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6,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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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拆除的「經典案例」是陳水扁在市長任內拆除了在十四、十五號公園預定地上的違建(林森北路晶華酒店旁與斜對面),當時台大城鄉所的老夏為了此事和陳水扁翻臉了,原本支持民進黨和阿扁的老夏在此事件後明顯和民進黨與阿扁疏遠。
另兩位對於「依法行政」或「依法辦理」很出名的則是馬英九與郝龍斌,幸好他們處理的案子都沒有像十四、十五號公園的案子這麼棘手,涉及到許多弱勢的民眾(可以參考紀錄片:陳才根的鄰居們)以及許多人的記憶與情感。
最近台北縣政府面對溪洲部落和三鶯部落的拆除,也一再強調是依法行政。依據的是水利法,因為這些人的違建蓋在「河川行水區」,這些區域是不能夠興建建築物住人的。但這些弱勢的原住民卻也在這個地方居住了幾十年,過去他們被允許在這裡居住,他們的房子也從夾板屋慢慢變成鐵皮屋或者是鋼筋混凝土的房子。在他們的認知裡面或許主觀地認為台北縣政府或鄉鎮公所一直沒有強制拆除他們的家,所以等於是默許他們居住,而他們也投入更多的資源改善居住環境。當然,他們無恆產、沒投資、甚至於可能沒保險(連勞保、全民健保也可能沒有),所以事實上要搬到台北縣政府提供的住宅,也並不見得像是官員們所說的那麼容易。的確,縣府提供的住宅租金有優惠,但畢竟這筆固定開銷對他們來說是額外的;縣府也要求他們在簽訂合約時要先找到保證人,但我想以他們的狀況彼此互相擔任保證人沒太大的意義,到時候彼此也負擔不起對方積欠的房租。
這些原住民的狀況其實可能只比台北市街頭的遊民好一點點而已,但是因為他們有違建可住,有彼此鄰居可以互相照應,所以小孩不需要付出高昂的保母費或安親班的費用,父母沒回家煮飯時小孩可以到鄰居家搭個伙。
台北縣政府的官員自己把自己用「依法行政」的框框給框住,不僅框死了這些原住民的選項與反應時間,也框死了自己任何行政作為上的彈性。其實,問題並不出在縣政府的官員是否是依法行政,而是出在整個事件沒有在初期就先更全面性去思考問題可能的解決方式,也沒有在初期先邀請各局處的官員和這些民眾以及社會團體(各種非營利組織、社福團體)來探討最佳的解決方案,也沒有考慮可以同時採行的方案,例如以工代租或者是同時強迫免費參加職訓局的就業輔導或者是國高中補校課程,讓他們在這段期間中不僅有房可住,且不用付房租,但強迫他們提高謀生能力,縣府甚至應該針對他們以及其他的弱勢族群優先輔導就業或者是短期工作的媒合。政府總是相當被動地在做這些事情,近來更把這些工作委外辦理或者就都交給志工(不是社福團體,而是沒有正式組織的一般志工),彷彿政府只是在辦公文,政府的基本任務好像只有「建設」和維護公共建設品質而已。近幾年來政府的消極性較過去更加明顯,地方政府逐漸都逐漸不再積極作為;當然,花錢辦活動搞宣傳替首長提高知名度是唯一的例外。
假如台灣的社會以及政府是進步的,那麼就不會到了現在遇到溪洲部落和三鶯部落的問題,就只會扛出「依法行政」這「四字真言」。
別忘了,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是負責資源調配的,減輕社會上的富裕和貧苦、強勢和弱小的族群之間的差距所造成的社會問題和人權問題。這一切都不需要是在「違法」的條件下完成,而是如何避免讓政府與民眾被逼迫到必須和「法」對決。
類似十四、十五號公園或者是三鶯部落、溪洲部落的爭議,其實都是因為政府的懶惰、愚笨,(或者說是「聰明」、故意「偷懶」)選擇不去早期處理問題,反而選擇到了最後搬出「依法行政」,企圖博取社會大多民眾的支持,在輿論的支持下霸王硬上弓,讓弱勢族群在無法獲得社會同情的狀況下屈服。一旦他們被驅散了,他們的「問題」、「訴求」、「痛苦」、「麻煩」就永遠消失了!
以台北縣政府來說,即使有誰要去法院告縣政府,他們也不怕,因為他們完全合法,依法行政。集體被不義對待的問題被打散為個人的墮落與命運之必然,懂得利用這種策略的政府,不是笨,是卑鄙!
