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8, 2006


20060918刑事告發第十狀以文找文

本次書狀針對花蓮劉宅五口命案

 

犯罪嫌疑人:刑事警察局局長黃茂穗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高政昇
刑事警察局法醫室主任程曉桂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君
花蓮縣警察局副局長劉筱隆
及相關承辦人員

狀紙請寄告發狀請寄送至:

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10048 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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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發狀

    人:○○○  (住址)

犯罪嫌疑人:刑事警察局局長黃茂穗
刑事警察局副局長高政昇
刑事警察局法醫室主任程曉桂
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君
花蓮縣警察局副局長劉筱隆
及相關承辦人員

為告發觸犯洩密罪事:

一、按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定有明文。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偵查程序,不公開之。稱為秘密偵查原則、或偵查不公開原則。其立法目的以:

(一)就被告之保護而言,發動偵查只是刑事程序的緒端而已,犯罪嫌疑尚未經訴訟程序檢驗,若偵察機關任意公開破案訊息,將導致「媒體公審」、「人民公審」,甚而於起訴後造成不當外力,而減損被告受無罪推定原則保護之機會;總使最後判決無罪,也易造成法官與外界無謂的對立。

(二)就相關人士之權利保護而言,關係人向偵查機關透露的本案資訊,或者涉及自身、或者涉及被告隱私、名譽乃至於身家、性命,在案件正式起訴之前,應有免於資訊外流的信賴利益。

(三)就犯罪偵查而言,為避免犯罪嫌疑人逃匿、證據被湮滅、或勾串證人,故不得將偵查中之資訊透露於外。

是故,偵查中關於犯罪嫌疑人之身分、犯罪事實、犯罪證據等資料,自屬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所稱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具體言之,凡筆錄,搜索過程,扣案證據,羈押與否及其理由、證據,及其他案卷中資料,均在不公開之範圍內。有蔡墩銘,刑事訴訟法,1993年版,290頁、321頁;林俊益,刑事訴訟法概論下冊,2002年版,61頁;林鈺雄,刑事訴訟法,2004年版,上冊367頁、下冊13頁;林東茂,刑法綜覽,2004年版,2-84頁;林山田,刑法各罪論下冊,2006年版,129頁;褚劍鴻,刑法分則釋論上冊,2000年版,158頁等論著足資參照。

三、200698號,媒體報導花蓮劉姓一家命案後,有職司偵查犯罪之公務員,未能恪遵守密義務,將偵查中之證據資料洩漏予媒體,使媒體得以鉅細靡遺報導案情。相關報導如下:

(一)200698日,中央社記者劉嘉泰報導之「疑似債務糾紛釀殺機 花蓮一家五口遭滅門」一文,內容中有「花蓮縣吉安鄉吉昌一街一處民宅疑似發生滅門血案,有五名成人和小孩被發現陳屍在浴室內,五名死者頭部被罩上塑膠袋,身體部分則是遭鐵絲綑綁」。另該記者又於同日之「花蓮一家五死案 自殺或他殺困擾警方」新聞中,報導「警方初步研判疑似遭他殺,但晚間在現場詳細勘驗後,發現浴室門是由內反鎖,且透氣窗均密貼膠布,從現場跡證研判懷疑是自殺」、「經警方調查後發現,有一名女子曾向警方報案,指稱劉姓屋主欠債新台幣三百萬元未還」等刑案現場狀況、警方初步調查所得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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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日,自由時報記者游太郎報導:「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君昨天證實,劉家5死命案中,9歲的次女劉其恩相驗時有舌頭外露現象,應是窒息死亡」等語。

(二)200699日,中廣新聞之「花蓮吉安滅門案 檢方發現求救紙張」一文,內容中有「檢方經過漏夜搜索,在命案現場屋內發現紙鈔上寫有求救字句」、「花蓮地檢署檢察官黃怡君表示,內容主要是談到遭遇困難、希望獲得協助」等語。
隔日TVBS十八時許,報導「〈獨家〉5口命案求救信 TVBS獨家曝光」中,更有「現場遺留2張求救字條,TVBS為您獨家掌握,這2張字條中透露的都是:被綁遭到控制,請人趕快報警。但其中1張字條,是點出「孩子」危急,而不是全家危急」、「為何紙條一張放客廳桌上,一張夾在大門門縫,真的要求救,為何不丟在大馬路上?」、「上面寫著劉家地址,25號,遇綁控制中,孩子危急,請速報警,SOS。緊接著進到客廳後的警方又在茶几上發現,被鏡子壓著的千元大鈔。檢警:「皮包是這樣放,這邊還有個鏡子,下面押著1千元,皮包裡還有15420元。」」、「2張求救字條都有「25號、綁控制、危急、請速報警」,所以立刻將這4個相同字跡進行比對,25的「號」,都是用了簡體字,綁控制的綁,雖然部首寫法不同,但邦部份幾乎一樣;相像的還有控制的制的刀字邊,而最像的就是危急2字,兩張寫法幾乎相同;再來看請速報警的警,左上的敬字,順下來的筆劃順序,也像是出自同一人。」檢警人員不僅對媒體揭露現場蒐集所得之證物,更將證物展示供媒體拍攝,並講解發現證物之位置。
2006
911日東森新聞十四時許報導之「花蓮劉宅血案/求救字條為劉志勤筆跡 不排除故佈疑陣」新聞中,有「警方在劉家1樓發現的2張關鍵求救字條,刑事局鑑識中心比對筆跡的結果今(11)日出爐,確認是劉志勤的筆跡」

