棒球規則
比賽目的、球場及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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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棒球運動係指依照本規則的規定,在有圍牆的球場內分成兩隊,總教練帶領九個以上的球員,接受一名或數名裁判判決的比賽。
1.02
比賽的目的在於得到比對方分數多為獲勝的目的。
1.03
所謂勝隊是指依照本規則的規定於正式比賽終了時,得較多分數者而言。
球場規則
1.04
球場係依據下列要領設立:
內野為90呎(27.431公尺)之四方形,而外野是在一壘線及三壘線所延長界線(FOUL LINES)間的地區。
從本壘到界內區域、圍牆、看台或其他阻礙物,須在250呎(76.199公尺)以上。從本壘沿著界線,兩邊的距離需在320呎(97.534公尺)以上;中外野的距離以400呎(121.918公尺)以上最為理想。
內 野壘線及本壘板應在同一水平,但投手板必須高於本壘板10吋(25.4公分),即自投手板前6吋(15.239公分)處朝向本壘板方向6呎(1.828公 尺)之地點為止,以每1呎(0.304794公尺)保持1吋(2.5399公分)的斜度差。此項傾斜,各球場應力求一致。
內野及外野包括界線都屬於界內區,其他則屬於界外區。
自本壘經由投手板到二壘,此一直線應已朝東北東方向為宜。
本壘到擋球網(BACKSTOP),及壘線至最近的圍牆、看台或其他在界外區的阻礙設施距離應在60呎(18.288公尺)以上。
首 先當本壘位置定位後,自此點以鋼尺量127呎3 3/8吋(38.795公尺)距離,決定二壘的位置;再以本壘為基點朝一壘量90呎,再以二壘為基點朝一壘方向量90呎,其交叉點為一壘的位置;然後以本 壘為基點朝三壘量90呎,再以二壘為基點朝三壘量90呎,其交叉點為三壘的位置。一壘至三壘的距離為127呎 3 3/8吋。測量至本壘的距離係指一壘線與三壘線的交叉點而言。
界線以及粗線等應使用濕石灰或白堊等其他白色材料劃定。界線標竿以白色顏料塗之,但為便於判定,可以其他顏色塗之。至於界線則不可用木材或其他硬質材料製作。
1.05
本 壘形狀為五角形,應以白色橡膠板製作,以每邊12吋(30.5公分)之正方形,自相對兩角畫平行線,每邊8 1/2吋(21.6公分)連接第五邊,即為17吋(43.2公尺)。五角形尖端應是一壘線及三壘線的交叉點。17吋邊應朝投手板,兩邊一、二吋邊應各與一 壘線及三壘線一致。板面應與地面水平固定,各邊緣宜削斜為理想。
1.06
一、二、三壘應以白色帆布袋包標示,並固定於地面。壘包的尺寸為15吋(38.098公分)四方,不得薄於3吋(7.619公分),厚於5吋(12.699公分),應充塞柔軟材料。
【註】在正式比賽開始前要換新的壘包,如果沒有新的壘包時,也要用白色油漆或石灰塗在壘包表面。
1.07
投手板是由長24吋(61公分)、寬6吋(15.2公分)的長方形白色橡膠平板製成,並應與地面固定。由投手板前緣中央至本壘板尖端的距離為60呎6吋(18.44公尺)。
1.08
球場應在距離一、三壘線兩側至少25呎(7.62公尺)處設置兩座球員休息室,且須有屋頂及圍牆,供主、客兩隊使用。
正式比賽的說明:
沒有完成五局上、下半的進攻而主審宣佈中止比賽時,原則上是無效的比賽。
後攻球隊領先,即使未打五局下半,仍為正式比賽。
後攻球隊在五局下半得分後追成平手,雖然這半局未打完就停止比賽,仍為正式比賽。
截止比賽的勝負是以兩隊的得分來作為決定勝負標準。
於某局中主審宣告截止比賽時,有下列情況,均成為「保留比賽」(SUSPENDEN GAME):
先攻球隊在上半局追平分數,而後攻球隊在下半局未能得分,而被宣判截止比賽時。
先攻球隊在上半局得分超前,而後攻球隊在下半局未能追平或再度領先,而被宣判截止比賽時。
1.09
球 是由軟木、橡膠或類似的材料為心蕊,纏上絲線,外頭以兩片白色的馬皮或牛皮縫製而成,其重量不能少於5盎司(OUNCES)或重於5.25盎司 (181.8~148.8公克)。圓周不能少於9吋或大於9.25吋(22.9~23.5公分)。上下長度約為7.3公分~7.5公分。
