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司馬庫斯風倒櫸木案』,"更一審"將於2010/01/26上午9:30於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三、本站開放了『風倒櫸木事件 』討論區,歡迎各位針對此事提出意見或想法,以幫助司馬庫斯未來行動策略,若有任何論述也可用smangustgbil@gmail.com寄來。
四、5月7日上午十一點,地點司馬庫斯部落,司馬庫斯人將依循古法舉行宣示森林管理自主權儀式,即日起也將禁止破壞山林的國家林務人員入山,展現自主決心。
五、5月7日完成了古老的P`surux Btunux(埋石立柱)立界儀式,設下了入口柵門,此後一切林務、警務人員若非得到部落許可,一概禁止入山。
累積人次:
今日司馬庫斯部落為前年清理聯絡道路風倒木,遭竊盜治罪事件,不服林務局處理,向林務局陳請,要求道歉更正。林務局要求限十名陳情代表進入(泰雅爾中會歐蜜.偉浪領隊),媒體不在場,由林政組組長楊泓志代表局長會談。
(司馬庫斯族人為捍衛部落主權凌晨由部落出發進軍林務局,人雖少但氣勢旺盛!)
首先,協調留媒體在場不成,以全程錄音妥協。於是,在確認楊組長可以代表局長的情況下由司馬庫斯部落代表遞交陳情書。媒體拍完此鏡頭後離席。
從向林務局所提出五大訴求來陳列雙方意見立場:
一、 林務局以「竊盜」污名化司馬庫斯部落,應該道歉。
林務局:林務局並無以「竊盜」污名化司馬庫斯部落問題,那是法官所判,沒有去污名化,所以也無從道歉起。
司馬庫斯:若非林務局向法官提供不利的資料證辭,怎會被判「竊盜」罪?
二、 要求釐清本案被扭曲的事實,向法院提出更正。
林務局:林務局已知道司馬庫斯部落清理風倒木之事實,但無法主動提出更正,希望司馬庫斯提出上訴,屆時若傳訊林務局人員,可補充澄清事實。
司馬庫斯:如果林務局不清楚表示不以「竊盜」來看事實,是不是還會說出不利的?
※ 光是前兩點,就無法找到交集,於是把這兩點擱下,後三點作為第二大項一起談,談完再回到第一大項。

(富有智慧的頭目倚介,高喊說:要關就把我們全部抓去關吧!)
三、 林務局承諾遵守「原住民族基本法」執行業務,尊重在地原住民生活領域權利。
四、 林務局業務涉及原住民族傳統生活領域者,必須先與在地原住民族部落社群協議制定管理辦法。
五、 林務局就「森林法」與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相衝突部份,提出修法。
林務局:集中說明「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森林位於原住民族傳統領域土地者,原住民族得依其生活慣俗需要,採取森林產物,其採取之區域、種類、時期、無償、有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定之。」)定管理規則的處理進度,包括原民會亦需配合辦理等。
陳情單位:林益仁提議共識文字:「林務局以森林法第十五條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生活慣俗的精神來理解司馬庫斯風倒木案」如此也可涵蓋第一大項,因為表示林務局不以「竊盜」來看待此案。
※ ※休會,林務局請示後,提出文字:「林務局認知到司馬庫斯係以森林法第十五條原住民族傳統領域與生活慣俗的精神來理解風倒木案,若司馬庫斯提出上訴,屆時傳訊林務局人員,可協助澄清事實。」林益仁隨即表示他的提議已是各退一步,林務局請示後所提出者,已是背道而馳。
雙方差距太大。最後司馬庫斯頭目倚介說:感謝大家今天辛苦談論這麼久,但似乎感覺不到林務局善意。今天就先談到這裡吧! 
(會商破裂,行動小組召開會議,研擬下一次行動策略,禱告祈求上天賜予智慧與力量!)
投票給廢物沒用嘛!
誰能完善解決樂生以及司馬庫司的問題誰就有資格當未來的大頭目,阿扁如果也那麼沒用提早下台算了。
或許把這個訊息丟到想參選總統的候選人身上,考驗一下她們幫忙解決人民問題的能力也是很好的做法哦。
文化是「記憶」抵抗「遺忘」的一種方式。--薩依德(Said.)
「我們只是依法行事….、我們只是當證人…..」
「你們要怎麼證明傳統領域有多大?有法律依據嗎?有向政府登記嗎?」
「為何明明知道林務局的地,還要知法犯法?」
「請你們主管機關出來協調溝通….」「林務局只是二級單位….」
這類主流社會的論述與壓迫,實在令人很沮喪。
…他們不認得你,還要你不認得你自己….