(三)200699日,中央社記者劉嘉泰報導:「警方今天下午在吉安火車站停車場尋獲劉志勤的座車,經刑事警察局鑑識中心主任程曉桂初步檢查車體後,已由警方拖回採證,警方並已調閱鄰近監視器錄影帶檢視。」、「一名在吉安火車站廣場旁打工的男子,今天向警方報案指稱,有一輛疑似是劉志勤的座車,從九月七日上午起,即停放在吉安火車站停車場」。
同日中廣新聞於十三時許,報導:「花蓮命案劉志勤夫妻未上火車 下落依然成謎」,亦有相同內容。
隔日中央社記者劉嘉泰報導之「花蓮五死命案 警方調錄影帶查劉氏夫妻下落」中,亦有「警方於昨天在吉安火車站尋獲劉志勤的座車後,隨即調閱吉安火車站和鄰近路口監視器錄影帶,但還未發現劉氏夫妻進入火車站的證據」等語。
9
11日,自由時報記者游繡華、游太郎報導:「專案小組調閱吉安火車站及住家附近監視錄影帶,並未發現劉志勤夫妻行蹤,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也無2人出境紀錄,正擴大調閱包括花蓮火車站、市區及航空站等地錄影帶」、「警方前天在吉安鄉火車站停車場尋獲劉志勤的富豪轎車後,除採得幾枚指紋外,車內整齊,並未發現有任何可疑之處」等檢警調查監視錄影帶後之結果。
2006
911日東森新聞十四時許報導之「花蓮劉宅血案/求救字條為劉志勤筆跡 不排除故佈疑陣」新聞中,有「警方調閱從劉家到火車站沿路的監視器,發現夫妻2人並未進入車站」、「發現和劉志勤同型的富豪轎車,車上僅有11女,由於影像太過模糊,車上到底是不是劉志勤夫妻2人,還要進一步比對。警方也已完成這輛座車的採證工作,並未發現任何異狀。」

(四)前述2006910日,中央社記者劉嘉泰報導之「花蓮五死命案 警方調錄影帶查劉氏夫妻下落」中,另有:「警方今天則是帶回一名與劉志勤有債務糾紛的林姓男子釐清案情疑點」、「這名男子疑似與劉志勤發生六百萬元的債務糾紛,並曾揚言要殺光劉志勤全家」
同日民視十四時許題為「花蓮五口血案 檢警展開約談」之新聞中,並有:「經過警方連夜搜查後,昨晚在嘉義找到劉家的一位企業合夥人,是一位有竊盜罪通緝的林暻勝到案說明」、「由於劉志勤本身有五百萬的債務,而攝影館合夥人林暻勝疑似也因為負債在劉家血案發生前就不知去向,為釐清疑點,昨天晚間警方在嘉義已經循線將他逮捕」
2006
911日,中國時報記者吳俊陵、簡東源報導之「劉家命案轉向他殺 疑兇留3菸蒂 排除合夥人涉案」一文,內容中有、「林暻勝在警訊時表示,劉志勤對小孩很好,他不認為劉會對自己的子女下手。但劉一受刺激,就會抓狂、歇斯底里亂摔東西,他還曾打電話安撫「發病」的劉志勤」、「警方根據劉志勤友人指稱,與劉志勤曾合夥開公司的林暻勝(四十七歲),曾向劉志勤嗆聲,「再來,就殺光你全家」」、「昨天警方在嘉義逮捕因詐欺案被通緝的林暻勝,押解回花蓮縣警局訊問」、「警方調查,劉志勤、林暻勝在九十年間,曾是新城鄉光隆礦石博物館同事。當時林暻勝先在台東縣經營魔幻家族數位合成攝影館,生意不錯。三年後,林、劉二人合夥,分別在光隆礦石博物館、怡園渡假村、兆豐農場設立營業據點。公司營運的狀況不錯,也有賺錢。兩年前,林暻勝被地下錢莊追討債務,因此決定拆夥,逃離花蓮,公司改由劉志勤獨自經營。林暻勝供稱,他向劉志勤借款約四十至五十萬元,有電腦資料可查。他否認向劉嗆聲:「再來,就殺光你全家」他說,兩人是很好的朋友,九十三年八月,他為了躲債離開花蓮。警方清查,林暻勝確實在嘉義、彰化等地落腳,排除林某涉案的可能。」
2006
911日東森新聞十四時許報導之「花蓮劉宅血案/求救字條為劉志勤筆跡 不排除故佈疑陣」新聞中,有「林姓男子也初步印證劉志勤有高血壓的病史。」

