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ASON:
我笑了... - 小原:
每次聽到他們的歌.就會... - Max:
唉!!... - davis0924:
我乍看照片以為他衣服裡... - s1a7m13:
私密留言
累積人次:
我已於1月26號再次去函消保會申訴奇摩交友,詳文如下:
這是二次申訴。原申訴函件請參照府法保字第09429039600文。
根據雅虎奇摩回覆北市消福中心函件的內容,本人認為雅虎國際完全罔顧消費者意願和訴求,只圍繞業者自己的立場打高空做文章、一意孤行,對於本人首次申訴函內提出的質疑更無任何具體答覆,彷彿視而不見,並把本人不得已先遵守其不合理規定換照以便繼續使用產品的情況當作此案的圓滿結局,本人相當不滿!!雅虎國際姿態太過倨傲,全無任何誠意與消費者溝通協調,對於善意付費使用者來說簡直是種侮辱!奇摩交友的網路定型化契約已違反消保法在先,其雜項規定又「過度」干涉使用自由,管理邏輯愚蠢謬誤、互相矛盾、顧此失彼的不公之處更難以細數,消費者提出質疑後業者態度依然高傲、不思改進,令人痛心消費者權益竟被如此踐踏。盼消保機構能發揮維護消費正義的功能,請消保官深入瞭解案件來龍去脈,以便還給消費者一個比價金還重要的公道!
今日下午去台北市消福會詢問進度,服務人員告知3月9號將偕同消保官、業者及消費者三方召開協調會,屆時我會請假出席。
以下是我今天收到壹週刊的回覆,給各位參考。
在給壹週刊的信件中我是使用了真實姓名的,這裡恕我不便公開,以X小姐代替,我個人的信箱也已刪去,請各位見諒。****************************************************************************************
寄件人: 119 < 119@nextmedia.com.tw >
收信人:
日期: Sat, 14 Jan 2006 12:13:30
主旨: Re: Re: 詢問: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Dear X小姐:
來信收到
壹青天鄭小姐
壹傳媒 免責聲明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To: 119
Sent: Friday, January 13, 2006 4:57 PM
Subject: Re: Re: 詢問: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Dear 鄭小姐:
非常感謝貴刊願意幫忙伸張消費公平和正義,我的資料歡迎貴刊隨意使用,本人向來坦蕩,沒什麼見不得人的東西,照片就不用打馬賽克了,謝謝您及貴刊同仁費心此事。: )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119
To:
Sent: Fri,13 Jan 2006 16:26:30 Asia/Taipei
Subject: Re: 詢問: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X小姐
依您回信內容,顯示雅虎不夠尊重網友,本刊會介入此事,也會引用您的照片(如要打馬賽克請告知)和資料。
壹青天鄭小姐
壹傳媒 免責聲明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To: 119
Sent: Thursday, January 12, 2006 4:16 PM
Subject: 詢問: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Dear 鄭小姐:
請問目前最新的情況是如何呢?謝謝!>>>>> Original Message <<<<<
From:
To: 119
Sent: Mon,09 Jan 2006 15:24:38 Asia/Taipei
Subject: Re: Re: Re: Re: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Dear 鄭小姐:請參閱我土色字的回覆,謝謝!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119
To:
Sent: Mon,09 Jan 2006 13:32:21 Asia/Taipei
Subject: Re: Re: Re: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Dear X小姐:
不好意思,讓您等候如此之久
經與律師初步討論
想確認一些重要的關鍵
一是雅虎將您的主照(五官不完整)撤下前,有無先發信告知您,還是逕自撤下,再通知您,還是發出通知時,同時撤下,或是其他情況。
雅虎並沒有先發信告知,而是逕自撤下其認為違規的照片或文章,撤完後才發違規通知給使用者。他們對於版友所謂「違規」的行為都是用先斬後奏的方式來處理。
二是您之後的申訴信曾提提「我昨天打電話到奇摩客服反映意見,第一次接我電話的客服小姐態度相當差勁,我在表達我的意見時她一直自己喋喋不休地講話,用詞雖客氣但語氣聽起來相當不耐煩,阻止客人說話的意圖非常明顯,到最後居然還掛我電話,這是什麼服務態度啊?!膽子太大了!請你們相關人員調出電話錄音記錄聽聽看,什麼是奇摩的
好服務。我要申訴她扣她績效,還要這個客服小姐寫親筆簽名道歉信函給我道歉,請一併在一日內給我回覆。不要以為只有我一個客人這樣鬧,不理我沒關係,如果你們想拿自己賺錢的business開玩笑,就盡量不理我吧。」
請問雅虎有調出錄音給您了嗎?您要求道歉,雅虎有回應嗎?