可是,司馬庫斯族人堅持以自己的文化,抵抗拒絕承認原住民族自然主權的「國家」,不認罪、不妥協,不低頭,即使國家勢力龐大,結構層層相依…,光這精神,就給社會上了一課,我們先學習尊重司馬庫斯為一個自主的實體吧!
司馬庫斯族人很清楚自己是誰,而且要大聲的告訴這個社會,他們是誰。
「為什麼抗爭要針對林務局?」1999年第二次森林運動中,明白指出長期以來誰在大規模破壞臺灣山林生態,山林破壞的惡果,在2004年風災後大規模反撲,原住民卻在社會不反省歷史、不敢打老虎情勢下,成了破壞山林的羔羊,即使原基法2005年通過,仍不見原住民的權利有什麼實質的保障。不管是什麼保障了壓迫者的權利,都掩飾不了不公義的事實,不是隱藏在行政體制的保護傘下,就可以諉過卸責。不會因為犯刑大小,層級高低,政府或民間,就不是共犯結構的一員。
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一條:
「政府或私人於原住民族土地內從事土地開發、資源利用、生態保育及學術研究,應諮詢並取得原住民族同意或參與。原住民得分享相關利益。
政府或法令限制原住民族利用原住民族之土地及自然資源時,應與原住民族或原住民協商,並取得其同意。」
原住民族基本法清楚描述這個基本權利,但政府、民間、學術單位有多少瞭解?有多少行動?社會真正的尊重原住民的存在與權利,需要花上多久的時間?
名聲大的人講話就大聲嗎?不從自己做起,要如何去改變整個大環境,不斷期望名望大的人可以登高一呼救可以改變全世界嗎?別傻了!每一個人的自覺不是更重要嗎?我們不寄望一個救世主,我們每一個人都是救世主。
回歸部落主體吧!
板主回覆:
所以,如果找了一些所謂大人物、大團體協助而讓運動主體失焦,司馬庫斯轉為被支配角色,難保司馬庫斯族人會「不玩了」,因為不單單是台灣政經想要決定司馬庫斯,連所謂民間團體也想決定司馬庫斯,那到頭來運動的本質在哪裡?人民所要追求的自覺與自由在哪裡?
下列發言如有冒犯請多多包涵!個人用意是希望能提供你們下一步思考的一些方向。
看了這個部落格的資料感到些許意外,
一、 貴部落在整個抗爭的過程怎麼會針對「林務局」?!林務局在整個行政體系只不過是二級單位(而且是有名的擺爛單位),你們所對抗的中華民國政府體制中,行政院下所管轄的一級部會(跟你們這一次抗爭事件有關)是農業委員會與原住民委員會。抗爭當天即便林務局局長出面,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事,他也沒有任何權力做決策!或者他們如果鐵定心要告,那再怎麼抗議也沒有用。這件事並非沒有管道可以上訴,而且可以由上級往下級下來處理,針對這種中華民國體制與法律上的瑕疵,貴部落可以透過同屬尖石後山的「阿棟牧師」(他目前應該還是是原住民委員會的專門委員),直接報告原民住委員會主委瓦歷斯.貝林(也是泰雅族的族人),他是有權力在行政院院會發言的人,可以由他起頭,隨之由他或行政院專委召開跨部會(涵蓋內政部、法務部、農委會、原委會)會議來討論這樣的事情,決策後,林務局想不照辦都不行。
二、 中華民國成立一個一級部會的原住民委員會就是要來協助相關的事宜,也由原住民來擔任主委(瓦歷斯.貝林還是泰雅族),在你們陳述的審判過程,審判長針對傳統領域皺起眉頭問:「你們要怎麼證明呢?有法律依據嗎?有向政府登計嗎?」,此時為何沒有原住民委員會的政府官員擔任證人,向審判長直接說明部落地圖與傳統領域間,讓這些法律知識不足的審判長,瞭解一下「原住民基本法」,也為以後的判決案例定下基礎。個人建議,隨後的上訴應該跟原住民委員會充分溝通,由他們的代表來證明司馬庫斯的「傳統領域」,一來原委會的代表層級比林務局高,二來原基法的層級也比森林法要高階(「原基法」第六條:政府與原住民族自治間權限發生爭議時,由總統府召開協商會議決定之。森林法都沒有辦法達到這個層級)。如此勝訴的可能較高,也可為所有原住民相關議題立下典範。
