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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ctober 7, 2009
taichungde16 - 法律常識 | 2009-10-07 0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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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故藝人于楓母親謝桂英和于楓生前同居男友黃文甯對于楓遺產爭訟案,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審結,判決逆轉,改判于母勝訴,可分得于楓生前房屋所有權二分之一及現金二百八十四萬元。
本案一審時,法官採信黃文甯主張,認為于楓母名下有價值數百萬元房地產和股票,又有親生兒子奉養,生活無虞,就算未繼承遺產,仍能維持正常生活,因此類推解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認為于母不符酌給遺產條文規定,判其敗訴。
不過一審見解未被高院合議庭採信,合議庭認為涉及人民權益的法律問題,都應有法律條文明文規定,才能算數,一審類推適用民法條文,限制被繼承人的遺產權並不恰當。
至於黃文甯主張他是于楓兒子親生父親,于母全家針對遺產問題召開親屬會議,卻不通知他參加,讓他沒有機會表達意見,顯見該會組織已違反民法規定,因此所做處分決議應該無效。
合議庭則表示,由於黃某僅與于楓同居,一直未能成婚,雖然曾和于楓生下一子,但在法律上不算于母家屬,根本沒有參加親屬會議權利,不能對其決議提出異議,因此判決黃某敗訴。
本案主角藝人于楓,在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和同居人黃文甯口角後上吊自殺身亡,身後于母一家因于楓遺產問題和黃某無法達成協議,最後訴諸法院。
October 7, 2009
taichungde16 - 法律常識 | 2009-10-07 0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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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通過判例要旨 重新闡釋遺棄罪
為解決社會層出不窮的遺棄案例,最高法院第九次刑事庭會議昨天通過判例要旨,針對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遺棄罪的適用問題,
重新加以闡釋;新判例一出,對社會風氣的改善,傳統孝道的提昇,極具正面意義。
最高法院指出,「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條文中,所謂「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指義務人不履行其義務時,如無自救力人的生存
有危險,義務人就應判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換言之,除非該義務人不履行義務之際,有其他義務人盡到照顧的責任,否則該義務人就須負起刑責。
不過由於部分法官對「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七七七號」判例有所誤解,以為只要還有其他同應履行義務人「存在」,不管無自救力人是否受到
他們的照顧,就算自己故意不履行義務,也不會觸犯遺棄罪;因此常將這類型遺棄罪案例誤判,雖經最高法院一再「指正」,但錯誤情形仍層
出不窮。
舉例來說,自己不扶養年老重病父母,以為尚有其他兄弟可以代盡孝道,奉養雙親,如兄弟不盡責,就算自己不扶養,根據上述判例,也無
須負起刑責。
為糾正上述錯誤看法,最高法院特別通過新判例,不僅有助於外界對遺棄罪的正確認識,對傳統美德的提昇,也有極大裨益。
October 7, 2009
taichungde16 - 法律常識 | 2009-10-07 0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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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合會、旅遊、人事保證等章節 權益有保障 信用、隱私、貞操等人格身分法益若受侵害 均可求償
