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cember 21,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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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公佈國民身分證相片規格中規定:「…臉型兩側兩耳輪廓及特殊痣、胎記、疤痕需清楚呈現,相片不修改。」,此一消息發布後,陽光即陸續接獲顏損、燒傷者及其家屬的詢問與關切:「他們真的非得以真面目示人嗎?」,並期待陽光代為出面表達顏面損傷者的立場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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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維護顏面損傷者的權益,本會隨即前往內政部社會司拜會蘇麗瓊司長,並在身障科祝健芳科長的陪同下,與戶政司謝愛齡司長及主責之戶政副司長與科長等見面對話。在陽光的陳情後,戶政司同意為維護顏損者個人尊嚴與意願,在換發身分證可擁有下列權益:
(1)中重度顏損者,可以選擇身分證上免貼照片,但仍需繳交照片提供存檔。
(2)小耳症及耳朵毀型者,可以選擇不必露耳,讓頭髮自然垂下即可。
(3)拍照時可依需求使用顏面贋復輔具、修飾化妝。
而顏損者在其生理重建及醫療的過程中,隨其顏面重建手術的進行,會有不同的面貌。因照片視為身份證上一個欄位,所以未來傷友可以以容貌變更為由,申請換發新證。
陽光呼籲所有顏損者,切莫忽略換發身分證時應有權益,也歡迎其他有意接受修飾化妝諮詢服務的朋友,與陽光聯絡。(02)2507-8006 分機2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