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21, 2006
大法官釋字第613號全文
解釋日期: 民國 95年7月21日
解釋爭點: 通傳會組織法第4條、第16條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憲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基於行政一體,須為包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通傳會)在內之所有行政院所屬機關之整體施政表現負 責,並因通傳會施政之良窳,與通傳會委員之人選有密切關係,因而應擁有對通傳會委 員之人事決定權。基於權力分立原則,行使立法權之立法院對行政院有關通傳會委員之 人事決定權固非不能施以一定限制,以為制衡,惟制衡仍有其界限,除不能牴觸憲法明 白規定外,亦不能將人事決定權予以實質剝奪或逕行取而代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 織法(以下簡稱通傳會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通傳會委員「由各政黨(團)接受各界舉 薦,並依其在立法院所占席次比例共推薦十五名、行政院院長推薦三名,交由提名審查 委員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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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NCC部分條文 違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組織法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今天做出釋字第六一三號解釋文;根據解釋文,組織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等條文違憲,實質上幾近完全剝奪行政院之人事決定權,踰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界限,違反責任政治暨權力分立原則。
解釋文指出,這些規定應自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在二00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去效力。失去效力前,NCC所作決定,並不因經司法院宣告違憲而影響適法性,人員與業務的移撥,也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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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9, 2006
痛批惡法 侵犯人權 綠委倡議廢除集遊法
2006.07.19 中國時報 高有智、林庭瑤/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舉行集會遊行法修法公聽會,會中社運團體砲聲隆隆,抨擊政府縱容集遊法侵犯人權,警方屢屢執法過當,「集遊法成為統治者的工具!」
與會社運人士當場更氣不過,大罵官員是「穿西裝的衣冠禽獸」,竟然還有臉去捍衛惡法;出席的內政部長次長簡太郎一度動怒起身怒斥對方人身攻擊,雙方一言不合,爆發口角衝突,氣氛火爆。
台聯立委賴幸媛等人昨天舉行集遊法修法公聽會,台灣人權促進會、工人民主協會、教育公共化聯盟、青年樂生聯盟等十多個社運團體齊聚痛批,集遊法剝奪人民集會自由,警方執法失當侵犯人權,痛陳政府惡行壓制言論自由,立委田秋堇、何敏豪和雷倩也都到場聲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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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 2006
新刑法上路 易科罰金三級跳
2006.07.02
中國時報
劉鳳琴/台北報導
喜愛酒後駕車的駕駛人小心嘍!昨天上路的新刑法,除了讓重大犯罪得付出更大的代價,對於得易科罰金的輕罪犯,也有相當程度的影響;尤其酒駕者多獲判易科罰金,但因罰金一下子漲了三倍多,法務部擔心有更多的人會想吃免錢的牢飯入獄。
以酒駕判刑六個月為例,易科罰金以高標九百元折算一日,應繳納十六萬二千元,但新刑法易科罰金的標準已大幅提高,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三千元折算一日。
若以三千元折算一天,六個月的徒刑要繳納五十四萬九千元,即使以低標一千元折算,也要十八萬三千元,比現行法高出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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