【註】軟木棒球是由橡膠作成L、A、B、C、D號等五種。L號是中空球,B號是有充塞物的球,這兩種是一般使用球。A、C、D號三種則是專供少年使用的中空球。
各種軟式棒球規格如下表:(彈性測驗是從150公分高度向大理石板地面落下所測得) 直徑 重量 彈力
L號 2.82in~2.86in
(71.5mm~72.5mm) 4.73oz~4.86oz
(134.2g~137.8g) 2.62ft~3.28ft
(80.0cm~100.0cm)
A號 2.73in~2.77in
(69.5mm~70.5mm) 4.69oz~4.83oz
(133.2g~136.8g) 2.62ft~3.28ft
(80.0cm~100.0cm)
B號 2.82in~2.86in
(71.5mm~72.5mm) 4.96oz~5.09oz
(140.7g 144.3g) 1.64ft~2.29ft
(50.0cm~70.0cm)
C號 2.65in~2.69in
(67.5mm~68.5mm) 4.43oz~4.56oz
(125.7g 129.3g) 2.13ft~2.78ft
(65.5cm~85.0cm)
D號 2.25in~2.56in
(64.0mm~65.0mm) 3.70oz~3.87oz
(105.0g 110.0g) 2.13ft~2.78ft
(65.0cm~85.0cm)
說明:in吋,mm毫米,oz盎司,g公克,ft呎,cm公分。
1.10
球棒
球棒必須用一跟木材製成,且表面為必須光滑的圓型狀,最粗部分的直徑不能大於2 3/4吋(7公分),長度不能超過42吋(106.7公分)。
球棒頭凹陷部位,深度應在1吋(2.5公分)以內;寬度不能超過2吋,或小於1吋(2.5~5.1公分)直徑;凹陷部分不能附著其他物質。
球棒的握把位置須在從球棒底部算起18吋(45.7公分)以內。在這個位置內,如果為了更確實握住球棒,打者可以包紮或使用材料處理,但處理過程中如果超過18吋的握把範圍時,裁判可以限制該球棒不能在比賽中使用。
【註】打者於使用中或使用後被裁判發現該球棒不符合本項的規定,不得以此為由,宣判出局或勒令退場。
除非經過認可,否則比賽中不能使用著色的球棒。
1.11
服裝
同一隊的球員應該穿著同樣顏色、式樣及型態的球服。球衣背後須附有大小6吋(15.2公分)以上的背號,否則不能參加比賽。
同一隊球員的襯衣(UN-DERSHIRT),也必須屬於同一顏色,不過投手以外的其他球員可以在襯衣袖上標有文字、號碼等符號。
每一位球員的背號應該固定。
袖長可以依各人的身材而異,但同一位球員的兩袖長度應該差不多。
不能穿著破爛的球服出場比賽。
球服上不能裝飾和球服不同顏色的物品。
球服上不能附有棒球形狀的東西。
球服不能使用玻璃的鈕扣或發光的金屬。
鞋跟及鞋端不能附著其他物品。像高爾夫球,田徑等在鞋端附上釘子的球鞋都不能在比賽中穿著。
1.12
捕手手套
捕 手用的皮製無指手套(MITT),並無重量的限制,但其周圍大小不能超過38吋(96.5公分),上端到下端不能超過15.5吋(39.4公分),此項限 制包括手套、繩結、皮帶以及手套外緣在內。手套拇指與食指的間隔,上端不能超過6吋(15.2公分),下端分叉處不能超過4吋(10.2公分)。拇指與食 指間的網,連結上端部分不能超過7吋(17.8公分)。而自上端至虎口部分其長度不能超過6吋。網可用繩或覆皮革的繩編織,或由手掌部分的皮延長編結,但 不能超過上述長度的限制。
1.13
一壘手手套
一壘手使用的皮手套或無 指手套沒有重量限制,但其上下不能超過12吋(30.5公分),左右不能超過8吋(20.3公分)。無指手套的拇指與食指的上端間隔不能超過4吋 (10.2公分),下端虎口間隔不能超過3.5吋(8.9公分),此項間隔不能使用材料或加工擴大、延長、加寬或加深。
無指手套的網自上端到拇指虎口的長度不能超過5吋(12.7公分),且網得用繩子或皮革編結或由手掌部分的皮延長編結,網不得使用皮革以外的物質捲起或包紮,也不能將網加深如同一陷阱,網型手套的重量不予限制。
1.14
捕手及一壘手以外的手套
一壘手、捕手以外的每一野手得使用或戴用皮手套,其大小自四指由頂端經落球袋到手套表面下端不能超過12吋(30.5公分),手套的幅度以食指內側下端縫線部分經由各指下端到小指外緣為止,應在7.75吋(19.7公分)以內。
