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8, 2007
wangpingyun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6:10:41 |
平雲文集
(發表於自由時報)
總統豁免權聲請解釋一案,是台灣憲法史上,以「總統」名義聲請大法官解釋的首例,一方面表示總統作為憲法機關之意義,同時表示總統對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的尊重,「總統在憲法之下」,憲政意義十分深遠。
回想一九五七年老蔣時代,為解決「中國」究竟應以立法院、監察院還是國民大會代表參加「世界國會聯合會」這一個「非憲法問題」、「非台灣問題」,老蔣「諭知」應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當時的總統府秘書長便將總統的諭示「函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把大法官當作總統的下屬,大法官也「遵諭」作成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如今陳總統為健全憲政體制,甘冒政治攻擊,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是尊重憲政,卻反而被抹黑為「回到帝制」,怎不令人感嘆?
撇開「台灣帝制」等無聊的攻擊不談,本次總統釋憲案,對於我國釋憲制度,在法理上確實有值得深思的問題。由於我國大法官釋憲採抽象解釋,不審理訴訟個案,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所不同。如果國務機要費發生在美國,最高法院可以發出「移審令」(Writ of Certiorari),將全案移到最高法院來審理。然而在台灣,國務機要費案仍然繫屬於台北地方法院,大法官不能直接審理該案,因此就會出現大法官解釋和法院審判程序併存的現象。
有些人認為大法官如果以「暫時處分」,停止台北地院的訴訟程序,是介入個案審判,與大法官抽象解釋的制度不符,筆者認為此種看法嚴重錯誤。其實大法官在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所承認的「暫時處分」,其性質上一定涉及到進行中的程序或個案,否則大法官如何可能衡酌所謂「發生不可回復之損害」、「對損害之防止具事實上急迫重要性」等暫時處分的要件?
例如目前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唯一的例子,是關於戶籍法申請身分證須按捺指紋,表面上暫時處分之對象似乎是抽象之法律,但實際上是內政部即將進行之行政措施。沒有具體正在發生或進行的個案,怎麼有所謂「急迫重要性」可言?
因此,大法官如果以暫時處分停止台北地院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合於暫時處分的旨意,和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法官自行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後,再繼續審理的精神亦相符合。由大法官釐清憲法上總統豁免權及國家機密特權之範圍後,再由普通法院依大法官解釋內容續行程序,才能使我國釋憲與審判制度都運作順暢。否則,當台北地方法院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大法官也受理本案聲請作成解釋,倘若兩者對憲法的理解有衝突時,不僅必須以上訴或再審加以挽救,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更容易使國民對憲法的認知產生混亂,就此一高度政治性之案件而言,甚至再度重擊司法形象,不可不慎。
(作者為律師)
總統豁免權聲請解釋一案,是台灣憲法史上,以「總統」名義聲請大法官解釋的首例,一方面表示總統作為憲法機關之意義,同時表示總統對憲法及司法院大法官的尊重,「總統在憲法之下」,憲政意義十分深遠。
回想一九五七年老蔣時代,為解決「中國」究竟應以立法院、監察院還是國民大會代表參加「世界國會聯合會」這一個「非憲法問題」、「非台灣問題」,老蔣「諭知」應由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當時的總統府秘書長便將總統的諭示「函請查照惠予解釋見復」,把大法官當作總統的下屬,大法官也「遵諭」作成釋字第七十六號解釋。如今陳總統為健全憲政體制,甘冒政治攻擊,向大法官聲請解釋,是尊重憲政,卻反而被抹黑為「回到帝制」,怎不令人感嘆?
撇開「台灣帝制」等無聊的攻擊不談,本次總統釋憲案,對於我國釋憲制度,在法理上確實有值得深思的問題。由於我國大法官釋憲採抽象解釋,不審理訴訟個案,與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所不同。如果國務機要費發生在美國,最高法院可以發出「移審令」(Writ of Certiorari),將全案移到最高法院來審理。然而在台灣,國務機要費案仍然繫屬於台北地方法院,大法官不能直接審理該案,因此就會出現大法官解釋和法院審判程序併存的現象。
有些人認為大法官如果以「暫時處分」,停止台北地院的訴訟程序,是介入個案審判,與大法官抽象解釋的制度不符,筆者認為此種看法嚴重錯誤。其實大法官在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所承認的「暫時處分」,其性質上一定涉及到進行中的程序或個案,否則大法官如何可能衡酌所謂「發生不可回復之損害」、「對損害之防止具事實上急迫重要性」等暫時處分的要件?
例如目前大法官作成暫時處分唯一的例子,是關於戶籍法申請身分證須按捺指紋,表面上暫時處分之對象似乎是抽象之法律,但實際上是內政部即將進行之行政措施。沒有具體正在發生或進行的個案,怎麼有所謂「急迫重要性」可言?
因此,大法官如果以暫時處分停止台北地院正在進行的訴訟程序,合於暫時處分的旨意,和釋字第三七一號解釋法官自行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後,再繼續審理的精神亦相符合。由大法官釐清憲法上總統豁免權及國家機密特權之範圍後,再由普通法院依大法官解釋內容續行程序,才能使我國釋憲與審判制度都運作順暢。否則,當台北地方法院訴訟程序繼續進行,大法官也受理本案聲請作成解釋,倘若兩者對憲法的理解有衝突時,不僅必須以上訴或再審加以挽救,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更容易使國民對憲法的認知產生混亂,就此一高度政治性之案件而言,甚至再度重擊司法形象,不可不慎。
(作者為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