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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何罪之有--聲援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連署活動展開了,頭目說:「請我司馬庫斯的朋友用力幫助我們!」
三、本站開放了『風倒櫸木 』事件討論區,歡迎各位針對此事提出意見或想法,以幫助司馬庫斯未來行動策略,若有任何論述也可用smangustgbil@gmail.com寄來。
四、5月7日上午十一點,地點司馬庫斯部落,司馬庫斯人將依循古法舉行宣示森林管理自主權儀式,即日起也將禁止破壞山林的國家林務人員入山,展現自主決心。
五、5月7日完成了古老的P`surux Btunux(埋石立柱)立界儀式,設下了入口柵門,此後一切林務、警務人員若非得到部落許可,一概禁止入山。
二、何罪之有--聲援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連署活動展開了,頭目說:「請我司馬庫斯的朋友用力幫助我們!」
三、本站開放了『風倒櫸木 』事件討論區,歡迎各位針對此事提出意見或想法,以幫助司馬庫斯未來行動策略,若有任何論述也可用smangustgbil@gmail.com寄來。
四、5月7日上午十一點,地點司馬庫斯部落,司馬庫斯人將依循古法舉行宣示森林管理自主權儀式,即日起也將禁止破壞山林的國家林務人員入山,展現自主決心。
五、5月7日完成了古老的P`surux Btunux(埋石立柱)立界儀式,設下了入口柵門,此後一切林務、警務人員若非得到部落許可,一概禁止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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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ne 25, 2007
有關森林法第15條第4項,請農委會與原民會盡速依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之精神,邀請各族群代表與學者專家共同討論,進行管理規則之訂定。管理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生活慣俗之內涵與確認,必須與在地民族(部落)協商,完成協商後公告之。管理規則尚未頒布前,其中司馬庫斯部落傳統領域及生活慣俗部份,由原民會會同農委會,與部落協商後暫行公告。

530當天,在各方支持者的聲援下,司馬庫斯部落和行動聯盟集結了近5百位伙伴,從監察院走到了行政院,向全國最高行政機關提出了4項主要的訴求:
一、要求立即公開道歉,將林務局竊盜之櫸木歸還給司馬庫斯。
二、要求行政院強力督導各級單位執行業務時應遵照 原住民族基本法,不得任意侵犯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權益。
三、要求行政院長以「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委員會召集人」身份,組成跨部會協商小組,針對司馬庫斯部落的傳統領域與生活慣俗,限期於一個月內與司馬庫斯部落議會開啟對等協商準備程序。
四、要求儘速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自治權益。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行政院派出的劉玉山政務委員卻未能針對上述四大訴求做出明確的回應,使得司馬庫斯部落的倚岕頭目最終以撕毀「原住民族基本法」表達對政府的不滿,並且要求行政院必須要在一個月內做出具體回應,否則不排除發動下一波更大規模的行動!
在一方面進行下波行動能量的累積,一方面等待行政院做出善意回應的同時,終於行政院張俊雄院長要求原住民族 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召集跨部會成員(包括政務委員、農委會林務局、法務部、警政署等中央及地方機關)在6月20日(三)下午召開了「司馬庫斯部落風倒 櫸木訴訟事件所提訴求協商會議」,邀請行動聯盟12位代表(司馬庫斯部落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阿命‧又秀、巴杜‧依岕、拉互依‧依岕,以及行動聯盟歐 蜜‧偉浪、巴燕‧達魯、阿棟‧優帕司、金惠雯、林淑雅以及林益仁等)參與這次的協商會議。