拇指與食指間隔部分稱為叉狀部分(CROTCH),可附加皮網或擋球網(BACKSTOP)(WEBBING),也可以使用兩片標準皮革將叉狀部分全部防堵,或由數個皮製通道 (TUNNELS),或長方形皮革,或皮繩編織而成。
網的部分不得使用皮革以外之物捲起或包紮以製成陷阱網型,當網涵蓋全部叉狀(CRATCH)部分,則網可成彈性。為了結網可以加穿數個段落(SECTIONS),此段落必須能緊密串連,但不得將段落彎曲成一凹狀網。
叉狀部分上端開口應在4.5吋(11.4公分)以內,深度在5.75吋(14.6公分)以內,下端寬度在3.5吋(8.9公分)以內。
叉狀開口上端部分不可超過4.5吋,其上下左右任何部分須緊緊牽連,附加部分也應該用皮繩緊緊牽連,如有鬆弛即可調整至正常狀態。皮手套的重量不予限制。
1.15
投手手套的限制
投手手套的縫線、皮網、綁繩等應同一顏色,但不能使用白色及灰色。
投手手套上不能附加任何和手套不同顏色的物品。
1.16
頭盔的規定
打擊時必須戴頭盔,捕手守備時也要戴頭盔。
乙組棒球的比賽,打者必須戴雙耳的頭盔。
業餘棒球的比賽,打者和跑者都要戴頭盔。
撿球球僮也要戴頭盔。
球員未按規定戴頭盔時,裁判可以要求改正,如果球員沒有改正的話,裁判可以判退場。
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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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判決 (ADJUDGED)
裁判以他的判斷所作的決定,判決做出後,球隊不能有任何的抗議,除非裁判引用規則錯誤。
2.02
促請裁決 (APPEAL)
守備的球員向裁判指出進攻選手違規的事實,以達到讓他出局的目的。
2.03
投手犯規 (BALK)
壘上有跑者時,投手投球動作違反規則,此時壘上的跑者可以往前推進一壘。
2.04
壞球 (BALL)
投手投出的球未進好球帶,而且打者也沒揮棒。
投手所投的球提前落地。
即使通過好球帶仍然是壞球。
擊中打者,打者可以保送一壘,此時為比賽停止球。
打者可以揮擊提前落地的球
兩好球後,投手投出提前落地的球打者揮棒落空,捕手接住之後應再做觸殺的動作。
2.05
壘 (BASE)
用帆布包或塑膠板做成的四個點,是跑者要得分必須踩到的地方。
2.06
壘指導員 (BASE COACH)
在一、三壘指導區內,穿著球服指揮打者及跑者的人。
2.07
四壞球 (BASE OF BALLS)
打者獲得四壞球,可以上到一壘的判決。
2.08
打者 (BATTER)
在打擊區內擊球的選手。
2.09
擊球跑壘員 (BATTER-RUNNER)
打者擊球後到出局或上壘之間的動作。
2.10
打擊區 (BATTERS'S BOX)
打者打擊時應該站的地方。
2.11
投捕搭檔 (BATEERY)
投手和捕手的合稱。
2.12
球員休息室 (BANCH OR DUGOUT)
給穿球服的球員準備上場的地方。
2.13
觸擊 (BUNT)
打者用球棒輕輕碰觸球,讓球慢慢滾進內野的動作。
2.14
截止比賽 (CALLED GAME)
經由主審宣佈停止的比賽。
2.15
確實接捕 (CATCH)
野手用手或手套接到打者擊出的球,或投手投球及野手間的傳球。如果用帽子、護具、口袋或球衣的任何部分接球都不算確實接捕。
相關說明:
接球後碰到其他野手或牆壁而球掉到地上時,不算是確實接捕。
野手沒有接住飛球,以致球碰到對方的球員而反彈,雖然這個球又被其他野手接住,也不算事確實接捕。
野手接球之後為了傳球卻把球掉在地上,仍算是確實接捕。
2.16
捕手 (CATCHER)
在本壘後方的野手。
2.17
捕手區 (CATCHERS BOX)
捕手守備的位置。
2.18
俱樂部(或稱球團)(CLUB)
負責提供球場及其他設施,組織球隊的個人或團體。
2.19
教練 (COACH)
穿著球服屬於球隊的一員,係執行總教練所指示的任務。
2.20
比賽停止球 (DEAD BALL)
依照規則造成比賽暫時停止的狀態。
2.21
防守球隊或防守球員 (DEFENSE or DEFENSIVE)
在比賽中防守的一方。
2.22
雙重賽 (DOUBLE-HEADER)
係指連續兩場比賽,此比賽可能是事先安排或臨時修訂的賽程。
2.23
