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18,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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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與誹謗以文找文

查了資料才注意到,宋楚瑜是告李登輝妨害名譽(民法第 195 條),李曾文惠則是告謝啟大、馮滬祥誹謗(刑法第 310 條)附帶民事訴訟。

昨天宋楚瑜和李登輝的妨害名譽案件宣判了,網路上就看到不少人就把這次案件和幾年前和李曾文惠和謝啟大、馮滬祥的案件拿來比較,並且批評說兩次事件的狀況如此類似,為什麼當初臺北地方法院判謝啟大、馮滬祥不用賠,而現在卻判李登輝要賠。

畢竟刑事案件要在沒有合理懷疑的情況下才能成立,而民事案件則沒有那麼高的門檻,所以我是覺得這兩個判決並沒有彼此矛盾啦。雖然說後來李曾文惠的案子最後臺灣高等法院是判她勝訴就是了。

參考資料: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 裁判書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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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t 天空部落 │13:21 │回應(0)引用(0)隨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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