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15, 2011
(中央通訊社 2011.06.14)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排除預算法第94條對廣播電視釋照限制;延長現行廣播、電視執照6年效期為9年;調整現行每2年1次評鑑改為每3年1次評鑑等。
立法院並通過兩項附帶決議,第一,修法通過後,勢必面臨無線電視台釋照問題,但由於無線電視台使用的電波頻率是國家資源,無線電視台頻道應有10%到30%作為藝術、文化、教育或公益頻道。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需在釋照前向交通委員會報告,才能進行。
第二,有鑑於政府在民國91年辦理第11梯次開放調頻廣播電台頻道規劃案後,至今超過8年,卻未有實質進展,且未依監察院民國91年糾正案要求,積極輔導未立案電台合法化具體作為,NCC應於廣電法第10條修正案三讀通過後6個月內,公告廣播電台釋照方式原則及期程,以符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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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廣播電視法部分條文,排除預算法第94條對廣播電視釋照限制;延長現行廣播、電視執照6年效期為9年;調整現行每2年1次評鑑改為每3年1次評鑑等。
立法院並通過兩項附帶決議,第一,修法通過後,勢必面臨無線電視台釋照問題,但由於無線電視台使用的電波頻率是國家資源,無線電視台頻道應有10%到30%作為藝術、文化、教育或公益頻道。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需在釋照前向交通委員會報告,才能進行。
第二,有鑑於政府在民國91年辦理第11梯次開放調頻廣播電台頻道規劃案後,至今超過8年,卻未有實質進展,且未依監察院民國91年糾正案要求,積極輔導未立案電台合法化具體作為,NCC應於廣電法第10條修正案三讀通過後6個月內,公告廣播電台釋照方式原則及期程,以符社會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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