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修法版本比較(2008.11.14)
現行集會遊行法 | 集盟版本, 朱鳳芝、鄭麗文國民黨黨團提案(前會期賴幸媛版本) | 民進黨黨團版本 | 民進黨黃淑英版本 | 行政院預定版本(內政部次長簡太郎1113之公聽會發言) | |
基本精神 | 強制許可制 | 自願報備制 | 自願報備制 | 訓示報備制 | 強制報備制 |
申請集會遊行需許可或報備 | 應於7天前申請許可。未經許可為「非法集會」 | 得事前報備。報備後警方有義務提供集遊保護 | 得事前報備 | 應事前報備。但未報備並非「非法集會」 | 應事前報備,未報備為「非法集會」,可處刑罰與行政罰 |
許可或報備有無例外 | 有。學術、婚喪、宗教活動可不申請許可 | 無差別待遇 | 無差別待遇 | 有。學術、婚喪、宗教活動可不報備 | 未討論 |
需否申請路權 |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
有無禁制區 | 有(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總統府、法院、軍事基地、大使館外 | 無 | 無 | 無 | 有(未明定) |
警方可否修改集遊行會形式 | 可於准予許可時命令修改集遊之時間、地點、形式 | 不可 | 不可 | 不可 | 可 |
警方有無命令解散權 | 只要警方認為有「有違反法令」,即可命令解散集會遊行。 | 無 | 無 | 無 | 保留警察解散命令權。 |
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相關罰則 | 刑罰(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 | 無 | 無 | 無 | 保留刑罰與行政罰 |
警力影響評估 | 未經許可之集會發生時,仍必須出動相當規模之警力 | 報備後警方有義務調派警力保護,未報備以「是否有產生危險可能」調派警力 | 未經報備之集會發生時,仍必須出動相當規模之警力 | ||
備註 | 朱鳳芝1112對外表示退讓之意,接受等行政院版本併案審查。 | 「應報備」之訓示規定,恐使警方誤會「未報備」就是「非法集會」 | 除將「許可」名義上改為「報備」,實際內容皆相同。 |
資料整理:集遊惡法修法聯盟、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成員林柏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