雙殺 (DOUBLE PLAY)
防守的球隊以連續動作使進攻的兩名球員出局,但如果動作中發生失誤就不是雙殺。
順向雙殺:先使跑者出局,再把球傳向一壘使打者出局的動作。
逆向雙殺:先使打者出局在一壘之前,或先封殺一位跑者,再傳球將前一位跑者觸殺出局的動作。例如:一人出局一壘有跑者,打者擊出一壘方向的滾地球,一壘手接到球後踩一壘壘包,再轉身傳給二壘上的游擊手觸殺跑往二壘的跑者。
2.24
球員席 (DOUGOUT)
和球員休息室相同。
2.25
界內球 (FAIR BALL)
打者擊出的球有下列情況者,屬於界內球:
球停止於本壘到一壘,或本壘到三壘之間的界內區。
球在界內區觸地後朝一壘或三壘外野飛去,或自其上空通過者。
碰觸一壘、二壘、三壘壘包的球。
滾地球由內野區滾到外野區,在界內區通過一、三壘壘包即為界內球,即使最後球落在界外還是界內球。
球在界內區碰到球員或裁判者。
以飛行狀態飛越球場界內區圍牆者。
一開始是在界外,但最後停在內野界內就是界內球。
最早的落點是在外野的界內區,雖然最後停在界外,仍為界內球。
2.26
界內區 (FAIR TERRITORY)
從本壘右方一壘邊線及左方三壘邊線到全壘打牆以內的所有空間都是界內區,包括邊線在內。
2.27
野手 (FIELDER)
係指防守的球員。
2.28
野手選擇 (FIELDS CHOICE)
接住內野滾地球的野手不把球傳向一壘刺殺打者,而希望使其他跑者出局的動作。
野手選擇包括下列情況:
打者擊出安打,野手傳一壘明顯來不及,而將球傳向其他壘包上,希望造成跑者出局。
在野手傳球使跑者出局時,其他的跑者利用這個機會進佔下一壘。
跑者往下一壘跑,但野手根本沒有做傳球或其他守備動作,在紀錄上並不是盜壘成功,而是野手選擇。
2.29
飛球 (FLY BALL)
球被擊出後,成為高空的飛行狀態。
2.30
被迫進壘 (FORCE PLAY)
打者把球擊出後,原來壘上的跑者必須往前跑狀態。
【註】雖然一開始是被迫進壘狀態,但也有可能因為場上的變化,而演變成不是被迫進壘狀態。
例1: 一人出局,滿壘,打者擊出一壘方向的滾地球,一壘手接球後立即踩壘使打者出局,形成兩人出局,但由於這時候已經不是被迫進壘狀態,因此向二壘推進的跑者, 除非被野手持球碰觸身體,是不可以被判出局的,這時回本壘的跑者都算得分。但如果一壘手接球後,先把球傳向二壘封殺跑者,再回傳一壘刺殺打者而形成三人出 局,此時即使三壘跑者已經回本壘,得分也不算。
例2:一人出局,跑者佔一、三壘,打者擊出右外野的飛球被接殺,形成兩人出局,此時三壘跑 者在球被接到的同時往本壘衝,而一壘跑者也離開一壘壘包,右外野手接球後一看來不及傳本壘,而把球傳向一壘觸殺了離壘過遠的跑者,雖然觸殺跑者形成三人出 局,但只要主審認定回本壘的跑者比觸殺動作要早的話,得分就算。
2.31
取消比賽 (FORFEITED-GAME)
主審因某隊違反規則而宣佈比賽結束,判定另一隊以九比零獲勝。
2.32
界外球 (FOUL BALL)
打者擊出的球有下列情況者,屬於界外球。
球停止在本壘至一壘,或本壘至三壘間的界外區。
滾地球通過一壘或三壘是在界外區時,就是界外球。
球越過一壘或三壘時,最初的落點是在界外區。
球直接打到投手板後反彈飛過捕手區,或直接停在內野的界外區時,算是界外球。
野手站在界內區,但在界外區碰觸到球。
球在界外區碰觸到站在界外區的野手或裁判時。
2.33
界外區 (FOUL TERRITORY)
界內區以外的區域。
2.34
擦棒被捕球 (FOUL TIP)
打者擊出的球擦過球棒直接飛進捕手的手套,在紀錄上算是一個好球,而且屬於比賽進行中。
2.35
滾地球 (GROUND BALL)
擊出的球在地上滾動彈跳。
2.36
主隊 (HOME TEAM)
在自己球場比賽的球隊。如果是在第三地比賽,由雙方協調決定誰是後攻的主隊,另一隊就是客隊。
2.37
違規 (ILLEGAL OR ILLEGALLY)
違反棒球規則。
2.38
違規投球 (ILLEGAL PITCH)
投手的後腳未碰投手板而向打者投球。
壘上有跑者投手,未按規定向打者投球即構成投手犯規。
2.39
內野手 (INFIELDER)
位於內野區的所有野手。
2.40
內野高飛球 (INFIELDFLY)
