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讀完John Grisham的The Innocent Man。這是Grisham第一本Non-fiction。
他因為恰巧在報紙上的訃聞欄裡面看到故事的男主角Ron Williamson曲折離奇的冤獄故事,勾起了他的興趣,花了一年多的時間研究這個案子,寫成這本小說。故事是發生在美國奧克拉荷馬州的Ada小鎮,警方為了要偵破一宗年輕女生的姦殺案,光是憑著幾個證人的敘述,無視於可靠的不在場證明和根本沒有實質證據的狀況,在案發了五年之後,才起訴了故事的主角和他的朋友。檢警為了要「破案」,不僅製造假證人作偽證,還捏造了男主角的「夢中自白」,隱藏對於男主角有利的證據,而奧克拉荷馬州的州屬犯罪調查中心的毛髮和血手印比對也都是刻意偏袒檢警陷男主角於罪。
男主角原本是個不錯的運動員,但卻又不夠優秀,進不了大聯盟。愛喝酒、不負責任的他因為無法一圓大聯盟棒球明星夢,在小聯盟進進出出幾次之後,擔任過推銷員等工作,但因為酗酒、藥物濫用,加上了被檢警指控為嫌犯等各種因素影響下,心理健康出了問題,導致精神異常。但是一直沒有得到妥善的治療,更因為後來被關進監獄之後,獄方人員刻意的疏忽讓他的身心狀態更為惡化。在整個審判的過程中,男主角因為沒有錢請律師,公設辯護人並未盡力調查和辯護,而昏庸烏龍的法官更是忽視了檢方漠視被告權益隱匿事證物證的事實,終於讓男主角被陪審團判了死刑。
從案發五年後,被警方拘提羈押,一直到他被打入死牢,他在牢獄中也不斷被獄方人員施以精神上的騷擾。其間有公益團體的律師發掘了這個案子,企圖協助男主角。他們協助男主角獲得有限的醫師治療,並在上訴過程中協助他辯護,然而並未成功。在歷經十一年的冤獄之後,在死刑執行前的一個月才因為非常上訴,一位律師寫了精彩且詳細的請願書,在死刑執行前一個星期,讓專門判定是否暫緩執行死刑的上訴法官的幾個助理發現到了,花了一個星期研究這個案子,讓法官發出暫緩死刑令。他們又花了一年的時間研究這個案子,寫成一大本報告,判定這個案子有重審的必要。
在重審的過程中,因為有了當年所沒有的DNA比對,因為被害人體內殘留的男性分泌物DNA與主角不符,顯見兇手另有其人,讓主角終於無罪開釋。實際上的兇手,其實就是指控主角涉案的人,這傢伙在又過了三年之後,警方才心不甘情不願地逮捕他,取得他的DNA證明他才是兇手,原因就只因為檢警要顧全面子,認定他們當初沒抓錯人。
過了兩年,律師團對當初辦案的檢警提出告訴,認為他們在偵辦和起訴與審判中有許多違憲的地方,經過法院審理,Ada郡被判敗訴,賠償男主角和他的朋友數百萬美元。這些錢,該地政府透過連續幾年提高房屋稅和地價稅來支付。
這是一個非常典型的檢調為了破案罔顧人權、不惜違反憲法,違背自己的道德良知,不僅隱瞞許多事實,甚至於威脅或利誘獄中的其他犯人作偽證,以「聽到」嫌犯與他人交談或說夢話提到自己當初姦殺的狀況,作為指控男主角和他朋友的證詞。
幸好,美國的法律制度雖然不怎麼靈光,但終究在這個比較注重人權的國家,這些蒙受不白之冤的人還有百萬分之一的機會,透過「正常」的法律管道獲得平反。
反觀蘇建和等三人的案子,多次審理和上訴,拖了十幾年。檢方竟然還是可以在漠視有利於被告的不在場證明且毫無具體證據的狀況下,憑著王文孝的供詞和不知怎麼取得的蘇建和等三人的漏洞百出的自白,從初審、二審等一路駁回上訴,拖到現在竟然還又要搞重建現場,弄個真人表演!