我從來沒聽過錄音,錄音紀錄都是雅虎內部人員自己聽、自己下結論的。至於態度差勁客服小姐(王怡文)的親筆簽名道歉信函,客服主管關佳芬以保護員工個人隱私的歪理拒不提供(簽個名而已,何來隱私之有?),並請我不要以個人恩怨來看待這件事,如此說法著實令人氣結。此外,關佳芬承諾說要以雅虎客服名義寄道歉信給我,我到現在也還沒收到過任何隻字片語,由此可見雅虎姿態有多倨傲。
三是您剛剛再被關檔,雅虎有無先發信告知您,還是逕自撤下,再通知您,還是發出通知時,同時撤下,或是其他情況。
同上,對於任何其認定之「違規」行為,雅虎一律不先通知便關版,事後才發信告知,其中「刪文」更是連事後通知都沒有。
此外「公開他人/個人任何聯絡方式 htt批://blog點webs-tv點net/sonia hsia sonia hsia中間的空格須去掉。以上是違規情形,其規定是否在其網頁已先公告?此點違規看不太懂,可否請您詳細說明?您覺得不合理處為何?是否去信客服申訴?如有,請提供申訴信?如採電話申訴,煩請錄音存證。
以雅虎的心態來說,他認為所有的規定都已經公布在網頁管理規章裡,使用者要自己去瞭解,所以並不先通知就直接動作,事後才補信告訴使用者。
雅虎對於交友會員發表的照片和文章都有許多雜毛規定,詳細內容可以參考之前我提供的「管理規則」網址。
管理規則:http://tw.match.yahoo.com/tos/match_guideline.html
管理規則外的細項審核標準:http://tw.match.yahoo.com/tos/verify_new.html
我的觀點則是,既然雅虎已經聲明要滿18歲才能參加交友會員,那麼交友會員應該都是能夠為自己行為負責的成年人,我要不要公開自己的私人資料,或是我覺得我什麼樣的照片最吸引人,都不是雅虎有權幫我判斷的東西,有什麼後果我自負其責,只要不違反善良風俗或作假,我愛用什麼樣的資料來交友是我的自由。每每雅虎都以維護網友安全為理由要求第一張照片五官要能清楚辨識什麼的,我又不是在辦證件,幹嘛要強迫我這樣做?更何況照雅虎的邏輯看來,他若真想維護網友安全的話,那些沒放照片的會員不是更應該被關版?因為他們連五官都沒有。可沒放照的人還是能夠繼續使用,結果就是第一張有放照的網友就活該被管,越常更新個人資料的人就越容易被檢查到,審查機制又沒有一個公平公開客觀的標準,有些明顯違規的網友也沒被關版,這樣怎麼叫人服氣呢?由此可見他們的管理邏輯實在是非常矛盾又愚蠢。
另外,雅虎不准網友在版面上公布任何一個網址,不然也是關版或刪文。我不曉得這樣規定是為了什麼,大概怕網友連到外站去,生意會被搶吧?如果這樣,我是不是可以質疑他有意圖壟斷的嫌疑?
另外,我找到一項消保法法條是規範網路定型化契約的: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94年3月31日消保法字第0940003165號函頒
(前列條文恕刪)
(二)不得記載事項
第三點 不利益變更之禁止
不得約定消費者應遵守企業經營者所擬定之其他相關規定,亦不得事後以附加條款方式變更原契約內容,而為不利於消費者之變更。
對於消費者不利益之行為,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不答覆,即視為同意之文字。』
以我的判斷,光是這條文的第一句話就清楚說明了雅虎合約的構成已違反了消保法規定,因為他合約中擬定了很多「其他相關規定」約定消費者必須遵守。這點需請專業法律人士來評估,還請鄭小姐幫忙!謝謝。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To: 119@nextmedia.com.tw
Sent: Monday, January 09, 2006 12:43 PM
Subject: Fw: Re: Re: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Dear 鄭小姐:
目前有進一步的消息嗎?煩請告知,謝謝!