(五)2006910日,客家電視台報導之「花蓮劉宅血案/大門反鎖兇嫌如何逃脫?」一文,內容中有:「警方小心翼翼蒐證,要釐清的重點之一,就在於一到三樓的門窗,不但全部遭密封,而且通通被反鎖」、「被反鎖的大門,是由內插上插鞘反鎖」等刑案現場狀況。
隔日聯合報記者劉明報導之「鎖匠推敲 反鎖謎團未解」文中,亦有:「負責指揮偵辦本案的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君說,檢警檢視大門、後門,都是插上插鞘反鎖,窗戶也用鐵窗封死,陽台及樓頂都沒有出路,員警實地模擬,還是百思不得其解」等語。

(六)2006910日,民視十四時許題為「花蓮五口血案 檢警展開約談」之新聞中,並有:「由於死亡現場並沒有打鬥的跡象,因此偵查小組特別針對五名死者作毒物反應的測試,等待進一步的解剖報告出爐」
2006
910日十二時許,東森新聞「曾揚言要殺劉家 檢警逮1嫌犯」之報導中,有「花蓮地檢署主任檢察官黃怡君表示,拘提到案的男子林暻勝就是3年前和劉志勤共同經營魔幻家族的合夥人,不過由於林暻勝矢口否認涉案,並表示一直都待在嘉義,因此檢警還要進一步調閱手機通聯以及車站等相關影帶進行查證」
2006
911日,自由時報記者黃敦硯報導之「花蓮血案 關鍵5日晚 未見小孩倒垃圾」一文,內容中有「專案小組化驗相關跡證,發現在屋主劉志勤長子與次子同住的房間,2只枕頭上的血跡,是5名被害小孩中各11女的血,專案小組將試圖推估當時的流血量,以查明房間是否為第一現場。」、「檢警在劉宅找到的10多種藥物中,經化驗後,並未發現有安眠、鎮靜的效果,至於5名被害人是否曾遭到下藥迷昏,仍有待進一步化驗才能確定,而鑑識人員在命案現場採得9枚指紋比對中。」、「法醫解剖遺體時初步發現,5名被害人中,除了長女與次女的胃裡有食物外,另3人的胃都是空空的,這是否意味著5人的死亡時間不同」、「經過檢警專案小組調閱通聯紀錄,發現劉志勤次子四維高中的老師可能記錯打電話到劉宅的時間,實際上應該是95日(週二)上午750分,而不是原本所說的6日」、「專案小組查訪時發現,95日當天晚間7時,林真米出來倒垃圾,還與鄰居聊了兩句,只是令鄰居好奇的是,事後回想起來,平常都是小孩負責倒垃圾,為何5日當晚是林真米出門倒垃圾,是否表示當時小孩已遇不測,則是檢警追查重點」等警方現場蒐證所得與鑑驗結果。記者游太郎並報導:「專案小組在命案現場1樓客廳的電視機上,發現劉志勤、林真米夫妻2人的手機,確定2人並未帶走手機,調閱通聯紀錄發現,最後1通是劉志勤在6日下午發出,之後就沒有任何通聯紀錄,也未查出有異常通聯內容」、「專案小組昨天也清查劉家的保險狀況,僅劉志勤投保意外險約150萬元,但因適逢假日保險公司並未連線,今天將擴大追查是否為5名子女投保鉅額保險」。
同日十二時許,東森新聞「5兄妹熟睡中遭勒斃 手套內有劉志勤皮屑」之報導中,有「鑑識人員……研判兇手趁著5人熟睡之際,一一予以窒息致死,再將屍體移到浴室,不過,整個過程中,捆綁的膠帶上,沒有留下任何的指紋」、「法醫解剖驗屍後,確定5兄妹的死因是窒息死亡,不過從5兄妹的胃部食物殘餘消化不一推斷,5名子女的遇害死亡時間不同,分別在5日和62天遭到殺害」、「經過刑事局化驗,警方原本想要在捆綁死者膠帶上找到指紋的希望也落空,凶手帶著綿手套作案,因此在膠帶上留下棉絮。但令人震驚的是,警方在現場遺留的1只棉手套裡取出殘留的皮屑,證實和劉志勤的DNA相符,加上2樓主臥室為主要藏屍處,顯見兇手預謀作案,劉志勤涉案的可能性大增。」



Posted by at 天空部落 │23:04 │回應(5)引用(5)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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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列表:
『還我偵查不公開~』Themis 又完成
刑事告發第十狀【MILIFONOH!!(馘首)】 at 2006-09-20 16:59:34
回應文章
刑事警察局長是黃茂穗
侯友宜已經升官當警政署長了
Posted by 陸仁賈 at 2006-09-22 09:34:35
感謝指正。已經修改書狀內容。
Posted by Themis at 2006-09-22 23:08:29
笨55458595965878784
Posted by 陳祺賢 at 2007-05-14 20:07:02
Nice action against the unfair juris du process. Let us go, Go, GOOOOOOO!
Posted by Alyen_duTAIWAN at 2007-08-29 11:5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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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0f9f5 at 2009-11-11 20:5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