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1, 2006


【有獎徵文 】如何改善台灣駕駛的不良駕駛習慣?以文找文

【網友陳思翰留言】


偶然進到這個網站, 點選相關資訊後
, 我覺得相當感動, 終於, 終於, 台灣社會能夠有一鼓凝聚的力量, 關切我們的行人路權問題.
.

我也是到過日本, 美國後, 才知道台灣的交通問題那麼嚴重, 在那些地方, 沒有號誌處只要有斑馬線, 行人都可以慢條斯理地通過, 更不用說是有號誌的地方了. 除了守法問題外, 我發現許多台灣駕駛人對路權概念不足, 例如轉彎車讓直行, 左轉讓右轉等, 不可用錯車道轉彎等... 

說實在的, 像我住的這裡, 台南和高雄, 連闖紅燈都沒人管了, 還指望什麼保障行人路權? 而且這裡的許多(大略估計近一半)機車騎士停紅燈時, 不像台北市會乖乖地停在停止線前, 反而大方的將車停在斑馬線上或待轉區, 害守規矩的人都要受害吸廢煙, 行人也要左閃右閃才能過斑馬線... 

也投書過了, 但還是一樣, 你說, 能不無奈嗎? 我們都市交通學學到,Transportation雜誌刊載, 美國研究, 要改善駕駛人不良習慣唯有靠強力執法,有沒有什麼辦法集合群眾力量, '督促' 執法單位嚴格拿出一套辦法改善用路人安全呢?


【伯軒媽媽回覆】 

陳先生你好! 

這個部落格開台將近半年了,點閱率只有六千,嚴格說起來,目前還稱不上「有一股凝聚的力量關切行人路權問題」,行人的聲音還是極微弱,我猜想或許交通問題有不少門檻的緣故。 

學交通的朋友經常對我耳提面命3E,因此我略知皮毛,意即交通工程、安全教育、執法三者有其優先順序,而且缺一不可。個人淺見以為,台灣各縣市交通設施良莠不齊、居民守法的程度也有落差,各縣市落實行人路權應有不同的在地思維與策略。 

2004年7月起,警政署曾經大張旗鼓發起「路權優先,安全第一」全國性的交通大執法,令人非常惋惜,當年雷聲大雨點小,不了了之。頗令人意外,根據衛生署的統計資料顯示,2003年車禍死亡人數4484人,2004年卻高達4850人,竟意外暴增了將近四百人。我無意暗示交通大執法讓車禍死亡人數不減反增,只是十分遺憾這項交通惡化的數據絲毫未受注意、報導或深入探討。 

大台北地區去年開始捷運五路開挖,行人的路權被極端的漠視,截至目前為止,猶未見政府有任何宣導措施或有效率的取締違規車輛,確實令人十分擔心車禍死亡人數將無預警的繼續升高。 

值此交通黑暗期,你提了一個極好的問題「如何改善台灣駕駛的不良駕駛習慣?」由於伯軒媽媽已江郎才盡,但願有心的網友們能一起來幫忙想一想,伯軒媽媽將很樂意致贈親筆簽名書或稿酬聊表謝意。



Posted by at 天空部落 │21:56 │回應(19)引用(0)安全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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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URL

http://blog.yam.com/walkertw/trackback/5749343
回應文章
組織/招考專職警力加強取締、重罰
(這當然不能改善交通工程的問題)
Posted by cehraidc at 2006-03-01 22:31:11
伯軒媽媽, 您好,

您出示的統計數據的確相當驚人, 理論上交通事故死亡數應年年下降才對, 沒想到竟還會上升. 我去看去年(2005)的年報, 高雄市死亡人數高達110多人, 比台北市80多人還高, 照人口比例來算, 高雄比台北更為危險!

我同意cehraidc 的看法, 您所述3E當中現階段只有加強執法了, 我曾經就車輛不禮讓行人一事寄信到市長信箱, 他回覆說有個專線"02-23716426、23751302" 遇到車輛不讓行人眾多的路口, 可以請他們指揮調派員警前往取締, 雖然這看似治標而不治本, 但取締達到一定數量後, 違規應會變少, 向台北市取締闖紅燈或紅燈右轉之類的都有不錯成效.

希望能看到更好的未來

伯軒媽媽加油!

