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派遣?
派遣就是勞工先被104人力銀行、1111人力銀行等的人力派遣公司雇用–簽定勞動契約,然後在維持此雇用關係的情況下,由派遣公司將勞工派到真正想要使用勞工的公司(要派公司),接受該公司的指揮、監督,提供勞務。
因此,派遣制不同於一般的直接雇用形態,它屬於間接雇用之一種。也就是中間多了一個派遣公司,多出一個派遣公司之後,就發生了兩個最基本的問題,一是派遣公司每個月從工資中抽成(中間剝削)的問題,另一則是派遣公司以雇主(其實是假雇主)身份出現,從而讓真雇主可以躲避雇主應對勞工負的責任。
因為,對要派公司而言,派遣工是和派遣公司簽的雇用契約,因此要派公司並非法律上的雇主。所以,派遣來的派遣工雖然和要派公司原有的正規職勞工一樣地提供勞務,但是公司卻可以以法律上自己並非雇主為理由,拒絕給予員工福利、獎金、津貼、員工教育費等,並且可以在工資上公然給予不同於正規職勞工的差別待遇。還有一點很重要的是可以任意解雇,且不需支付資遣費。
資方為什麼想要派遣?
根據研究者李元隆(2000年)所做的研究指出,雇主要使用派遣工的理由有,節省人事成本、支援突增的業務量、員額限制、尋找長期性員工、代替休假、生病工員、特殊計劃的需求。2002年韓國官方研究單位所做的調查,也出現類似的結果,韓國資方使用派遣工的首要理由是節省人事成本、其次是雇用彈性化及人事管理方便、打壓工會等。支援突增的業務量、員額限制、代替休假、生病員工、特殊計劃的需求,用簡單的一句話歸納,其實就是要求雇用的彈性化。
● 節省人事成本
人事成本的節省可以分成幾個方面,首要就要工資本身、加班費、福利費用支出、再來是教育費用與社會保險分擔額、資遣費、年終獎金以及員工募費。以上除了員工募費的節省一項之外,其餘都是從勞工身上揩的油。也就是說,政府不必為派遣法編織一大堆美麗謊言,資方已經表明使用派遣工的第一目的是降低勞工薪資所得(資方稱之為「節省人事成本」!)
● 雇用彈性化
支援突增的業務量、代替休假、生病工員、特殊計劃的需求等理由,指的都是資方有臨時性需求的情況。如果,真的是經過嚴格認定的臨時性業務,目前的勞基法第九條,已經有可以雇用臨時工三個月的規定。何須要求「以設定假雇主為核心內容」的派遣制呢?而且,目前派遣法草案的派遣工使用期間最長可兩年,使用兩年也能算是臨時性需求嗎?
退一萬步來說,資方真的要用派遣工解決臨時需求,那為什麼不是像日、韓一樣,開放以三個月為限的臨時性需求,得全產業使用派遣工呢?可見,資方與政府根本就是以此為幌子。這就像我們先說明,有水災危險的時候,汽車有暫時停放在高架橋上的需求,然後,要求一年三百六十五天,無論天候如何,全面開放高架橋上停車一樣,根本就是邏輯上的荒謬。
對於公司來說,要資遣正規職工人,首先要有正當的理由(例如,虧損、業承緊縮等),然後要與工會或勞工談資遣費的問題,有時候還要與工會或勞工談有關資遣基準的問題。這些對勞工的保障,在資方眼裡,叫做僵硬、缺乏彈性;反觀,如果是要「資遣」派遣工,只要和派遣公司講一聲就可以了(形式上與派遣公司解除要派契約),連一毛到的資遣費都不用給。勞工的無保障,就是資方口中的“有彈性”。
● 尋求長期員工
如果企業有從派遣工中篩選中正規職員工的打算,那麼表示派遣工的派遣期
有試用期的性質,可是,試用期可以長達兩年嗎?世界上有那一種商品,可以試用兩年?根據已經實施派遣制六年的韓國的一項調查顯示,派遣期間到期後,資方願意將派遣工轉化為正式職的比率極低。也許一個勞工的一生,就是不斷的被試用,直到破銷廢棄為止。
況且,如果資方以尋求長期員工為目的,那麼表示這一個職務根本就不是一個臨時性或間歇性的職務,而是一個長期的職務,此種情況,難道也符合政府開放派遣的表面理由嗎?
● 打壓工會
在台灣,因為工會力量已經非常薄弱,因此,資方可能不太會把打壓工會(指要派公司原有的工會)當做是使用派遣工的目的之一。但這並不表示使用派遣工沒有打壓工會或弱化工會力量的功能。在韓國針對資方所做的訪問調查中,就發現打壓工會也是資方使用派遣工的目的之一。譬如說,當一千人的工廠,因為工人一致的團結而在調薪過程中,取得了相當的成果,此時,資方就可以把其中五百人以派遣工代替,如此,下次的調薪,工會就會因為少了一半的會員,而使不上力,即使想要以罷工為後盾進行調薪鬥爭,也會因為另外一半的派遣工無法配合罷工,不得不放棄罷工。以團結力為基礎的勞動三權的行使,受到嚴重的摧折。如果說,挑動族群分裂是現政府最大的罪惡,那麼,開放派遣制就是以雇用型態為區分,再一次分裂勞工的罪行。
勞動人權協會【專論】
原文連結
什麼是派遣?
派遣公司與職業介紹所的區別
派遣公司的類別
業務承包與派遣之間的區別
資方為什麼想要派遣?
派遣對勞工會造成那些傷害?
派遣法對女性勞工的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