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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婦女補助
single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0:05:56 | 婦女
特殊境遇婦女
一、申請條件:
    特殊境遇婦女指65歲以下之婦女,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24,573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17,425*1.5=26,138,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動產平均每人不超過新臺幣294,870元,不動產全戶不超過新臺幣650元)。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 夫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 因夫惡意遺棄或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 家庭暴力受害。
4. 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 獨自扶養18歲以下非婚生子女或因離婚、喪偶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 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
子女經生父領養不予列入特殊境遇。
‚「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指實際與扶養子女共同居住生活,且出具足資證明扶養事實證明文件,經社工人員訪視報告認定者。
6. 夫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 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 特殊境遇婦女其身分應每年申請認定,社會處並得派員訪視,申請方式及辦理時間,由本府社會處另行公告之。
※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者,不可再申請特境生活補助。
 
二、特殊境遇婦女條例補助項目:
※ 除了「緊急生活扶助」項目之外,其他項目可隨時提出申請(只要資格仍存在),並不是需通過身分認定才可申請,也未必需事發六個月內提出。
() 緊急生活扶助及身分認定:
     (有特境身分但無領取任何特境補助款項,仍可申請低收入戶生活補助)
1. 補助金額、限制
按當年度低收入戶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一倍核發(97年度9,829),經核定後先行補助一個月,續由本府或受本府委託之民間團體指派社工員調查訪視,如認有延長必要,每人每次以補助三個月為原則。同一個案同一事由以補助一次為限。
2. 申請期限:各款情形發生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3. 已領其他項目生活補助者,補助金額低於本項,得申請補助差額。
4. 檢附文件至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辦理
(1)申請人印章。
(2)全戶戶籍謄本。
(3)家暴保護令【有效期限內】、離婚協議書或法院判決確定書之影本。
(4) 15歲以上就學人口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5)所有影本皆需加蓋申請人印章,並加註【此影本與正本相符】。
(6) 已歿者已於戶籍謄本記事欄位有標示,毋須檢附死亡證明書(緊急生活扶助應檢附死亡證明書影本)。
(7)申請人郵局存款簿封面影本。

 ()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
(兩種津貼不相牴觸,資格符合可同時申請)
 1. 補助對象及限制
    ◎子女生活津貼:有15歲以下子女。
    ◎兒童托育津貼:有未滿6歲子女就托經屏東縣立案之私立托教機構。
 2. 補助金額
    ◎子女生活津貼:每一名子女每月補助當年度最低工資之十分之一,每年申請一次。97年度最低工資17,280,十分之一為1,728
    ◎兒童托育津貼:除優先獲准進入公立托教機構外,如子女進入私立托教機構時,每人每月得補助新臺幣1,500元。
3. 申請期限
  ◎初次申請子女生活津貼者,得隨時提出。
  ◎但有延長補助情形者,應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兩個月提出。
  ◎申請兒童托育津貼,應於兒童實際就托機構後六個月內提出申請。
4. 檢附文件至戶籍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辦理:
              (1) 全戶戶籍謄本。
              (2) 全戶所得財產證明。
              (3) 申請表。
              (4) 調查表。
              (5) 托教機構收據正本。
              (6) 其他相關證明。
 
()子女教育補助:
1. 補助對象
   其子女於二十五歲以下仍於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專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得申請學雜費減免。
2. 補助金額
  ◎就讀高中高職減免學雜費百分之六十。
  ◎就讀大專院校減免學雜費百分之三十
     前項學雜費減免應於註冊時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學校審核確認後逕予減免,私立學校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補助之。
3. 申請辦法
特殊境遇婦女之子女應於就讀學校所定期限內,檢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科)或鄉(鎮、市、區)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婦女身分證明文件,向就讀學校申請學雜費減免。
 
()傷病醫療補助:
1. 補助對象
 ◎本人及6歲以上未滿18歲子女參加全民健保,最近三個月內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五萬元,無力負擔且未獲其他補助或保險給付者。
 ◎未滿6歲之子女,參加全民健保,無力負擔自行負擔之費用者。
2. 補助標準
◎本人及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子女部分:自行負擔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五萬元之部分,最高補助百分之七十,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未滿六歲之子女:凡在健保特約之醫療院所接受門診、急診及住院診治者,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應自行負擔之費用,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十二萬元。
3. 補助項目及不予補助項目如下
  ◎補助項目:於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就醫者,其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
  ◎不予補助項目: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費、掛號費、疾病預防、及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費、指定病房費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4. 申請期限
◎應於就診後三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未滿六歲之子女傷病醫療補助申請,應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申請醫療補助證後,逕赴保險人特約之醫療院所就診,並由醫療院所按月造冊向本府申請。
5. 檢附文件:
  1. 戶籍謄本。
  2. 全戶所得稅證明。
  3. 全戶財產證明。
  4. 健保卡正反面影本。
  5. 診斷證明書。
  6.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
 
