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解除卻未見配套的法令 〔回起始文〕
曾經,只要感染到痲瘋這個法定慢性傳染病,作為公民受〔教育〕、〔工作〕、〔居住遷徙〕、〔性、婚姻生育〕等基本權力,都將連帶被公權力剝奪。更有甚者一旦觸法,媒體也會在公佈姓名同時標注此人「患痲瘋」,連同〔執法人員〕也因為害怕被傳染給予人犯特別的待遇。
〔教育〕
【1953-07-01/聯合報/03版/】
教育廳決定患有急性傳染病及惡性傳染病(包括梅毒、結核、痲瘋等),嚴重心臟病、精神失常等,不得投考。 【1958-03-21/聯合報/03版/】
一個曾患過痲瘋病的十一歲男孩,在被老師和家長雙重責備下,竟告自殺身死。【1962-01-14/聯合報/02版/】
台灣省癩疾(痲瘋)防治規則,至經省立療養院證明確非開放性之麻瘋病患者,其就學就業應與一般人享受同等待遇,不得跂視。 【1970-05-28/聯合報/06版/】
「台北市學校傳染病防治規則」經衛生局局務會議通過,傳染病之種類中第二類:活動性結核病及痲瘋病,應向衛生主管機關報告,并通知病患家屬予以隔離治療,必要時限制上班或上學。〔工作〕
【1958-07-20/聯合報/02版/】
患痲瘋、花柳皮膚及其他傳染病者,不得申請為按摩業。【1961-01-25/聯合報/02版/】
至經衛生主管機關證明非開放性之癩病患者,並規定由當地社政及教育機關予以就業就學之機會。【1962-01-14/聯合報/02版/】
台灣省癩疾(痲瘋)防治規則,非開放性痲瘋病患者,如有畸型或創口殘留者,不得從事飲食業或其他與大眾衛生有直接影響之行業。【1974-05-03/聯合報/03版/第三版】
現行高普考試應考人的體格檢查,依「應考人體格檢查規則」這項規則第三條規定,應考人經體格檢查後,如發現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或傳染性痲瘋病者,有下列疾病之一者,為不合格。 【1990-05-25/聯合報/05版/生活】
考試院新修正的應考體檢標準條文修正案,將患有活動性肺結核或傳染痲瘋病者列為體檢不合格者。【1995-12-21/聯合報/05版/生活】
衛生署昨天發布今年首次檢出外籍勞工感染癩病(痲瘋病)個案。【1996-11-12/聯合晚報/05版/生活新聞】
衛生署表示去年5月起衛生署規定,從東南亞受聘來台的外國人,應接受痲瘋病檢查,如檢查發現是痲瘋病例者,一律遣送出境。【1997-03-04/民生報/29版/醫藥新聞】
雄醫學院附設醫院最近發現一名菲律賓籍的幫傭感染痲瘋病,患者在入境時未被檢出,這是國內首例感染痲瘋病的外勞。 〔居住遷徒〕
政府說白賊!明明我就是民國54年時從金門被遷進樂生的,我的戶口名簿上都還寫著「因痲瘋,遷入樂生」,那時候我以為自己只是來治病,好了就可以回去…(樂生院民,2006/10)
【1967-08-06/聯合報/02版/】
省府修正人民印鑑登記辦法,在療養院之痲瘋病或其他隔離病患者,得由當事人填具印鑑登記申請書及印鑑條各一份,送由療養院轉送其戶籍地印鑑登記機關辦理。【1995-01-25/民生報/21版/醫藥新聞】
樂生療養院院舍老舊,省府最近計畫就地改建,卻遭附近民眾反對,要求其搬遷。【1997-07-31/聯合晚報/04版/話題新聞】
因為台北市捷運局說要徵用院區中心地帶近半、約14公頃用地,要拆掉絕大部分的房舍;院方只好為了「大眾的利益」,籌備興建電梯大樓,要請老病友搬家。有老病友說,他們不用再過幾年就會「走」了,他們希望政府捷運等部門再等一等,不要趕他們。有激憤的院民說,明天附近的居民還要再聚會研商,也要再聽聽捷運局的說法,必要時他們也會「拚一拚」。【1997-08-01/民生報/29版/影視節目表】
因捷運工程用地取得,台北縣政府最近擬徵收以收容痲瘋病患為主的樂生療養院院地,引起病患及家屬恐慌。不過,衛生署認為,樂生療養院有其歷史淵源,似可考慮列為古蹟,保留這塊土地與地上建築。【2001-10-15/聯合晚報/18版/北台灣】
隨著捷運新莊線的開闢,全國唯一收容痲瘋病患的衛生署樂生療養院,由於園區一半土地將變更為捷運新莊線機廠用地,區內病舍將全部拆除,由現代化醫療大樓取代,未來將逐漸轉型為一般醫療院所,樂生的痲瘋歲月也將走入歷史。 〔性、婚姻生育〕
【1954-06-04/聯合報/05版/第五版】
台北縣塔寮坑樂生療養院,收容著七百餘痲瘋患者,最近竟有部份痲瘋患者飽暖思淫,擅自離院跑到桃園來尋花問柳,對公共衛生影響至大,一般咸盼該院能加強管理,禁止痲瘋病患離院亂闖,以免傳染病害公共健康之安全。【1954-11-30/聯合報/03版/第三版】
此間省立樂生痲瘋療養院,有一群住院甚久的患者,因不堪病魔的纏繞而偷偷的結婚求歡,院方以彼等婚後更影響痲瘋病之治療,頃已嚴禁住院患者私下結婚。【1989-10-28/聯合報/08版/萬象】
【2002-08-23/民生報/A2版/新聞前線】
刑法第一八五:條: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痲瘋,隱瞞而與他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為防止此種惡疾的傳染,以維護人群的健康與優生,故刑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得令人相當處所強制治療,並於刑的執行前為之。強制治療,係國家以公權力強制治療患花柳病或痲瘋病的罪犯,為一種保安處分。 〔執法人員〕
【1955-03-13/聯合報/03版/第三版】
台北地方法院刑庭,對本被控殺人未遂的象舉珍係痲瘋患者案迄未予提審,因一個麻瘋患者的被告,是否適宜於提到法庭來審問,尚待斟酌。【1964-08-10/聯合報/03版/第三版
】嘉義監獄典獄長接受記者訪問時說:在本省各監獄受刑人中,患痲瘋病的雖然不多,但也並非王川開始,但像王川這樣一個無期徒刑的終身監禁人犯染患痲瘋病症,過去尚未發生過。【1966-06-01/聯合報/06版/】
省立樂生療養院內設台北監獄樂生分監定正式成立,將專門收容痲瘋病犯。【1973-06-29/聯合報/07版/】
據警方調查說:竊嫌艾三(四十歲,住新莊鎮中正路七九六號),係省立新莊樂生療養院痲瘋患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