行動聯盟在四大訴求的基礎之上,具體提出了部落與政府展開「對等協商程序」的過程與重點,要求在場的政府部門在制定森林法第15條第4項的管理規則時,必須要在「對等協商」的前提下,與在地的民族(部落)討論並取得同意,才能真正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然而,經過幾次激烈的爭論之後,政務委員劉玉山依據聯盟代表所建議文字內容取其尊重原住民族權利以及部落充分參與的精神,提出修正版本,獲致初步共識。於是,負責召集的行政院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乃提出折衷的決議文字如下:
有關森林法第15條第4項,請農委會與原民會盡速依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之精神,邀請各族群代表與學者專家共同討論,進行管理規則之訂定。管理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生活慣俗之內涵與確認,必須與在地民族(部落)協商,完成協商後公告之。管理規則尚未頒布前,其中司馬庫斯部落傳統領域及生活慣俗部份,由原民會會同農委會,與部落協商後暫行公告。
同時,附帶決議必須在一個月內展開對司馬庫斯部落進行傳統領域與生活慣俗部份的具體協商,並且會議地點必須選在司馬庫斯部落。
此外,針對第2項及第4項訴求,行政院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必須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所有與原住民族基本法有關的子法之修訂或新訂,並且全數送交行政院討論,以加速立法的程序;除此之外,行政院原民會必須行文函請地方政府,請各地方政府或行政機關必須了解原住民族文化,以確實保障原住民族權利;但是針對第一項訴求,卻未能在這次的協商會議中有具體的討論。
對於這次協商會議的所有結論,行動聯盟的與會成員表示「雖不滿意但可接受」。我們認為這次的協商會議至少有兩點重大意義:首先,可以釐清司馬庫斯部落風 倒櫸木事件中受到司法冤屈的族人,罪不在族人,乃在於行政部門(包括林務局、原民會與警務人員)事前處理上的不當,其關鍵正在於未尊重與體認基本法的精 神,且在子法與相關規則的落實上有行政怠惰之嫌。其次是,本次協商結果建立部落主體的概念,即是由司馬庫斯部落來創造在地民族(部落)與政府具體協商的實 際程序與案例,這個程序與案例將可能對未來進行森林法第15條第4項的管理規則制訂,以及任何希望進入協商的在地民族(部落)產生啟示作用,且將基本法中 關於土地、自然資源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利用必須取得原住民族同意的精神,落實於在地民族(部落)與政府「協商」的過程中。但是,展開協商程序,並不代表司馬庫斯部落的問題獲得解決。真正的挑戰在於進入協商過程之後,要如何讓政府部門真正能在尊重在地民族(部落)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原住民族自治精神的管理規則,同樣這需要更多關心原住民族自治的伙伴共同參與與提供意見。
所以,對行動聯盟而言,這場捍衛司馬庫斯的戰鬥只是從第一階段走向了第二階段,並且是一場要以泰雅族的gaga直接面對國家機器統治技術的嚴峻考驗,司 馬庫斯部落已經展開了整理泰雅族gaga的準備程序,面對即將到來的第一場協商會議,行動聯盟也會隨時將最新消息回報給關心事件發展的伙伴,有您的支持與 關注,將是我們持續行動的最大動力!

530當天,在各方支持者的聲援下,司馬庫斯部落和行動聯盟集結了近5百位伙伴,從監察院走到了行政院,向全國最高行政機關提出了4項主要的訴求:
一、要求立即公開道歉,將林務局竊盜之櫸木歸還給司馬庫斯。
二、要求行政院強力督導各級單位執行業務時應遵照 原住民族基本法,不得任意侵犯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權益。
三、要求行政院長以「原住民族基本法推動委員會召集人」身份,組成跨部會協商小組,針對司馬庫斯部落的傳統領域與生活慣俗,限期於一個月內與司馬庫斯部落議會開啟對等協商準備程序。
四、要求儘速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保障原住民族自治權益。
然而,令人遺憾的是行政院派出的劉玉山政務委員卻未能針對上述四大訴求做出明確的回應,使得司馬庫斯部落的倚岕頭目最終以撕毀「原住民族基本法」表達對政府的不滿,並且要求行政院必須要在一個月內做出具體回應,否則不排除發動下一波更大規模的行動!