新修正的民法債編及其施行法,明天〈五日〉凌晨開始生效施行。由於民法債編是財產法的根本大法,其中新增訂的合會、旅遊、人事保證
等章節,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和個人權益保障更有絕對關聯。新修正內容施行後,與現行做法有許多差異,諸如當保人期限不得超過三
年、當會首會員晚交會款有代給付義務,以及會首倒會時的處理程序等等。
民法債編去年四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特別於施行法選定今年五月五日作為施行日。其中有一條涉及公證人部分,因公證法尚未修正通過,
立法院日前又臨時通過補救措施,在施行法附加條件延後施行。
新修正施行的民法債編,變動的幅度鉅大,對民眾權益的影響相對也擴大不少,除了修正原有的廿四種典型契約,另外增訂旅遊、合會及人
事保證等三種典型契約,以符合時代潮流及現實社會需要。
舉例來說,目前很多契約均要求保證人預先拋棄一切權利,但債編保證一節新修正為「保證人之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預先拋棄。」
如此一來可大幅減輕保證人的責任,銀行在求償時就不能直接向保證人求償了,必須先向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結果後,才能轉向保證
人求償。
另外,過去替人做保「幾乎要保一輩子」,但新制施行後,人事保證約定的期間,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者,也要縮短成三年,約定期滿
後當事人得更新,且不得超過三年。至於沒有約定期間的,保證人於法定的三年有效期間內,得隨時終止,但終止時應於三個月前通知僱用人
。
有關民間合會,也增訂許多新規矩,來會要訂立書面「會單」,並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製作繕本,交給每一位會員一份,以杜絕冒標及
虛設會員之流弊。會員逾期未繳會款,會首應代為給付,但可以向對方請求附加利息;會首非經全體會員同意,不可將其權利義務轉讓於他人
;會首如果倒會,為保障未得標會員權益,每期死會者還是要交付會款,平均分配給未得標之會員,但也可以另行約定方式。
強化人格權的保護,也是此次債編新內容的一大特色。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所保護的人格權,原僅限於身體、健康、名譽、自由四項,明天
起實施的內容,增訂信用、隱私、貞操、其他人格法益及基於父母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都列入保護範圍,若受到不法侵害,都可以提出請
求損害賠償。
旅遊有保障 不怕殺風景
民眾快快樂樂參加旅行團,原本期望有一個美好假期,結果卻在旅途中碰到行程變更、住宿飯店五星級變三星級,惹了一肚子氣,旅遊糾紛
也隨之而起。五月五日起,因民法債編修正條文實施,對旅遊有專制規範,惱人的旅遊糾紛應可迎刃而解。
明天正式上路的民法債編旅遊專節,對旅行社、旅客的相關權益都有明確規範。觀光局已要求業者將相關規定納入旅遊契約中,今後旅客參
團旅行的保障更為周延。
官員指出,民法債編中規定,旅行社除非有不得已事由,不得變更旅遊內容。萬一有不得已事由得變更旅遊內容時,因此所減少的費用,應
退還給旅客;增加的費用則不得向旅客收取,由業者全額負擔。
業者變行程 費用多退少不補
相關規定將納入旅遊契約 業者擬借助保險制度分擔分險
條文中同時規定,旅行社變更行程時,旅客若不同意,得終止契約,同時得請求營業人墊付的款項。同時也規定,旅遊未完成前,旅客應賠
償旅行社因契約終止而衍生的損害。
官員同時指出,民法債編也規定,旅行社提供的旅遊服務,應具有通常的價值或約定的品質,若不具備價值或品質時,旅客得請求旅行社改
善。否則,旅客得請求減少費用或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損害賠償。終止契約時,旅行社應將旅客送回原出發地,當中產生的費用,由旅行社負
擔。
民法債編並規定,因可歸責於旅行社的事由,導致旅行未依約定的旅程,旅客可就浪費的時間,得按日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不過,每一賠償
金額不得超過旅行社所收旅遊費用總額每日平均數額。
民法債編旅遊專節相關規範即將在五日正式實施,有關對旅客較有利的條文,台北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指出,旅行業者已有因應措施,將借