()法律訴訟補助:
1. 補助對象
   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者,且訴訟原因事實與家庭暴力案件相關者,得申請法律訴訟補助。
2. 補助項目
民事、刑事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委任律師費用(含撰狀費)及撰狀費用。
但聲請保護令、律師諮詢費用、法院訴訟及裁判費用不予補助。
3. 補助金額:以實際支付之金額為補助金額,最高補助金額以新臺幣五萬元為限。
4. 補助限制:同一案件不得重覆請領家暴被害人法律訴訟補助。
5. 申請期限:應於提出訴訟或法院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創業貸款補助:
1. 補助對象
   特殊境遇婦女第1款、第2款、第5款及第6款規定者。(特境婦女身分利息有更優惠)
2. 補貼條件:
◎每人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同時重覆領取同性質之貸款或利息補貼。
◎申請人應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並實際參與工作。
3. 補貼標準:
利息補貼以新臺幣1百萬元貸款額度為限,申貸者前3年不需負擔利息,第4年起負擔年息百分之一點五,補貼期限最長7年。
4. 申辦單位:持身分認定公文至相關辦理行庫辦理。
◎創業鳳凰貸款承辦銀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台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灣土地銀行。
5. 洽詢單位:請至鄉鎮市公所申請
             社會處社會福利科,電話:7378821轉207 陳怡玫 
             勞工處,電話:7558048
低收入戶可與特境重複申請,兒少補助可與特境子女生活津貼同時申請,依照補助金額高低補差額。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公費職前訓練招生
single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6:53:22 | 失業就業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就業中心
98年度第1梯次 公費培訓職前訓練招生簡章

   
人數
期 限
訓   練   內   容   及   目   標
電腦實務
應用
20
半年期 98年02月04日起至98年06月26日止)
電腦概論、中、英文輸入、文書處理、商業整合軟體應用、網頁製作、硬體設備檢修、網路實務及週邊設備之應用等。並輔導參加軟體應用、硬體裝修及網頁製作等乙、丙級技術士檢定訓練。
整體造型
20
剪髮實務、染髮設計、吹風實務、燙髮實務、整髮實務、專業護膚、各式彩妝、紙圖設計.、臉譜設計、指甲彩繪、全身美容。輔導參加美容乙、丙級或美髮丙級技術士檢定訓練。
觀光餐旅
20
觀光英、日語會話,客房、餐飲管理實務,西餐、中餐服勤實務,飲務作業實務(各式調酒、雞尾酒、咖啡等飲料製作)。輔導參加調酒丙級技術士檢定訓練。
食品烘焙
20
各式甜麵包、吐司、蛋糕、西點、派類、中點等設計製作。輔導參加丙級技術士檢定訓練。
電機修護
20
室內配線、低壓配線、電機應用、工業電子、可程式控制、高壓概念等實務。輔導參加室內配線、工業配線乙或丙級技術士檢定訓練。
汽車修護
20
汽車(汽油、柴油)引擎、底盤、電系、空調等構造原理與修護,修護工具及儀器使用。輔導參加汽車修護乙或丙級技術士檢定訓練。
電腦輔助設計製造應用
25
傳統機械加工、製造程序、識圖、工程製圖國家標準、量具、電腦輔助設計(AutoCAD、SolidWorks)、電腦輔助製造(MasterCAM)等軟體操作,電腦數值控制車床及綜合切削中心機等連線加工。輔導參加電腦輔助機械製圖或電腦數值控制車床乙或丙級技術士檢定訓練。


詳細資格與辦法
請見網站
http://labor.kcg.gov.tw/taec/
或以電話(07)871-4256122125127128 洽詢
或親自至高雄市小港區大業南路
58號報名






 


98年度勞保紓困貸款於97年12月15日正式開辦受理
single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6:34:58 | 家庭
    勞工保險局為協助有需求之勞工度過年關,將於971215正式開辦受理98年度勞保紓困貸款業務,貸款額度每人10萬元。本次貸款內容如下:
 