三、 由貴部落的抗爭,大概可以推測用意在於引起社會共識並關注此議題。部落格裏出現靜宜大學生態所原住民青年Neqo Soqluman、Lahuy Icyeh參與,這一位Lahuy青年整理的大部分的資料,應該是貴部落的主導成員吧!還有一位靜宜大學生態系林益仁(根據內文資料好像是這個系所的老師)。可是在環境運動界中,無人不知無人不曉的靜宜大學生態系,陳玉峰老師是其中的靈魂人物,系主任楊國禎老師、臺灣生態學會理事長鐘丁茂也是環境運動中的佼佼者,這些老師為何沒有在這個運動中看見他們的身影。陳玉峰老師在上個月布農族警察狩獵事件,幾篇文章,緩和了整個社會對該員的批判,讓主政者重新思考,也讓布農族員警獲得自新的機會,使該事件朝較圓滿方向發展。對於貴部落招受這類不公不義的事情,這些老師不可能默不過問,更何況是跟自己系所學生有關的部落。貴部落有兩位青年仍夠在靜宜大學生態所就讀,實在難能可貴,應該利用在學的機會向陳玉峰老師學習,累積更好的經驗,實用在這次的運動,也為未來的「原住民運動」累積更多的能量。
司馬庫斯泰雅族朋友,這個抗爭活動辛苦了!但是如果只針對二級單位抗爭,以及身為泰雅族的「瓦歷斯.貝林主委」都沒有幫忙,加上打個靜宜大學生態系所名號卻沒有代表性教師出面協助。這個運動將會大打折扣。個人經常關心環境議題,由於本人收到此一議題時,已經過了抗爭時間,僅能協助轉寄給友人。參與活動的成員既然有些是靜宜大學生態所的學生,個人建議應該透過該系所,及臺灣生態學會協助發送訊息,如此可以「更即時」讓更多團體與關係的人獲得充分的訊息,獲得社會更廣泛的回響。如果可以找系所上具代表性的教師出面協助,整個運動的方向與效果應該會更顯著。貴部落的兩位學生也會獲得更佳的社會運動經驗。
以上提供個人意見,如有冒犯請多多包涵!
由衷的為你們加油!加油!再加油!
在角落關心臺灣的人 敬上
板主回覆:
謝謝寶貴的意見,因為抗爭運動才初始,所以所謂「能量的匯集」仍在醞釀,步伐、動作也在調整中,司馬庫斯堅定的主體性將是此事件的主要力量,也盼望大家可以繼續支持。
公義與權力
是需要經由不斷爭取才能獲得
如果,林務局與法制的系統
都有其錯亂與不適的盲點
那這便是一個再次形成論述與檢討的機會
上帝祝福司馬庫斯!
政府已經病了
當聽到三位司馬庫斯部落居民因為執行部落集體所託付的責任,將路邊風倒櫸木頭帶回部落而遭判刑的消息傳來,我感到一陣錯愕!心想,如果以司馬庫斯在原住民族發展上所開拓出來的部落主體性、實際的共同管理機制、生態旅遊以及維護生態保育的積極作為,這種相當於部落模範生的成績,尚且被法院以竊盜犯定罪,那麼這七年來政府在新夥伴關係的政策推動上,意圖建立政府與原住民族的正常對待關係的種種作法,不免令人生疑,是否僅是一場政治遊戲?連帶著,原住民自治、傳統領域繪製、部落議會、自然資源共管、傳統慣習的肯認可能都淪為僅是紙上作業的表面功夫。因為,當在這個事件的現實面上,原住民部落遇上了國家,其嚴酷且保守的面貌已經無法再被堆滿了甜蜜笑臉的外表所包藏。而我相信,這段時間參與在新夥伴關係的建構與努力的朋友們,現在內心應該都在淌血!我的疑慮絕對不是無中生有,以下數例說明:
1. 因為颱風吹倒的櫸木擋住聯外道路,司馬庫斯不待政府協助便自主發動清理,且將有價值的櫸木公開地置放於路旁一個月有餘,此舉充分表現出自主管理的部落作風,後來卻是林務局將主要木材切割搬走,留下殘材。部落此等光明磊落的行徑像是竊盜犯意圖不軌、偷偷摸摸的模樣嗎?這種常識判斷即知之事,而代表國家的林務局與司法檢警單位,選擇視而不見,反因部落取走殘材,以森林法52條的竊盜罪名來解釋、起訴且量刑。
