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暱稱無罪抗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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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部落格有權刪除經認為是不當之留言,如抹黑、攻擊、煽動、不實或無關之語言,不敬之處,請包含。
二、何罪之有--聲援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連署活動展開了,頭目說:「請我司馬庫斯的朋友用力幫助我們!」
三、本站開放了『風倒櫸木 』事件討論區,歡迎各位針對此事提出意見或想法,以幫助司馬庫斯未來行動策略,若有任何論述也可用smangustgbil@gmail.com寄來。
四、5月7日上午十一點,地點司馬庫斯部落,司馬庫斯人將依循古法舉行宣示森林管理自主權儀式,即日起也將禁止破壞山林的國家林務人員入山,展現自主決心。
五、5月7日完成了古老的P`surux Btunux(埋石立柱)立界儀式,設下了入口柵門,此後一切林務、警務人員若非得到部落許可,一概禁止入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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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9, 2007
司馬庫斯部落「 風倒櫸木事件」一案,台灣高等法院 2007/9/28上午宣判,合議庭撤銷一審判決,依違反森林法判決3名被告各6個月有期徒刑減為3個月、併科罰金各79488元。部落族人強烈表示「無法接受」,將提出上訴,向台灣最高法院再提上訴。

完整二審判決書請至相簿參閱,亦可供下載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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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4筆)
4.
好難過…
自己的家被國家竊取之後,還要被欺負…家都已經不是家了…
司馬庫斯,加油…
 
卡克羅奇 於 2007-11-28 12:47:16 留言 |
3.
我超人李國榮強烈支持汝等主張, 我超人李國榮也認為汝等無罪, 該院二審判決不當。 汝等堅持下去, 汝等行動必會得勝。

 
超人李國榮 於 2007-11-16 16:49:26 留言 |
2.
看了判決書,部落會議的決議竟然不被當作證據,很過份。

這也更凸顯國家司法體制與原住民自我管理機制之間的落差與衝突。



 
judie35 於 2007-10-10 00:42:07 留言 |
1.
我剛有研讀二審判決. 發現該判決用法不當之處,供參考:

判決理由貳(五)認為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之立法理由係將原施行細則第十六條有關國有林區內居民採取雜草, 枯枝,落葉之許可規定,提昇至法律位階. 為其所憑藉之森林法部分修正草案總說明當時對應之草案條文為:「國有林區內當地居
民有採取雜草、枯枝、落葉之地方習慣者,得由林區
管理經營機關限定區域、時期及採取種類,發給採取
證。」之議案。(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 95 年 03 月 14 日法檢字第 0950800884 號 可參照)但事實上這項草案條文並未通過,我認為該對應草案總說明應不存在. 法官不應依此為判決理由.

供你們參考.





 
mingjean0924 於 2007-10-09 18:05:58 留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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