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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ember 26, 2007

四論「兩岸和平共處法」─
兼論「真、假台獨」
 
  本人上(十一)月提出之「兩岸和平共處法」(簡稱「和處法」)經三次登報論述及香港、台北兩次座談之後,已獲得甚多認同。此期間當然也有人意圖扭曲,例如將「統一須經公投」中之「須經」略去,簡化本人之主張為「即刻辦理統一公投」等等。幸虧綠營中之公正人士如沈富雄先生、林濁水先生等均挺身而出,替本人說明;故將本人抹紅為「急統派」之意圖均未得逞。本人僅在此對沈、林兩位先生之仗義直言,敬致欽佩與感謝之意。
 
  「和處法」中主張之「統一須經台灣公投同意」,與民進黨「台灣前途決議文」之主張並無不同,故綠營人士對此普遍皆無異議。惟對本人主張「不舉辦獨立公投」,連沈、林兩位先生都有意見。本人此次擬就這個問題深入探討,並求教於大家。
 
  首先,讓本人再重複強調一下,「和處法」之基本目標,是以不排斥統一來保持兩岸和平之現狀;而後在穩定的現狀下,期待藍、綠雙方能停止統、獨爭議,合作發展經濟。本人認為,「獨立公投」將直接衝撞大陸之「反分裂國家法」,挑釁大陸的意味濃厚;有違「小事大以智」之原則,故主張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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