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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蝦米 VS 大鯨魚

小蝦米是 xavier ,大鯨魚是台北市環保局。97年7月14日,xavier被錯開罰單,之後……經過一年,小蝦米敗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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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鯨魚970804回函及970807第一次裁處書(VS系列006) | 主頁 | 環保局官員真不專業
July 20, 2009
小蝦米VS大鯨魚的第一次意見書(VS系列005)以文找文
xavierway 在天空部落發表於12:04:11 | 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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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蝦米提出第一次意見書。我認為自己的意見書會得到善意回應。但……

之後兩天,我仔細看了環保局倪世標局長與陳志昇先生共同署名的第一次通知書,也上網看了些有關環保、垃圾的資料,認為舉發有瑕疵,於是按規定提出第一次意見書。內容如下:

1.一介行人,所棄非由家中攜出,而是在外食用之瓜子殼、香煙蒂、空煙盒、擦過手的衛生紙、濕紙巾。沒有隨處亂丟,製造髒亂,包好棄於行人垃圾箱,並非過當行為。故應不罰。

2.如果上述行為依然違法,是敝人對行人垃圾箱之意義與使用限制不明,不知者不罪,且敝人被告知後立刻改正,拿回塑膠袋,應該不罰。

3.以敝人與路人甲放置物相較,敝人放置物更合乎「行走期間飲食或活動產生之廢棄物」。路人甲之物經巡查員判定可以投置,則敝人之物巡查員亦應判定為可以投置,況以結果論,敝人並未投置。故應不罰。理由:

敝人投置瓜子殼、香煙蒂、空煙盒、擦過手的衛生紙、濕紙巾,是晨間老人群散步、抽煙、擦臉、擦手,與駐止頂好超商前閒嗑牙,繼之續行走赴搭車期間產生。路人甲投置便當盒、剩飯剩菜、筷子、豬魚骨,是否行走期間產生?有待確定。既然路人甲之物經巡查員判定為可以投置,則敝人之物巡查員亦應判定為可以投置,況以結果論,敝人並未投置。應該不罰。

4.就陳先生所寫「家戶廚餘」而言,比較敝人與路人甲放置物,路人甲放置物更似「家戶廚餘」,而敝人放置物則非「家戶廚餘」。路人甲之物經巡查員判定為可以投置,則敝人之物巡查員亦應判定為可以投置,況以結果論,敝人並未投置。故應不罰。理由:

家戶廚餘似可分為「養豬廚餘」及「堆肥廚餘」兩類。

 養豬廚餘:一般家庭剩菜剩飯、麵食、魚、蝦、肉類、內臟、生鮮或熟食、過期食品等適合豬食者均可。(如有外包裝如粽葉、塑膠袋(盒)、保麗龍等請先去除,酸臭食物則請分類為堆肥廚餘)

堆肥廚餘:纖維較多之菜葉(例如烹煮前撿剩的菜葉、菜根、玉米葉、玉米梗、筍殼、瓜果皮等)、水果渣(水果外皮例如西瓜皮、橘子皮、柚子皮、柳丁皮等)、咖啡渣、茶渣、貝殼類(蟹殼、文蛤殼、貝類、龍蝦殼等)或果核(龍眼、荔枝的殼及子)、落葉、花材、酸臭食物等無法養豬之有機廢棄物。

5.就取締標準而言,敝人與路人甲在極短時間內先後放置塑膠袋,從內容、大小而言,尤其從內容而言,路人甲之物經巡查員判定為可以投置,則敝人之物巡查員亦應判定為可以投置,況以結果論,敝人並未投置。故應不罰。

6.就市長與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隊長楊素娥之「認定標準從寬」言論、市府整體形象而言,敝人行為應該不罰。何況最終結果,敝人已將放置物帶走。故應不罰。謹錄新聞一則如下:

台北市政府嚴格取締民眾將家戶垃圾包丟進行人專用垃圾箱,但取締行動以來,卻被民眾批評開單浮濫,北市議員簡余晏指出,有民眾在路上撿拾狗大便,丟進垃圾箱,卻被稽查員開單,還有媽媽在公園幫小孩換完尿布後丟進垃圾箱,也吃上二千四百元的罰單,議員抨擊稽查員宛如「東廠錦衣衛」,專拿無辜市民開刀。環保局衛生稽查大隊隊長楊素娥表示,行人專用垃圾箱是給一般民眾在行走間隨手產生的垃圾,例如果皮、紙屑使用,有些民眾卻為了規避使用專用袋,將整包垃圾丟入,市府才會嚴加取締,稽查員認定標準應該可以從寬。市長郝龍斌也表示,稽查員開單標準確有檢討空間,但有疑慮的民眾可提出訴願,市府將從寬處理。北市政府嚴格取締民眾隨意棄置垃圾包等行為,如果發現民眾將家裡的垃圾包拿到人行道上的行人專用垃圾箱丟棄,將依法處以一千元到六千元罰鍰。簡余晏質疑環保局稽查人員訓練不足,就連住宅門外貼上隨手關門的標語,也被稽查人員視為亂貼廣告取締;據環保局統計,去年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舉發案,平均每天開五十四張,今年光是四月分,就開出二千五百多張,平均每天暴增到九十張。市議員陳建銘批評,民眾在戶外飲食後,將骨頭等垃圾丟到垃圾箱被開單,還有媽媽在公園幫小孩換尿布,把尿布用塑膠袋包起來,丟到垃圾箱也被開出二千四百元的罰單,「根本是搶錢嘛!」郝龍斌表示,如果舉證屬實,確實不妥,將要求環保局檢討,會再加強相關人員教育訓練。

總結敝人意見書,敝人行為應該不罰。如果所述仍不能被貴單位接受,必須處罰,懇求

1.裁處前或同時,准予付費取得陳先生所照敝人塑膠袋全數相片,若有錄音、錄影(陳先生再三提及「叫師兄過來」,忖或有人在一旁錄影存證),亦請准予一併付費取得。俾回憶還原當時全部場景與事實,平息自以為受到的委屈。

2. 通知書依據云:「本案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敝人疏於法律,不知其所謂1項1款為何?意義為何?懇求以白話具體說明犯行法條及內容。查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如下: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

我認為自己的意見書會得到善意回應。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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