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跑者分佔一二壘或滿壘時,打者擊出高飛球,這種內野高飛球由於很好接捕,裁判為了讓壘上的跑者容易判斷,因此在球還沒有掉下來之前就宣佈是內野高飛球,不論野手是不是接到球打者都算出局。
內野高飛球接住的同時,壘上的跑者只要踩壘就可以冒險往前推進,內野高飛球需經過裁判認定後才能生效,攻守雙方不能做任何申訴。
在沒有碰到任何外物的情況下,一開始雖然是在內野上空,但最後卻落在界外,仍不算是內野高飛球;反之開始是界外,最後卻成為界內球,裁判仍可判定是內野高飛球。
2.41
飛行狀態 (IN FLIGHT)
指擊出的球、傳球、投手投球等還沒有碰觸地面或野手的狀態。
2.42
危機中 (IN JEOPARAY)
比賽進行中,進攻隊的球員處在可能出局時的術語。
2.43
局 (INNING)
每隊各進攻、防守一次的單位。在這個單位中,球隊只要完成三人出局的守備,就可以變成進攻的球隊。
2.44
妨礙 (INTERFERENCE)
進攻的妨礙
進攻的球員對防守的球員用阻擋、擾亂等犯規動作,裁判就可以判定是進攻妨礙,進而宣佈造成妨礙的球員出局。
防守的妨礙
野手妨礙打者將要打擊的動作。
裁判的妨礙
主審妨礙捕手的傳球動作。
打出去的界內球在通過野手(不包括投手)之前碰到裁判。
觀眾的妨礙
觀眾手伸出看台或進入球場而碰到比賽進行中的球,一旦發生觀眾妨礙就是比賽停止球。
2.45
聯盟 (LEAGUE)
訂定競賽規則,安排比賽行程的主辦單位。
2.46
聯盟主席 (LEAGUE PRESIDENT)
執行本規則,包括解決所有糾紛並處罰違規的球員或教練或裁判,為主辦單位最高的負責人。
2.47
正規 (LEGAL OR LEGALLY)
合乎棒球規則的行為。
2.48
活球 (LIVE BALL)
比賽進行中的球。
2.49
平飛球 (LINE DRIVE)
打者擊出強勁而直線飛行,不碰觸地面的球。
2.50
總教練 (MANAGER)
指揮球隊行動及與裁判協商的人,球員也可以兼任總教練。
球隊應該在比賽前三十分鐘,向聯盟主席或主審說明球隊的總教練是誰。
總教練可以依規定,把某些特定的工作交給其他的球員。
總教練離開球場時,可以指定隊中某一位球員或教練為代理總教練。如果原來的總教練沒有指定代理人,主審可以自己指定。
2.51
妨礙跑壘 (OBSTRUCHION)
野手手中無持球,或未處理球的行為時,卻妨礙了跑者的跑壘動作。
【註】野手是不是在處理球,也就是球是不是傳向他,要視野手的位置及裁判的認定。不過野手失誤後就不能再算是處理球的的動作。例如:野手因處理球而摔倒在地上,使跑者受到阻礙無法跑壘時,視為妨礙跑壘。
2.52
攻隊 (OFFENSE)
進攻的球隊或球員。
2.53
正式記錄員 (OFFICIAL SCORER)
大會委託在比賽中記錄的人。
2.54
出局 (OUT)
防守球隊讓打者無法上壘或跑者無法進壘的行為。
2.55
外野手 (OUTFIELDER)
位於外野區的守備球員。
2.56
滑壘離位 (OVERSLIDE OR OVERSLIDING)
跑者因滑壘而衝過壘包,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被觸殺出局。但打者擊球後從本壘往一壘跑,沒有上二壘的企圖時,是允許滑過一壘壘包。
2.57
罰則 (PENALTY)
違反規則時所用的規則。
2.58
球員或裁判的身體 (PERSON OF PLAYER OR UMPIRE)
球員或裁判的身體、衣服及其他附於身上的物件。
2.59
投球 (PITCH)
投手對打者所投出的球稱為投球。
【註】野手間的擲球稱為傳球。
2.60
投手 (PITCHER)
向打者投球的防守者。
2.61
投手的中樞足 (PITCHER'S PIVOT FOOT)
投手投球時碰觸到投手板的腳。
2.62
比賽開始 (PLAY)
比塞開始時,或比賽停止後再開始時主審喊的口令。
2.63
突擊投球 (OUTCK RETURN)
投手利用打者不注意時的投球行為,這是違規投球。
2.64
正規比賽 (REGULATION GAME)
參考4.10及4.11。
2.65
再踩壘 (RECOUCH)
指跑者沒有踩壘包,而回頭再踏壘,或飛球被接殺時,壘上的跑者為了往下一個壘推進,依規定必須踩在原壘上,待球被接住時才能往前衝。
2.66
得分 (RUN OR SCORE)
