廢除命令解散制度等。希望相關單位修法時能採納多方意見,確實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