2. 三位司馬庫斯部落的居民乃是因為部落會議的決議,受命去拿回風倒櫸木殘材作為部落公用,並非三人看到木頭,臨時興起個人利益之心,意圖占為己有,此等執行公意而非己利的作為,部落舉證歷歷,而國家卻選擇視而不見,而以竊盜犯單獨起訴此三人。
3. 在法庭上,代表國家的林務局以及檢警司法單位在審理的過程中,明明有原住民基本法以及森林法15條有關於傳統領域以及傳統慣習使用林間產物的法條存在,國家代表卻選擇了忽視該法條精神來理解部落作為,又一次地選擇視而不見。
4. 在獲知ㄧ審判決之後,部落代表與代表國家的林務局溝通協商的會議中,林務局只肯接受尊重司馬庫斯部落有「傳統領域」以及「傳統慣習」的概念,而推諉原住民基本法與森林法中已經白紙黑字地載明了「傳統領域」以及「傳統慣習」的文字但尚未有施行的細則,也不願意正面肯認「傳統領域」以及「傳統慣習」的精神,更有甚者,訂定施行細則的進度還是國家行政單位不可推諉之責任,怎可因細則未定而忽略了主條文的精神呢?不過到目前為止國家還是選擇了視而不見。
以上種種的跡象顯示,徒法不足以自行,原住民立委常常強調的白紙黑字法律條文,徒留知法、玩法、弄法之嫌,對於弱勢的原住民毫無幫助。如果國家的執行手,不管是行政、立法、司法的部門,沒有深切體認新夥伴關係背後不同文化背景互相尊重與理解的精神,例如「傳統領域」以及「傳統慣習」概念的真正意涵,而從國家基層到高層的人員徹底進行一整套多元價值觀反省的過程,那麼就算是有合於部落自治的法律以及明顯的意圖或行為,恐怕都將淪為視而不見的處境,新夥伴關係就一直會像無主孤魂一樣,飄盪在選舉口號與原住民天真的被動期待之中。然而,堅定像司馬庫斯部落的居民呢?我且引用泰雅族記者比恕伊.馬紹在聆聽審判時的記錄,她寫道:
我不是被告,我坐在法庭的旁聽席內。
三個小時後,離開座位,那時,才真正體會到,原來在法庭內,我的族人,是多麼的勇敢而弱勢。
『承不承認有罪?』審判長一開場是這樣問的,我記得。
威嚴的聲音迴盪在法庭內,審判長和兩位法官,同時等待著三名被告司馬庫斯的三位族人回應。然後,我聽到族人依序的回答。
第一聲,『不承認』。
第二聲,『不承認』。
第三聲,『不承認』。
那是簡短有力,絲亳不畏懼的聲音。
這不是司馬庫斯這三名被告族人第一次跑法院,也不是第一次堅決否認犯罪。
因為『承認』,就是認罪。
"我們沒有罪,因為這是祖先的土地。
在部落集體決定之下行使的動作,沒有盜取國家資產,
我們不是小偷,我們何罪之有?"
畢竟,權利從來就不會自己從天上掉下來,我毫無保留地支持司馬庫斯部落的無罪抗告與上訴,並將以實際的行動與論述,像夥伴一樣地跟她們並肩前行。你呢?
新竹地方法院以法律之名壓迫無罪者
中央原住民主管機關連亡羊補牢都不做
原基法空有其名實則空洞
原民會推動子法要等到何時
事不關己的旁觀
Smangus族人
Lokah simu balay
我們llyung gogan 會一直跟你們奮戰
三個小時後,離開座位,那時,才真正體會到,原來在法庭內,我的族人,是多麼的勇敢而弱勢。
『承不承認有罪?』審判長一開場是這樣問的,我記得。
威嚴的聲音迴盪在法庭內,審判長和兩位法官,同時等待著三名被告司馬庫斯的三位族人回應。然後,我聽到族人依序的回答。
第一聲,『不承認』。
第二聲,『不承認』。
第三聲,『不承認』。
那是簡短有力,絲亳不畏懼的聲音。
這不是司馬庫斯這三名被告族人第一次跑法院,也不是第一次堅決否認犯罪。
因為『承認』,就是認罪。
"我們沒有罪,因為這是祖先的土地。
在部落集體決定之下行使的動作,沒有盜取國家資產,
我們不是小偷,我們何罪之有?"
