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尖石鄉後山地區泰雅族傳統領域土地及自然資源權利的聲明 2007.10.18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 台灣人權促進會
今天行政院原民會與農委會聯合宣告「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及秀巒村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作業要點」頒布,在這份要點中要求原住民族必須經過「申請」才能取得傳統領域內之森林產物,用於原住民部落生活所需,對於這個要點的頒布,長期聲援司馬庫斯部落風倒櫸木事件的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對此表示無法接受並嚴厲譴責行政機關違法失職,同時在未充分取得部落同意的前提下,片面進行公告,不但違背了原住民族基本法的精神,同時也與國際上強調「自由意志與資訊完整下的事前同意」(FPIC)原則相牴觸。 一、 拒絕接受行政院原民會與農委會片面公告之「新竹縣尖石鄉玉峰村與秀巒村原住民族採取森林產物作業要點」,並不可落實執行,避免造成更大的衝突。
原住民族從未放棄傳統領域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雖然歷來林務局等政府機關制定並執行侵害這些權利的法規。該權利係先在於後來國家建立之前所固有,原住民族有此權利依據傳統律法慣習行事。原住民的認知是:森林乃歷代祖先傳承守護,不是後來才來的國家所帶來所有。此權利業經原住民族與總統所締結新夥伴關係及再肯認協定、憲法、原住民族基本法所肯認。但是,林務局等政府機關仍繼續執行侵害這些權利的法規,因此,有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之發生。
如今,行政部門為面對此一問題,展開與尖石鄉後山地區泰雅族部落的協商,企圖調整行政法規以落實權利。由於前述司馬庫斯案的關係,先行針對森林法第十五條原住民於傳統領域土地生活慣俗採集,制定法規。然而在
更令人難以接受的是,整份作業要點其實是換湯不換藥,原住民族不但無法在傳統領域內依循傳統慣習使用自然資源,卻合法化了國家統治的權力,這樣的作業要點不但對司馬庫斯風倒櫸木事件沒有幫助,反而更限制了原住民族的基本權利。
為此,我們提出以下三點聲明:
二、 原住民族有權依據其習慣法照顧、保護、使用、管理森林,採集為其中一項事務。依據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條及二十三條,政府承認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及自然資源的權利,尊重原住民族選擇生活方式、習俗、服飾、社會經濟組織型態、資源利用方式、土地擁有利用與管理模式之權利。
三、 公告與要點係為落實在地權利-森林採集管理,俾能使行政部門有所依循,方向立意佳;但若與原住民族所依循傳承的規範相違背,不但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並為爾後留下紛爭,延續數十年來原住民族與林務機關的衝突。因此,在「自由意志與資訊完整下的事前同意」原則下,應先協助部落將已經過討論達成共識的傳統規範翻譯為中文表達方式,提供瞭解,以達成雙方接軌,或是依據基本法第二十二條,直接規範林務機關與部落就森林法所涉及業務,雙方等量代表組成該區森林共管委員會,進行共同管理,方為適法。
聲明單位
台灣原住民族政策協會 聯絡人: 電話:
台灣原住民族學院促進會 聯絡人: 電話:
台灣人權促進會 聯絡人:林淑雅 電話:(02)2363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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