進攻時按照一、二、三、本壘的順序踩壘而得到的分數。
2.67
夾殺 (RUN DOWN)
防守球員在壘包之間讓跑者出局的動作。
2.68
跑者 (RUNNER)
上壘後進壘、觸壘、返回原壘中的進攻球員。
2.69
安全 (SAFE)
裁判宣判跑者成功上壘或回壘的術語。
2.70
固定式投球 (SET POSITION)
兩種正規投球姿勢中的一種。
2.71
強迫取分戰術 (SQUEEZE PLAY)
打者用觸擊的方法讓壘上的跑者回本壘得分的一種戰術。
2.72
好球 (STRIKE)
打者揮棒落空。
打者沒有揮棒,但球通過好球帶。
沒有好球或一好球,打者擊出界外球。
兩好球之後觸擊成界外球仍算是好球,打者三振出局。如果兩好球觸擊成界外飛球被接住時,算是接殺出局。
球雖然碰到打者的身體,但打者卻揮棒落空。
在好球帶上碰到打者的身體。
擦棒球被接捕。
【註】兩好球後,以平常的方式打擊打成界外球,好球數不計,但觸擊例外。
2.73
好球帶 (STRIKE ZONE)
以打者的肩部上緣與球褲上緣之中間作為上限,以膝蓋上緣作為下限,通過本壘板兩側範圍內的空間稱之。
打者雖然採用身體半彎的打擊姿勢,但對他的好球帶寬窄並不會影響,主審還是會以正常的打擊姿勢來判定好球或者是壞球。
2.74
保留比賽 (SUSPENDED GAME)
比賽因故暫時停止,還沒賽完的局數保留於日後再行補賽。
2.75
觸殺 (TAG)
野手以手或手套持球,碰觸打者或壘包的動作。
2.76
傳球 (THROW)
用手臂向目標丟擲球的動作。
2.77
和局 (TIE GAME)
比賽結束,兩隊得分相同。
2.78
暫停 (TIME)
裁判為使比賽暫時中斷的術語,成為比賽停止球。
2.79
碰觸 (TOUCH)
碰到球員或裁判身體,或衣物的任何一部分。
2.80
三殺 (TIRPLE PLAY)
守備的球員連續讓進攻的三名球員出局的動作,但三出局之間沒有任何失誤。
2.81
暴投 (WILD PITCH)
捕手用平常的守備動作無法接住的投球。
2.82
揮臂是投法 (WIND-UP POSITION)
兩種投球姿勢中的一種。
打者
--------------------------------------------------------------------------------
6.01
打擊順序
進攻隊球員應按照打擊順序進行打擊。
第一局以後的各局首位打擊球員,為前一局最後打擊球員的下一位。例如:前一局打到第八棒,這一局從第九棒開始打擊。
6.02
打者的義務
輪到自己打擊時,應該趕快進入打擊區。
打者進入打擊區後,主審可以允許打者退出打擊區,例如:投手看暗號太久,拖延時間的時候。
雖然主審可以允許打者退擊區,但打者不能隨意退出,尤其是當投手已準備投球,腳已抬起時,打者就不能退出打擊區。沒有經過主審同意而退擊區時,投手所投的球,主審會根據球有沒有通過好球帶,判定是好球還是壞球。
壘上有跑者,投手投球時,打者突然退出打擊區,因而造成投手犯規,裁判不能就此判定投手犯規,而是宣佈比賽暫停,投球重新開始。
打者不肯進入打擊區,或者進入打擊區卻不肯擺出打擊姿勢時,裁判可以讓投手投球,所投的球不管有沒有通過好球帶,都判定是好球。如果在投出三好球被判出局前,打者已進入打擊區或擺好打擊姿勢準備揮棒,投手的投球就恢復一般正常的判定。
6.03
打者打擊時,兩腳應該在打擊區內。
【註】打擊區的線係屬於打擊區的一部分。
6.04
出局或上壘,打者就完成打擊任務。
打者出局
6.05
有下列情況時,打者出局:
界內飛球或界外飛球被野手接住時,打者出局。
相關說明如下:
野手為了接打者的飛球,可以將身體伸出圍牆、欄杆外的觀眾席(看台),也可以跳到欄杆上接球,不過野手在身體伸出看台碰到觀眾而造成球無法接住時,不算是觀眾妨礙,因為野手的動作對觀眾而言,是一種危險行為,所以出於保衛自己的反應而碰觸野手,不算是妨礙守備。
野手為了接球而接近球員休息室,此時休息室內的球員(不管是哪一隊),為了怕野手摔進休息室而出手扶他時,不算是妨礙,只要他把球接住就算是接殺。
壘上的跑者在野手和飛球接觸的瞬間,就可以冒險往前進,不一定要等球接住才起跑。
第三個好球被捕手到時,打者出局。
相關說明如下:
球碰到捕手戴在頭上的面罩或護胸而反彈時,只要球沒有落地前接住就算是三振出局。但利用手或手套以外的用具,如面罩、護身,接獲該球時,即使接到,也不算是完成出局動作。