助保險制度分擔風險。
台北市旅行公會指出,民法債編旅遊專節的確影響旅行社運作,但只要充分了解相關條文,並將可能帶來的額外支出由保險分擔,反而
有助於業者提升服務品質。不過,相對的旅客也可能因此需擔負較多的旅遊費用。
新規定之一是,團體出發後,旅客因個人因素要求終止契約並返國,旅行社應先行代墊費用。但旅行社擔心旅客回國後不償還,旅行公會認
為,旅行社可要求旅客自行支付費用,若真有困難請業者協助時,可以簽署保證支付文件,並附加損害賠償與利息。旅客認為業者有過失要求
解約,必須負舉證責任。若業者真有過失,應懂如何安撫旅客,並請其他旅客協助挽回等。
目前旅遊業已針對旅客要求解約、先行墊款等問題與保險業協商,只待解決保費問題。
對於民法中將時間浪費列為求償的條件之一,旅行公會認為業者不必過慮。首先,旅客必須舉證未能依約定旅程進行是業者過失。旅客購物
後認為有問題、要求協助,前提必須是購物點是業者所安排;旅客於取得物品開始一個月內,可以請求業者協助處理,而非業者承擔該物品的
品質或價值上的責任。
對於旅行社安排的採購行程,民法債篇中規定,若旅客所購物品有瑕疵,一個月內可請求旅行社協助處理。
October 7, 2009
taichungde16 - 法律常識 | 2009-10-07 0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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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麼辦?你怎麼辦?」面對法律用不著慌
今日主答:鄭麗燕〈台北地院財務法庭法官〉
申‧請‧離‧婚
何需三張驗傷單
問:經過7-11便利商店看到「婚姻有愛,暴力遠離」宣傳海報,心中有無限感慨,自從先生與舊情人聯絡後,我們的婚姻就亮起紅燈,他開
始動手打人,雖然都只是瘀傷,但聽說半年內必須有三張驗傷單才能以不堪同居虐待理由請求離婚是嗎?又我們已生有一小孩剛滿兩歲,如果
離婚,我能爭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台中、小云〉
答:依據我從事審判多年所見,家庭之中施暴者除人格偏差外,大都伴隨有酗酒、吸毒惡習,或是精神異常,而外遇也是原因之一。或許有
人會認為有「外遇」的人,心感內疚對另一半應會溫柔對待,然而真實情況卻相反,有外遇的人,有些係採取離家出走手段,逃避另一半的抓
姦,而有些則在面對配偶吵鬧時採取施暴手段,意圖逼走配偶,以達到與第三者結合的目的。
按夫妻之一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依法可以請求離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有明文規定,而不堪同居虐待係指身體或精
神施以不可忍受的痛苦,以致於被虐待者不能與其繼續同居而言。身體上的虐待如傷害,精神虐待指重大侮辱等行為,例如沒有證據卻指配偶
有外遇,以傳真或黑函侮辱,晚上騷擾不准睡覺、出言恐嚇欲潑灑硫酸、殺害家人等均屬之。夫妻爭吵時少有外人在場,在取證上較困難,但
如施暴者所書立之悔過書,出言恐嚇之錄音帶,七歲以上能完整表達意思子女之證詞,均可做為法官審理時的佐證。我在家事法庭時,常遇到
有人問起是否須在半年內取具三張診斷書才符合不堪同居之虐待?對於這樣的傳言我不知道如何發生的試想離婚案件之審理牽涉到夫妻感情、
家庭倫理等錯綜複雜之問題,焉能以「數字」來衡量?有一位航空公司的副機師與太太因小孩入學問題發生激烈爭吵,盛怒下的先生拿起身旁
物品往太太身上丟擲,不幸擊中太太後頸脊造成太太下半身癱瘓,事後太太看到先生就產生極嚴重的恐懼感,難道還要求太太再拿二張診斷書
才能離婚?其實是否達到不堪同居虐待是要依個案來判斷,像打人的部位、動機均是法官審酌的重要參考。
妳來信提及先生因有外遇即常藉故毆打妳,如果情況嚴重,妳可以尋求:1抓姦,以通姦為由請求離婚,但注意須在抓姦後六個月內起訴請求
。2以不堪同居虐待為由訴請離婚。
至於離婚後孩子監護權歸屬問題,法官會以孩子的最佳利益考量由何人監護為宜,妳可參考中國時報86、2、24第三十三版本人所寫「我能爭
取到孩子的監護權嗎」一文。不過妳與先生現均僅二十三歲,兒子才剛滿兩歲,單親教養孩子問題多,妳可先與先生溝通,或許他只是一時迷
失自己,如能迷途知返,不一定要走上離婚一途,除非他執迷不悟,畢竟父母離婚對無辜的孩子是不公平的。
October 7, 2009
