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主旨
為協助莫拉克災後身心障礙學童照護工作,訓練身心障礙學童生活自理能力,提升特殊教育效能,紓緩當前失業情勢,減少失業可能產生的問題,秉持公平、公正、公開、透明原則,辦理本項人力甄選工作。
貳.計畫期程:自100年9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為期4個月。
叁.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勞工處、教育處、社會處。
三、協辦單位:本縣仁愛國小。
肆.公告事項:
一、需用名額:計1人另視考試成績酌增備取人員,供用人機關遇有臨時用人需求之用。,
二、工作內容:
(一) 協助教師照顧身心障礙幼童。
(二) 訓練身心障礙幼童生活自理能力。
(三) 其他學校臨時交辦事項。
三、工作地點:仁愛國小。
四、計畫對象:
(一)學歷:高中職畢業。
(二)災民中之特定對象(包括:負擔家計者、年滿四十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更生受保護人、家庭暴力及性侵害被害人、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重返職場之婦女、長期失業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或持受災證明者。
(三)特定對象或持受災證明者。
(四)災區失業者。
(五)自報名日起前二年內未曾參與政府部門各項相關短期性就業計畫6個月期方案者。
(六)男性須役畢或持有免役(或除役)證明。
五、報名注意事項:
(一)報名期程及方式:
1.報名時間:自100年7月5日(星期二)上午9時起至16時止,逾時恕不受理。
2.報名方式:以親自或委託報名方式受理(不受理郵寄報名)。
3.報名地點:仁愛國小輔導室。
4.報名應檢附證件,包括下列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A4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1)報名表(如附表2),含切結書1份(如附表3)。
(2)最近3個月內2吋正面脫帽照片1張(請黏貼於報名表上)
(3)國民身分證(如具特定對象身分者,請依各身分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退伍令或免役證明或切結書(報名者為女性免附)。
(5)其他足以佐證之學經歷證明或專業證照。
(6)勞保加退保明細表,證明失業及未曾參與公部門各項短期就業措施(可自勞工保險局—屏東辦事處申請,地址:屏東縣屏東市廣東路552之1 號、電話:08-7377027)。
5.資格審查:由仁愛國小進行報名者資格審查,審查通過者並現場通知參加考試時間及地點。
6.自報名日起前二年內曾參與政府部門各項相關短期性就業計畫6個月期方案者請勿參加本案,如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報名及錄取資格,若已上工者則追繳溢領之薪資,並取消錄用資格。
伍、甄選方式:
一、甄選方式:口試。
二、報到時間:100年7月6日(星期三)上午08:30~09:40,逾時不受理,視同放棄。
二、甄選時間:100年7月6日(星期三),當日上午10時。
三、甄選地點:仁愛國小。
四、如有工作項目所需證照,請於面試時,攜帶相關證照正本到場供評審委員審閱後發還,以為酌予加分之依據。
陸、錄取方式:
一、以成績總分最高者,依序擇優錄取,並備取人員數名供用人機關遇有臨時用人需求時遴用。
二、如遇總分相同時,以抽籤決定之。
柒、榜示日期:100年7月8日(星期五),於屏東縣政府教育處全球資訊網(http://www.ptc.edu.tw)及勞工處網站(http://www.pthg.gov.tw/planlab/)公告。
捌、工作待遇:
一、每小時薪資102元,享勞、健保,每月上班天數最高不超過22天。
二、進用期間用人單位與進用人員為社會救助關係,不適用勞基法,亦不參加就業保險及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亦無資遣費及年終獎金之發給。
玖、簡章索取:請上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址:http://www.ptc.edu.tw/ptc_main/index)、勞工處(http://www.pthg.gov.tw/planlab/)等網站上自行下載或自各招考學校索取。
拾、如因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致報名、甄選日程需作變更時,於簡章索取各網站上公布或以第四台電視廣告公布。
拾壹、洽詢電話:
一、屏東縣政府教育處08-7320415轉3649黃瓘茗老師。
二、屏東縣政府勞工處08-7558048轉60、61、65。
拾貳、其他注意事項:其有下列之一者,應由各業務主管機關辦理專案考核予以解聘僱:
一、執行本府重大政策不力,怠忽職守或洩露職務上機密,有具體事實者。
二、提供不實資料或文件。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四、言行不檢或圖謀不法利益,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五、破壞紀律、不聽指揮、侮辱或脅迫長官,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六、誣控濫告、挑撥離間,情節重大,有具體事實者。
七、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用人單位所有之物品,或故意洩漏業上之機密致用人單位受有損害。
八、曠職繼續達3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
九、工作期間內,不給付工作津貼之請假合計超過30日
十、其他違反法令或工作規範,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