市警局回函原文:

受理機關: 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回復機關: 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回復日期: 2006/2/17
發文字號: 95.02.16北市警中正一分交字第09531140500號
處理情形: 親愛的市民您好:
  關於您所問的問題回復如下:
親愛的網路朋友您好,您寫給馬市長的信件,市長非常重視您,特別要本分局向您說明,有關您陳述台北車站附近大客車未禮讓行人1案,本分局謹將查處情形向您說明回復如下:
一、本分局為維護台北車站周邊交通秩序與安全,已派員針對上述路段大客車違規不禮讓行人之違規行為取締告發並已列為重點交通稽查取締路段,除飭屬持續加強巡邏取締告發外,並隨時檢討執行成效,以期達到改善該路段交通順暢及維持路口淨空行人通行安全之效果,並維持執法強度;另本分局囿於警力,無法常態性派員取締,為有效改善交通現況,如您再發現大客車違規不禮讓行人之情形嚴重時,請即電告本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電話:02-23716426、23751302),將立即調派線上警力前往取締告發,以維護行人之安全。
二、您關懷本市市容與交通,特致謝忱,對以上答覆內容如有疑義,請來電與承辦人顏酉達聯絡(電話02-23319080),將提供更詳盡服務!
三、敬祝 萬事如意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 分局長 李金田 敬啟
Posted by 陳思翰 at 2006-03-02 19:40:29
陳先生:

「高雄市死亡人數高達110多人, 比台北市80多人還高」你的數據資料出處應該是警政署,這個數字十分不可靠。

最近我在警政署「93年道路交通事故分析」報告第十八頁,發現一段耐人尋味的文字「衛生署統計與本署統計死亡人數倍數比,90年1.43,91 年1.51,92年1.61,93 年1.80,逐漸增加,與日本倍數比約為1.3比較,本署統計道路事故死亡人數偏低,為提高本署統計可信度,建議交通組加強審查道路交通事故資料嚴禁匿報。」

因為警政署的死亡統計數字是車禍二十四小時內死亡人數,因此各縣市主管這些數字統計的人員,為了提高交通績效,就會在這些數字上動手腳,據說常用的「策略」是延後申報死亡時間,就可以降低死亡人數。

以台北市93年車禍死亡人數為例,衛生署的統計數字是201人【93年道路交通事故分析,12頁】,因此94年死亡人數只有八十人應是「過度美化」下的數字。
Posted by 伯軒媽媽 at 2006-03-02 21:08:43
原來如此, 我們長期都被政府騙了...

謝謝你的寶貴資料
Posted by 陳思翰 at 2006-03-02 22:46:36
我觉得有人行横道和信号灯时候,以信号灯优先,行人也应当遵循规则。没有信号灯只有人行横道,行人优先,车辆减速和候让行人。

以我的经验,为某一个目标持续的派出警员,打击违规或违法,看起来治标不治本,其实这样的“治标”是可以很有效的打击违规行为。
北京最近正在进行很夸张的专项治理作业:在火车站广场使用带有监视录像设备的警车拍摄随地吐痰的人取证,并罚款人民币50元,大概新台币200多吧。这看上去是“治标”的行为,其实很有效。

北京也有一新闻是市民使用手持式摄像机拍摄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然后交给警察,警察逐个核实车牌,然后发布罚款通知。这算不算“集合群众力量”?

不过在中国,高额交通罚款几乎已经成了目的,而不是手段了,既是警察发工资的指标,又是政府重要收入。仅北京市每年的交通罚款就是上亿人民币的。

“不良驾驶习惯”的改变,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这是个整体习惯的问题,驾驶习惯不好的人,绝对不只有驾驶习惯不好,一定也还有其他恶习。我认为,增加执法力度,用强制力形成惯性作用,是卓有成效的。

但增加执法力度也要注意司法公平和合理。
以我们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为例,如果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不问缘由一律由机动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政府宣称这是“以人为本”。
这样的法律在北京直接造成了两个矛盾:行人滥用路权,随意穿行包括城市环线快速路在内的任何道路;行人恶意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敲诈甚至抢劫机动车司机的案件增加。
我觉得这很明显就是不公平的立法。

我使用的字库会造成您的阅读不便吗?
Posted by yanun at 2006-03-05 02:47:14
嘿嘿嘿,我是看得懂簡體字啦
Posted by cehraidc at 2006-03-05 08:27:04
部落格版主:

您好!我是智邦生活館的編輯。智邦生活館首頁改版新推出編輯推薦-網摘精選單元。在網路上四處為網友們精挑細選好文章。今日拜讀此篇文章,欣賞其中的筆調和觀點,將其選為 2006年3月2日艾瑪美食生活頻道的網摘 (http://digest.url.com.tw/amarylliss/),與網友們分享。我們推薦如果造成你的不便,煩請回信告知。如需好文貼紙,請至 http://digest.url.com.tw/amarylliss/sticker.php 謝謝您!