台灣畢竟還是個野蠻的社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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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府執法 最晚4月底三鶯全拆』
原住民電視台 更新日期:2008/02/16 17: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216/79/tldb.html
因為沒有被列為優先戶,沒有辦法搬進台北縣府新蓋的文化部落大樓,一群陳情族人面對3日內自行拆除的公告,要擔心的還不只是沒有房子住的問題而已,因為根據水利法,如不自行拆除,住戶少則罰六十萬,多則罰三百萬,沒有房子住,加上恐怕要被罰錢,蠟燭兩頭燒,縣府還是強調依法行事,最晚四月底全面拆除。
一張張醒目的公告,貼在三鶯部落族人的家屋外,新年才剛過完,就收到這份棘手的公文,3日內必須自行拆除,否則依水利法第78條、92條之3、93條之4處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還可能因此背上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盜罪,政府公權力面對原住民,可一點也不手軟。
來縣府陳情的9戶族人,因為不符合優先進駐資格,必須等待下一波的登記申請,面對拆遷公告的壓力,急於知道拆遷時間的最後期限。換話,縣府承諾先拆除已經搬到三峽國宅的住戶,其餘族人必須等待四月份之後第二波的入住申請,不過,四月份是最後的拆遷期限,幾乎已經確定,沒有轉圜餘地,屆時沒有申請到國宅的族人,拆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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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府限期拆 三鶯部落族人慌』
原住民電視台更新日期:2008/02/16 17: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216/79/tlda.html
台北縣三鶯橋下違建聚落的族人在14號已經正式收到縣府公告,必須在三日內自行拆除居住的違建,否則,將出動公權力剷除地上建物,幾戶當時沒有被列入優先進駐文化部落的族人,在15號一大早再度到縣府原民局陳情。
台北縣政府14號在三鶯部落正式公告,三日內自行拆除被縣府認定是違建的房舍,否則將以公權力強制拆除,讓族人驚慌不已,隔天一大早到縣府原民局陳情,除了希望暫緩拆除,也希望被認定不符合進駐三峽原住民文化部落安置國宅的現住戶族人,可以重新獲得優先進駐的資格。
縣府代表說明由於幾戶人家是流動戶再91年進行戶口調查的時候,不固定住在三鶯部落,所以沒有被列為優先進駐的住戶,幾戶人家則表示是縣府調查人員的疏漏,如何認定雙方爭論不休,面對3日內必須自行拆除的公告,族人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
到底為什麼沒有固定住在三鶯部落,為什麼沒有被列入優先戶,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族人也急的說不清,不過原民局還是表示,仍然會以目前列管的133戶為優先。
另兩位對於「依法行政」或「依法辦理」很出名的則是馬英九與郝龍斌,幸好他們處理的案子都沒有像十四、十五號公園的案子這麼棘手,涉及到許多弱勢的民眾(可以參考紀錄片:陳才根的鄰居們)以及許多人的記憶與情感。
最近台北縣政府面對溪洲部落和三鶯部落的拆除,也一再強調是依法行政。依據的是水利法,因為這些人的違建蓋在「河川行水區」,這些區域是不能夠興建建築物住人的。但這些弱勢的原住民卻也在這個地方居住了幾十年,過去他們被允許在這裡居住,他們的房子也從夾板屋慢慢變成鐵皮屋或者是鋼筋混凝土的房子。在他們的認知裡面或許主觀地認為台北縣政府或鄉鎮公所一直沒有強制拆除他們的家,所以等於是默許他們居住,而他們也投入更多的資源改善居住環境。當然,他們無恆產、沒投資、甚至於可能沒保險(連勞保、全民健保也可能沒有),所以事實上要搬到台北縣政府提供的住宅,也並不見得像是官員們所說的那麼容易。的確,縣府提供的住宅租金有優惠,但畢竟這筆固定開銷對他們來說是額外的;縣府也要求他們在簽訂合約時要先找到保證人,但我想以他們的狀況彼此互相擔任保證人沒太大的意義,到時候彼此也負擔不起對方積欠的房租。
這些原住民的狀況其實可能只比台北市街頭的遊民好一點點而已,但是因為他們有違建可住,有彼此鄰居可以互相照應,所以小孩不需要付出高昂的保母費或安親班的費用,父母沒回家煮飯時小孩可以到鄰居家搭個伙。