投手投出的第三好球提前落地,碰到裁判後反彈,或夾在捕手的面具上時,捕手即使把球捕住,也要再拿球觸殺打者,或把球傳向一壘刺殺打者。
第三好球如果是擦棒球,先碰到捕手手套或手,再因球勢強勁而跳在捕手身上或身上用具反彈時,只要球在沒落地前接住,包括用手套把球蓋在身上,就算三振。
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只要一壘有跑者,投手投出的第三好球,捕手漏接或夾在主審、捕手面罩上時,打者直接被判三振出局。
兩好球之後觸擊成界外打者判三振出局。
擊出去的球被裁判宣佈為「內野高飛球」,不管野手有沒有接到球,打者出局。
兩好球,投手投出觸身球,但打者揮棒落空時,打者三振出局。
界內球未碰觸野手(含投手)前,直接碰觸到打者,打者出局。
打者擊出去的球與球具的關係說明如下:
打者揮棒後還沒有離開打擊區時,所擊出去的球又碰到打者的球棒,此時為比賽停止球,壘上的跑者不能進壘。
打者順勢甩出去的球棒在界內碰到球時,裁判得根據打者甩棒的動作是否故意所為判斷,如果不是故意,比賽繼續進行。
球棒整支飛進場內碰到正要防守的球員時,不論是否故意,都算是妨礙守備。
球棒折斷部分飛進場內,不管是否碰到球或跑壘員或防守球員,仍屬比賽進行中。
擊出去的球或傳球碰到掉在地上的頭盔時,仍屬比賽進行中。但如果球是在界外區碰到頭盔或地上物件時,為界外球,此時為比賽停止球。
打出去的球在界外區滾動,裁判還未做出任何判決,被打者故意改變球的行進方向,此時為比賽停止球,打者出局,壘上的跑者不能進壘。
打者在上一壘前,如果被防守球員拿球碰觸或碰觸一壘壘包時,打者出局,但先決條件是:防守球員必須確實用手握住球(或手套內有球)觸殺打者才算出局。如果球是在手上或手套中彈跳,或者只是用手臂抱住球在胸部,此時打者已通過一壘,都不算出局成立。
跑進一壘的後半段,除了閃避處理球的野手外,打者如果跑出三呎線外或跑入壘線左側,將被認為有妨礙守備之動作,打者出局。
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一壘壘包有跑者時,內野手把很容易接住的內野飛球碰觸後再故意掉落地面,企圖製造雙殺,此時比賽停止,打者出局,壘上跑者退回原來壘包。
跑者故意用動作妨礙正要傳接球的守備球員,例如:二壘手準備傳球到一壘製造雙殺時,卻被往二壘跑的跑者用雙手拉扯,以致球傳偏,此時不但跑者妨礙手備被判出局,打者也一樣判出局。
兩人出局兩好球,三壘跑者企圖衝本壘(例如盜壘),卻碰到投進好球帶的球,此時不判跑者出局,而判定打者三振出局。
但如果是無人出局或一人出局時,只有打者三振出局,跑者得分算,此時為比賽停止球。又壘上有其他跑者時,不管有沒有盜壘動作,各進一個壘。
6.06
有下列情況,打者出局:
打者一隻腳或雙腳站在打擊區外打擊,即使投手故意四壞球時,打者也不能跳出或踏出打擊區外擊球,如果違反規則,打者出局。
投手在投手板上開始注視捕手暗號,打者更換打擊區域,例如:從左打擊區換到右打擊區時,打者出局。
打者踏出打擊區外,或者是以其它動作妨礙捕手守備時,打者出局,比賽停止,壘上跑者須回到原來壘包。但如果妨礙的同時,捕手也把球傳出而造成壘上跑者出局時,妨礙就不成立,只判跑者出局,打者沒有出局,壘上其他跑者按比賽進行中,可繼續進壘。
如果捕手受打者妨礙的同時將球傳出,原本有機會觸殺壘上跑者,卻因野手失誤而使跑者上壘時,打者出局。而被妨礙的捕手傳球造成夾殺時,裁判應立即宣佈「比賽停止」,打者出局,跑者回到原來的壘包。
打者因揮棒落空而使球棒回轉碰到捕手,造成捕手無法接傳球時,比賽停止,不算打者妨礙,只判定是一個「好球」。
打者使用改造過的球棒將被判定出局,同時被判退場,而揮棒後所造成的跑者進壘也不算。
6.07
打者順序錯誤
輪到打擊卻沒有上場,而是其他打者上場完成打擊時,在投手向下一位打者投球前(包括傳球牽制跑者),防守隊提出「促請裁決」,主審會宣判原先應該上場的球員出局,代替打擊的球員打擊後所造成的進壘與得分都無效,包括擊出內野滾地球造成壘上跑者被封殺的情況。
打者順序錯誤發生時,在打擊過程中,壘上的跑者可以因投手暴傳、盜壘等原因而進壘。
還沒有完成打擊而發現錯誤時,原來的打者可以上場,不過需繼承已有的好壞球數。
裁判如發現打擊錯誤,不能主動提醒攻守雙方。