>>>>> Forwarded As Follows <<<<<
From:
To: 119
Sent: Fri,06 Jan 2006 16:25:56 Asia/Taipei
Subject: Re: Re: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Dear 鄭小姐:
可以請教一下目前的進度是如何嗎?就在剛剛,我又被奇摩交友關版了,原因請詳閱附件。
我只想給他們一個封號:奇摩共產黨。
盼回覆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To: 119
Sent: Wed,04 Jan 2006 13:37:02 Asia/Taipei
Subject: Re: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Dear 鄭小姐:
是的,沒錯,雅虎便是用照片審核標準第六條來刪除照片的,其詳細規定轉貼如下:
6.使用無法清楚辨識五官的照片
適用範圍: 第一張照片
舉例/說明: 1. 使用背面的照片,臉部五官不完整。
2. 使用側面的照片,臉部五官不完整。
3. 用臉部影像被裁切的照片,臉部五官不完整 。
4. 使用特意局部放大臉部五官照片,臉部五官不完整。
5. 使用五官被遮掩的照片,臉部五官中任一被帽子、
頭髮、圍巾、相機、墨鏡或雙手等事物遮蔽。
6. 使用畫面人物過小的照片,無法清楚辨識五官。
7. 使用縮圖影像過小的照片,無法清楚辨識五官。
8. 使用照片畫面過暗或過亮的照片,無法清楚辨識五官。
※ 此條例可協助所有網友清楚辨別他人長相,目的請見
照片審核目的。
處理方式: 關閉檔案 (更新檔案並通過審查即可重新開檔)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119
To:
Sent: Wed,04 Jan 2006 12:50:09 Asia/Taipei
Subject: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X小姐:
此問題未見您回覆,不知是否被擋信,煩請告知
壹青天鄭小姐
壹傳媒 免責聲明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119
To:
Sent: Wednesday, December 28, 2005 11:29 AM
Subject: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貴讀者:
請問雅虎是以照片審核標準第六條來刪除照片的嗎
壹青天鄭小姐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To: 119@nextmedia.com.tw
Sent: Tuesday, December 27, 2005 11:29 PM
Subject: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Dear 壹青天:
貴 週刊研判結果如何可否告知?謝謝。
>>>>> Forwarded As Follows <<<<<
From:
To: 119
Sent: Mon,26 Dec 2005 18:13:08 Asia/Taipei
Subject: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Dear 壹青天:
請參考我的附件檔,那是我本人,我朋友幫我拍片和修片。我相信我這張照片應該不會違背什麼善良風俗,也不會造成別人財產或精神損失,更不可能影響社會秩序,奇摩交友只是「平台提供者」,他沒有權利替我判斷什麼照片才容易讓我交到朋友,這是一種過度干涉,更不可以用片面的合約規定來剝奪我的付費使用權(如關版),這是違反消費公平原則的,更遑論他的判定方式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甚至許多網友的第一張照片以他規定的條件來看我認為絕對是不合格的,審核員也沒關他們版,可見這有多主觀!我不認為這是一個可以令人心服的判斷模式。無論他設那些規定的理由是多麼的冠冕堂皇,他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權益是個不爭的事實,麻煩貴 週刊幫忙宣傳抵制,為弱勢的消費者討回公平的待遇,謝謝!
有關奇摩交友限制網友擺照的相關規定請參考此網址:
http://tw.match.yahoo.com/tos/verify_new.html
這是本人在奇摩交友版的個人檔案:
http://tw.match.yahoo.com/profile?id=personals-1036473829-472830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119
To:Sent: Mon,26 Dec 2005 12:32:22 Asia/Taipei
Subject: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貴讀者:來信收到,可否將遭雅虎限刊的照片寄來此信箱,以便研判能否為您討回公道。壹青天
糖糖 (soniahsia),您好!