在一方面進行下波行動能量的累積,一方面等待行政院做出善意回應的同時,終於行政院張俊雄院長要求原住民族 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召集跨部會成員(包括政務委員、農委會林務局、法務部、警政署等中央及地方機關)在6月20日(三)下午召開了「司馬庫斯部落風倒 櫸木訴訟事件所提訴求協商會議」,邀請行動聯盟12位代表(司馬庫斯部落曾榮義、何國正、余榮明、阿命‧又秀、巴杜‧依岕、拉互依‧依岕,以及行動聯盟歐 蜜‧偉浪、巴燕‧達魯、阿棟‧優帕司、金惠雯、林淑雅以及林益仁等)參與這次的協商會議。
行動聯盟在四大訴求的基礎之上,具體提出了部落與政府展開「對等協商程序」的過程與重點,要求在場的政府部門在制定森林法第15條第4項的管理規則時,必須要在「對等協商」的前提下,與在地的民族(部落)討論並取得同意,才能真正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然而,經過幾次激烈的爭論之後,政務委員劉玉山依據聯盟代表所建議文字內容取其尊重原住民族權利以及部落充分參與的精神,提出修正版本,獲致初步共識。於是,負責召集的行政院原民會主委夷將‧拔路兒乃提出折衷的決議文字如下:
有關森林法第15條第4項,請農委會與原民會盡速依保障原住民族基本權利之精神,邀請各族群代表與學者專家共同討論,進行管理規則之訂定。管理規則中涉及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生活慣俗之內涵與確認,必須與在地民族(部落)協商,完成協商後公告之。管理規則尚未頒布前,其中司馬庫斯部落傳統領域及生活慣俗部份,由原民會會同農委會,與部落協商後暫行公告。
同時,附帶決議必須在一個月內展開對司馬庫斯部落進行傳統領域與生活慣俗部份的具體協商,並且會議地點必須選在司馬庫斯部落。
此外,針對第2項及第4項訴求,行政院要求原住民族委員會必須在今年7月底前完成所有與原住民族基本法有關的子法之修訂或新訂,並且全數送交行政院討論,以加速立法的程序;除此之外,行政院原民會必須行文函請地方政府,請各地方政府或行政機關必須了解原住民族文化,以確實保障原住民族權利;但是針對第一項訴求,卻未能在這次的協商會議中有具體的討論。
對於這次協商會議的所有結論,行動聯盟的與會成員表示「雖不滿意但可接受」。我們認為這次的協商會議至少有兩點重大意義:首先,可以釐清司馬庫斯部落風 倒櫸木事件中受到司法冤屈的族人,罪不在族人,乃在於行政部門(包括林務局、原民會與警務人員)事前處理上的不當,其關鍵正在於未尊重與體認基本法的精 神,且在子法與相關規則的落實上有行政怠惰之嫌。其次是,本次協商結果建立部落主體的概念,即是由司馬庫斯部落來創造在地民族(部落)與政府具體協商的實 際程序與案例,這個程序與案例將可能對未來進行森林法第15條第4項的管理規則制訂,以及任何希望進入協商的在地民族(部落)產生啟示作用,且將基本法中 關於土地、自然資源在原住民族傳統領域的利用必須取得原住民族同意的精神,落實於在地民族(部落)與政府「協商」的過程中。但是,展開協商程序,並不代表司馬庫斯部落的問題獲得解決。真正的挑戰在於進入協商過程之後,要如何讓政府部門真正能在尊重在地民族(部落)的前提下,制定符合原住民族自治精神的管理規則,同樣這需要更多關心原住民族自治的伙伴共同參與與提供意見。
所以,對行動聯盟而言,這場捍衛司馬庫斯的戰鬥只是從第一階段走向了第二階段,並且是一場要以泰雅族的gaga直接面對國家機器統治技術的嚴峻考驗,司 馬庫斯部落已經展開了整理泰雅族gaga的準備程序,面對即將到來的第一場協商會議,行動聯盟也會隨時將最新消息回報給關心事件發展的伙伴,有您的支持與 關注,將是我們持續行動的最大動力!
2.
1.
測試留言
530的行動主要是對台灣這個移民島長期以來外來政權夾帶不對等武力殺戮侵略台灣島先住民的歷史血淚作一個平反,近來台灣社會普遍著重於國民黨軍政府造成的二二八事件上,長期忽略了日本人佔領台灣島也曾經對原住民族作過相同於二二八不對等武力的殺戮戰事,從此原住民喪失了祖先所流傳下來的傳統領地的經營管理權,這權力被日本政府收歸國有以方便進行森林資源的利用砍伐,國民黨軍政府接收佔領台灣後並未歸還日本殖民政府搶奪自原住民族的不義之財,反而變本加厲將戰場怕死逃到台灣的退伍將士安插盡去林務局成立林場大舉砍伐台灣森林,造成沖刷作用劇烈的台灣山林失去森林庇護每逢大雨就土石橫流掩埋奪走許多住在山林李的台灣人民生命,時候到了!
民主的政府是該有效率的歸還原住民族傳統領地的經營管理權,讓她們繼續依尋老祖宗的教誨來守護台灣山林,再現台灣島的蓬勃生機!
民主的政府是該有效率的歸還原住民族傳統領地的經營管理權,讓她們繼續依尋老祖宗的教誨來守護台灣山林,再現台灣島的蓬勃生機!
光
於 2007-07-02 16:16:02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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