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的大小眼
更新時間:2008-11-25 22:23:48
記者∕作者:宋竑廣
■宋竑廣
最近集遊法的話題很熱,其中常聽到人說,靜坐學生怎麼不合法申請自由廣場云云,顯見有很多人對於違法兩字是很敏感的。今年廢除罰娼條款大遊行前,一位對弱勢有興趣的網友本來想去,但因為他很忌諱「違法」,我特別提醒他:「這個遊行有違法的可能。」(當時馬蕭總部周邊技術性地不讓人去)他知道後很生氣,大聲斥責主辦的作法不當。我不是主辦單位,不該代為解釋什麼,只是順著他的價值觀,避免他沾到他很排斥的「違法」。
對於違法的惡名,我有些異議。講些具體的例子,作為弱勢,同志也好、新移民也好,當立委或副總統這些人出言不遜罵他們一整個族群,不管說同志亡國愛滋天譴或是新移民生的小孩有病比較笨之類的,他們都不能「及時地」去「堵人」(不是打人)大聲抗議,不可以馬上去,因為要7天前申請(也不是7天後就一定核准);不可以到正副總統官邸,因為那裡是禁制區。
要合法的話,不是新聞點過了(你罵我、我7天後回嘴),就是對方跑了(事前申請,他豈不是知道你會出現在哪),台灣也還沒有針對一整個族群的反歧視言論判例。那怎麼辦?不要吭聲?而且,相對而言歧視言論還算是輕的,如果關係到身家性命,比方像三鶯溪州部落那樣涉及強制拆遷的事情,哪有辦法忍受這些限制而不去抗議呢?
再說警方對於「違法」有大小眼。民國95年6月26日原民立委高金素梅於立法院靜坐抗議,遭警方三度舉牌後,警方依然無驅散行動。相對的,今年2月29日,只是在三鶯現場與族人坐下談話、並無暴力妨礙工務的原民學生Fotol,卻遭受警方從後方襲擊、圍毆;進警局後,更遭受歧視待遇,寫自己的傳統名字被說是「有的沒的」,去喝杯水被笑說怎不去倒小米酒。同樣原民不同地位,警方對違法的態度天差地遠。
而政府對於「違法」也有大小眼。承接上一段三鶯的例子。原住民基本法保障了一堆東西,又是保障「安居」又是尊重社會經濟組織形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等等無所不包;怎麼你會在電視上看到政府把他們趕離原本的部落生活型態,弄個根本不是原民文化的國宅就叫他們滾進去呢?──但很少人會對這種「違法」感冒,只有當他們走投無路集會抗議時,會被警察以「違法」的罪名驅趕、壓制。
或許像原住民基本法那種的「違法」,永遠不是多數民意在意的。譴責總是落在後者那種對於集會遊行的「違法」;譴責的聲音總是對著弱者說:「你不要違反集遊法就對了嘛,政府違法你再去告。」「為什麼不循體制內解決呢?」姑且假設司法能夠申張正義,然而對於處境急迫的弱勢而言,哪有這麼簡單呢?
就像原民學生Fotol公開撰文所敘述的:「兩手臂反折,喉嚨上架著警棍,想叫叫不出。」一樣,「違法」的重擔把許多弱勢壓迫地動彈不得且充滿屈辱;另一方面,
主流、相對強勢的世界,不要說「違法」不構成什麼威脅,甚至多的是就地合法的例子。合不合法之間,實在充斥了太多公平正義的矛盾。如果你也覺得,法律應該是保障公平正義的、選擇性執法是錯的,那麼請你下次聽到「違法」──這個讓人容易緊張地聯想到暴動混亂的字眼時,能夠以平靜的視野鳥瞰背後的脈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