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5, 2006
<轉貼>蔡墩銘:偵查中案件 不容曝光
2006.10.25 中國時報
偵查中案件 不容曝光
蔡墩銘/北市(台大名譽教授)
新聞公害防治基金會日前發布,各主要報紙刊登的「烏龍新聞」高達二十則;其實,電子媒體的談話節目其實存在更多的「超級烏龍」。例如這一年來以爆料出名的某政治人物,為博取媒體空間,一日一爆,猶如家常便飯,不足為奇。甚且,近期以來,爆料的政治人物為了增加其「可信度」,往往宣稱其資料來自於檢調單位,而媒體常常也不查證,或以無法查證為由,刊登或播放報料者的說法,形成爆料的媒體審判,以及透過爆料指導檢調辦案。這已經不是違反媒體自律,而是涉及觸犯內規、甚至刑法的犯罪了。
偵查中案件,基於法治國家偵查不公開原則,檢調不可將其蒐集所得資料洩漏。此在法務部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八日發布檢察、警察暨調查機關偵查刑事案件新聞處理要點第二點中亦有明白規定:檢警調人員除經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或有本要點第五點第二項之情形者外,對偵查中之案件,不得透漏或發布新聞。爆料的政治人物當然不可能被檢警機關首長指定為發言人,則其未授權而對於偵查中案件透露或發布新聞,明顯不應該。
偵查不公開原本有保護被偵查人之權益以及確保案件進行順利等考量,但在實務上可能確有檢調、政治人物、媒體相互勾結利用,藉透過不完整訊息,用以打擊政治對手。檢調單位對於這類假稱「根據檢調資料」爆料者,如果主動積極偵查其有無涉及洩密之違法責任,抓出內部害群馬,自然會傷害檢調公信力。此外,違法提供偵查資料的檢調單位或爆料者,雖然應負法律責任,但法律尚未釐清之前,往往已造成他人無辜受害。對此,法務部至少應對類如「根據檢調資料」訊息,主動澄清,使假借「根據檢調資料」打擊政治對手之爆料者難以得逞,或可稍減無端爆料歪風。
September 18, 2006
20060918刑事告發第十狀
本次書狀針對花蓮劉宅五口命案
犯罪嫌疑人:刑事警察局局長黃茂穗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高政昇
刑事警察局法醫室主任程曉桂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君
花蓮縣警察局副局長劉筱隆
及相關承辦人員
狀紙請寄告發狀請寄送至: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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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3, 2006
2006.9.2 刑事告發第九狀
由於本人奉派出差,本週狀紙延宕至今始推出,祈見諒。且本次書狀過長,分兩篇刊出。
本次告發之資料如下:
犯罪嫌疑人:桃園警分局偵查隊隊長陳永豊
台中高分檢特偵組和海調處台中組桃園警分局相關人員
屏東縣警局相關人員
台北縣調查站相關人員
板橋地檢署檢察官朱介斌
彰化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慧瓊
桃園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張進豐
台中縣警局副局長張世淐及相關人員
八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時之新營警分局局長、相關承辦人員
告發狀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行政院長信箱、法務部長信箱、最高檢察署檢查總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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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23, 2006
2006.08.23 刑事告發第八狀
2006.08.23 刑事告發第八狀
犯罪嫌疑人及所屬單位:板橋地檢署檢察官吳文正及相關承辦人員
法務部調查局台北縣調查站秘書文翰及相關承辦人員
告發狀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行政院長信箱、法務部長信箱、最高檢察署檢查總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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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4, 2006
2006.08.13 陳訴桃檢呂如琦檢察官草率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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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8, 2006
【轉貼】公開「偵查不公開」原則
August 6, 2006
2006.08.06 告發第七狀 高捷案,告專案小組(一)
【由於本次書狀太長,超出yam最大字數,因次分篇貼出,或請網友直接下載20060806書狀 (word檔,共16頁)】
犯罪嫌疑人: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吳英昭
最高檢察署主任檢察官曾勇夫
高雄地檢署襄閱主任檢察官鍾忠孝
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大方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王邦安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何景東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王柏敦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李奇哲
高雄地檢署檢察官顏郁山
及台南、高雄高分檢特偵組及高雄地檢署、高雄市調處等相關承辦單位不詳人員
告發狀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行政院長信箱、法務部長信箱、最高檢察署檢查總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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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gust 1, 2006
【轉貼】法律人 得到什麼厲諫? /陳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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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26, 2006
2006.07.26 刑事告發第六狀
犯罪嫌疑人及所屬單位:台北地檢署檢察官俞秀端、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陳建弘、高雄地檢署檢察官劉穎芳,及鐵路警察局、台北地檢署、高檢署查黑中心、台南地檢署、高雄地檢署、高雄市刑大偵二隊五分隊、台中高分檢特偵組等單位
告發狀請寄:(10048)台北市貴陽街一段235號 最高法院檢察署
★為了節省手續,本次書狀已無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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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4, 2006
2006.07.14 刑事告發第五狀
犯罪嫌疑人所屬單位:台北地檢署、板橋地檢署、警政署政風室、保二總隊保護智慧財產大隊、保三總隊、台北縣警察局淡水分局等單位。
告發狀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行政院長信箱、法務部長信箱、最高檢察署檢查總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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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11, 2006
檢察署要求告發人出庭說明,該如何處理?
