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9, 2009
特殊境遇婦女
一、申請條件:
特殊境遇婦女指65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24,573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17,425*1.5=26,138,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294,87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萬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 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 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子女經生父領養不予列入特殊境遇。
「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指實際與扶養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出具足資證明扶養事實證明文件,經社工人員訪視報告認定者。
6. 夫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特殊境遇婦女其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社會處並得派員訪視,申請方式及辦理時間,由本府社會處另行公告之。
※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不可再申請特境生活補助。
二、特殊境遇婦女條例補助項目:
※ 除了「緊急生活扶助」項目之外,其他項目可隨時提出申請(只要資格仍存在),並不是需通過身分認定才可申請,也未必需事發六個月內提出。
(一) 緊急生活扶助及身分認定:
(有特境身分但無領取任何特境補助款項,仍可申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1. 補助金額、限制: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97年度9,829),經核定後先行補助一個月,續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 申請期限:各款情形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3. 已領其他項目生活補助者,補助金額低於本項,得申請補助差額。
4. 檢附文件至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辦理:
(1)申請人印章。
(2)全戶戶籍謄本。
(3)家暴保護令【有效期限內】、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確定書之影本。
(4) 15歲以上就學人口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5)所有影本皆需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加註【此影本與正本相符】。
(6) 已歿者已於戶籍謄本記事欄位有標示,毋須檢附死亡證明書(緊急生活扶助應檢附死亡證明書影本)。
(7)申請人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二)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
(兩種津貼不相牴觸,資格符合可同時申請)
(兩種津貼不相牴觸,資格符合可同時申請)
1. 補助對象及限制:
◎子女生活津貼:有15歲以下子女。
◎兒童托育津貼:有未滿6歲子女就托經屏東縣立案之私立托教機構。
2. 補助金額:
◎子女生活津貼: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97年度最低工資17,280,十分之一為1,728。
◎兒童托育津貼:除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外,如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每人每月得補助新臺幣1,500元。
3. 申請期限: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
◎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兒童實際就托機構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4. 檢附文件至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辦理:
(1) 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所得財產證明。
(3) 申請表。
(4) 調查表。
(5) 托教機構收據正本。
(6) 其他相關證明。
(三)子女教育補助:
1. 補助對象:
其子女於二十五歲以下仍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專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學雜費減免。
2. 補助金額:
◎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三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3. 申請辦法: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檢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四)傷病醫療補助:
1. 補助對象:
◎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2. 補助標準: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3. 補助項目及不予補助項目如下:
◎補助項目: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不予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4. 申請期限:
◎應於就診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未滿六歲之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本府申請。
5. 檢附文件:
- 戶籍謄本。
- 全戶所得稅證明。
- 全戶財產證明。
-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 診斷證明書。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五)法律訴訟補助:
1. 補助對象:
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且訴訟原因事實與家庭暴力案件相關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2. 補助項目:
民事、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律師費用(含撰狀費)及撰狀費用。
但聲請保護令、律師諮詢費用、法院訴訟及裁判費用不予補助。
3. 補助金額:以實際支付之金額為補助金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4. 補助限制:同一案件不得重覆請領家暴被害人法律訴訟補助。
5. 申請期限:應於提出訴訟或法院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六)創業貸款補助:
1. 補助對象:
特殊境遇婦女第1款、第2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者。(特境婦女身分利息有更優惠)
2. 補貼條件:
◎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同時重覆領取同性質之貸款或利息補貼。
◎申請人應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並實際參與工作。
3. 補貼標準: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1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申貸者前3年不需負擔利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補貼期限最長7年。
4. 申辦單位:持身分認定公文至相關辦理行庫辦理。
◎創業鳳凰貸款承辦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灣土地銀行。
5. 洽詢單位:請至鄉鎮市公所申請
社會處社會福利科,電話:7378821轉207 陳怡玫
勞工處,電話:7558048
低收入戶可與特境重複申請,兒少補助可與特境子女生活津貼同時申請,依照補助金額高低補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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