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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ril 14, 2009
台灣社造聯盟理事長 郭瑞坤
秘書長 向家弘
官方在制定「農村再生條例」時,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程序:廣納民間聲音來參與條文的訂定。特別是一個強調由下而上社區參與精神的條例,卻沒在一開始就落實民間參與,喪失了協商的先機,自然很快形成對抗態勢。如果一個社會民主化的檢驗,除了政治權利外,公共政策的公民參與也是一個要項,那麼農再條例所引發的民間反彈,無疑為農委會官員們上了一堂重要的民主課程。但是這堂課不能以讓農村發展回到原點做為代價。
農村再生有一個最關鍵的前提,也就是農村社區居民的自覺、自主與行動,外部的資源與協助,都是建立在這幾項前提之上,也就是說,社區營造所訴諸的公民意識及行動參與,是其核心精神與價值,因此,社造精神能否確實貫穿整部法案,並內化成政策操作的核心思維,是討論農再條例必需的制高點。可惜的是,農委會不僅未在法案條文之上賦予應有的論述高度,諸如農業生產、綠色社區、發展主體等想像與格局,從而反映於具體條文中,反而是過多硬體相關的陳述(包含補助項目與土地活化),加上龐大的基金如何運用未有更明確規劃(如有機農業、青年返鄉等),結果當然是說服力不足。這是一部傳統發展主義思維下的法案,或者更有遠見的提出新的農村發展路線?農委會應該說的更清楚。
回到條例來看,農業生產困境是農村最根本的問題,法案也確實未能應對此一重大問題,大家當然無法理解缺了農業的農村如何再生。農業雖非水保局專業,但不代表不能整合相關專業來因應,如果有夠強的企圖心,那麼就不宜由法律分工角度推給農發條例。但我們也認為,光是農業生產無法活化農村,農業應該是以生產為基礎,延伸到在地知識、文化認同、生態體系、生活環境、各級產業發展等不同面向,成為一個整體性的概念與全面性的操作,事實上,多年來的農村營造工作,正是回應此一概念所進行的努力,再生條例也並非不反映此一需求,只是不夠清晰,當然,這也再次突顯缺乏這個核心概念的農發條例不足以因應農村的農業發展。
另外,關於農村土地的處理,除非我們認為現有農村土地的使用合理且正確,農村居民沒有深受其擾,否則土地活化並非洪水猛獸不可討論,但前提是主事者必須更有力的說明其必要性與急迫性。現行的區域計畫法與都市計畫法經過多年修改,訂出了較完整的程序,但除了公聽會的形式程序外,都欠缺了真正居民參與的實質正義,農再條例透過居民提出再生計畫試圖接近這個正義,也期望突破只有管制沒有規劃的現行桎梏,可惜的是,突破也極容易被解讀為廣開後門,在程序完備上,如果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法律之規定。」而非由主管機關另訂之的話,會更明確。另外,如果明訂社區與縣市政府在提農村再生計畫與整合型農地整備規劃時,應排除放寬農舍興建的農發條例18條,那麼無疑的會得到更多的認同。也就是說,關於土地的處理應該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即使立意良善,但從程序到正義,仍需面面俱到。
3月26日的農再條例公聽會,儘管仍不脫各自表述的基調,但仍達成了農委會必須修正條文送院的建設性決議,這是一個重大契機,從社造的觀點出發,我們強烈呼籲農委會應該展現最大的誠意,廣邀各方參與修法,讓對抗回到協商。此外,我們也具體訴求應由民間不同領域人士及官方共同成立「農村再生推動委員會」,推動修法、後續子法規、政策配套機制訂定與基金管理的工作,落實由下而上的民間參與,回歸農村再生的核心精神。
反再運動所凝聚的,是一股珍貴的公民抵抗力量,不立法,民間更無實質監督及參與政策的機制。即使我們有了一個更完備的農再條例,農村的問題也無法就此解決,法律只是一個依據,不論未來的政策執行或農村營造,都需要更多人的參與及介入,別忘了,還有一個虎視眈眈的全球化力量存在,這是一個長期的社會實踐,而非一次性的對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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