網友反映,收到檢察署通知出庭說明案情,詢問如何處理。在此做個簡單的說明。
告發人縱使傳喚不到,依照實務上的看法,亦不得拘提;因拘提是以強制力命在訴訟上具有不可替代性之人到庭之方法,如親身見聞犯罪之證人、訴訟當事人之被告等。而告發人,如以前所說,為訴訟程序以外之人,因此告發人無到庭義務,不到庭對訴訟程序亦無影響。
因此,網友可以自行決定,是否親身體驗一次寶貴的參與訴訟程序經驗,或放棄難得的機會,在家睡覺。
如果網友決定在家睡覺,我們建議您,照所收通知上的單位、股別,回信或傳真說明將不出庭,並註明案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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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7, 2006
「討論空間」豈是用在此處?
界定偵查不公開 討論空間大
中時電子報 陳俊雄/北縣報導 2006-07-07 03:50
「偵查不公開」正與民眾「知的權利」相抗衡!
最近網路上有一群自稱「還我偵查不公開」的網友開設部落格,並在網路提供告發狀讓民眾下載,包括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等檢警調人員全成被告。檢調對此低調表示,「偵查不公開」與民眾知的權利分寸不易拿捏,兩者仍存有相當大的模糊地帶。
自六月十九日起,該部落格就在網站上提出「台開案,告台北地檢署」後,迄今已針對二○○五年縣市長選舉告發桃園地檢署及宜蘭、台中、台南等地檢署,以及高雄市警局、台中市警局、台南地檢署、嘉義縣警局、台北縣警局土城分局、新竹市刑警大隊、北市警局士林分局等單位。
另外,該部落格還針對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高雄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高碧霞在台開、趙建銘案及南迴搞軌案的發言,準備了告發狀供網友下載用印後告發。
對於民間出現「還我偵查不公開」聲音,檢方人士低調表示,偵查不公開分際不易拿捏,加上民眾、媒體都想知道案件的偵辦進度,「知的權利」也必須列入參酌要件,如何界定偵查不公開界限,仍有相當大的討論空間。
(感謝Agatha網友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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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5, 2006
2006.07.05告發狀
犯罪嫌疑人所屬單位:台北地檢署、高雄市警局、台中市警局、台南地檢署、嘉義縣警局、台北縣警局土城分局、新竹市刑警大隊、台北市警局士林分局等。
告發狀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由於檢察署不接受電子郵件告發,國外的朋友,請委託您在國內的親友代為告發。或將本書狀轉貼至法務部長信箱、最高檢察署檢查總長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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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我們是有心人
台開案外案/被指違反不公開 顏大和、林邦樑挨告
【東森新聞報 記者陳國元、劉世森/台北報導】
2006.7.4
台北地檢署為了何時起訴趙建銘,還在傷透腦筋時,現在卻又發生台北地檢署檢察長顏大和及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因為在對外發言時,被認為違反偵查不公開,遭人具名檢舉刑事告發,一時間追查台開弊案的檢察官,現在卻等著被人調查。
他是台北地檢署的檢察長顏大和,他則是副手襄閱主任檢察官林邦樑,他們倆是檢方偵辦台開案的兩大龍頭。
現在卻也跟趙建銘一樣,在本案中當了另類被告,原因就在這張刑事告發狀,舉發的民眾直接點出顏大和和林邦樑涉嫌洩密罪,還洋洋灑灑依據媒體報導,列出14大罪狀,指證他們的對外發言,違反了偵查不公開。
比照起告發狀,林邦樑確實有說出相似的內容,但是仔細聽,其實他說的,都是應媒體要求,講出一些不著邊際,官話連連的答案,但聽在有心人的耳中,可就是變成具體的告發狀,啞巴吃黃蓮的檢方,只能依法分案調查,讓辦人犯罪的,現在等著被人辦,此情此景,顏大和和林邦樑也只能苦笑以對。
(感謝SYS網友告知本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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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y 4, 2006
七月,新刑法施行
七月一日,新刑法開始施行,對我們的活動而言,具有重大的意義。因為新刑法刪除了連續犯的規定。
舉簡單的例子來說明:假設有某甲,星期一偷、星期二偷、星期三也偷,在修正前的刑法,會以連續犯處理,即以一個竊盜罪論處,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修正後的刑法,則會以數罪處理,連續三天都偷,也就是三個竊盜罪併罰。
此一改變,將會更便利我們以告發的方式向檢查體系抗議。因為每一天在報紙上找出來的違反偵查不公開的例子,即使行為人相同(如某某襄閱主任檢察官連續數日對同一案件說明案情)都可以獨立成一案,除了告發的威嚇性提升之外,大量而連續的告發,更足以壓迫檢查體系的運作能量。
但為了不過度增加網友負擔,我們預計每週針對當週新聞,推出一份告發狀,其間夾雜針對過去一年的事件所整理的告發狀。
再次感謝各位網友的熱心參與和耐心等待!
June 27, 2006
2005縣市長選舉,告宜檢、中檢、南檢等單位
案由:告檢調單位於2005縣市長選舉時,違反偵查不公開,涉嫌洩密。
嫌疑人: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呂幸玲、台中地檢署、台中市調站、中機組、台中市刑警大隊、台中市第五分局、台南地檢署等單位之不詳人員。
請寄送至: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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