敬祝 平安

智邦生活館網摘頻道編輯 敬啟
Posted by amarylliss at 2006-03-05 19:05:50
再仔细想想,我想,改善“不良用路习惯”的方法有很多。最现实的就是公正的立法,严厉的司法,严格的执法;再加上全面的媒介宣传。

我说“不良用路习惯”指的是,道路不只是汽车的,也是行人、骑车人,改变良好的使用道路习惯,是所有使用道路的人的习惯。汽车在让路于行人的同时,行人也同样不滥用自己的路权。

以“吐痰”为例,大陆人在新加坡很少被罚款,因为新加坡一颗烟头一口痰价值数千元,而且立法执法皆公平严厉。同样的大陆报纸媒体、旅行社、导游对该法规的宣传非常多,所有人都知道这样法规和对自身的伤害程度。

再举个例子,大陆有一种药,“双灵固本散”,是一种癌症治疗的处方药,按法律不能做公开广告,作为药品也能举实际用户的疗效做宣传。而该药药厂据说200多次违法广告,处罚20多次。但现在卖的好,广告也照样做。为什么呢,根据国内法律罚款只数万元,对药品利润只是微乎其微,该药厂根本不在乎。如果罚款动辄以千万美元计算,恐怕所有药厂都得细细思量了。

交通也一样,如果车不为行人让行,罚款一万或数万或十万?同样,如果行人在红灯时仍强行通过,同样罚款一万或数万或十万?多少钱合适,起码让道路使用人知道,违规,最少就意味着起码一个月收入就没了。再加上更多的执法者,更大规模的宣传,自然会有效果的。

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是错误的,所有人都关心自己的利。

法律要公平,不能偏向一方,在路上,我不认为有弱势群体的概念。虽然交通事故有受伤害更大的一方,却不能说另一方就不受伤害。保护行人的法律不能以欺压司机,牺牲司机公平性为代价。执法也应当公正。不能像北京这样。北京的燃油摩托车中,5辆中最多1辆有合法的注册牌照,警察却很少处置。而汽车的执法却严厉执行,原因主要是难易程度不同。

道路工程方面,应当是政府出钱吧?那么招标时候,就要求竞标方必须列明对交通的影响预期,已经减少这些影响的规划设计。如果不做这样的设计,该标书不能被得标。至于这部分的费用,通过立法规定由罚款里出吧。
Posted by yanun at 2006-03-06 21:30:32
Yanun:

你盛情的回應令我十分感動,不過兩岸文化與法治方面的落差真的不小,請讓我嘗試說明其中的差異看看。

1.以隨地吐痰為例,這種不衛生的行為,二、三十年前在台北市或許我還曾經見過,目前在公共場合已經十分罕見。經你這麼一提,我才意外發現台灣在環境衛生與衛生教育這方面的進步。

2.你說「北京有市民使用手持式摄像机拍摄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然后交给警察,警察逐个核实车牌,然后发布罚款通知。」,我也聽說日本政府積極鼓勵家庭主婦舉發違規的駕駛,並且發給這些熱心公益的主婦「舉發獎金」。當政府的警力不足的時候,如何借重民間的力量,這倒是一個值得政府思考的方向。

3.大約七、八年前開始,台灣的駕駛必須投保「汽機車第三人強制責任險」,如果發生車禍事故,無論肇事責任歸屬,傷亡者均可獲得賠償。這是藉由社會保險制度保障用路人的安全。汽機車強制險確實幫助不少車禍受難者的家屬度過經濟的難關。生命如此珍貴,印象中在台灣我沒見過「行人恶意与机动车发生碰撞敲詐」的報導,我猜想或許中國大陸的貧富差距太過懸殊的緣故。

4.「北京的燃油摩托车中,5辆中最多1辆有合法的注册牌照,警察却很少处置。」在台灣無照駕駛處罰相當重,說實話,我無法想像北京人如何容忍這麼多的無照駕駛!

