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ril 22, 2009
vitality2007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3:38: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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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十六日早上四點,我們起了一大早要搭飛機前往沖繩出差,除了要參加當地的「禁止歧視障礙者地方條例」的大會外,還有要討論讓一位正準備自立生活的會員在四月份去沖繩協會研習的相關事宜。照正常程序,我和抒帆兩個小時抵達機場準備check in 掛行李。按照所謂的一般程序來說,航空公司會要求輪椅使用者在check in時就必須換成他們的輪椅,直到兩個小時上飛機後。但我們堅持要求乘坐自己的輪椅直到機艙門口,再換機場用的輪椅,因為輪椅就如同我們身體的一部分,如果馬上被拿走了,換一台和自己身體不合的輪椅在身上,不論上洗手間或是要逛機場內的免稅商店,在行動上都會加倍困難。辦好一切手續,我和抒帆就到處閒逛吃了個早餐消磨時間。等差不多要登機時,我們拿著機票到登機門口, 沒想到航空公司的人員問說:「請問你們有陪同者嗎?」我們答:「沒有啊,我們都能自行照顧,不需要陪同者」「不好意思,因為你們兩位沒有陪同者,所以今天可能沒有辦法上飛機……」「?!!」「蝦米?」手拿著機票的我們非常錯愕地說:「可是我們已經買了機票,你們沒有權利拒絕我們登機!!」,對方回答「我們是依照航空法的規定,如果讓你們上飛機,我們就是犯法」對於不懂航空法的我們,並沒有被唬的團團轉,反而是趕緊打電話求救,請同事和朋友查尋航空法的規定,最後……機門關上,飛機就在我們兩個面前這樣給它飛走了,而飛往沖繩一天就僅此這一班飛機,明天也沒有飛往沖繩的飛機了……。
因為我們的堅持,他們帶我們到了辦公室,開始一連串的對答,這次他們改口說不是航空法的規定,而是他們內規的規定,但是內規不能公開,只能在電腦裡觀看,於是我們過去看,內規用英文寫著「無法自行行走到機艙內的乘客,需要陪同者才可以撘乘飛機」我們對於這樣不合常理的內規,又是一連串的交涉,但是他們態度堅持,說規定就是規定,他們也只是公司員工,無法自行作決定,於是我們打電話給日本自立生活中心的leader,日本leader說今天沒有直飛沖繩的飛機的話,那我們可以搭到福岡再轉國內線到沖繩,只要我們能到福岡就安全了,另外如果堅持要有陪同者的話,就找前往福岡同班機的乘客來當我們的陪同者,於是又經過一連串的交涉後,從早上八點到下午四點,最後華航終於願意讓我們上飛機飛往福岡,住宿一夜,隔天再搭日本國內最早的班機JAL航空到沖繩…
但不可思議的是,上華航飛機時我必需簽署「免責同意書」,裡頭的內容大致是說,如果我在飛機上發生任何意外,將自行負責,一切與航空公司無關,若我發生事故造成航空公司的損害,我還需要另外賠償他們的損失。「真是見到鬼了!」「如果發生什麼事,這種免責書一點效力也沒有好嗎,到時要負的法律責任一個也跑不掉!」。如此一來一往長時間的交涉,原本一個小時就可以到的行程,卻花了我們二十五個小時才抵達!而且我們兩個自付13300日幣住宿福岡一晚……。
隔天,我們又起了一個大早,趕搭第一班飛機飛往沖繩,果然如同日本的leader所說的,到了福岡就ok了,真的是有一種安全上壘的感覺…在這裡我們要搭機兩個小時前直接到櫃台報到就ok了,不用事先通知,JAL航空十分尊重人,儘可能地提供支持服務,而不是一昧地限制,還細心地問說我們兩個的位子要怎麼排,自己的輪椅要直接到機艙門口嗎,根本沒有問有無陪同者這無關緊要的問題。在台灣把我們搞得像罪犯似的一點自主權都沒有,才隔了一個海的國家,搭個飛機卻如此大不同,這樣才是人的對待呀……會有這樣的服務和制度也是當初日本障礙者去爭取的,我們也要多多加油了!當然我們回到台灣,就馬上採取申訴的行動,以下是申訴書的內容:
本人為輪椅使用者,於98年1月16日和另一位輪椅使用者(蔡抒帆小姐),兩個人要搭華航CI120班機到沖繩出差於登機門前遭拒載。
其拒載理由:(1)、無「健康者」陪伴同行。(2)、未具備醫師開立適航証明文件。本人在此投訴華航違反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法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及憲法第七條、第八條。
平日障礙者搭乘捷運、台鐵、高鐵都是沒有陪同者當場買票就可以上車,交通事故率最低、國際化的飛機為何有此要求?難道障礙者進出百貨公司、圖書館都要打電話事先連絡告知並且攜帶陪同人員嗎?我們的行動權在哪裡? 另外,本人在使用個人輔具、利用無障礙環境設施設備和大眾運輸業者應提供之服務的情況下,並無行動或自我照顧之困難。本人也出國無數次,從未被要求開立証明,自身狀況亦不適用醫療案件,為何需開立適航証明文件?
在回程時本人也被迫簽署免責同意書,不簽署的話便無法上飛機,這已是對障礙者有不合理不公平對待,構成歧視。貴公司曾表示因無法用肉眼判斷我是否適合上飛機,所以需要簽免責同意書,那其他乘客也是有許多無法肉眼可以判斷的狀況,若以貴公司的論點,那應該對所有乘客都一律採取簽屬免責同意書的動作,否則就是對障礙者有所歧視。
在此,本人要強烈投訴華航剝奪障礙者行動自由的權利,並針對其不合理內部規定作出修改,承諾日後不得拒絕障礙者自由出入或附加其他出入條件。
歷經兩個月,向消保官及台北市身心障礙權利保障推動小組兩個單位申訴後,華航終於願意認錯賠償我們的住宿費損失,且將其不合理規定作改善,以五月中旬會明確規定好障礙者搭機時合理的程序,再送給我們看,也會加強對第一線員工教育訓練。日後障礙者可以單獨搭機,不需要醫療証明,但是適用於醫療案件者除外。另外,在華航空公司尚未訂出內部處理身心障礙者搭乘班機之處理原則前,將提供24小時服務專線(Office in Charge)
by 林君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