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ember 22,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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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往遇有親人過世的同時,如未在法定期間的兩個月內,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繼承權拋棄之自由及方法)辦理「拋棄繼承」或於三個月內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限定繼承之意義)聲請「限定繼承」,那麼法院即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之標的-包括的繼承)、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債務之連帶責任)所賦予的法律效果,預定繼承人為「概括繼承」之意思表示而為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與債務,當債務大於遺產時,那麼就會有繼承人背負「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的情況出現,實為不合理至極。然而早年,遠近親有著何等熱絡關係的時代已不復存在,迄今已有20餘年未修法(93年修正草案未三讀施行)的民法繼承篇,部分條文於法於理皆不合時宜,顯失初衷之立法宗旨,亦有欺凌弱勢族群不諳法令之惡法亦法之虞,準此,法源之修正刻不容緩。
民法繼承編最新修正草案(2007年11月15日)有了重大突破,立院朝野協商達成初步共識,將「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納入限定繼承為法定繼承原則。換言之,未滿20歲且未婚之未成年人及為現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治產宣告之要件)所規範的禁治產人者,不需辦理「拋棄繼承」或聲請「限定繼承」,即可免於背負無知債務的態樣出現,此修正草案於逕付三讀通過正式實施後,將無限期回溯,讓被迫背負龐大債務的繼承人有法源依循解套,不過對於已償還債務的人而言,不得請求返還,似乎是一件憾事。對此已推動多年民法繼承編之修正事宜,高雄地院法官陳業鑫有不同見解表示,僅對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採取當然之「限定繼承」制度無疑是「只救孤兒不救寡母」的半套式修法,放棄成年不懂法律的弱勢民眾,而因現行法「概括繼承制」而繼承大筆債務的民眾,將難以享受修法後所帶來的利益。
雖本次修法立意是為照護弱勢繼承人,只對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人採「強制限定繼承」並未全面改採限定繼承,然綜觀法治國人權衡平原則,在維護人民權益與個人權責之立法思潮的推波助瀾下,俟明文法定全面「概括限定繼承制」成法治國之立法先驅將指日可待。
(以上言論僅供參閱,如有謬誤之論述,請不吝指教導正)
Yes,in!【繼承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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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2008更新版)
Yes,in!【繼承法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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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救孤兒不救寡母」的半套式修法
(本文同步發表於2007/11/19蘋果日報論壇)
葉狀師闖天關【點一盞燈,給對台灣還懷抱希望的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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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s,in!【繼承法系列】繼承新法溯及既往不影響法律安定性(論點扼要)
苦勞網【中時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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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必修法保障未成年人「生而平等」的權利 (2007/11/22 中國時報)
桃園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下載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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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系統表
限定繼承聲請狀
拋棄繼承聲請狀
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民法繼承編最新修正草案(2007年11月15日)有了重大突破,立院朝野協商達成初步共識,將「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納入限定繼承為法定繼承原則。換言之,未滿20歲且未婚之未成年人及為現行民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禁治產宣告之要件)所規範的禁治產人者,不需辦理「拋棄繼承」或聲請「限定繼承」,即可免於背負無知債務的態樣出現,此修正草案於逕付三讀通過正式實施後,將無限期回溯,讓被迫背負龐大債務的繼承人有法源依循解套,不過對於已償還債務的人而言,不得請求返還,似乎是一件憾事。對此已推動多年民法繼承編之修正事宜,高雄地院法官陳業鑫有不同見解表示,僅對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採取當然之「限定繼承」制度無疑是「只救孤兒不救寡母」的半套式修法,放棄成年不懂法律的弱勢民眾,而因現行法「概括繼承制」而繼承大筆債務的民眾,將難以享受修法後所帶來的利益。
雖本次修法立意是為照護弱勢繼承人,只對未成年人及受禁治產宣告人採「強制限定繼承」並未全面改採限定繼承,然綜觀法治國人權衡平原則,在維護人民權益與個人權責之立法思潮的推波助瀾下,俟明文法定全面「概括限定繼承制」成法治國之立法先驅將指日可待。
(以上言論僅供參閱,如有謬誤之論述,請不吝指教導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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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辦理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2008更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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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救孤兒不救寡母」的半套式修法
(本文同步發表於2007/11/19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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