一、收件日期:971215()1231() ,上午9時至下午5時,例假日不受理。
二、貸款利率:貸款期間利率按勞工保險基金定存平均年利率加計代辦銀行手續費,自撥款日起為年息2.935%,嗣後每年1月及7月第1個營業日隨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調整,並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
三、每人最高貸款金額新台幣10萬元:勞工保險基金之運用,係以全體勞保被保險人的保障為最高目的,為幫助被保險人紓解一時之經濟困難,故以10萬元為額度。
四、申請資格條件:被保險人截至971231止,符合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紓困貸款。但已請領老年給付或終身無工作能力之失能給付或向其所屬機關請領勞保補償金者,不得申請。
1.生活困難需要紓困者。
2.參加勞工保險年資滿15年且正在加保中者。
3.無欠繳勞工保險費者。
4.未曾借貸勞工保險被保險人紓困貸款者。但已繳清貸款本息者不在此限。
五、代辦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其全省各營業單位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連江縣農會)。土地銀行服務專線0800282099。其全國各地分行或其委託之金融機構詳細電話及地點請至土地銀行網http://www.landbank.com.tw查詢。
六、應檢附證件:
1.申請書。
2.掛號回郵信封(審核結果通知用)。
3.被保險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未在土地銀行開立存款帳戶者,請攜帶身分證及健保卡(或駕照)正本,俾辦理開立存款帳戶事宜)。
4.委託家屬辦理者,應提出委託書、醫療機構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戶口名簿(或其他足資證明被保險人與受託人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與受託人身分證正本及正、背面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七、紓困貸款是在農曆過年前讓有急需之勞工朋友獲得貸款度過年關,而非提前支領未來的老年給付,勞保局在此呼籲勞工朋友能按時還款,避免未來申請給付時被抵銷影響往後老年生活。
 

屏東縣免費國中生課業輔導
single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6:26:48 | 兒童少年 氣象
好消息!屏東躍愛協會提供免費國中生課業輔導


屏東縣躍愛全人關懷協會提供單親、原住民、身心障礙、中低收入戶、隔代教養、外籍等弱勢家庭之國中生

招收15名學生(即日起至額滿為止)

提供1. 學生輔導及補救學生較弱之科目如:英文、數學、理化。
  2. 完成學校作業或復習課堂上內容。
  3. 每月一次輕鬆性主題內容,例:品格教育、影片欣賞等。

課業輔導時間為98/01/02~98/12/31
    每週一至週四下午17:00~20:00



報名方式請致電至躍愛全人關懷協會08-7326872或0936703177邱小姐
或親自至屏東市重慶路41號報名


租金補貼開放申請至12月31日止
single102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08:35:56 | 家庭
內政部營建署97年度租金補貼第2次受理申請
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期間:97年11月25日至97年12月31日止。
二、受理申請地點:屏東縣政府社會處社會救助科
(屏東市建豐路180巷35號2樓)(申請人戶籍設於屏東縣者)
三、屏東縣分配戶數:25戶,實際補貼戶數將視本府第1次公告核准戶數調整,並以合計不超過97年度計畫戶數。
四、申請書表索取方式:
(一)內政部營建署網站下載(網址:http://www.cpami.gov.tw)或本府社會處網站(網址:ttp://www.pthg.gov.tw/planjdp/Default.aspx)。
(二)本府社會處社會救助科免費索取。
五、申請資格:
(一)年滿20歲以上。
(二)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血親設籍於同1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三)申請人及其配偶、戶籍內之直系血親及其配偶均無自有住宅;以「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之家庭組成提出申請,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須無自有住宅。
(四)申請人家庭年收入低於97萬元、每人每月平均收入低於34,401元,但具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證明文件者,家庭暴力加害者之收入得不併入計算。
(五)已獲得96年度租金補貼者,可提出97年度租金補貼申請,但會酌予減分。申請案若經核准,將於96年度補貼期限屆滿後,始核發97年度租金補貼。
 
 
 
六、申請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或全戶戶籍謄本,若夫妻分戶者或戶籍內之直系親屬與配偶分戶者,應同時檢具其配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家庭成員具備下列條件之證明文件,若不具備下列條件者免附:
1.身心障礙者: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2.原住民:戶籍謄本。
3.列冊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4.單親家庭:戶籍謄本,另依申請人之條件檢附就學證明影本、配偶服刑證明影本、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證明影本或無謀生能力之證明。
5.受家庭暴力侵害者及其子女:一年內曾經受暴之證明,如保護令
影本、判決書影本,另若以警察處理家庭暴力事件調查表、報案
單或政府立案之醫療院所開立之驗傷診斷證明書者,應同時出具
家暴中心轉介證明單。
6.重大傷病者:重大傷病證明文件。
7.重大災害災民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者:該主管機關認定之文件影本。
(四)貼足雙掛號郵資之回郵信封。
(五)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六)租賃契約影本。(租賃之住宅座落地點須在屏東縣內)(承租人應為租金補貼申請人)
(七)租賃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建築使用執照影本、測量成果圖影本或合法房屋證明。(主要用途登記應含有「住」、「住宅」、「農舍」、「套房」或公寓字樣,但合法房屋證明不在此限)
(八)持有面積未滿40平方公尺之共有住宅者,應檢附該住宅之建物登記謄本、建物權狀影本或房屋稅籍證明。
(九)申請人承租之建物屬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者,請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及房屋稅籍證明書。
七、其他事項悉依「住宅補貼作業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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