由於您個人檔案資料違反Yahoo!奇摩交友使用規範或
檔案審核標準,因此管理人員需暫時 關閉您的檔案 ,等待您更正違反規則的文字或圖片。
不合格說明
■違規項目: 「自我介紹」
■違規條例: 公開他人/個人任何聯絡方式 htt批://blog點webs-tv點net/sonia hsia sonia hsia中間的空格須去掉。
■違規資料: 自我介紹: !!! 我 ~ 找 ~ 到 ~ 寶 ~ 了!!!馬上跟大家報告我剛剛在消保會網站挖到的核子彈~消保法對於網路定型化契約有如下之規定: 『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指導原則 94年3月31日消保法字第0940003165號函頒 (前列條文恕刪) (二)不得記載事項第三點 不利益變更之禁止 不得約定消費者應遵守企業經營者所擬定之其他相關規定,亦不得事後以附加條款方式變更原契約內容,而為不利於消費者之變更。對於消費者不利益之行為,企業經營者不得約定消費者於一定期間內不答覆,即視為同意之文字。』 這次第,豈是一個爽字能形容......... 到我的天空去吧!那裡留了你見證的空間。 htt批://blog點webs-tv點net/sonia hsia sonia hsia中間的空格須去掉。 ================================================== 這裡放上我利用消保會網站線上申訴的申訴信內容,各位如果有心一起抵制,請活動你正義的手指頭,一人一信寄到消保會、消基會、網消會、壹週刊...whatever,人多力量大,有動作才有改善的希望! 「本人為台灣雅虎奇摩交友之付費VIP用戶,數日前因本人交友版上第一張照片放了側面照被網站審核管理者認為違規而強制關版,停止我使用該產品的權利。若我未依其規定更新張貼該網站管理員所認定之合格照片,則會限制使用直到我更新照片為止。細看該交友網站有關於「第一張照片」的規定,不僅多如牛毛,很多限制項目甚至於過渡干涉並侵犯到付費使用者自由使用之權,況且那些規定沒有一個客觀衡量之標準,其審核管理機制遭人非議審核不公已有多時。日前本人致電雅虎客服,客服人員除態度差勁外還惡意將本人言語置之不理甚至掛電話,著實令人髮指!本人認為,只要我的照片(不管第幾張)不違反善良風俗或作假,雅虎奇摩以「交友平台提供者」的身份來看,是不能做過份、過多的干涉和規定的!使用者付費購買的應是其服務而不是其限制,由此可見雅虎奇摩並沒有對自己「收費者」的角色有著正確的認知。在此本人主張,雅虎奇摩交友應該立刻刪除過渡干涉使用自由及侵犯消費者權益(如:以關版和停用之限制使用為處罰)的規定,以維消費之公平和正義。 *消保會回覆案件處理情形: 94/12/27府法保字第09429039600號函請業者於文到15日內妥處。」 ================================================== Pic 2:可以遮面的琵琶 Pic 3:可以露臉的柳琴 你曾享受過午飯後自己為自己沖泡的一杯熱奶茶嗎?如果你從未享受,也不會享受這種滿足,那你不懂生活。而音樂與貓正是我生活的調味料,你呢? 至於我,我是誰?我這個人:看到吳彥祖會尖叫後昏倒聽到直擊心靈深處的音樂會自動痛哭流涕吃到新鮮的海鮮會感謝上蒼多讓我活這一天讀到深刻的文章會神遊古今中外找到想買的CD會不介意掏空腰包我直爽,我愛美,我容易受感動我討厭低俗,我充滿正義感我是個獨立的女生,我不愛噓寒問暖你若把我看成頂著女人外表的男人,我會跟你說這是經過天秤平衡過的結果,你就接受吧。 ◆PS:拒醜、拒台客、拒呆子。另外,麻煩請珍惜中華民族五千年的偉大文化和歷史,★勿用注音文留言★,因為我們不是日本人。對了,不要跟我鬥嘴喔!你會輸。: D Thanks for your cooperation and kind understanding.
