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領域是祖先留給我們的生活空間,祖先的遺訓,要好好守護管理傳統領域內所有的生命,不能讓外人用任何方式奪取。泰雅人是以犧牲生命的態度來看待、遵守、執行所傳承的祖訓規範,若有惡意破壞、不服從、違反者,由上天的靈、祖靈等超自然力作最終的審判。
根本精神原則:
1、 傳統領域的定義: 2、傳統領域的範圍: 2.2範圍:歷代傳承並與周邊社群部落商定。周界由papaq(大霸尖山)-gyung sqi-lxyu klapay-raka hibung-blihun--‘bu qalin-tunux miquy- ‘bu lapaw-quri lupi-Tapon-tahuk-tgliq-tayux moyung(雪白山)-‘bu silung-quri lupi-‘bu salu(眉有岩山)-‘bu plngan(邊吉岩山)-’bu pqru(喀拉業山)-’bu ruyu(桃山)各山峰崚線、地點所構成,如所附地圖(附件一)。 3、守護管理組織: 4、森林守護管理的規範: 5、自然物採集的規範: 6、和解與判罰: 7、合作關係: 8、本規範來自祖訓,係歷代相傳,為我族人所共同信守,由於各種因素,備受忽視、扭曲、壓制,但從未消失,仍持續傳承實踐,依時代狀況需求,得進行調整,由耆老召聚族人討論修正,但基本原則不變。
1.1繁衍生物的棲所。包括樹木、花草、蟲、動物、鳥類、魚類、栽植蔬果、家畜等。
1.2包括砂石、土壤等,這些是根著在這空間裡組成的元素。
1.3是泰雅族最重要的生命泉源、空間概念,且有社群、部族間的分區。
1.4是族人學習的場所。包含狩獵、採集及現今旅遊登山等活動。
1.5這樣的空間是充滿著祖靈及超自然靈性的。
2.1部落包括:Uraw(宇老)、Mami(馬美)、Libu(李埔)、Llyung(玉峰)、Ulay(宇抬)、Hbun Gong(下文光)、Batul(泰平)、Quri(石磊)、Plmwan (平淪文)、Ponaway(下抬耀)、Tayax(上抬耀)、Smangus(司馬庫斯)、Tbahu (田埔)、Tunan(秀巒)、Thyakan(泰崗)、Kin’lwan(錦路)、Yulu(養老)、Mangus(新光)、Cinsbu(鎮西堡)。
2.3責任分區:依據祖先交代,由部落共同協商劃分。
2.4全區由所有部落共同管理。
2.5守護管理最重要的規範,是必須尊重責任分區的原則。
3.1 由各部落推舉熟悉泰雅傳統知識、受到部落敬重人士十七至二十三人代表組成馬里光、基那吉部落聯盟會議,其中馬里光、基那吉各八至十二人。
3.2部落聯盟會議負責全區守護管理,代表馬里光、基那吉所有部落行使傳統領域權利。
3.3聯盟會議設總召集二人,各由馬里光、基那吉代表互推舉各一人產生,負責召集會議,領導全區部落守護管理傳統領域,對外代表全區部落聯盟;設副總召集二人,各由馬里光、基那吉代表互推舉各一人產生,輔佐總召集,於總召集皆出缺時代理之。
3.4聯盟會議設秘書處,執行交辦事務,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執行幹事若干人,由總召集選任,經聯盟會議同意任用之。
3.5部落分區相關事務,由各部落會議處理之。
3.6跨部落相關事務,由相關部落協調處理之。
3.7傳統領域範圍內若遇重大事件,不易處理者,交由聯盟會議處理之。
4.1 傳統領域裡存在並充滿著大自然中的靈與超自然力,在森林裡,族人都會進行bciqan的儀式,可以消除不吉、不淨。
4.2進入到森林裡,必需要進行bciqan的儀式,以誠心表達對早期在這裡生存與活動的祖靈之敬意,如此我們的行程才能平安順利。
4.3不得干擾重要神聖空間與動物棲息地,並依照時令區域限制,由聯盟會議公告,禁止狩獵。
4.4進行狩獵活動,若發生不順利的現象或事件,不能怨天尤人,勿論絕不再來之語。
4.5不容許任何破壞及違反泰雅祖訓規範的行為。
4.6所有生命物種,包括樹木、花草、蟲、動物、鳥類、魚類、栽植蔬果、家畜等,都要愛惜維護。
4.7定期分區進行傳統領域巡守。
4.8傳統領域巡守調查,由聯盟會議委託各部落派員執行。
4.9獵寮、獵徑需整理,作為巡守時休息的地方。
4.10進行每次巡守調查,皆需提出調查報告,並於每年提出年度報告。
4.11若產生大規模破壞者(火燒山、亂砍生立木、亂開挖山坡地、土石等),必需交由聯盟處理。
5.1 採集的目的是為了生活所需。
5.2傳統祭儀及節慶,依部落集體實際需求,可進行狩獵及採集活動。包括:小米播種祭、祭祖靈、小米收穫祭、原住民紀念日、聖誕節及婚嫁等。
5.3 桂竹林是泰雅世代祖先開墾後所種植的,由聯盟協商,交託各部落制定使用規則。
5.4一般情況下,生立木嚴禁採取,若有特殊需求,必需經過所在地部落會議討論,報 請聯盟會議決定。
5.5風倒木、枯立倒木、竹林及砂石、土壤等之採取,需由部落會議管理之。
5.6如採集量已影響環境生態安全,或超過一般生活需求量時,必需經由聯盟會議討論決定。
5.7若有必要限制採集種類及區域,由聯盟會議公告之。
6.1 違反本規範之個人或團體,依據其所違反之情節,判罰和解之。
6.2和解與判罰之原則為:先歸還標的物後,再進行判罰和解,依所犯情節輕重,以賠豬、牛或罰金等方式進行。
6.3判罰之權責
6.3.1由當事雙方經具公信第三者(通常為部落耆老)協調處理。
6.3.2若無法處理,依次序提交部落會議或聯盟會議協調處理。
7.1 大規模自然力或人為破壞的事題,需串聯泰雅族部落社群進行結盟,尋求相關的協助。
7.2需串聯原住民族各族群部落,共同維護傳統領域土地。
7.3 政府部門未經聯盟會議同意授權,不得於本區域內執行各項業務。
7.4 聯盟會議得與政府部門協商議定各種合作或共同管理方案。












































這樣閱讀起來很吃力
我支持原住民自治權!^^
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