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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y 14, 2009

 
緣起:

聽說今年有人有偏財運 ,於是大家起鬨在未來的6天環島之旅集資每人600元,
若是中獎100萬就捐出百分之30給社造聯盟
 
由起初的6人到最後共有19人加入,奇怪的是這群人沒有一個人會玩樂透,但是奇蹟卻發生了---------

 


觀看全文...
May 14, 2009
 


    社造環島友誼巴士

    第一天        4/10           台中清水高美濕地(高東社區)

                                           嘉義大林 北勢文化協會

                                           嘉義市常民文化協會(常民童軍團)


    們出發了!
 
 


 


觀看全文...
April 23, 2009


開心精彩宏願

社造環島友誼巴士  成功達成!


   這真的是一場前所未有的旅程,

   上山、下海、採野菜、看王船、住茅草屋、做竹籬笆、看到黑面琵鷺....

   收穫之多,超出預期

   有多快樂,可惜你不在現場!

   接下來會有一連串的心得報告,

   敬請期待!!
April 14, 2009
                                                                                        台灣社造聯盟理事長 郭瑞坤
                                                                                                       秘書長 向家弘
官方在制定「農村再生條例」時,忽略了一個重要的程序:廣納民間聲音來參與條文的訂定。特別是一個強調由下而上社區參與精神的條例,卻沒在一開始就落實民間參與,喪失了協商的先機,自然很快形成對抗態勢。如果一個社會民主化的檢驗,除了政治權利外,公共政策的公民參與也是一個要項,那麼農再條例所引發的民間反彈,無疑為農委會官員們上了一堂重要的民主課程。但是這堂課不能以讓農村發展回到原點做為代價。
 
農村再生有一個最關鍵的前提,也就是農村社區居民的自覺、自主與行動,外部的資源與協助,都是建立在這幾項前提之上,也就是說,社區營造所訴諸的公民意識及行動參與,是其核心精神與價值,因此,社造精神能否確實貫穿整部法案,並內化成政策操作的核心思維,是討論農再條例必需的制高點。可惜的是,農委會不僅未在法案條文之上賦予應有的論述高度,諸如農業生產、綠色社區、發展主體等想像與格局,從而反映於具體條文中,反而是過多硬體相關的陳述(包含補助項目與土地活化),加上龐大的基金如何運用未有更明確規劃(如有機農業、青年返鄉等),結果當然是說服力不足。這是一部傳統發展主義思維下的法案,或者更有遠見的提出新的農村發展路線?農委會應該說的更清楚。
 
回到條例來看,農業生產困境是農村最根本的問題,法案也確實未能應對此一重大問題,大家當然無法理解缺了農業的農村如何再生。農業雖非水保局專業,但不代表不能整合相關專業來因應,如果有夠強的企圖心,那麼就不宜由法律分工角度推給農發條例。但我們也認為,光是農業生產無法活化農村,農業應該是以生產為基礎,延伸到在地知識、文化認同、生態體系、生活環境、各級產業發展等不同面向,成為一個整體性的概念與全面性的操作,事實上,多年來的農村營造工作,正是回應此一概念所進行的努力,再生條例也並非不反映此一需求,只是不夠清晰,當然,這也再次突顯缺乏這個核心概念的農發條例不足以因應農村的農業發展。
 
另外,關於農村土地的處理,除非我們認為現有農村土地的使用合理且正確,農村居民沒有深受其擾,否則土地活化並非洪水猛獸不可討論,但前提是主事者必須更有力的說明其必要性與急迫性。現行的區域計畫法與都市計畫法經過多年修改,訂出了較完整的程序,但除了公聽會的形式程序外,都欠缺了真正居民參與的實質正義,農再條例透過居民提出再生計畫試圖接近這個正義,也期望突破只有管制沒有規劃的現行桎梏,可惜的是,突破也極容易被解讀為廣開後門,在程序完備上,如果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一條:「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它法律之規定。」而非由主管機關另訂之的話,會更明確。另外,如果明訂社區與縣市政府在提農村再生計畫與整合型農地整備規劃時,應排除放寬農舍興建的農發條例18條,那麼無疑的會得到更多的認同。也就是說,關於土地的處理應該如臨深淵、如履薄冰,即使立意良善,但從程序到正義,仍需面面俱到。
 