影響與建議
■身分影響: 無法正常使用交友功能,若您對審核結果有疑問,歡迎向 客服部 洽詢。
■建議做法: 請您儘速至我的個人檔案更新資料, 更新後,交友工作小組在24 小時內重新審核您的檔案,若通過審核,將立即恢復你正常使用的權利。
Yahoo!奇摩交友‧相信愛情
雅虎國際資訊 版權所有 © 2006 Yahoo! Taiwan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隱私權政策 - 服務條款 - 使用規範 - VIP 交友使用條款
To: ftcpub@ftc.gov.tw
Sent: Monday, January 02, 2006 2:57 AM
Subject: 檢舉申訴:雅虎國際資訊「付費交友版」片面規定造成交易不公
敬啟者:
您好!本人為台灣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之付費VIP用戶,94年12月21日因本人交友版上第一張照片放了側面照被網站審核管理者認為違規而強制關版,停止我使用該產品的權利,若我未依其規定更新張貼該網站管理員所認定之合格照片,則會限制使用直到我更新照片為止。細看該交友網站有關於「第一張照片」的規定,不僅多如牛毛,很多限制項目甚至於過渡干涉並侵犯到付費使用者自由使用之權,況且那些規定沒有一個客觀衡量之標準,其審核管理機制遭人非議審核不公已有多時。日前本人致電雅虎客服,客服人員除態度差勁外還惡意將本人言語置之不理甚至掛電話,並拒絕提供任何書面類對於客服態度不佳的正式道歉信函,其所承諾本人的電子郵件道歉信至今也從未收到。本人認為,只要我的照片(不管第幾張)不違反善良風俗或作假,雅虎奇摩以「收費交友平台提供者」的身份來看,是不能做過份、過多的干涉和規定的,然而奇摩交友除所有使用規章為其片面式地制訂外,更好以「消費者購買時簽訂之合約就代表同意並接受合約裡的一切規範」這類說詞來壓制付費網友對其不合理之規定的不滿,且姿態傲慢地表示:若客戶不同意交友版使用規範,可以選擇不要購買。此舉不僅嚴重踐踏消費者對奇摩交友網站善意的消費意願,還顯示奇摩交友對於消費者權益連最基本的概念都沒有,實不為一良善網路服務供應商所應有之作為。
申訴之依據: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的處理原則,本人認為奇摩交友「判斷顯失公平應考量事項」內之第三點:
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行為:
具相對市場力或市場資訊優勢地位之事業,利用交易相對人(事業或消費者)之資訊不對等或其他交易上相對弱勢地位,從事不公平交易之行為。
奇摩交友係國內最大付費交友網站,佔有優勢之市場地位,並以片面定型化消費契約來規範消費者,消費者相對處於弱勢,而其以「關版」這種處罰違規的方式來停止消費者使用該產品的行為則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可視為不公平之交易。
本人對奇摩交友關於其資訊不對等之主張:奇摩交友以人工審核的方式審理照片和文章,不僅認定標準過於主觀,且有處置不公情形出現,例如有些網友的照片以其規定之內容來看是絕對不合格的,但審核小組也沒有關那些網友的版,網友們根本無法判別該審查員是用個人喜好來審查還是以其規範的標準去審查,令人質疑該審核機制之公正性。另,雅虎國際資訊對外皆以客服人員作為對應客戶窗口,非客服人員的員工一律不對外接聽客戶電話。當客訴發生時,客服人員習以自己僅是資訊傳達者、無法替消費者改變狀況的說詞來推諉,本人反應客服人員態度不佳,雅虎國際資訊內部相關負責主管也依然只透過客服人員說明,以該公司判斷的結果來看,該客服人員沒有親自出具聲明向客戶道歉的必要,其所謂判斷過程中完全沒有跟消費者直接協商討論,皆由雅虎人員自行做完決定後強迫消費者接受,且該公司從不主動告知客戶客訴問題處理進度,明顯造成了資訊不對等之實,其姿態之傲慢簡直令人匪夷所思。
本人認為,使用者付費購買的應是其網優良服務而不是其無理的限制,雅虎奇摩並沒有對自己「收費者」的角色有著正確的認知。在此本人主張,雅虎奇摩交友被認定過度干涉使用自由(如限定交友照片形式)及侵犯消費者權益(如:以關版和停用之限制使用為處罰)的規定應立即刪除並做明顯的通告,本人之前被關版的時數也須照實補回,以維消費之公平和正義。
附檔是我當時被限刊後關版的照片。
另附奇摩交友規定事項網頁連結:
1.使用規範
http://tw.match.yahoo.com/tos/match_guideline.html
2.照片文字等審核標準:
http://tw.match.yahoo.com/tos/verify.html
To: 夏之耘
Sent: Wednesday, January 04, 2006 2:19 PM
Subject: Re: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來信收到
壹傳媒 免責聲明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To: 119
Sent: Wednesday, January 04, 2006 1:37 PM
Subject: Re: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Dear 鄭小姐:
是的,沒錯,雅虎便是用照片審核標準第六條來刪除照片的,其詳細規定轉貼如下:
6.使用無法清楚辨識五官的照片
適用範圍: 第一張照片
舉例/說明: 1. 使用背面的照片,臉部五官不完整。
2. 使用側面的照片,臉部五官不完整。
3. 用臉部影像被裁切的照片,臉部五官不完整 。
4. 使用特意局部放大臉部五官照片,臉部五官不完整。
5. 使用五官被遮掩的照片,臉部五官中任一被帽子、
頭髮、圍巾、相機、墨鏡或雙手等事物遮蔽。
6. 使用畫面人物過小的照片,無法清楚辨識五官。
7. 使用縮圖影像過小的照片,無法清楚辨識五官。
8. 使用照片畫面過暗或過亮的照片,無法清楚辨識五官。
※ 此條例可協助所有網友清楚辨別他人長相,目的請見
照片審核目的。
