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的回函來了:
處理情形 :
劉先生您好:
您於99年6月30日寄給部長的電子郵件,提及101年身心障礙者均需辦理重新鑑定1節,茲答覆如下:
鑑於現行身心障礙定義分類系統欠缺一致性原則,且無法與國際通用之身心障礙分類系統接軌,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96年7月11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5條規定略以,101年7月起,身心障礙之鑑定標準將由行政院衛生署參酌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頒布之國際健康功能與身心障礙分類系統(ICF)之八大身心功能障礙類別予以修訂,並由鑑定團隊針對個案之身體功能、結構、活動與社會參與限制等面向進行團隊鑑定,是以,現行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是否合於ICF分類系統納為領證對象,仍須俟相關鑑定標準與工具建置完成,由鑑定團隊針對個案進行鑑定;至鑑定時程將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106條規定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另考量醫藥科學進步,現行部分身心障礙類別之等級可能透過適當治療而改變(減輕或消失),故本部多次接獲民眾建議「各類別之身心障礙手冊均應訂定有效期限,方能使身心障礙福利資源作合理分配。」查依本法第14條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有效期限最長為5年,…。但其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免予書面通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身心障礙證明,或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綜上, 101年7月起,各縣市政府均會依法通知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按指定時間辦理重新鑑定,而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之肌肉萎縮症患者,是否需定期辦理重新鑑定,需視該項類別是否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無法減輕或恢復之身心障礙類別而定。謝謝您的來信。
承辦人:謝鑫敏。
聯絡電話:23565183。
敬祝
身體健康.萬事如意
內政部部長電子信箱 敬啟
一、依據內政部99年5月26日台內社第0990109853號函辦理。………
我想說的是:我的兩個兒子都是肌肉萎縮症病友。我比你更希望他們的疾病能夠好起來,但是我也和許許多多的醫師一樣清楚,這是不可能的。據聞媒體所報導,您也有特殊孩子,也許您們有機會變更身心障礙手冊的效期,但並非所有人皆像您家的情況一樣。有很多人的障礙程度只會加重,不會減輕,以前會鑑定為【永久有效】的身障者,除非發生全球的醫療突破,不然他們的狀況是不會改變的。
有很多人連出家門都很難,更遑論要到醫院去鑑定自己的障礙程度,或是取得重新鑑定的身障手冊。
看來看去,原來 貴部的這項新規定,竟然只是為了要重新收編身障者的就學福利!
( 五、綜上,有關民眾於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時,所檢具身心障礙手冊之重新鑑定日期欄如為空白,其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於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指定重新鑑定期日前仍屬有效,倘各級學校辦理上述補助時,對於身心障礙資格之認定上仍有疑義,基於便民之考量,建請逕向其戶籍所在地主管 機關或該轄內鄉(鎮、市、區)公所查詢確認為宜。)
拜託!這真是個擾民、欺民的新規定啊!
拜託 江大部長 您能三思,我周遭有很多各縣市出門不便的重度肢障朋友,可能因為 您的這個規定,徒增他們的困擾,千萬別在弱勢的身障朋友身障做文章啊!拜託!
台北市民
劉 敬上
相關公文如下:
函文:有關身心障 礙手冊之效期認定乙案 99年5月28日
台 特教字第0990090946A號函辦理
主旨:有關身心障礙手冊之效期認定乙案,請轉所屬學校,請 查照。
說 明:
一、依據內政部99年5月26日台內社第0990109853號函辦理。
三、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 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醫療機構或鑑定作業小組…辦理鑑定時,對於可經由醫療復健或其他原因而改變原鑑定結果者,得指定期限辦理重新鑑定。身心障礙者 之戶籍地主管機關應依據前項重新鑑定期限,註明身心障礙手冊之有效時間,…。」至本法施行細則第7條後段規定略以:「…所稱障礙事實消失,指經重新鑑定已 不符障礙類別或等級標準,或已逾身心障礙手冊所註明之有效時間者。」故身心障礙重新鑑定日期原則係由鑑定機構指定且載明於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中,至未經指定 期限辦理重新鑑定者,即為「無須重新鑑定」,而身心障礙手冊之記載方式包括註記「永久有效」、「無須重新鑑定」或空白等3種樣態。
四、查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業於96年7月11日經總統公佈,該法第106條規定略以:「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應 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 冊。」同條第3項則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96年6月5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5年內,完成第1項相關作業。」故現行領有註記永久 有效或無需重新鑑定之身心障礙手冊者,仍需於101年7月11日起至106年7月11日止,依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需求評估及 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並非永久有效。
五、綜上,有關民眾於辦理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時,所檢具身心障礙手冊之重新鑑 定日期欄如為空白,其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重新鑑定期日前仍屬有效,倘各級學校辦理上述補助時,對於身心障礙資格之認定上仍有 疑義,基於便民之考量,建請逕向其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或該轄內鄉(鎮、市、區)公所查詢確認為宜。
發文 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台特教字第0990091813A號090091813B號
主旨:為提供身心 障礙學生有關身心障礙者福利措施,其手冊內容,請至內政部社會司網頁http://sofw.moi.gov.tw/05/c.htm下載,請 查照。
說 明:依據內政部99年5月26日台內社字第0990110870號函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