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S | M | T | W | T | F | S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 29 | 30 |
- 目前沒有留言
累積人次:
接著,讓我們進一步檢視麥凱用來支持道德錯誤論的兩個論證。首先,是他的相對性論證(argument from relativity)。有一條人類學上所公認的定律說:道德規範的項目會隨著文化差異而迥然不同。有些文化提倡一夫多妻制,有些則提倡一夫一妻制。有些文化執行著安樂死(enthanasia)的措施,有些則禁止。我們的道德觀念,相當程度上,是來自於我們的文化薰習。我們容易將社會習俗內化成自己的道德觀。承此,相對性論證強調:對於實然上道德(因文化差異而呈現)多元化的最好解釋是,根本就沒有普遍適用的道德真理,而不是因為客觀法則的觀念遭到了誤解。
問題是,關於道德生活型態及其構成原理的(多元化)實然描述可否共同成立,透過一番檢查,這種相對性論證的效力就會被削弱。文化多元性的事實並不能構成為用以反對道德客觀性的強力論證,反而是,價值觀上的混亂更有可能會成為阻礙行為對錯之比較判別的強大頑石。敗壞道德者,多半是由於無知、弱智、麻木不仁、迷信,或是盲目地接受權威。我認識過一個被控蓄意強姦的罪犯,姑且稱他為山姆好了。當他被問到強姦這種行為與其他行為有何不同時,他卻回答說:「這就像冰淇淋的口味要選巧克力的還是香草的一樣。」為什麼我要讓山姆的想法影響到我對「強姦是不道德的」這條道德法則的信念?只是因為某些人可能有生理上的問題偏差或某個部分有缺陷,而不是因為某種道德上的完全盲目所致?難道我不能下斷論說是山姆本身有錯,而要說「喔,好吧,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標準」或者「不同的文化有不同的道德」?在第一章到第三章中,我已經處理過了這個問題。總之,麥凱也承認他的相對性論證不是那麼穩固,儘管,一旦我們接受了它,它就可以用來支援他那具有決定性的第二個論證。
第二個論證是異類論證(argument from queerness)。如果有客觀價值的話,那,它們一定是屬於「非常奇怪的一類,完全不同於宇宙世界裡的其他一切」。麥凱認為,所有類型的道德實在論都是直觀論(intuitionism),而且,道德直觀論所說的是「一種性質特殊的直覺或直觀」。為什麼我們要接受這樣一種異類奇怪又不可思議的「道德直覺或道德(直)觀」,回答這個問題的舉證責任似乎就落在直觀論者身上了。若根據簡化原則,關於道德性質的解釋則簡單多了:所謂道德法則云云,都只不過是我們的主觀判斷。
異類論證強調,如果有(客觀的)道德存在的話,那麼,它們可能是一些需要用特異功能去認知的奇特東西。事實證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特異功能。反倒是,有些簡易性的道理可以用來說明我們的道德信念。因此,我們應該要拋棄掉關於(客觀)道德之存在的說法。也因此,根本就沒有什麼道德上的是非對錯可言。
我們可以反駁麥凱的說法,如同某些人所做過的,指出:道德存在的事實並不是像他所說那樣奇怪的特殊異質物,而是某種衍生自自然界或社會活動的東西。在這裡,衍生(supervenience)這個概念頗為重要。比方說,我們對於紅色的認知,其實是光波從物體表面反射而來的一種衍生結果,以傳達到我們的視網膜。紅色的視覺感,衍生於物體表面的無顏色性。紅色這個顏色並不存在於物體本身,而是因為光線與我們的視覺之間有一種因果關係。同樣地,是非對錯的道德判斷,也是自然性質的衍生物,如同快樂及痛苦等情緒是我們衍生自某些對象事物的感受或反應。在這本書中,特別是第一章到三章中,我將道德性質視為功能性的(functional),表示某類行為實踐,意圖達成道德目的(對的事情)或意圖阻止(錯的事情)其發生。道德的目的是為了促進人類發展並改善痛苦,而所謂的道德真理(moral truths),即是一種資以達到道德目的的實踐活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