處理方式: 關閉檔案 (更新檔案並通過審查即可重新開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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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9
To: Sent: Wed,04 Jan 2006 12:50:09 Asia/Taipei
Subject: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夏小姐:
此問題未見您回覆,不知是否被擋信,煩請告知
壹青天鄭小姐
壹傳媒 免責聲明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119
To: Sent: Wednesday, December 28, 2005 11:29 AM
Subject: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貴讀者:
請問雅虎是以照片審核標準第六條來刪除照片的嗎
壹青天鄭小姐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To: 119@nextmedia.com.tw
Sent: Tuesday, December 27, 2005 11:29 PM
Subject: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Dear 壹青天:
貴 週刊研判結果如何可否告知?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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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To: 119
Sent: Mon,26 Dec 2005 18:13:08 Asia/Taipei
Subject: Re: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Dear 壹青天:
請參考我的附件檔,那是我本人,我朋友幫我拍片和修片。我相信我這張照片應該不會違背什麼善良風俗,也不會造成別人財產或精神損失,更不可能影響社會秩序,奇摩交友只是「平台提供者」,他沒有權利替我判斷什麼照片才容易讓我交到朋友,這是一種過度干涉,更不可以用片面的合約規定來剝奪我的付費使用權(如關版),這是違反消費公平原則的,更遑論他的判定方式沒有一個客觀的標準,甚至許多網友的第一張照片以他規定的條件來看我認為絕對是不合格的,審核員也沒關他們版,可見這有多主觀!我不認為這是一個可以令人心服的判斷模式。無論他設那些規定的理由是多麼的冠冕堂皇,他的行為侵犯了消費者權益是個不爭的事實,麻煩貴 週刊幫忙宣傳抵制,為弱勢的消費者討回公平的待遇,謝謝!
有關奇摩交友限制網友擺照的相關規定請參考此網址:
http://tw.match.yahoo.com/tos/verify_new.html
這是本人在奇摩交友版的個人檔案:
http://tw.match.yahoo.com/profile?id=personals-1036473829-472830
祝 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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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om: 119
To: Sent: Mon,26 Dec 2005 12:32:22 Asia/Taipei
Subject: Re: 投訴 - 香港 T(壹週刊案件編號200500412)
貴讀者:
來信收到,可否將遭雅虎限刊的照片寄來此信箱,以便研判能否為您討回公道。
壹青天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sonia65@ms56.hinet.net
To: 119@nextmedia.com.tw
Cc: nextunsub@info.atnext.com
Sent: Saturday, December 24, 2005 11:19 AM
Subject: 投訴 - 香港 T
投訴機構: 雅虎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事發日期: 2005.12.21
投訴事項: 本人為台灣雅虎奇摩交友之付費VIP用戶,數日前因本人
交友版上第一張照片放了側面照被網站審核管理者認為違
規而強制關版,停止我使用該產品的權利。若我未依其規
定更新張貼『該網站管理員所認定合格之照片』,則會限
制使用直到我更新照片為止。細看該交友網站有關於「第
一張照片」的規定,不僅多如牛毛,很多限制項目甚至於
過渡干涉並侵犯到付費使用者自由使用之權,況且那些規
定沒有一個客觀衡量之標準,其審核管理機制遭人非議審
核不公已有多時。日前本人致電雅虎客服,客服人員除態
度差勁外還惡意將本人言語置之不理甚至掛電話,著實令
人髮指!本人認為,只要我的照片(不管第幾張)不違反
善良風俗或作假,雅虎奇摩以「網路交友平台提供者」的
身份來看,是不能做過份、過多的干涉和規定的!奇摩交
友另一項令人詬病的作法是,好使用「消費者在購買時簽
認合約即代表接受並遵守該網站一切相關規定」的理由來
壓制客人對其規定內容的不滿,並以相當高傲的姿態回拒
一切討論空間,實不為一良善知名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有的
態度。本人認為,使用者付費購買的應是其服務而不是其
限制,由此可見雅虎奇摩並沒有對自己「收費者」的角色
有著正確的認知。雅虎奇摩交友應該立刻刪除過渡干涉使
用自由及侵犯消費者權益(如:以關版和停用之限制使用
為處罰)的規定,以維消費公平和正義。
以上,請貴 週刊幫忙出力廣而告知,打擊侵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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