5.道路工程方面,以捷運施工為例,台北市的確是有一個所謂的「交通維持計畫」,但是執行起來卻荒腔走板〈請參考「捷運施工掠奪行人路權,細數信義路人行道過度掘削的後遺症」與「捷運信義線行人通行安全危機四伏」這兩篇文章〉。

粗略的歸納,中國大陸還有許多法規有待建立,台灣雖然已有法規但是尚未落實。
Posted by 伯軒媽媽 at 2006-03-07 15:14:36
北京的朋友, Yanun,

感謝你提供這麼深入的'北京現況報導', 可以作為我們改善交通環境的借鏡. 不同城市有不同交通問題, 看來北京行人闖紅燈問題十分嚴重. 過去台北也是行人在馬路上亂竄過馬路, 但經過幾次執法(罰款NT500元)後現已少見, 這可說是執法成功的一個例證, 因為像中南部沒有人在抓jay-walking, 所以仍常看見這種現象, 不過行人會等車通過就是了

我相當同意你的看法, 其實即使先進國家人民守法觀念強, 他們的罰款還是很重的, 舉幾個例子, 是我在芝加哥及洛城看到的情景:

1.即使違規車輛幾乎沒有, 我們仍看到警車很努力的躲在路邊抓超速(尤其晚上), 而且是一般公路(不過他們也有緩衝帶, 超速10英里內沒關係)
2.高速道路的diamond lane高乘載道, 告示板明確跟你說, 走錯罰$249美元
3.加州有些地方違規停車(超過限停1小時或三小時)罰金高達$300美元

由各國及台北市例子看來, 似乎提高罰金, 加強執法強度才是正途, Yanun您談到有一種藥不顧罰款, 因罰金太少反而繼續經營賺錢, 其實台灣也有很多這樣的例子, 像辦喜宴或路邊活動佔據人行道, 罰款對他們來說比起賺的錢如九牛一毛, 即使知道違法仍繳款了事, 有些晚會也是, 明定超過10點是要罰錢的, 但罰款太少以致乾脆繼續辦下去...

在南部, 已經沒有在抓不戴安全帽違規了, 因此路上開始出現一些不戴安全帽的, 比較台北市, 簡直是一國兩制. 足以證明, 除了'訂法律外', '罰款高低和嚴格執法都是必要的配套

我認為北京市民主動拍照舉發違規的行動很好, 其實台灣也可以這樣, 只是沒有酬勞所以很少人在做(而且好像不能用數位像機, 這樣很麻煩且浪費底片), 而且還有人身危險(新聞說有人開車告知併排停車者, 結果被圍毆尋仇), 若政府能訂一套完善的宣導措施宣導警民連線, 那"全民照相舉發"也不失為良策, 至少應可改善一些'靜態'的違規項目.
Posted by 陳思翰 at 2006-03-07 20:26:27
dear 伯轩妈妈
这个摩托车在北京现在是不增加牌照的。摩托车的牌照非常贵,超过车本身的价值。所以拥有牌照的摩托车非常少。但警察就是视而不见。因为汽车司机“好欺负”吧。
大陆要求强制三者险(约5万人民币)和商业三者险(不限金额)。
我不很赞成市民拍照。像北京这样,每年有上千个新增加的自动摄像头。而在交通道路本就不宽敞的时候,市民再架设摄像设备,会挤占非机动车和行人道路。
Posted by yanun at 2006-03-07 21:52:59
Dear all:

剛收到的回覆函,轉貼供參考如下:

Re:建議於信義路設置測速照相機及加強取締信義路通化街口違規停車等情事

親愛的周小姐您好:

您致電向本府交通局反映事項,已轉交本大隊查處,謹就本大隊業務權責部分說明如後:

有關您建議於信義路設置測速照相機及加強取締信義路通化街口違規停車等情,由於信義路沿線正進行捷運信義線工程施作,經評估並不適合設置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桿,惟業已協請轄區大安分局交通分隊視現場交通狀況及肇事情形,彈性運用移動式測速照相設備,加強取締該路段超速違規;另信義路通化街口違規停車乙節,業已協請轄區大安分局暨交通分隊配合派員取締,以維護交通順暢。

您對以上答復內容如仍有疑義,請來電與承辦人員胡谷展聯絡(電話:23214666轉2318),當竭誠為您詳細說明,並祝您 平安順心。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大隊長陳銘政 敬啟
Posted by 伯軒媽媽 at 2006-03-07 23:21:03
Yanun,

"而在交通道路本就不宽敞的时候,市民再架设摄像设备,会挤占非机动车和行人道路" 你是指三腳架嗎? 若是的確是相當佔空間.
Posted by 陳思翰 at 2006-03-08 01:12:13
是啊,支三脚架。手持该很累,且不稳定吧。而且,北京类似“固定式雷達測速照相桿、移動式測速照相設備”已经很多,还有大量使用压感线圈或雷达的信号灯照相机。