四月四號,這是新竹地方法院辯論終結的最後一次開庭,我以記者的身份坐在法庭內,聽著審判長、法官、林務局員工與族人的對話。
審判長:『你們說那塊櫸木是屬於部落的傳統…範圍…傳統…領域?你們部落的傳統領域的範圍有多大?』(審判長想了很久,疑惑傳統領域真的有這樣的說法?)
被告族人一,開始回憶:『從部落算起….延續到大霸尖山….一直到…』
審判長:(打斷族人的話)『我問的是你的部落,不是你的族群喔,被告族人二,我問你,你知道嗎傳統領域的範圍嗎?』
被告族人二說:『如果真的要算的話,坪數我是不曉得啦,但是我可以算給你聽啊,以部落出發,上方至八百公尺,下方至八百公尺,左至五公里,右至十二公里。』
審判長皺起眉頭問:『你們要怎麼證明呢?有法律依據嗎?有向政府登計嗎?』
被告族人:『主管機關是原民會,而且我們有在製作部落地圖。』
審判長:『(疑惑)部落地圖?』
在法庭內,三名被告族人光是解釋什麼是傳統領域就花費了一番功夫。
審判長也詢問在場的林務局員工。
審判長:『你知道司馬庫斯的傳統領域是多少嗎?』
林務局工作人員:『(遲疑了一下。)大約是五甲地吧!』
三個小時的過程,一名法官還數次詢問族人,為何明明知道是林務局的地還會知法犯法?
三名被告族人一再回答,這是部落會議集體的決議,那是我們祖先曾經住過的土地,我們有權可以拿!
審判長、法官和被告族人,談話的內容,就像兩條平行線,完全沒有交集。
而族人的一段話,讓坐在旁聽席的我,感到十分難過。
被告族人說:『我只有國小畢業,從小生長在司馬庫斯,在我的智慧裡,我只知道、我只認同,部落裡的生活之道,但國家法律我真的不清楚,如果法院判我有罪,我可以接受,但我認為,我沒有犯錯!現在,生活空間被濃縮,法院又判有罪,我要問,難道我們都沒有生存權嗎?』
兩個禮拜後,四月十九日上午,我以媒體的名義打電話到新竹地方法院詢問判決結果,這三名被告族人,被處於有期徒刑六個月,每人易科罰金十六萬,緩刑兩年。
其實,這樣的結果,在法庭內的對話來推測,是可以預想得知的,只是,我不平的是,一直在努力保留泰雅族傳統文化的司馬庫斯部落,何必要委屈,受到這樣的打擊?為什麼,明明沒有犯罪意圖的人,還會被判有罪呢?而我們的原住民基本法,為什麼不能保護部落族人!?
我想起,那天法庭內的詢問結束,被告族人跟我說,『比恕伊,我在部落生活了三十多年,這是我第一次感受到原住民的弱勢。我們的法律,應該是我們的Gaga啊!』
是的,我也深刻感受到了,我勇敢,不畏懼的族人。
司馬庫斯被告族人說:我們會堅持,我們要繼續上訴無罪抗辯。
十九號,我得知被告判決消息的那一刻,在台北的新聞辦公室裡,深深嘆了一口氣,因為我知道,這又將會是一場,原住民部落和台灣司法的長期戰爭。
而我腦海裡也卻不斷重覆著,司馬庫斯年輕人lahuy,當時他在法庭外的另一段話。
我們什麼時候放棄過,我們的土地?請問,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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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原民台記者比恕伊.馬紹,這只是我的小小採訪紀錄,但可想而知,未來每上一次法院,這三名被告的族人都要受到這樣的待遇!但不論過程如何辛苦,司馬庫斯部落的人為了台灣原住民族的未來生存,希望能以此案建立一個和政府溝通的平台,他們一直努力和國家對抗,願意扛下承重的十字架,這樣的勇氣,值得佩服,希望大家能更關心司馬庫斯這個案子,也希望,其他部落有相同遭遇的族人,不分族群,請不讓再沈默!!!
"國家機器將原住民社會、族群乃至於個人切割得呈現身心分離的模樣,完全失卻所謂台灣真正主人的尊嚴與主權"這句話言之過重吧!此時此刻~~最不欠缺的是挑撥。
外來政權尊重原住民的文化與生活習性是應該的,但原住民本身不該過度詮釋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