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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vember 16, 2005

【 註:恆豪的文章,發表於政大社科院政策論壇 】
從台北市議員質疑喜憨兒沒有得到最低的基本工資。喜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宣布,因為議員的質疑導致喜憨兒基金會的公信力受損,捐款減少。因此必須關閉數幾個工作站。這個事件引伸的問題不僅是社會大眾甚至議員對庇護工廠的概念模糊,更牽涉到非營利組織的社會制度性信任(accountabilities)的建立,非營利社福團體在市場競爭和替國家『代工』的困境以及整個以公辦民營為主的台灣社會福利政策的問題。首先,如果喜憨兒基金會的運作沒有法律上的瑕疵。為什麼捐款會在單一新聞事件後大量減少?並導致喜憨兒必須關掉工作站?姑且不論喜憨兒的經營策略和對突發事件的因應模式。民眾的捐款行為,常常是只顧捐給有需要的弱勢團體,而不問詳細的資源運用。問題是,需要經費的弱勢團體很多。民眾對捐款的對象經費運用和實際操作的認知常常非常的薄弱。捐款的對像可能是經過朋友的介紹,根據知名度,或是宗教性的信任宗教團體組成的非營利機構。一個非營利組織可以藉由大量的宣傳和媒體的曝光,得到社會大眾的矚目。而有相對較高的『捐款』。但是,他的反面就是,一個非營利團體也可能因為一件未經詳細查證的爭議的事件,就喪失大量捐款。因此,非營利團體和社會大眾以及捐款人的溝通管道和對社會的建立制度性信任是非常重要的。非營利團體有義務要讓社會大眾以及捐款人深入瞭解組織的運作以及經費的運用。雖然這這樣的要求對許多經費不足的非營利社福團體來說是相當困難的。但是,如果這樣的互動信任機制存在,社福團體就不會因為幾個單一事件就有經營不下去的危機。
再者,議員質疑,如果喜憨兒的經營不善,執行長應該下台。卻沒有人提出,非營利組織承接的是國家的社會福利計畫,根本的問題是:為什麼社福團體執行國家的社福政策卻還要依賴不穩定的民間捐款才能生存?如果是社會福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為什麼還要要求社福團體跟市場競爭?歐美流行的第三條路,是針對福利國家的官僚化造成資源的浪費,所提出來的策略。在國家掌控的福利國家體制下福利經費往往在層層的官僚體制中耗盡。福利使用者真正得到的資源有限。因此,第三條路的主要目標是節省官僚體系在提供社會福利資源時的浪費,並將資源分配的使用權放到民間和使用者身上。
台灣的第三條路實踐,是在國家幾乎沒有提供支持體系的前提下,跳過龐大的國家中心福利國家計畫。直接將社會福利計畫外包給民間團體。用很少的經費,讓民間團體相互競爭,然後仰賴所謂『旺盛的民間生命力』,也就是義工和民間捐款來支持社福團體的生存。歷史不是不能跳躍。台灣也不是不能走自己的路。但是這樣的外包之下,社福團體在經費不穩定的情況下常常有生存的困難。而其承接的計畫就會有持續性的問題。
除了福利體系的持續性之外,就一個國家的社會福利體系而言,這種以外包讓民間社福團體競爭少數的國家和社會資源的方式,對社會支持體系的普及性和分配正義是令人擔心的。首先,國家在評估社福團體的績效時,常常是以服務使用的人次為基準。雖然在社福團體的要求下,制度上已經有試著同時兼顧障礙程度的差別的設計。但是,在這個近似市場邏輯的外包體制下,福利服務很容易瞄準最多、最一般的福利市場需求。很難兼顧多元的需求以及分配的正義。許多社福團體,不得不以爭取都市中心,輕度的心智障礙者為目標,已求得到比較好的『績效』,才可以繼續『標到』國家的計畫,或是得到更多的捐款。在比較貧窮的縣市,很多社福團體不僅得不到縣市政府的補助,也沒有能力和專業有組織的大型社福團體做募款的『競爭』。因此,他們很難做到服務的品質,甚至被迫轉入地下。也就是說,在這個競爭的第三部門市場中很難兼顧服務的普及性。
雖然身心障礙者的倡議團體強烈的要求分配的正義,不管是地理上,階級上的,還是障礙程度上的。然而,在都市中心,資源較豐富的輕度身心障礙者的庇護工廠都經營不易的狀況下,要社福團體去承擔資源分配的正義,是不合理的要求。有一個資深的障礙者權利運動參與者就感嘆:『國家卸責,為什麼要我們社福團體去承擔責任?不但要我們募款,維持服務的品質還要擴大服務的對象。』在這樣的結構下,實際參與社福團體的工作人員常常是身心俱疲。
最後,這樣的國家中心的外包福利體制下,常常被忽略的是社會福利使用者對資源如何分配與使用的發言權以及對自己身體的主控權。也就是說,在這個引入市場競爭的體制下,福利服務的『消費者/使用者』,是沒有太多選擇福利『商品』的權利的。喜憨兒事件中,議員用機構的盈虧來計算機構的經營績效,完全忽略了身心障礙者學習到的技能,對和人群接觸的喜悅,和自我的成長。喜憨兒的聲音在這個議員與機構經營者的爭議中是被忽略的。心智障礙者不是沒有意見,只是在這樣的制度設計下他根本沒有發言的機會。
從美國一九七零年代的身心障礙權利運動起,就已經喊出無障礙環境和支持體系是身心障礙者的『公民權利』。身心障礙者的支持體系不是國家或社會對弱勢族群的善心。而是,一個國家應該針對不同公民的不同需要,提供不同的公共政策支持環境。身心障礙者要的不是憐憫,而是爭取自己應有的權利。世界身心障礙者運動更以Nothing about us, without us (所有和我們有關的事物,我們都要參與)為口號。以台灣目前的社福政策來說,我們顯然還有一條很長的路要走。
在台灣在現有的制度下,首先,非營利團體要建立力制度性的信任,讓捐款者和社會大眾清楚的瞭解組織的運作、目標、以及經費運用。再者,國家要提供『權責相符』的公辦民營計畫,不能一昧的仰賴社福團體自己去募款找資源,確要求高品質的服務。同時要堅固不同族群的特殊需要以及分配正義的原則。支持體系應該要讓不同需要的人都能享受到。而不是讓非營利福利機構的市場機制去競爭然後『自然的』分配社福資源。最後,社福體系的制度設計,在國家、社福團體和專家之外,應該要開始納入使用者的聲音。使用者才是社會福利體系的主體。這樣台灣才可能邁向多元化、社區化和參與式的社會支持體系。
10/14/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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