taichungde16 - 法律常識 | 2009-10-07 0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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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調查報告指出 大陸印度等地女子被人假藉婚姻販賣 美加有兩成女生被強暴 調查人員呼籲修法保護
聯合國一項有關婦女遭受暴力問題的調查報告指出,西方與開發中國家婦女遭到強暴、性騷擾和販賣,但犯下這些罪行的罪犯卻利用法律漏
洞逍遙法外。此外,假藉婚姻名義進行販賣婦女的案例也增多。
聯合國婦女遭受暴力問題調查員、斯里蘭卡籍律師拉狄卡‧古瑪拉斯瓦米女士在交給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年會的報告中指出:「各國政府應修
改有關性暴力的法律,讓罪犯受到應得的懲罰。」
她說,中國大陸農村利用婚姻從事婦女人口販賣的現象極普遍,部分農村百分之三十到九十的婚姻都是交易。
統計資料顯示,五千多名奈及利亞婦女被賣到義大利南部為農婦,印度境內的十六萬名尼泊爾妓女中,有百分之四十是假藉婚姻名義被賣到
印度的。
古瑪拉斯瓦米女士指出,加拿大、英國和美國對大學女生所做的調查發現,有百分之二十女學生曾被強暴。
報告並指出,日本一項全國調查顯示,百分之七十的婦女表示曾遭性騷擾。
古瑪拉斯瓦米女士去年走訪南非、波蘭和巴西,發現南非男人玩一種jackrolling的遊戲,其中一部分就是集體輪暴婦女。她說:「這根本就
是集體輪暴婦女,但男人把它當做休閒活動,像喝酒玩牌一樣。」一名南非社區領袖甚至對人權調查員說:「這只是遊戲,不是犯罪。」
南非犯罪率高居世界第二位,而強暴案可能高居全球之冠,每年報案的就有三萬六千餘件,但估計只是實際強暴案的三十六分之一。
古瑪拉斯瓦米女士說,住在南非德爾班警局附近的數百名女性流民,輪睡在警局外台階的最尾端,雖然她們明知道睡在那兒十之八九會被強
暴。
秘魯廢除強暴法 伸張女權
國會86對一票通過 強暴犯再也不能因同意迎娶受害人而免除刑罰
響應全球婦運的呼籲,秘魯國會昨天以壓倒性的票數,通過廢除制定於一九二四年,只要強暴犯同意迎娶受害人,即可免除刑罰的強暴法。
由於拉丁美洲至少還有其他十五個國家實施與秘魯類似的強暴法,因此秘魯國會推動法案廢除強暴法時,曾引來國際注目。
秘魯國會昨天在反對廢除強暴法者紛紛離席後,最後以八十六票贊成一票反對,決議廢除未能保障婦女人身權益的強暴法。
根據秘魯的強暴法,強暴犯只要能說服,抑或是強迫受害人同意和他結婚,即可逍遙法外。強暴法同時准許輪暴犯中只要有一人願意取受害
人為妻,所有共犯都不用負司法責任。
支持廢除強暴法的女國會議員碧翠絲‧馬里諾說:「這同時是秘魯婦女與男性的一大共同勝利,因為我們能一起為廢除這項令人尷尬的法令
同聲慶祝。」
支持國會廢除強暴法的人士指出,他們相信視維護婦女權益為重要施政之一的秘魯總統藤森謙也應會簽署法案使它成為法律。反對廢除強暴
法的人士則是站在「強暴犯本身鼓勵組織家庭,而且婦女若不願與強暴犯結婚,仍可隨時提出告訴」的立場,認為並無廢法的必要。
婦女組織指出,秘魯有許多男性利用強暴法知法犯法,尤其是在貧窮的鄉下地區更是屢見不鮮。
拉丁美洲的婦運至今仍是一場艱苦戰,馬里諾指出,秘魯推翻過時且壓迫婦女的強暴法,算是「前衛」之舉。
October 7, 2009
taichungde16 - 法律常識 | 2009-10-07 0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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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訴與告訴有何差異?依刑事訴訟法規定,追訴刑事犯罪有兩個管道,分別是告訴與自訴,告訴指的是透過申告,由檢察官發動偵查、蒐證,
若檢察官認為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即予提起公訴,交由法院審理,讓法院決定是否判被告有罪;自訴則是由被害人扮演檢察官的角色,自己蒐
證,直接向法院自訴被告涉及犯罪。
但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一條規定;「對配偶不得提自訴」,過去外界即質疑此限定,剝奪了人民的訴訟權,有違憲疑義,對此,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昨天認為,這項限制是為了「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薄公堂,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是維護人倫關係所做的合理限制,並未違
憲。