在北京和南方城市,比如广州,行人撞车、汽车撞车来敲诈钱财的也不少。不过他们袭击的对象多是出租车、大型货车(只有汽车撞货车,非常讲究袭击的技巧,稍微不留神就造成自己方责任的事故,也很危险,)。像一般车辆,司机有时间,有钱,有保险,会主动报警的他们也并不敢攻击。收获一般来说少则数千多则数万。

至于文化与法制的差距,那是要时间、金钱与无数人的心力才能改变的。台湾的卫生也是经过民间、政府的卓越工作才得以改观的。如果交通方面也如此,毕竟会改变吧。大陆么,也有努力吧^_^
Posted by yanun at 2006-03-08 17:34:14
兩岸互相勉勵吧! 同樣是華人, 香港和新加坡做得到, 我們何嘗不可?
Posted by 陳思翰 at 2006-03-10 19:54:59
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   (站)陳述單 網路
申訴人姓名
周瓊莉 身份證字號 F 2 2 2 3 4 1 2 2 2
車牌號碼 7138-KX 舉發通知單號碼 桃警局交字第DB0835178 )
違規時間 95年 12 月 02 日 違規地點 中壢市新中二街
聯絡電話 0956352826
聯絡地址 新竹縣竹北市縣政二路120巷17號
一、 主要理由:(請於□內打ˇ)
□ 車號不符 □車型、車色不符(請另提供車輛實際照片)
□ 停車費已繳仍遭舉發 □停車未收補繳單
□未收受紅單、照片 □車輛報廢後違規 (報廢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x違規事實舉發有誤 □前〈後〉車主違規(過戶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已繳違規罰鍰未予銷案 □車輛失竊期間違規(報案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x違規屬實,惟另有特殊原因(請簡述理由)
□ 其他:
二、申訴內容補充摘要:
中壢市普忠里14鄰新中二街53-2號
1. 停車處為紅線缺口處, 補充說明 沒有劃紅線的電訊箱前未什麼不可以停車,還是故意模糊焦點讓人誤以為沒有劃紅線

2. 停車處沒有劃紅線為什麼進行拖掉, 車輛已經被移動過因為電訊箱前無法
架輪子,這樣移動後才照片讓人有被欺騙的感覺


3. 拖吊人員未廣播或擴音,及舉發警員未到填單人做違証說有廣播, 執法人誠信問題說謊欺騙

4 .劃紅線的地方為住戶公共設施購屋,為何變成地主在附近蓋停車場要求里長將附近住戶社區劃紅線沒有徵求住戶同意里長自行申請圖利商人之嫌 ?

我臺灣納稅國民有權保護我的權利不被侵犯,村里長是里民選但不懂維護里民權利服務里民確利用職權勾結圖利商人,警員是人民保母確欺壓騙百姓,我是守法納稅義務人不服繳稅養一些不會保護百姓和執法不公執法人,車輛移動後才照像表示沒有真正執行勤務不誠實所下判決不服 請查明我已經不相信原單位桃園縣警局發交字第090112690號 請察明.




三、申訴人提出之證據及證物:
違規通知單(□正本x影本) x繳款收據影本
違規裁決書(□正本□影本) □其他:
x相片 7 張

A申訴日期: 95 年12 月 4 日 申申訴人簽章 d代理人簽章
附記:填表人如係受託辦理陳述,應附委任書。如未附委任書者應於三日內向本所提出委任書,未依限提出者,代理陳述視為無效,陳述人應重新提出陳述意見書。

Posted by 周瓊莉 at 2007-01-12 15:37:32
行人未依指示沒有行走{行人馬斑線),導致發生事故,責任規屬哪一方呢????
謝謝您....
Posted by 番番 at 2007-10-09 00:13:50
電訊箱前本不可停車 沒劃線的消防栓你覺得可停嗎?
公佈個人資料 你是想被詐騙還是搶劫    
Posted by hadfrey at 2007-12-18 10:04:10
台灣第一座 【機車自動化立體停車塔』誕生了...

本公司在『機車自動化立體停車設備』
自行研發、設計多年,
並擁有20餘項國際專利,且技術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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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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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訊地址:板橋 郵政 14 支局 790 號信箱




Posted by 匿名 at 2009-02-16 16:5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