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及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規定
發佈課室:台中市大肚區公司社會課
一、依據內政部兒童局100年12月28日童福字第1000056612號函及內政部100年12月28日台內童字第10008404093號函辦理。
二、「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及「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業經內政部於100年12月28日以台內童字第10008404092號令訂定發布,規定置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http://gazette.nat.gov.tw),並自101年1月1日生效。
三、另考量本案育兒津貼甫開辦,民眾對於申請流程尚未熟悉,爰規定得有半年緩衝期,即於1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間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者,育兒津貼金額的計算應追溯至幼兒出生日期起(最多追溯至101年1月1日)。
四、檢附「臺中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1份。
下載檔案:
內政部兒童局函.pdf
內政部函.pdf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doc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領作業要點(說明).doc
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doc
臺中市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申請表.doc
最後異動日期:101.01.03
內政部兒童局全球資訊網
101年1月1日開辦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
一、行政院100年12月26日院臺內字第10000704046號函核定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實施計畫,自10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本項育兒津貼雖自101年1月1日起開始受理申請,但考量新政策開辦,民眾對於申請流程尚未熟悉,特別規劃半年的緩衝期,民眾只要在101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間提出申請,審核通過者,津貼金額的計算即可追溯至幼兒出生日起(最多追溯至101年1月1日)。
三、本項育兒津貼採申請制,由民眾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提出申請(澎湖縣則直接向縣府社會處提出),審核通過後,按月直接撥入申請人的帳戶。相關的申請表格及審核流程,民眾可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區、市)公所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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