依此意旨,配偶間自訴,會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但解釋文中也提及,配偶雖不可對配偶提自訴,但解釋文中也提及,配偶雖不可對配
偶提自訴,但仍可提出告訴,人民的訴訟權並未遭剝奪,也就是說配偶仍可透過向檢方提出告訴的方式來控告配偶。
限制不可對配偶自訴,是否可避免夫妻「對簿公堂」?其實不然,以通姦案為例,若捨自訴改以告訴的方式,由檢方偵辦,檢方開偵察庭時,
配偶雙方還是可能在得到法院出庭,無法避免「對簿公堂」,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廿一條對配偶自訴權的限制,根本是「多此一舉」。
October 7, 2009
taichungde16 - 法律常識 | 2009-10-07 0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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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生子
問:我是一個被人惡意遺棄的未婚媽媽,我沒有工作,三年多來都是自己帶小孩,靠別人資助度日,我曾請求孩子的父親代為照顧孩子,但
他不肯,反而要求小孩必須由他認領,並改從其姓〈他現已結婚〉,一輩子母子不能相見。我不答應,但自己又沒辦法給孩子良好的教育生活
,是否可能讓孩子生父負起養育責任,而小孩跟著我呢?他對我始終避不見面,我該怎麼辦?〈台南‧蔡小姐〉
答:按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有明文規定。由來函所提情形
,孩子自出生迄今三年餘,生父不但拒絕照顧孩子,且再與其他女子結婚,過著「只見新人笑不見舊人哭的日子」,對於此種不負責任的父親
,依法妳可以採取強制他認領孩子的方式讓他在法律上負起支付孩子撫養費的責任。妳可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在孩子七
歲之前以妳的名義向轄區法院起訴請求孩子的父親認養孩子。
民法親屬編本就孩子被認領後由何人監護並沒有明文規定,但在實務解釋上均比照夫妻離婚後孩子監護權規定,原則上由父親擔任。但八十
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所增訂的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九條之一即明示「非婚生子女經認領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一千零
五十五條之二規定」。依現行法律規定,孩子經父親認領後,可由父親負擔孩子生活費而孩子留妳身邊由你負責照顧。
問題是如果孩子的父親並非有較好的財力,且已表現出不負責任態度,一旦孩子被認領,他不見得會乖乖按月支付孩子生活費,妳可能又得
上法院告他,且為孩子找一位不負責任的父親,對孩子也不公平。
October 7, 2009
taichungde16 - 法律常識 | 2009-10-07 0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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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炸彈四處飛 大批禮金紛沓來
除了個別的婚姻騙子外,台灣社會還出現另一種騙婚「集團」,專門詐取喜宴禮金。
現代人朋友太多,工作、上課、朋友的朋友、PUB認識的,多的無法計數,因此新郎新娘是誰並不重要,但包禮金的禮數絕不可少,「孫國樑
假喜帖詐騙集團」烏龍案就是利用這種「免失禮」的心理企圖斂財!
孫國樑、陳興餘、夏政華、高黃德、許修身和雷至誠六個三十多歲的年輕人,在台北市共組「桑笠企劃工作室」,竟意想天開,利用一般民
眾對不熟識的人所發送的喜帖仍會以禮金回應的心態,決定投寄「假喜帖」詐財。
六個煞有介事地虛構假喜帖的內容,包括新郎、新娘的名字,舉辦喜宴的時間、地點,並委請不知情的印刷公司代印喜帖六萬二千餘張,再
向某行銷公司買來的各行各業人員名單與地址,按址寄送紅色炸彈。
假喜帖投發後,共有九十七件的賀禮現金袋,共計十五萬八千九百元,匯票及禮券一百七十件,喜幛等物品六十三件,紛紛飛進郵局。本來
,孫國樑等人認為禮金已經可以穩穩到手了,未料,人算不如天算,郵局認為郵件有異常,要求必須由喜帖新郎本人會同管區警員領取,因此
,「新郎」當然無法得逞。
為了脫罪,孫國樑等人於是決定以被害人自居,謊稱桑笠企劃工作室事實上是接受代辦喜宴,包括印製喜帖、謄寫地址及寄發等,卻沒想到
