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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虎公司以現金取得無名小站百分之百股份結合申報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會表示,依據電子商務主管機關經濟部針對網路資訊提供服務業者之定義,雅虎公司為入口網站,提供綜合性網路服務,而無名小站是係單純社群網站,雙方重疊者僅在透過網路社群服務,獲取會員收入部分及網路廣告收入部分,由於無名小站未涉足網路購物與網路拍賣市場部分,而其使用者又有7成以上與雅虎公司之使用者重疊,因此本結合對網路購物與網路拍賣市場影響不顯著。且就當前網站經營模式而言,網站經營者多係透過提供各項免費服務、資訊,吸引使用者前往網站駐足瀏覽,藉由聚集大量的潛在消費者,吸引廣告代理商或廣告主青睞,進而獲取廣告收益,具網路媒體之特質。公平會認為,瀏覽網頁數與業者提供網頁數量與內容高度相關,其代表網站聚集潛在消費者數目之多寡,固為廣告代理商或廣告主對該網站之評價重點,然而其實際價值最終仍須透過交易實現。由於網路媒體業者之營收主要來自網路廣告,且使用者極易因服務內容與品質差異而轉移,故應以網路廣告營收當作市場占有率之主要參考。復因當前國內並無類此官方統計資料,故參考業界通用參考之動腦雜誌、台北市網際網路廣告暨媒體經營協會(IAMA)所推估公布資料計算,雅虎公司之市場占有率在57.0%至59.54%之間,而無名小站之市場占有率則在1.67%至1.75%之間。
公平會經邀集相關機關、學者專家與相關網路業者舉辦座談會,訪查下游廣告代理商,並徵詢主管機關意見後認為,雅虎公司與無名小站之結合,並未明顯改變當前市場結構,且因網站經營並不受法令、技術與資本限制,而網路技術的持續進步,更提供新興網路媒體相當多樣的創新經營型態發揮空間,隨時可挑戰既存業者,加上搜尋引擎國際領導者Google已於96年1月進入國內市場,在數位匯流趨勢下,將可能持續衍生更多元的網路媒體營運模式,屆時電信及數位電視相關業者均可能成為潛在競爭對手,是以,雅虎公司與無名小站結合,對於相關市場結構及競爭情形,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但為避免申報人利用本結合進行限制競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及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申報人不得利用因結合而取得之市場地位,以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網頁連結、電子郵件之接收與傳送、或其他服務之提供;限制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事業交易之行為;不當價格決定、維持或變更、限制交易相對人與其獨家交易、或有妨礙他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之行為等負擔。