3月26日的農再條例公聽會,儘管仍不脫各自表述的基調,但仍達成了農委會必須修正條文送院的建設性決議,這是一個重大契機,從社造的觀點出發,我們強烈呼籲農委會應該展現最大的誠意,廣邀各方參與修法,讓對抗回到協商。此外,我們也具體訴求應由民間不同領域人士及官方共同成立「農村再生推動委員會」,推動修法、後續子法規、政策配套機制訂定與基金管理的工作,落實由下而上的民間參與,回歸農村再生的核心精神。
 
反再運動所凝聚的,是一股珍貴的公民抵抗力量,不立法,民間更無實質監督及參與政策的機制。即使我們有了一個更完備的農再條例,農村的問題也無法就此解決,法律只是一個依據,不論未來的政策執行或農村營造,都需要更多人的參與及介入,別忘了,還有一個虎視眈眈的全球化力量存在,這是一個長期的社會實踐,而非一次性的對決。

April 13, 2009
                                                                       ■盧思岳(台灣社造聯盟常務理事)
 
中國時報日前<新保守主義幽靈在農村>一文直指「社區總體營造」原由官方主導,且源自早年美、日反共陣營編造的農村治理方案,因此在審視《農村再生條例》時,不能只依恃這種新保守主義的意識形態,而應多參照國際上諸如「歐洲農民組合」、「農民之路」等團體更進步的訴求。筆者同意該文的歷史溯源與基本論述,但認為該文欠缺對於社區總體營造的整體觀察與深度理解,更對其字裡行間的簡單二分、非此即彼深覺不妥。
 
誠然,台灣的社區總體營造原是官方提出的政策,並透過資源的挹注主導之;但該文也承認「卻慢慢變成社區自主、草根民主的表徵」,何以致之?正是因為眾多民間團體的長期努力,以及來自社會實踐的論述不斷加入之故。用「幽靈」一詞形容,折煞了多少人將它從官方政策發展成民間運動的苦心與汗水。對社區總體營造的觀察不能只有溯源,其所一貫強調的「過程」才是關鍵。雖然政府的經費補助仍是許多基層實踐啟動的誘因之一,但是「守護家鄉」、「改變現狀」卻也是重要的動力來源。根據筆者的長期參與和觀察,「由下而上」、「民眾參與」、「凝聚社區意識」、「發掘地方文化特色」等不只是來自官方的美麗辭令,而是民間社會貨真價實的行動實踐;也非為了推動包藏在「全球化」、「自由化」、「改革」等名號下的各種農業鬆綁政策,如農地自由買賣、農業商品化等。因為這些政策從不賴社區營造推動,而是透過地方派系的侍從主義操作,在農村進行赤裸裸的利益交換。
 
一項官方政策逐漸演變成一場民間運動之後,它是否源自統治階層或具有新保守主義的性質,有那麼重要嗎?除了論述者的探討與推動者的策略所需(如美濃反水庫運動與社區營造的結合),對於廣大的基層行動者而言,他們或是忘了,或是根本不在意、不知道。大家更在意的是,「農民自主」、「保護生態」、「性別平等」、「生物多樣性」、「合作化」、「糧食主權」等該文所提的進步的鄉村發展方向,能否被納入實踐行動中?考察近年來在農村進行的社區營造,也正逐漸回應這些進步的訴求,而被期待在質量上能更深入與擴展。再者,從台灣社會的民主化、現代化進程談「國家治理」,已不宜只著眼於統治階層和被統治階層的二元對立;民間社會並非毫無動能的存在,其回應、選擇和參與應被納入考量,甚至作為有意識的推動策略。這也讓我們看到,社區營造作為社會運動的一環,在代議式民主和直接民主/公民投票外,成為第三種民主/參與式民主的實踐可能。
 
全球化、自由化不是這世界唯一的道路,過去或許很難抵擋;但面對此次金融風暴的襲擊,更易促成反思與實踐在地化、合作化的諸種可能。如今,世界向左轉是一個可能的趨勢,關鍵在於左轉的方式與程度。這對台灣的農村發展是一個契機,如同農再條例的立法,反再運動已為官方和民間撐開了討論的空間,值得肯定;接著,我們是選擇反對到底或介入參與?這部法律能否承擔前述所有農村改革的進步訴求,有待大家努力。但,不立法,少了農村推動社區營造的依據,目前完全執政的政府仍可透過政策與計畫推動;屆時令人疑慮的龐大預算執行,更將缺乏社造程序的實質參與和監督。
 
社造,不只是社區營造,也是社會改造;所以成為一場「造人」的長程公民運動。台灣農村向左轉或向右轉?回歸「以農為本」或更向市場、資本傾斜?有賴十五年來參與社造的民間團體及反再新農運的知識分子們介入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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