這場婚禮竟然是假的,企圖藉此來面對外界質疑。
最後,假喜帖案遭調查局移送偵辦,檢察官起訴後,法官經過調查認定確有詐財未遂一事,判決夏政華和孫國樑各二年徒刑,許修身七個月
有期徒刑,陳興餘二年六個月徒刑,至於雷至誠和黃高德因尚未到案,將另行審結。
October 7, 2009
taichungde16 - 法律常識 | 2009-10-07 0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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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去提款機操作 就是要轉走你的錢
民眾要特別注意,無論是什麼理由,當你被說服前往提款機操作時,如果對方給你一組「查詢密碼」要求輸入,密碼號為「009...」或「00
8...」等類似的開頭號碼,這其實是對方的「犯罪密碼」,也是你的「受害密碼」,千萬不可聽信操作,否則它還會成為令你破財的「心碎密
碼」。
刑事局昨天破獲的「假色情、真詐財」集團,說穿了,就是電話詐欺、提款機詐欺手法的變招,他們的絕活,即是類似前述的「查詢密碼」
,再騙走了無數人的銀行存款。
而「查詢密碼」通常是七位數,最多的就是「00九xxxx」,其中前兩位數00不重要,重點在後五位數,「九xxxx」就是九萬多元的詐騙金額
,「00八xxxx」則是八萬多元,依此類推。
其實所謂查詢密碼不管是幾位數,前面不管有幾個0都沒有關係,重點是後面五位數,因為那就是被騙金額。
至於前兩碼的兩個0,另有掩飾犯行、讓受騙者看不出按下的號碼其實是匯款金額的用意。
另一方面,如今金融機構已在提款機旁邊以及螢幕上直接加註警語,提醒民眾小心被騙,但仍有人受騙,原因在於歹徒會在被害人到提款機
操作時,不停透過手機全程指導被害人操作,更在電話中以提出各種問題的「擾亂術」來分散被害人注意力,如一下子要被害人說明提款機機
號、一下子詢問交易序號,或不斷提醒查看轉帳帳號有沒有錯誤等等,讓被害人根本無暇顧及警語。
事實上,只要是要求你到提款機操作的,都有存款被轉走的可能,而這幾乎都是詐騙集團的行騙技倆,不可不防。
October 7, 2009
taichungde16 - 法律常識 | 2009-10-07 00:5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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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出面指懷孕後墮胎 又遭其妻控通姦 院方表示個人行為不介入
昨天一位賴姓女子在市議員鍾小平陪同下舉行記者會,指控新光醫院一位謝姓醫師涉嫌以介紹男友為理由與多位女病人發生性行為,該女子
懷孕後被要求墮胎,卻又被謝妻控告通姦罪。賴姓女子聲淚指陳,她站出來只為討回公道要求新光醫院解除他的職務,避免他再度利用職務之
便欺騙其他女病患。
鍾小平指出,賴小姐因脊椎問題在八十五年透過新光醫院另一名醫師介紹到謝醫師門診就醫,八十七年謝醫師向她展開攻勢,以要替賴小姐
介紹男朋友為理由,密集約她出去,兩人遂發展為情侶關係,但謝醫師卻在交往過程中一直隱瞞已婚身分。直到今年三月,賴小姐發現自己懷
孕,謝醫師要求她墮胎,否則「要生就自己養,也不要跟著我姓謝」。
昨天上午,頭戴藍色帽子掩面的賴小姐還提供兩卷錄音帶在現場播放,錄音帶中,賴小姐發現謝醫師以醫師身分與多位女病人、女性廠商代
表發生性關係。
賴小姐說,她在今年三月懷孕後,謝醫師要她把孩子拿掉,後來在協調會上,謝醫師和其妻要她把孩子拿掉,不然一定要對她提出告訴。七
月間,她把孩子拿掉了,謝妻還是對她提出通姦罪告訴。
鍾小平指陳,復健科門診在對女性就診時常有許多肢體接觸,但謝醫師卻藉著替病人診治之便,誘騙女病人發生性行為。他呼籲女性病患就
醫時應更注意個人權益,並須小心不肖醫師騙色騙人。
針對台北市議員鍾小平指控新光醫院已婚謝姓醫師使女病人懷孕墮胎,新光醫院表示,這個事件純屬醫師的私人感情問題,案件已經進入司
法程序,院方不便介入,也不予置評。
鍾小平及賴姓女子同時要求新光醫院應解聘這名醫師,新光醫院院長室特別助理林坤正指出,謝姓醫師是否行為失當,或私德有問題影響醫
療,醫院有人評會將進一步討論處理。
林坤正指出,謝姓醫師昨天上午開始請假,新光醫院院長洪啟仁也知道此事。
他強調,整個事件已經進司法程序,院方不宜介入,一切等候司法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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