台北縣政府的官員自己把自己用「依法行政」的框框給框住,不僅框死了這些原住民的選項與反應時間,也框死了自己任何行政作為上的彈性。其實,問題並不出在縣政府的官員是否是依法行政,而是出在整個事件沒有在初期就先更全面性去思考問題可能的解決方式,也沒有在初期先邀請各局處的官員和這些民眾以及社會團體(各種非營利組織、社福團體)來探討最佳的解決方案,也沒有考慮可以同時採行的方案,例如以工代租或者是同時強迫免費參加職訓局的就業輔導或者是國高中補校課程,讓他們在這段期間中不僅有房可住,且不用付房租,但強迫他們提高謀生能力,縣府甚至應該針對他們以及其他的弱勢族群優先輔導就業或者是短期工作的媒合。政府總是相當被動地在做這些事情,近來更把這些工作委外辦理或者就都交給志工(不是社福團體,而是沒有正式組織的一般志工),彷彿政府只是在辦公文,政府的基本任務好像只有「建設」和維護公共建設品質而已。近幾年來政府的消極性較過去更加明顯,地方政府逐漸都逐漸不再積極作為;當然,花錢辦活動搞宣傳替首長提高知名度是唯一的例外。
假如台灣的社會以及政府是進步的,那麼就不會到了現在遇到溪洲部落和三鶯部落的問題,就只會扛出「依法行政」這「四字真言」。
別忘了,政府是為人民服務的。政府是負責資源調配的,減輕社會上的富裕和貧苦、強勢和弱小的族群之間的差距所造成的社會問題和人權問題。這一切都不需要是在「違法」的條件下完成,而是如何避免讓政府與民眾被逼迫到必須和「法」對決。
類似十四、十五號公園或者是三鶯部落、溪洲部落的爭議,其實都是因為政府的懶惰、愚笨,(或者說是「聰明」、故意「偷懶」)選擇不去早期處理問題,反而選擇到了最後搬出「依法行政」,企圖博取社會大多民眾的支持,在輿論的支持下霸王硬上弓,讓弱勢族群在無法獲得社會同情的狀況下屈服。一旦他們被驅散了,他們的「問題」、「訴求」、「痛苦」、「麻煩」就永遠消失了!
以台北縣政府來說,即使有誰要去法院告縣政府,他們也不怕,因為他們完全合法,依法行政。集體被不義對待的問題被打散為個人的墮落與命運之必然,懂得利用這種策略的政府,不是笨,是卑鄙!
台灣畢竟還是個野蠻的社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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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府執法 最晚4月底三鶯全拆』
原住民電視台 更新日期:2008/02/16 17: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216/79/tldb.html
因為沒有被列為優先戶,沒有辦法搬進台北縣府新蓋的文化部落大樓,一群陳情族人面對3日內自行拆除的公告,要擔心的還不只是沒有房子住的問題而已,因為根據水利法,如不自行拆除,住戶少則罰六十萬,多則罰三百萬,沒有房子住,加上恐怕要被罰錢,蠟燭兩頭燒,縣府還是強調依法行事,最晚四月底全面拆除。
一張張醒目的公告,貼在三鶯部落族人的家屋外,新年才剛過完,就收到這份棘手的公文,3日內必須自行拆除,否則依水利法第78條、92條之3、93條之4處6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還可能因此背上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盜罪,政府公權力面對原住民,可一點也不手軟。
來縣府陳情的9戶族人,因為不符合優先進駐資格,必須等待下一波的登記申請,面對拆遷公告的壓力,急於知道拆遷時間的最後期限。換話,縣府承諾先拆除已經搬到三峽國宅的住戶,其餘族人必須等待四月份之後第二波的入住申請,不過,四月份是最後的拆遷期限,幾乎已經確定,沒有轉圜餘地,屆時沒有申請到國宅的族人,拆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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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縣府限期拆 三鶯部落族人慌』
原住民電視台更新日期:2008/02/16 17:09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0216/79/tlda.html
台北縣三鶯橋下違建聚落的族人在14號已經正式收到縣府公告,必須在三日內自行拆除居住的違建,否則,將出動公權力剷除地上建物,幾戶當時沒有被列入優先進駐文化部落的族人,在15號一大早再度到縣府原民局陳情。
台北縣政府14號在三鶯部落正式公告,三日內自行拆除被縣府認定是違建的房舍,否則將以公權力強制拆除,讓族人驚慌不已,隔天一大早到縣府原民局陳情,除了希望暫緩拆除,也希望被認定不符合進駐三峽原住民文化部落安置國宅的現住戶族人,可以重新獲得優先進駐的資格。
縣府代表說明由於幾戶人家是流動戶再91年進行戶口調查的時候,不固定住在三鶯部落,所以沒有被列為優先進駐的住戶,幾戶人家則表示是縣府調查人員的疏漏,如何認定雙方爭論不休,面對3日內必須自行拆除的公告,族人急得像熱鍋上的螞蟻。
到底為什麼沒有固定住在三鶯部落,為什麼沒有被列入優先戶,家家有本難念的經,族人也急的說不清,不過原民局還是表示,仍然會以目前列管的133戶為優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