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8, 2008


集遊法修法版本比較(2008.11.14)以文找文

集遊法修法版本比較(2008.11.14

 

現行集會遊行法

集盟版本,

朱鳳芝、鄭麗文國民黨黨團提案(前會期賴幸媛版本)

民進黨黨團版本

民進黨黃淑英版本

行政院預定版本(內政部次長簡太郎1113之公聽會發言)

 

基本精神

強制許可制

自願報備制

自願報備制

訓示報備制

強制報備制

申請集會遊行需許可或報備

7天前申請許可。未經許可為「非法集會」

事前報備。報備後警方有義務提供集遊保護

事前報備

事前報備。但未報備並非「非法集會」

事前報備,未報備為「非法集會」,可處刑罰與行政罰

許可或報備有無例外

有。學術、婚喪、宗教活動可不申請許可

差別待遇

差別待遇

有。學術、婚喪、宗教活動可不報備

未討論

需否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佔用車道需申請路權

有無禁制區

(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總統府、法院、軍事基地、大使館外300公尺

(未明定)

警方可否修改集遊行會形式

於准予許可時命令修改集遊之時間、地點、形式

不可

不可

不可

警方有無命令解散權

只要警方認為有「有違反法令」,即可命令解散集會遊行。

保留警察解散命令權。

 

命令解散而不解散相關罰則

刑罰(兩年以下有期徒刑)、行政罰

保留刑罰與行政罰

警力影響評估

未經許可之集會發生時,仍必須出動相當規模之警力

報備後警方有義務調派警力保護,未報備以「是否有產生危險可能」調派警力

 

 

未經報備之集會發生時,仍必須出動相當規模之警力

備註

 

朱鳳芝1112對外表示退讓之意,接受等行政院版本併案審查。

 

「應報備」之訓示規定,恐使警方誤會「未報備」就是「非法集會」

除將「許可」名義上改為「報備」,實際內容皆相同。

資料整理:集遊惡法修法聯盟、青年勞動九五聯盟成員林柏儀




Posted by at 天空部落 │10:16 │回應(0)引用(0)未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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