而 守備球員在投手已經向下一位打者投球後,仍未發現錯誤時,就不能再提出「促請裁決」,而打擊也按往後的順序繼續進行。例如:原本應該A打擊,結果B卻上 場,而且擊出二壘安打。投手對C已投出一球後,守備一方才發現錯誤,由於已經過了「促請裁決」有效期,因此B的二壘安打照算,而打擊順序也從CDEF…… 依此纇推。
6.08
打者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安全進一壘:
主審宣判「四壞球」時,打者可以上一壘,而且有踏一壘的義務(包括壘上其他被迫進壘的跑者)。而打者(或跑者)在完成踏壘之後,如果離開壘包被觸殺時,應被判出局。
打者被投手的投球擊中時,可以上一壘,但是下列情況例外:
在好球帶擊中打者,不能上一壘,而且要判定一個「好球」。
在好球帶以外,因打者故意不閃躲而擊中打者,不能上一壘,僅判定一個「壞球」。
【註】球提前落地擊中打者時,打者可以保送一壘。發生觸身球保送時,比賽停止,除非是被迫進壘,否則壘上跑者不能推進。
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打者時,打者可以上一壘。
相關說明如下:
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打者的同時,打者卻因安打或四壞球等原因可以上一壘時,不算妨礙,比賽繼續進行。
捕手或其他野手妨礙打者的同時,打者卻把球擊出去,雖然打者沒有因此而上到一壘,但在所有動作結束後,進攻球隊的總教練可以向主審要求以「打者擊球後的結果代替妨礙」的罰則。
舉例說明如下:
例1:一人出局,跑者佔三壘,打者雖然受到捕手妨礙,但仍擊出外野高飛球,護送三壘跑者回本壘得分。
→總教練可以在動作結束後,向主審提出選擇得分不算,跑者回三壘,而打者上一壘。(妨礙成立);或得分算,而打者被高飛球接殺。(擊球結果代替妨礙)
例2:無人出局跑者佔二壘,打者雖然受到捕手妨礙,但仍用觸擊把跑者推進到三壘,而自己被刺殺在一壘前。
→總教練可以在動作結束後,向主審提出選擇打者、跑者分佔一、二壘。(妨礙成立);或打者出局,跑者上三壘。(擊球結果代替妨礙)
發生捕手妨礙打者時,壘上的跑者如果不是盜壘的話,應該退回原來的壘包。
又三壘的跑者如果企圖衝回本壘(盜壘或強迫取分)而發生捕手妨礙打者時,跑者得分算,而打者可因妨礙上一壘。
界內球於野手未處理前碰觸到打者或裁判時,打者可以上一壘,但碰觸球的跑者出局。
打者跑向一壘
6.09
有下列情形者,打者成為跑者:
打者打出界內球時,打者可以跑向一壘。
一壘沒有跑者或兩人出局以後,主審判定的第三個好球,捕手沒有接到,打者可以跑向一壘。
另外,當主審判定第三個好球,原本以為出局的打者,在走回球員休息室或防守位置時,發現捕手沒有接到球,可以再往一壘跑,此時捕手必須把球傳向一壘或拿球觸殺跑者。但如果跑者已進入球員休息室,就直接判定出局,不能再跑向一壘。
已經通過內野手的界內球,或先碰到野手(包括投手)再碰到打者或裁判,此時屬於比賽進行中,打者可以跑向一壘。
全壘打牆必須距離本壘板250呎(76.199公尺)以上,當界內球飛越這個距離而進入看台,打者只要循序踩每一個壘包,就可以獲得全壘打。
如果球場某段看台距離距離本壘板少於250呎,當界內球飛越這個距離時,打者可以上二壘。
界內球落地後反彈進入看台,或夾在圍牆等物時,打者及跑者各進兩個壘。
界內球落地後,因為野手的碰觸而彈至觀眾看台(不論界內外),打者及跑者各進兩個壘。
界內飛球,因為野手的碰觸而彈至界外觀眾看台,打者可以上二壘。
界內飛球,因為野手的碰觸而彈至界內觀眾看台,打者可以獲得全壘打。但觀眾看台必須距本壘板250呎以上,如果少於這個距離,打者僅能獲得二壘安打。
指定打擊
6.10
指定打擊(DH)的規定:
不論先發或後援投手,可以指定其他的隊友代替打擊,但也可以不用DH,而由投手自己上場打擊。一開始沒有使用DH,該場比賽就不能再用。
採用DH時,必須把名單填在打擊順序上,除非DH上場前,對方先發投手已經更換,否則DH必須打擊一次,才能更換代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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