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ly 18, 2006

把創意割賣的知產署:知識產權講座有感 (三之一)以文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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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知識產權關注小組的邀請,在7月14日的「知識產權在香港──創作與再創作」講座上說說話。本來還抱着一些期望,結果卻是失望而回。

  在講座前,大會的工作人員約見我和朋友,說明了講座的主旨、內容,並希望我以「網絡創作人」的身分,談談對「再創作」的看法。

  再創作(re-creation),又叫二次創作、衍生創作,是指在作品內明顯包含其他已有作品元素的創作。中國古人寫詩詞,每每要字字有出處,甚至像黃庭堅的「江西詩派」般,以前人詩作「奪胎」而成以求「換骨」,新作品的七、八成文字由一首或數首舊作而來,這肯定已是一種二次創作。今天,致敬、惡搞、戲仿、拼貼、改編等的多種藝術表現模式,也屬二次創作的範疇。
  講者中,好戲量的楊秉基有他的「吉蒂與死人頭」個案,何國良有他的社會學分析。我則向大會表示,我會集中談一些肯定是並非以商業為目的、不會賺取金錢的二次創作實例,希望在彼此的交流中,尋到這些作品的生存空間。

  二次創作依賴「站在前人的肩膊上」,對已有作品的挪用。不過,現時版權法例所保護的,是版權持有人把作品如何複印、發行、流傳之權利(注意:並不是「創作」的權利,在《著作權保護了誰》一書中,作者清楚說出版權法保障的不是創意,而是表達,即發行出來的形式,「Copyright」一詞也是指「Copy」的「right」)。一個要借用作品,以求更佳的創意表現;一個要把作品被用權留在自己手上,以此來換取金錢。兩者自然有矛盾的地方。

  如果該二次創作作品,為的是賺錢、作商品,那麼依商業的一套來辦,例如創作前先怎麼樣去購買版權、談好如何分賬等,那似乎也只是商家對談。然而,對於不會賺錢的二次創作,要求作者付出天文數字的費用才可創作,否則就等於「犯法」,這無疑扼殺這些創作的可能性。

  不過,人們最先提出版權法,原意是希望在作者辛苦付出後給予回報,並保護着一個良好的創作環境。只是由於版權法的保障對象是「版權持有人」不是作者,以致對於要保護誰的權利,與版權被提倡的原意有出入。而版權法的前設是商業上的考慮,這也漠視了並非為了商業使用的創作人和作品。

  知識產權署(下稱「知產署」)是香港版權、知識產權法例的專科部門,他們的書籍,說他們要去保護知識產權,為的是「保護人的創意」、「以期創造一個環境,讓上述人士可以盡情發揮」(註1)。既然如此,若發現現行法律有反過來,桎梏了創意發揮的空間,按照該署所說的宗旨,就應該要把這些問題改善。

  在講座舉行前8天,主辦大會告訴我,知產署的張錦輝副署長對他們說,他會談論關於再創作的「豁免條款」。豁免條款是舒緩版權法對公共知識領域明顯構成扼限的一種方法,把像只使用一定數量的教學用途等情況,豁免於以商業邏輯運作的「邀費予版權持有人才合法」的條文。

  雖然現時的「豁免條款」,對非商業性的二次創作並沒有什麼保障,我遍找資料卻只有很少收穫,而豁免條款亦只是一個「頭痛醫頭」的方法,並沒解決版權法向商業傾側(何國良說,不只是傾側,而是為商業而立)的問題,治標不治本,但也是一個向解決問題前進的方法。故我準備了不少實例,希望能向張副署長和台上台下各位談論,看看如何運用豁免條款,對非商業性、非賺取金錢的二次創作,作出較實際的保護。

  豈知在會上,張副署長說的是一堆意料之外的廢話。他首先說什麼是「創意」,創意是要有新感覺、已增值,接着話音一轉,就說要對創意給予支持,就要「在經濟上得到回報」,「你(創作後)賺到錢會好開心」,故此版權法保障人們對創意的「投資」及其「商機」,又說希望大家加入「創意經濟」行列。至於豁免條款,他由頭至尾都沒說過。

  張副署長說完後,我只有臨場「執生」,表達我認為現行法律的不足之處,它不應盲目向商業、向賺錢處傾斜,反而犧牲非商業性的創作之可能性。

  結果,無論我和台下一些發言者,「咬牙切齒」地(何故語)舉出多少在現行法例上視為犯法的非商業性創作,張氏不是迴避它、只把發言者其他內容滾大,就是說什麼「WTO也是如此」,再不然就是否認該等情況的存在。

  在經濟強國控制的WTO裏,把教育、醫療、民生等種種社會事務都視為商業,威逼全球以他們那套商業邏輯來運作,鞏固既得利益者利益。可是不少地方仍有「版權所有(Copyright Reserved)」以外的版權模式供作者選擇,台灣更有官方參與推動「創用CC」(Creative Commons)。香港難道就不可以?

  張氏堅持企硬「版權法向商界靠攏」的立場,辯才不精的我,問了許多實際情況,都變成遊花園,最後我只有無奈地說「要麼就真的保障回創作,檢討、收改法律;要麼就不要再說保護創作,直接說『保護商界割賣創作』」。

  會後我主動和他握手,跟他說這是實際問題,許多有志創作的朋友都被打擊,「諗吓點啦!」。豈料張副署長的回應,竟是:「大家有表達不同言論的空間,很正常的。」

  即使在台下觀眾碧克的提問中,觀眾席上有七、八成朋友,表示他們參與過並非作商業用的二次創作,張副署長仍然只認為,這只不過是「自由形象櫥窗」上的一個小點綴品。

  有時事評論人批評香港「官商勾結」,這是否其中一例?

註1:見香港知識產權署:《香港的知識產權》。

  補充1:在講座當天才知,香港作曲家及作詞家協會(CASH)在講座前一晚,聲稱他們曾安排派人,但各人皆有要務在身,不能出席。同時,CASH不允許一名Blogger批評CASH的文章,張貼在論壇上,並向他索取私人電話,要求以私人方式跟進,Blogger認為這是大眾事情,並非私事,故拒絕留下電話。

  補充2:張副署長叫大家看知產署的書,內容簡化了版權的概念、問題的書,例如「保障版權持有人」常直接以「保障辛勞的創作人」同義詞姿態出現。要認真思考,不能不看 Siva Vaidhyanathan:《著作權保護了誰?》(Copyrights and Copywrongs)和 Lawrence Lessig、Richard Stallman:《自由文化》(Free Culture)。怕太厚太深,最起碼可看看 許煜、劉細良:《勇敢新世界:互聯網罪與罰》。

  補充3:當晚時間控制失當,臨場應變、口才都不足,敬希原諒。

本文亦刊登於香港獨立媒體吳偉明的知日部屋。若各版本間有差異,以這裏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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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公司對創作空間的應有承擔 (三之三)

Posted by at 天空部落 │12:00 │回應(0)引用(3)作品 - 文化瀏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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