我不是學法律的,但我實在是受不了了。
難道我們的制度沒有任何辦法結束這場荒謬的司法鬧劇嗎?
沒有任何的法官可以根據現有的人證物證,包括整個檢警調偵辦的過程的種種瑕疵與缺失,判定蘇建和等三人根本沒有被起訴的理由而讓他們無罪開釋嗎?
依據美國的法律這不應該就是個Mistrial嗎?(MISTRIAL - An invalid trial, caused by fundamental error. When a mistrial is declared, the trial must start again from the selection of the jury. An erroneous trial on account of some defect in the persons trying, such as if the jury come from the wrong county or because there was no issue formed, as if no plea be entered; or some other defect of jurisdiction.)
這三個人被折磨了十幾年,雖然幸運地逃過死刑,苟且存活了,但他們卻是台灣破爛司法制度活生生的證人。
真是夠了。來個厲害的法官,讓蘇建和等三人獲得永久的自由吧!
再來個厲害的律師,把當初那些個罔顧人權、草菅人命胡亂辦案的檢警調給告上一狀,讓他們自己,而不是國家或納稅人的錢,來賠償這三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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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案再審 高院明天勘驗原尺寸現場模型』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324/5/vzak.html
(中央社記者王舜薇台北二十四日電)
蘇建和等三人遭控強盜殺害吳銘漢夫婦再審案,台灣高等法院今天開庭,檢辯雙方仍就鑑定人選和重建現場的必要性進行攻防。審判長最後諭知,明天下午三時至東吳大學城區部,核對辯方律師團製作的原尺寸現場模型,幫助合議庭評估是否有重建現場的可能性,並於四月二十八日再開庭。
1991年汐止吳銘漢夫婦命案發生以來,牽引出台灣司法史上極受矚目的蘇建和三死囚案。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三名被告在1995年遭判死刑定讞,後經高等法院通過再審聲請,2003年高院再審判決三人無罪,但2007年六月更一審又判處三人死刑。最高法院去年底以證據調查未盡、判決違誤法令等理由發回高院更審。
延續上次開庭爭執焦點,檢辯雙方今天仍就是否重建現場、是否請旅美鑑識專家李昌鈺回台參與鑑定進行激烈攻防。辯方認為,李昌鈺有血跡鑑定專業,應依原尺寸重建現場、依血跡噴濺痕跡判定犯案人數。
辯方強調,李昌鈺在前審提出多項新證,包括血跡濺痕未受阻礙、以及兇案現場只有一對血腳印等,都是很寶貴的發現,對案情有重大影響,應要再度重建現場、審慎鑑定,「既然判決結果可能會剝奪三人性命,為何不多花點時間研究?」指責檢方沒有盡到舉證定罪的責任。
檢方認為,李昌鈺在前審出庭時稱「不排出一人犯案,也不排除多人犯案」,說法不確定,對審理並無幫助,且國內也有法醫謝松善具備相同專業,李昌鈺並非鑑定唯一人選。
控方和被害人家屬吳唐接也表示,事隔十七年,命案現場的牆壁、地板都已翻新,不可能再重建現場,家屬也不願意提供原場地。
辯方律師許文彬直指,「檢方稱已事發十七年,所以不可能還原現場,那為何十七年後我們還要來法庭?就是因為還有問題沒有弄清楚」,質疑檢方「怕甚麼?」
被告蘇建和說,十七年來耗費青春,為了證明自己無罪,請李昌鈺來,只是希望他能夠就證據說話,「既然已拖了十七年,為何不多花一點時間釐清真相?」
雙方各執一詞之下,最後審判長陳博志諭知,明天下午至東吳大學城區部1407教室勘驗辯方律師團所製作的原尺寸現場模型,評估是否有重建現場的可能性,並於四月二十八日再開庭。9703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